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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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基本业务

人身保险公司基本业务

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

主要分为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

一、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业务,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业务。

人寿保险的业务性质是为人身保险各种业务中最大的一种业务。

二、伤害保险伤害保险又称普通人身保险,是以非寿险公司经营的人身保险为基础发展而来的,它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承保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内无论发生何种意外伤残事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时,由保险公司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补偿或给付的保险形式。

三、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依承保方式分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等。

1. 疾病保险是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患有合同列明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定额补偿。

2. 医疗保险也称为医疗费用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

3. 收入保障保险是指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时,由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的保险。

在实践中,人身保险公司还开发了多种形式的人身保险业务,如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幼儿平安险、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

此外,随着人们生活的不断提高,养老年金保险又称为寿险之王,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

总的来说,人身保险公司基本业务涵盖了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多种类型,旨在为人们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同时,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人们需求的不断变化,人身保险公司也在不断地推出新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人们的多元化需求。

《人身保险课件》课件

《人身保险课件》课件
济发展。
提高生活质量
人身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 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障,提
高被保险人的生活质量。
储蓄与投资
人身保险具有一定的储蓄和投 资功能,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实
现财富的增值和传承。
02
CATALOGUE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人
负责提供保险服务,承 担保险责任的一方。
被保险人
受到保险保障的人,其 生命、身体或财产面临
风险。
投保人
与保险人签订合同,并 支付保险费的人。
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 或财产,是保险合同保
障的对象。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01
02
03
合同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自成立起生 效,并受到法律保护。
合同约束力
合同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 的义务,违反合同将承担 法律责任。
法律适用
人身保险合同应适用签订 地法律,如涉及跨国合同 ,应考虑适用相关国家法 律。
为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提供保 障,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 、护理保险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的 身体伤害提供保障,包括意外
身故、意外伤残等。
人身保险的意义
01
02
03
04
提供生命保障
人身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及其 家庭提供生命保障,帮助家庭 应对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
促进社会稳定
通过提供生命保障,人身保险 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
感谢观看
绿色保险的发展前景
应对环境问题
创新产品与服务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绿色保险 将发挥重要作用,为环境保护和治理 提供资金支持。
保险公司将推出更多创新型的绿色保 险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对环保的需 求。

《人身保险》课件

《人身保险》课件
预防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以防止风险事件的发生,提高安全 保障。
风险转移与分散
风险转移
通过保险、再保险等方式,将风险转移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减轻自身负担。
风险分散
通过多元化投资、组合管理等方式,将风险分散到不同的领域和资产上,降低 单一风险的集中度。
06
人身保险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互联网人身保险的发展
互联网人身保险的兴起
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应诚实守信,履行 告知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近因原则
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时,应找出 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判断是否与保
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相符。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公司仅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不 得通过理赔获得额外利益。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在多份保险合同下,若发生重复保险 情况,各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摊赔偿责 任。
定期给付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或达到约定的时间点,保险 公司按期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生存给付
只有在被保险人生存时才给付保险金,通常用于养老保险等长期险种 。
豁免保费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或达到约定的豁免条件,保 险公司将豁免剩余未交保费。
人身保险的理赔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健康管理在人身保险中的重要性
01
随着健康意识的提高,健康管理在人身保险中越来越重要,能
够降低风险和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
健康管理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模式
02
健康管理在人身保险中可以通过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咨询
、开展健康干预等方式进行。
健康管理在人身保险中的挑战
03
健康管理在人身保险中面临数据安全、隐私保护、专业人才缺
核定与赔偿

人身保险发展史

人身保险发展史

人身保险发展史人身保险是一种为了保障个人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利益而设立的风险管理工具。

作为金融保险类产品的一种,人身保险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追溯人身保险的发展史,从早期的互助保障到现代的多样化保险产品,探讨其在经济和社会中的重要性。

一、早期的互助保障人身保险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军事保障制度。

在古代社会中,军队通常设立了一种互助基金,以确保军人在作战中的安全。

这种基金由军队的成员共同出资,根据成员的伤残程度提供相应的补偿。

这可以说是最早的一种人身保险形式,旨在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

二、近代人身保险的起步19世纪,人身保险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开始出现。

最早的人身保险公司诞生于英国,例如伦敦市火灾保险公司。

这些保险公司开始提供火灾、意外伤害以及寿险等各种保险产品。

这标志着人身保险从互助保障转变为商业保险的阶段。

三、20世纪人身保险的发展20世纪,人身保险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开始提供更多种类的保险产品,如健康保险、失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

