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会计新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

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目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8)第一章总则 (8)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9)第三章资产 (10)第四章负债 (11)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11)第六章收入 (12)第七章费用 (12)第八章利润 (13)第九章会计计量 (14)(一)历史成本 (14)(二)重置成本 (14)(三)可变现净值 (14)(四)现值 (14)(五)公允价值 (15)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15)第十一章附则 (16)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6)第一章总则 (16)第二章确认 (16)第三章计量 (16)第四章披露 (20)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0)第一章总则 (20)第二章初始计量 (21)第三章后续计量 (23)第四章衔接规定 (27)第五章附则 (27)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7)第一章总则 (27)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28)第三章后续计量 (29)第四章转换 (30)第五章处置 (30)第六章披露 (3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31)第一章总则 (31)第二章确认 (32)第三章初始计量 (32)第四章后续计量 (33)第五章处置 (35)第六章披露 (36)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36)第一章总则 (37)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37)第三章后续计量 (39)第四章收获与处置 (41)第五章披露 (42)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42)第一章总则 (42)第二章确认 (43)第三章初始计量 (45)第四章后续计量 (46)第五章处置和报废 (47)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48)第一章总则 (48)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48)第三章披露 (50)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50)第一章总则 (51)第二章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51)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52)第四章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55)第五章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56)第六章商誉减值的处理 (59)第七章披露 (6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63)第一章总则 (64)第二章短期薪酬 (65)第三章离职后福利 (67)第四章辞退福利 (71)第五章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71)第六章披露 (72)第七章衔接规定 (74)第八章附则 (74)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74)第一章总则 (74)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75)第三章列报 (77)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79)第一章总则 (79)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80)第三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81)第四章披露 (82)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82)第一章总则 (83)第二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83)第三章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84)第四章披露 (85)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86)第一章总则 (86)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87)第三章披露事项 (89)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8年修订) (90)第一章总则 (90)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 (90)第三章提供劳务收入 (92)第四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94)第五章披露 (9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95)第一章总则 (95)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95)第三章合同收入 (96)第四章合同成本 (97)第五章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98)第六章披露 (100)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修改) (100)第一章总则 (100)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102)第三章列报 (104)第四章衔接规定 (104)第五章附则 (104)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105)第一章总则 (105)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105)第三章披露 (108)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109)第一章总则 (109)第二章计税基础 (109)第三章暂时性差异 (110)第四章确认 (110)第五章计量 (112)第六章列报 (113)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114)第一章总则 (114)第二章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115)第三章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116)第四章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117)第五章披露 (118)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118)第一章总则 (118)第二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19)第三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20)第四章披露 (12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125)第一章总则 (125)第二章租赁的分类 (126)第三章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28)第四章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29)第五章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30)第六章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30)第七章售后租回交易 (130)第八章列报 (13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修改) (132)第一章总则 (132)第二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34)第三章嵌入衍生工具 (140)第四章金融工具确认 (141)第五章金融工具计量 (143)第六章金融资产减值 (146)第七章公允价值确定 (150)第八章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定义 (15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修改) (154)第一章总则 (154)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155)第三章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158)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17修改) (162)第一章总则 (162)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163)第三章套期确认和计量 (166)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173)第一章总则 (173)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173)第三章原保险合同收入 (174)第四章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175)第五章原保险合同成本 (177)第六章列报 (178)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180)第一章总则 (180)第二章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180)第三章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182)第四章列报 (183)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185)第一章总则 (185)第二章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 (185)第三章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 (188)第四章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 (189)第五章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 (190)第六章披露 (191)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192)第一章总则 (192)第二章会计政策 (192)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194)第四章前期差错更正 (194)第五章披露 (195)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96)第一章总则 (196)第二章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197)第三章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197)第四章披露 (198)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199)第一章总则 (199)第二章基本要求 (200)第三章资产负债表 (202)第四章利润表 (205)第五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06)第六章附注 (206)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208)第一章总则 (208)第二章基本要求 (208)第三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209)第四章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210)第五章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211)第六章披露 (212)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213)第一章总则 (213)第二章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214)第三章确认和计量 (217)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218)第一章总则 (219)第二章合并范围 (220)第三章合并程序 (226)第一节合并资产负债表 (228)第二节合并利润表 (229)第三节合并现金流量表 (232)第四节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33)第四章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234)第五章衔接规定 (236)第六章附则 (236)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237)第一章总则 (237)第二章基本每股收益 (237)第三章稀释每股收益 (238)第四章列报 (239)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240)第一章总则 (240)第二章报告分部的确定 (241)第三章分部信息的披露 (243)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246)第一章总则 (247)第二章关联方 (247)第三章关联方交易 (249)第四章披露 (249)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修改) (251)第一章总则 (251)第二章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253)第三章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 (257)第四章收益和库存股....................................... 错误!未定义书签。
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17年7月5日修订,2018年1月1日实施)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
第二十三条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号 20180615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
修订新增项目说明: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 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以 及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该项目应根 据“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 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其他应收款”行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 “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 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3.“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划分为持有待售 类别的非流动资产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和 非流动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持有待售资产”科目的 期末余额,减去“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 填列。 4.“固定资产”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固定资产的期末 账面价值和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该项目应根据 “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 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以及“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 余额填列。 5.“在建工程”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018年版《企业会计准则》残值率

2018年版《企业会计准则》残值率一、概述2018年版《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是我国企业财务报告编制的标准规范,其中包含了残值率的具体规定。
残值率作为一项重要的会计估计因素,在企业资产评估和折旧摊销计算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新准则中关于残值率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二、残值率的定义和作用残值率指的是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剩余价值与其原值的比率。
在企业资产折旧摊销计算中,残值率的确定将直接影响到资产的折旧额和摊销费用,因此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三、新准则对残值率的规定根据新准则,企业在确定资产的残值率时,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合理评估:1.资产的实际使用寿命;2.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可变现价值;3.市场和行业的发展趋势;4.其他可能影响资产残值率的因素。
四、残值率的确定方法在确定资产的残值率时,企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评估:1.市场调研法:通过市场调研和询价等方式,获取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可变现价值,并以此作为残值率的基准;2.专家评估法:请专业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得出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的预期价值作为残值率的依据;3.历史数据法:根据过往类似资产的残值率数据,结合市场和行业发展趋势,对资产的残值率进行推测和预测。
五、遵循新准则的意义与影响遵循新准则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1.合理确定残值率,有利于提高折旧摊销计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升企业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信度;2.遵循新准则,能够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有效避免因残值率不合理而导致的财务风险和纠纷;3.新准则的实施将促进企业内部管理和资产评估体系的不断完善,提高企业资产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六、结语残值率作为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成果具有重要影响。