此外,保险公司引入了概率统计和精算等方法来评估风险,从而更准确地制定保险费率。

同时,为了满足社会对保险的需求,政府也开始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监管保险行业的发展。

四、人身保险的国际化发展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增加,人身保险也逐渐走向国际化。

保险公司开始跨国经营,提供全球范围内的保险服务,同时引入国际保险公司的合作与投资。

国际人身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产品和服务也不断创新和改进。

五、人身保险的新发展领域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推动,人身保险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例如,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保险公司可以更准确地评估风险,提供个性化的保险产品。

此外,微型保险等新型保险形式的出现,使得保险服务更加普惠和灵活,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六、人身保险的社会意义人身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和社会保障工具,对个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吗_有什么区别

责任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吗_有什么区别

责任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吗_有什么区别责任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吗责任保险不是人身保险,而是广义上的财产保险,二者的区别如下:1、保险标的不同: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他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

2、赔偿原则不同:责任保险适用于补偿原则,而人身保险适用于定额给付原则。

3、包含内容不同:责任保险包含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而人身保险包含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

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吗属于1、责任险属于财产险。

2、责任险的承保对象,是指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执行被保险人所指定或同意的工作或行为时,在被保险人或其受雇的其他人或其代理人所控制之下,由于过失或疏忽而造成伤害、疾病或死亡,或由于疏忽、过失或故意行为而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责任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责任险承保的对象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合同的赔偿对象是谁责任保险合同的赔偿对象是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

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表现1.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人赔偿保险金。

2.责任保险的标的为一定范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非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如刑事责任就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

3.责任保险不能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或其财产。

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当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讲,责任保险合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4.保险最高限额给付。

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的不确定性,所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不可能约定保险金额,只能约定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而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均以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为限。

关于人身保险人寿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关于人身保险人寿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关于人身保险人寿保险的概念和特点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身体和健康等作为保险费的计算依据,为保险人提供保障和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人身保险中最常见的一种就是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责任的履行依据。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寿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人寿保险是一种长期性的保险产品,相对于财产保险来说,它的特点更为突出。

人寿保险的主要特点如下:1.长期性:人寿保险是一种长期保险合同,通常保险期限较长,可以达到10年、20年甚至更长。

同时,人寿保险还具有终身保险的特点,即保险期限为被保险人的终身。

2.保障性:人寿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提供长期的收入保障,一旦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一定金额的赔偿。

这种保障性可以有效地帮助家庭应对突发事件带来的经济困难。

3.现金价值:人寿保险具有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履行期内,如果出现紧急需要或发生意外情况,可以通过贷款或提前解除保险合同来获得一定的现金价值。

4.灵活性:人寿保险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保险合同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经济状况来选择不同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同时,被保险人还可以根据个人的需求和变化来调整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费等。

5.继承性:人寿保险具有继承性,即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履行期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时,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的经济资本。

6.税收优惠: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人寿保险具有税收优惠政策。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或免税权益,这对投保人和受益人来说都是一种经济上的福利。

7.混合型保险:人寿保险还可以与其他附加险种相结合,形成混合型保险,如人寿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重疾保险等的结合。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被保险人在不同风险方面的保障需求。

8.积累性:人寿保险具有积累性,被保险人在缴纳保费的同时,还可以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限内逐渐积累一定的资金价值。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以下是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的内容:
1.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或其指定的个人。

2. 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
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

4. 保险金额: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赔偿的金额,即保险金。

5.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有效期。

6. 保险费:投保人为了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而支付给
保险公司的费用。

7. 免赔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

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8. 意外事故:指突发、非故意的、由于外力作用引起的人身伤害。

9. 投保年龄: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年龄限制。

10. 保险终止:保险合同解除或失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上内容只是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的一些常见条款,实际保险合同中的具体内容还应根据具体的保险产品来确定。

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会有不同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投保人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咨询保险专业人士以获得更准确的信息。

人身保险

1.生命风险包括:早逝风险、老年风险2.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件或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3.人身保险的特征: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一)保险标的具有特殊性人身保险:生命和身体,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的大小。

财产保险:财产及相关的利益、责任和信用,能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大小(二)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1、保险金额确定的依据:生命价值、保险需求(2) 人身保险需求:依据死亡丧葬费、遗属生活费等方面的需要来确定。

2、保险金额的确定的方法--人身保险:双方约定,既要考虑保障需求,也要考虑投保人的缴费能力。

(三)生命风险的稳定性和变动性1、相对稳定性。

2、变动性3、风险较分散(四)长期性――主要是人寿保险。

(五)保险利益具有特殊性1.没有量的规定性2.时效要求的特殊性(六)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

人寿保险具有返还性和收益性。

1.返还性。

人寿保险保险金给付是必然的,只要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件或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总能依照合同约定领取的保险金。

2.收益性。

人寿保险采用均衡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当年发生的死亡给付,成为危险保费(自然保费); 另一部分储存起来用于以后年度发生的死亡给付或满期生存给付,成为储蓄保费。

储蓄保费存放于保险公司时间较长,保险人可以运用投资增值,所以应该对投保人计算利息,按预定利率计息。

4.均衡保费:在保险有效期内重新均摊的保费,即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每一年所缴保费相等。

保险人每年收取的保费数量不随被保险人的死亡率逐年变化,每年收取数量相同的保费。

均衡保费的结果是使人寿保险合同在生效两年后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的人寿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现金价值的存在形式:寿险责任准备金形式。

现金价值数额:责任准备金减去退保手续费。

人寿保险中,除定期死亡保险外的大部分保单,投保人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都具有现金价值。

5.人身保险的储蓄性是均衡保费的结果。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单:包括保险合同的具体信息,如被保险人姓名、年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

2. 保险责任和范围:明确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意外事故伤害、疾病、身故等情况。

3. 保险费:被保险人需要按约定的金额和频率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4. 保险期限:确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5. 免除责任:明确保险公司不承担的责任范围,如自杀、战争等情况。

6. 保险金给付:规定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应当支付的保险金金额和时限。

7. 终止合同:规定保险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况,如被保险人死亡、解除合同等。

8. 犹豫期:规定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后一段时间内可以取消合同并全额退还保险费的期限。

9. 投保告知义务: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相关的重要信息。

10.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规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这些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常见的基本条款,具体条款内容可能会根据保险公司和不同产品的特点稍有不同。

为了保证自身权益,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

人身保险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适应我国保险业现代化、国际化发展要求 ,具有保险学、保险业务与管理、金融投资等方面的理论 知识与业务技能,能够从事商业性保险业务的营销、经营 管理、社会保险基金运作与管理、保险监管等实际工作以 及科学研究工作的高级保险人才。

培养特色 通过理论教学,学生能够系统掌握保险学科的基本 知识、基础理论和保险业务技能,获得经济、管理 、财务
按是否分红

分红保险:保险人可以每期一红利的形式
分享保险人的利润分配的保险(费率高于不
分红保险,得到保险保障的同时,可以分享保险 人的经营成果;红利多少取决于保险公司经济业 绩)


红利来源:利差益、费差益、死差益 红利分配方式:领取现款、抵充保费、存 储生息、保单增额等 不分红保险:保险人不分享保险人的利润 分配的保险;目的在于获得保障,费率低

无论哪种类型的两全保险,被保险人生存至期满日或 在期满日前死亡,两全保险单都将支付约定的金额。 两全保险兼具“储蓄性”和“给付性”,出了事 得到赔偿金,不出事则到期后还本 我们在购买保险过程中,常常会看到某些险种名 字中带有“两全”的字眼。那么,到底什么是两全保 险?和其他险种相比,两全保险又有哪些优点呢? 一切要从寿险的分类说起。寿险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寿险是指和财产险相对的所有人身保险总合; 而狭义的寿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亦 称“生命保险”。消费者购买了“生命保险”后,当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至一定年龄时,履行 给付保险金。而“生命保险”又可以分为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三种。 其中,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就是死亡保险加 生存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身故,受益人领 取死亡保险金;如果保险期满,被保险人健在,则领 取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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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除应订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 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的交纳与保险金的给付等基 本事项外,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单上还订有以下常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 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 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 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案情简介 2005年,夏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 险,缴费期为30年,受益人为妻子汪某。合同约定: 1、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的1年以后,至保险单生效日期之 日5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全额保险 金。 2、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至缴费期满以前,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保险公司给付3倍的保险金。 3、免责条款规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之内,被 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008年,夏某夫妻争吵,气愤之下服毒自杀。后,夏某之 妻汪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3倍的保险金。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自人身保 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将不 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 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 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申报 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 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审理过程中,有2种意见: 1、认为该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缴纳日期为7月30日,门晓力 先生因车祸死亡于2007年11月8日,已经超过了宽限期, 而门晓力先生没有缴纳保险费。这时,保险合同已经中止, 保险公司不能承担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责任。 2、认为保险合同的恢复日期是2006年10月30日,所以,宽 限期应该从10月30日计算,到11月8日,还没有超过宽限 期。 本案参考结论 本案中,首期保险费缴纳日为7月30日,宽限期为60天, 应该截止到9月28日。该保险事故发生在11月8日,这时还 没有缴纳保险费,已经超过了宽限期,合同已经中止,保 险公司不承担在此期间的保险责任。