遵循新准则,合理确定残值率,对于提高企业的财务报告质量,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希望企业能够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合理确定资产的残值率,不断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整体竞争实力。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规定

90个学分让不少人望而却步,但是通过会计资格考试一科以上可抵免90分,其他项可算10分,第十三条:参加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必须要注意的是,所有的证书和其他项的抵免只在当年有效,不能结余!第二年该参加继续教育的还得参加继续教育。
3、继续教育将作为招聘要求,晋升考核的标准,未参加后果自负财政部公布的继续教育新规定也表明了不参加继续教育可能承担的后果,这也是你必须参加继续教育的理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所以,会计人参加继续教育的费用由公司和单位报销,会计不用花钱!6、继续教育什么时候正式实施?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13年8月27日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同时废止。
对所有会计人继续教育的10个提醒(1)继续教育的对象不仅仅指具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了,不管是否持有会计证,只要从事会计工作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2)财政部日前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会计人员参加当年继续教育的学分不得低于90学分;(3)以后会计继续教育会将不是仅仅“走过场”,继续教育成为每个人的必修课;(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6)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7)学分管理采用的是登记制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8)鼓励会计们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可以折算学分;(9)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

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目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8)第一章总则 (8)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9)第三章资产 (10)第四章负债 (11)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11)第六章收入 (12)第七章费用 (12)第八章利润 (13)第九章会计计量 (14)(一)历史成本 (14)(二)重置成本 (14)(三)可变现净值 (14)(四)现值 (14)(五)公允价值 (15)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15)第十一章附则 (16)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6)第一章总则 (16)第二章确认 (16)第三章计量 (17)第四章披露 (20)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0)第一章总则 (20)第二章初始计量 (22)第三章后续计量 (23)第四章衔接规定 (28)第五章附则 (28)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8)第一章总则 (28)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29)第三章后续计量 (29)第四章转换 (30)第五章处置 (31)第六章披露 (3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32)第一章总则 (32)第二章确认 (33)第三章初始计量 (33)第四章后续计量 (34)第五章处置 (36)第六章披露 (37)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37)第一章总则 (38)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38)第三章后续计量 (41)第四章收获与处置 (43)第五章披露 (43)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44)第一章总则 (44)第二章确认 (45)第三章初始计量 (47)第四章后续计量 (48)第五章处置和报废 (49)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50)第一章总则 (50)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50)第三章披露 (52)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53)第一章总则 (53)第二章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54)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55)第四章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58)第五章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58)第六章商誉减值的处理 (62)第七章披露 (63)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66)第一章总则 (66)第二章短期薪酬 (68)第三章离职后福利 (69)第四章辞退福利 (73)第五章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74)第六章披露 (75)第七章衔接规定 (76)第八章附则 (76)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76)第一章总则 (77)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77)第三章列报 (79)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81)第一章总则 (82)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82)第三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84)第四章披露 (85)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85)第一章总则 (86)第二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86)第三章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87)第四章披露 (88)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89)第一章总则 (90)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90)第三章披露事项 (9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8年修订) (93)第一章总则 (93)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 (94)第三章提供劳务收入 (95)第四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97)第五章披露 (97)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98)第一章总则 (98)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99)第三章合同收入 (100)第四章合同成本 (100)第五章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101)第六章披露 (103)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修改) (104)第一章总则 (104)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105)第三章列报 (107)第四章衔接规定 (108)第五章附则 (108)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108)第一章总则 (109)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109)第三章披露 (112)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113)第一章总则 (113)第二章计税基础 (113)第三章暂时性差异 (114)第四章确认 (114)第五章计量 (116)第六章列报 (117)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118)第一章总则 (118)第二章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119)第三章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120)第四章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121)第五章披露 (122)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122)第一章总则 (122)第二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23)第三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24)第四章披露 (127)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129)第一章总则 (129)第二章租赁的分类 (130)第三章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32)第四章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34)第五章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35)第六章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35)第七章售后租回交易 (135)第八章列报 (136)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修改) (137)第一章总则 (138)第二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40)第三章嵌入衍生工具 (146)第四章金融工具确认 (147)第五章金融工具计量 (148)第六章金融资产减值 (152)第七章公允价值确定 (155)第八章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定义 (159)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修改) (160)第一章总则 (160)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160)第三章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164)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17修改) (169)第一章总则 (169)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170)第三章套期确认和计量 (17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179)第一章总则 (179)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180)第三章原保险合同收入 (181)第四章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182)第五章原保险合同成本 (184)第六章列报 (185)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186)第一章总则 (186)第二章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187)第三章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189)第四章列报 (190)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191)第一章总则 (192)第二章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 (192)第三章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 (195)第四章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 (196)第五章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 (197)第六章披露 (198)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199)第一章总则 (199)第二章会计政策 (199)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201)第四章前期差错更正 (201)第五章披露 (202)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03)第一章总则 (203)第二章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204)第三章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205)第四章披露 (205)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206)第一章总则 (206)第二章基本要求 (207)第三章资产负债表 (209)第四章利润表 (212)第五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13)第六章附注 (214)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215)第一章总则 (215)第二章基本要求 (216)第三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217)第四章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218)第五章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218)第六章披露 (219)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221)第一章总则 (221)第二章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221)第三章确认和计量 (22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226)第一章总则 (226)第二章合并范围 (227)第三章合并程序 (233)第一节合并资产负债表 (235)第二节合并利润表 (237)第三节合并现金流量表 (239)第四节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40)第四章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241)第五章衔接规定 (243)第六章附则 (244)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244)第一章总则 (244)第二章基本每股收益 (244)第三章稀释每股收益 (245)第四章列报 (247)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248)第一章总则 (248)第二章报告分部的确定 (248)第三章分部信息的披露 (251)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254)第一章总则 (254)第二章关联方 (255)第三章关联方交易 (256)第四章披露 (257)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修改) (258)第一章总则 (259)第二章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261)第三章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 (265)第四章收益和库存股 (268)第五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270)第六章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 (273)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273)第二节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274)第三节利润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279)第四节套期保值相关披露 (279)第五节公允价值披露 (280)第七章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 (282)第一节定性和定量信息 (282)第二节信用风险披露 (283)第三节流动性风险披露 (284)第四节市场风险披露 (286)第八章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 (287)第九章衔接规定 (291)第十章附则 (291)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92)第一章总则 (292)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292)第三章列报 (296)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297)第一章总则 (298)第二章相关资产或负债 (299)第三章有序交易和市场 (300)第四章市场参与者 (302)第五章公允价值初始计量 (302)第六章估值技术 (303)第七章公允价值层次 (306)第八章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309)第九章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310)第十章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 (312)第十一章公允价值披露 (314)第十二章衔接规定 (317)第十三章附则 (317)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318)第一章总则 (318)第二章合营安排的认定和分类 (318)第三章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321)第四章合营企业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322)第五章衔接规定 (322)第六章附则 (323)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323)第一章总则 (324)第二章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 (325)第三章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 (326)第四章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 (329)第五章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331)第六章衔接规定 (332)第七章附则 (333)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修改) . 333 第一章总则 (333)第二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 (335)第三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337)第四章列报 (339)第五章附则 (34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应⽤指南(2018)《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应⽤指南(2018)⼀、总体要求收⼊,是指企业在⽇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资本⽆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
其中,⽇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例如,⼯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建筑企业提供建造服务等,均属于企业的⽇常活动。
⽇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应当确认为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以下简称“本准则”)主要规范了收⼊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根据本准则,企业确认收⼊的⽅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的模式,收⼊的⾦额应当反映企业因转让这些商品或提供这些服务⽽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额,以如实反映企业的⽣产经营成果,核算企业实现的损益。
企业应⽤本准则,应当向财务报表使⽤者提供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的收⼊及现⾦流量的性质、⾦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等相关的有⽤信息。
除⾮特别说明,本应⽤指南中所称商品,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
本准则规范的是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单个合同的会计处理。
但是,为便于实务操作,当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将本准则规定应⽤于具有类似特征的合同(或履约义务)组合或应⽤于该组合中的每⼀个合同(或履约义务),将不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显著不同的影响时,企业可以在合同组合层⾯应⽤本准则,此时,企业应当采⽤能够反映该合同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
根据本准则,收⼊确认和计量⼤致分为五步:第⼀步,识别与客户订⽴的合同;第⼆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
其中,第⼀步、第⼆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的计量有关。
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财会〔2018〕37号)
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财会〔2018〕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收入费用表;(三)附注。
政府会计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政府会计主体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行政事业单位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规定;其他政府会计主体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其他相关会计制度。
其他政府会计准则有特殊列报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持续运行为前提,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政府会计主体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
如果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经济业务或事项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的影响时,政府会计主体还应当披露其他必要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除现金流量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外,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第六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财政部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除外。
第七条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报表中单独列示,但对理解报表具有重要性的,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第八条财务报表某些项目的省略、错报等,能够合理预期将影响报表主要使用者据此作出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8年)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财会[2018]15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财税〔2017〕58号
财税〔2017〕58号文对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有何影响《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新规修改了建筑业企业原收到预收款即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的规定。
即根据现行规定,建筑企业无需再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要求,就收到的预收款在收到当期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而是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类似于房地产企业预售房处理)。
总之,新规与原69号公告关于质保金的规定,更好地结合了建筑业的行业特点,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税收助力。
下面以一户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企业为例:例:A公司(A地,总包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7年8月,该企业与B公司(B地,发包方)新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6660万元(含增值税)的建造合同,合同约定B企业合合同同签订日10日内向A公司支付预付款1332万元(合同总价款的20%)。
同时,A公司又与C公司(C地,分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总价款4440万元),并支付预付款1110万元。
(假设A公司仅发生上述业务)A公司会计处理(为简化起见,以下会计处理仅涉及相关增值税的核算):1、收到B预收款时:借:银行存款1332万元贷:预收帐款1332万元(6660*20%)(与36号文相比,新政不再要求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即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支付分包预付款时:借:预付帐款1110万元贷:银行存款1110万元3、计算当期预缴税款: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4万元贷:银行存款4万元(1332-1110)/1.11*2%=4申报:A公司预缴时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预缴金额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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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会计新规定2017年针对会计行业出台了很多政策,做出了一些算是近几年的来最大的政策改变,我们把这年叫做会计改革元年。
从2017年年初的金税三期上线,对发票虚开严查严打开始,到5月份的发票新规,进一步对发票报销要明细审查,开票不再随意,到之后会计准则、继续教育出台新规约束会计人,再到11月会计证正式取消,初级成为入门证书,最新会计法政策出台,禁止会计人做虚假账务,种种发票管理政策加上智能系统的上线,都是在告诉我们:2018年对会计从业的要求将更高!如果不遵守对会计的规定,你将无法从事会计工作。
一、2018年金税三期或将更严,虚开将被一查到底1、从金税三期上线后,对小规模企业可以利用大数据进行税务分析,找出哪些企业有风险。
举个例子来税,一家小规模企业持续一年都是每季度都是9万附近的话,很容易被税务大数据查到,然后追查这家企业的发票流向是否合理、开出的发票内容是否恰当,这样税务是很容易看出企业虚开发票的情况的!2、一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现在社会上有这些中介在给这些营业额小的企业当掮客,介绍企业去虚开赚取开票费,甚至有人还专门成立这样的企业,这样的事情当然不允许出现!3、金税三期全面稽查,让违规者无处可逃!大企业的税务风险较小企业大很多,不代表小企业没有风险!金税三期现在在海量的纳税人信息里面找到高风险企业还是比较容易的。
4、各地税务清查陆续开展,请所有人自觉遵守。
今年北京对小规模纳税人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开展打击。
去年山东济南也开展了清税风暴,针对的对象就是小微企业,一个说和此次朝阳行动异曲同工!希望大家引起重视,不要触碰红线。