3.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他的生命或身体中的生、 死、伤、残成为保险事故的人。只有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 成为被保险人,而法人不能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不仅投保人对 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还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就死亡保险合同而言,只有具备可保条件的人,如身体健 康、能正常从事劳动并在规定的年龄范围内的人,才能成 为被保险人。 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不能成为死亡保险的 被保险人,以免投保人因图谋保险金,使无行为能力的被 保险人遭受暗算,危及生命。 我国《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 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 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 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案情简介 2005年张玉兰女士为丈夫投保10万元人寿保险保 险.缴费方式是,每年人工收取费用. 2006年,缴费期届满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的 地址向张玉兰女士发出了催缴保险费通知书. 由于张玉兰女士搬家,也没有将新地址及时通知保 险公司,没有收到保险公司发出的催缴保险费通知 书,最后,超过了最后期限还没有缴付续期保险费. 后,张玉兰女士丈夫遭抢劫,人被杀害,财物被抢.张 玉兰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审查 后发现,张玉兰女士超过了宽限期还没有缴付续期 保险费,保险单已经失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张玉兰女士认为,保险单失效责任在保险公司,起诉 于法院 。
(二)按投保方式分: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个人人身保险合同 (三)按合同实施方式分:自愿保险合同; 强制保险合同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1.保险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仅要有经金融管 理监督机关依法批准的保险人资格,而且 其业务范围必须被核定可以经营人身保险。 2.投保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 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作为投保人, 不仅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应当具有相 应的保险利益。


(四)复效条款 复效条款是使被保险人、受益人恢复保险的保障 的一种措施。也就是,投保人如果在合同效力中 止的两年内,如果能够交上保险费的,并希望保 险合同复效,经保险人的同意,合同效力继续有 效。 《保险法》第37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 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 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 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 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一般产生于 下列三种情况:一是婚姻、血缘关系;二 是债权债务关系;三是劳动雇佣关系。 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 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 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 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 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 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合同约定的保险事件已经发生或期限已到,发现投保 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时,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补 交保费,补交保费后可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在投保人 不愿意的情况下,也可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 例支付保险金给付额。多收的保险费则应退还投保人。 《保险法》第32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 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 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 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 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 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 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 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 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三)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指如果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但投 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分期保险费的,法律或 合同规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在此期间,即使未 交纳保险费,仍能保持保险合同效力。 超过宽限期的法律后果: 1、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2、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 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 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 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 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是定额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是以长期合同为主的保 险合同。 4.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 的关系来确定。 5.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质。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人身保险可根据保障范围划分为: 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五)保单贷款条款 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积累一定的保险费产生现金价值 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数额内,以具有现金 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 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或保单质押贷款。 (六)自杀条款 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投保的方式图谋保险金,防止道 德危险的发生,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把自杀作为一种除外条 款,但是是有期限的。 《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 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 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七)受益人条款 它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资格、顺序、 变更及受益人权利等内容的具体规定。 《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 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 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 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40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 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 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 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4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 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 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 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案情简介 门晓力先生于2003年7月30日投保人寿保险10万元,夫人章 莉仁为指定受益人,保险费缴纳日期为7月30日,按年缴 付保险费。 2004年和2005年都是按时缴纳的保险费,2006年已经过了 宽限期,门晓力先生还未缴纳保险费。 2006年10月30日,门晓力先生提出保险合同复效申请,保 险公司于当日就同意了门晓力先生的申请,门晓力先生也 补齐缴纳了当年的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2007年11月8日,门晓力先生因车祸死亡,门晓力先生的 夫人章莉仁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保 险公司以超过宽限期仍然未缴保险费,保险合同已经失效 为由,拒付保险费。并向章莉仁女士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退还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章莉仁女士于是起诉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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