相信各地都会陆续跟进,期待各地正式或者不正式的通知吧!5、“虚开虚抵”发票的行为必须收手了,送你7个提醒!•营改增之前玩票是“钱的问题”,营改增之后玩票可是“引火烧身”,切不可盲目冒险!•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企业经营中财务人员的底线:就是切记不要虚开虚抵发票,我们始终牢记三句话“开好票”、“做好账”、“报好税”!•营改增后“过票”的春天落幕了,税控系统的升级,严格实行编码开票,一品一码、进销比对,对所有人发出一个警告!•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便于大数据的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的效率大大提高,立刻监控到每一张发票的去向,虚开发票必须收手了,伸手必被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记住:只要涉嫌发票虚开,量刑点为1万元,很多情况下,老板进去了,会计也跟着进去;老板出来了,会计可能还在监狱里面,切记不要拿自己的生命来赌博!•从2016年1月1日起,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延长到了30年,基本上涵盖了会计人员执业的大半生,也大大超过了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不要企图你离职了,责任就会消失,记住:平平安安做个会计人,让企业放心、也让家人放心!•企业正全面进入“税收强制规范”的时代,切记不要到处找票入账了,真实列支公司的支出与收入,真实地取得进项,并同样真实地开具销项,才能保证企业长久安全的经营下去,最终成为真正的百年老店!二、最严发票新规出台后,还不懂如何开具发票的会计首先被辞退。
发票最严令上线近半年,再说一遍,这些发票不能再报销了:1、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购买方单位名称,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2、收到一张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
品名:办公用品,没有具体明细3、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
品名:办公用品,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开票系统打印出来的,而是销售方自行用A4纸制作了一份4、收到一份培训会议报销单。
有培训会议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酒店系统打印出来的,而且是会议承办方自行用A4纸制作了一份5、去超市购物时,发票实际采购内容是月饼、水果等,但去服务中心开发票时,将发票内容开具为办公用品等。
(改变商品名称开票)6、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方开具发票。
(接受第三方开发票)7、没有购物,直接虚开发票。
(完全虚开发票)今天开始,开具增值税发票时:1、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2、发票内容必须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3、不能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4、不能笼统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名称的发票5、开具汇总办公用品、食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例如:在商场买了几支签字笔,几本笔记本。
7月1日之前,笼统开具”办公用品“名称的发票;7月1日之后,发票上必须把商品名称、型号、数量都打印出来。
6、7月1日起开具培训会议清单,必须由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接受系统外开具的清单。
三、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清查全部银行账户,公司老板个人银行账户“不安全”了!1、大数据比对分析金三上线,税务局想检查企业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异常,发票数据,纳税申报数据是否真实,都是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一旦发现异常,金三系统就会自动预警,不用等着别人举报,税务局自然就会知道某某企业存在偷漏税现象,到时,还想往哪里逃?!2、中国将清查全部银行账户CRS的推行,共同申报准则即将落地,中国将在2018年9月进行第一次涉税信息交换。
简单的说,就是如果你仍旧是中国护照持有者,或是长期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你在海外的金融资产对于中国国税局就是透明的了!中国国税局将通过与其他CRS成员国间的信息交换,掌握本国国民的海外资产收益情况。
再想通过海外资金转移的方式避税,以为中国税务无法知悉,那你可就大错特错了,再不缴税,可就摊上大事儿了。
3、五证合一全面整合实现信息共享税务、工商、社保随时合并接口,个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与社保、年金缴费基数不匹配的单位,属于地税重点开展的纳税疑点检查的对象之一,再虚做几个人工资没余地了,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还能逃多少!四、会计证取消后,没有初级会计职称的财务可能将会失业会计证取消后,初级证书正式沦为会计门槛,以前做会计只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即可,现在就不太可能了,目前大量的企业招聘已经开始要求会计人至少手持初级证书,按照目前的情况来说,持会计从业书的有超过2000万,如果这部分人群不尽快考到初级证书,将难以找不到工作。
以后没有初级证书你将无法从事会计工作,在各地区还没有普及对初级作为招聘必备之前抓紧时间拿到证书,对于已经报考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2018年5月12日开考)的考生们,把握六个月的时间,好好做好备考工作。
五、会计法新规出台,未来做假账的、隐匿毁坏凭证的会计将被终身禁业最新修订的会计法明确规定,做假账的、隐匿毁坏凭证等违法行为的会计将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条)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税务机关将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开展涉税风险控制。
对于因做假帐以及销毁会计凭证的人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那是以前,现在?你不仅将接受法律制裁,以后也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最新会计修订草案将此类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1、不知道什么是做假账?对比(1)经营活动是否真实你的企业是否真实反映全部经营活动,是否存在帐外经营部分。
(2)成本列支是否真实收入成本要配比,非特殊情况微利、平销、低毛利或者倒挂均会被纳入评估重点。
(3)扣除凭证是否符合规定(4)是否按要求进行纳税调整(5)关联交易是否遵循独立原则2、记住这些事都不能做(1)伪造、变造、记帐凭证;(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3、隐匿会计凭证和账薄如是根据《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会计资料包括以下四类:(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3)财务报告类:月季、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其他会计账簿;(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六、不参加继续教育,不能报考职称考试,或不能从事会计1、不参加继续教育,或不能报考职称考试继续教育新规: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解读:这里已经说得很明确了,今后的继续教育不仅仅是作为会计人找工作、内部晋升的参考必要条件,更作为你参加职称考试的评定条件,说白了就是以后找工作看你有没有参加过继续教育,没有的不予聘用;以后考中级职称以及高级职称,就算你每科考了100分,没有参加继续教育,不给予你通过考试。
2、不参加继续教育,或不能从事会计工作继续教育新规: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一)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三)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解读:以前的继续教育规定,针对的人群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从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24分),而今后所面对的人群是所有会计人,记住,是所有会计人,也就是说不管你是手持初级证书还是中级证书或者高级证书……,只要你是会计,你从事会计行业,你都要参加继续教育。
往年的继续教育规定中,每个会计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定时间的继续教育,连续三年没有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按修订的《会计法》规定,需要5年后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证取消后,很大可能是没有按照继续教育规定的,手上的职称证书可能会失效,而且短时间内不会让你考取证书,说白了你在这个时间内就没有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
七、将有大批财务机器人上市,会计需要开始改变思维去工作。
1、2017年5月,传“德勤财务机器人”将上市,宣传亮点震撼会计人o可替代财务流程中的手工操作(特别是高重复的);o管理和监控各自动化财务流程;o录入信息,合并数据,汇总统计;o根据既定业务逻辑进行判断;o识别财务流程中优化点;o部分合规和审计工作将有可能实现“全查”而非“抽查”;o机器人精准度高于人工,7*24小时不间断工作;o机器人完成任务的每个步骤可被监控和记录,从而可作为审计证据以满足合规要求;o机器人流程自动化技术的投资回收期短,可在现有系统基础上进行低成本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