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淮北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城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投产业基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投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以市场化方式运作,重点投资于我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三)专业化管理、科学决策原则;(四)防范风险、保障安全原则。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规模第四条基金由市政府出资设立,规模为人民币XX亿元。
第五条基金设立程序:(一)制定基金设立方案,经市政府批准;(二)选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签订基金设立协议;(四)完成基金注册登记。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信誉和稳定的经营业绩;(二)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第三章基金运作与管理第七条基金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运作:(一)投资方向:重点投资于我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等;(二)投资方式: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等多种方式;(三)投资额度: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额度不超过基金规模的XX%。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基金投资策略,组织实施基金投资计划;(二)监督基金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三)定期向基金投资者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四)按照约定进行基金清算和退出。
第九条基金投资决策程序:(一)基金管理人提出投资项目建议;(二)基金理事会审议投资项目;(三)基金管理人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四)基金投资者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第十条基金收益分配:(一)基金收益按照投资收益、管理费用、风险补偿等因素进行分配;(二)基金投资者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基金收益;(三)基金管理人从基金收益中提取管理费用。
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为深入推进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建设,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大力培育科技型初创期企业,全面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014〕229号)、《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36号) 、《杭州“创新创业新天堂”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5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一)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通过引导基金的投资引导,鼓励天使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天使投资机构)对初创期企业实施投资、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创新型初创期企业快速成长和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发展。
引导基金下设蒲公英和众创空间等引导基金子基金。
(二)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 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3. 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基本原则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承担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主要采用阶段参股等引导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投资创业。
三、支持对象(一)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国内从事天使投资、早期投资的天使投资机构。
(二)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成熟规范、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天使投资机构。
天使引导基金申报指南(3篇)

第1篇一、前言天使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专项基金。
为更好地发挥天使引导基金的作用,推动创新创业,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二、申报条件1. 企业类型:申报企业须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
2. 行业领域:申报企业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如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
3. 项目特点:申报项目应具有以下特点:(1)技术先进性:项目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市场竞争力。
(2)市场前景: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有望实现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3)经济效益: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 财务状况:申报企业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合理,盈利能力较强。
5. 信用状况:申报企业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6. 申报人条件:申报人应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和投资经验。
三、申报材料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 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6. 企业信用报告。
7.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 项目技术报告。
9. 项目市场分析报告。
10. 项目团队介绍。
11. 项目投资协议。
12.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流程1. 企业登录天使引导基金申报平台,注册账号并填写申报信息。
2. 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3. 企业将申报材料上传至申报平台,并提交申报申请。
4. 天使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评审环节。
5.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
6. 天使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拟支持企业签订投资协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使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使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甬政发[2012]115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使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甬政发〔2012〕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大力推进科技创业,促进创新型初创企业快速发展壮大,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天使投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天使投资是指具有一定净财富的个人和机构,对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具有发展潜力的初创期企业,开展的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直接投资,是一种早期、分散、小型的阶段性权益风险投资形式。
天使投资专注初创项目,具有准入门槛较低、投资规模较小、运作模式灵活等特征,投资方参股不控股、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与决策。
加快发展天使投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的投资,是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矛盾、拓展新兴产业发展源头,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的有效途径,也是全面提升我市科技创业发展水平、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研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实现天使投资发展的新突破。
二、准确把握天使投资发展的总体要求(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践行“三思三创”精神,全面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开展天使投资,扩大天使投资规模,促进创新型初创企业快速成长,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实现产业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支撑。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1月12日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第五条 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以及创新创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突出支持区政府重要产业遴选项目和重点培育企业。
第三条经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批准,引导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
第四条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是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经投委会决策投资各类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并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新设子基金为主,也可以采取增资方式参投已设立的子基金。
子基金法律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运作。
第六条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宝安区注册(经投委会批准的除外),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第二章子基金第七条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是指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子基金。
本细则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本细则所称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引导基金参投的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基金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单个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9%;(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四)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五)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宝安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 1.5倍(含子基金投资后其注册地迁往宝安区或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宝安区的项目所对应投资额);(六)投资阶段: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总额的60%;(七)管理费用:参照市场惯例,费率每年最高不超过2.5%,且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适用统一的管理费标准。
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出资设立,以支持产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为目的,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风险可控,收益合理;(三)专业管理,规范运作;(四)区域特色,产业导向。
第二章设立与运作第四条产业基金设立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名称、规模、投资领域、运作方式等;(二)经出资方同意,报相关部门审批;(三)设立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日常运作;(四)签订基金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产业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投资决策: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市场情况和投资需求,制定投资计划,经出资方同意后实施;(二)投资方向:产业基金投资方向应与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相一致,重点支持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关键领域;(三)投资方式:产业基金可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等多种方式;(四)投资期限:产业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可根据项目特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六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二)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四)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第七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体系,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二)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行为;(三)加强投资项目管理,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四)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深圳天使母基金基本管理制度
深圳天使母基金基本管理制度深圳天使母基金基本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深圳天使母基金的管理,促进天使投资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基金基本管理制度。
二、基金设立1.深圳天使母基金是由深圳市政府设立的,为深圳市属的政府投资基金。
2.深圳天使母基金的设立意图是为支持、培育和发展具有成长潜力的天使投资项目,推动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发展。
三、基金管理机构1.深圳天使母基金的管理机构为深圳市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深圳市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深圳天使母基金的运营管理工作,包括基金的募集、投资、运营和退出等工作。
四、基金募集1.深圳天使母基金的募集主要来源包括政府出资、企业出资、社会投资等渠道。
基金募集的具体方式和条件由深圳市政府决定。
2.基金的募集期限以及募集金额由管理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和基金运营情况确定。
五、基金投资1.深圳天使母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天使投资项目和创业投资项目。
2.投资项目的选择原则是符合深圳市政府的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导向,同时具备市场潜力和增长空间。
3.投资决策由管理机构负责,需要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评审和批准,并报深圳市政府备案。
4.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六、基金运营1.深圳天使母基金的运营工作由管理机构负责,包括基金项目的管理、运营和退出等工作。
2.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营和投资风险的控制。
3.管理机构应及时跟踪和监测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发挥积极的投后管理作用,帮助项目团队解决实际问题。
4.管理机构应定期向深圳市政府和基金委托人报告基金的运营状况,包括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基金收益情况等。
七、基金退出1.基金退出的方式主要有转让股权、上市和收回投资等方式。
2.基金退出的决策需要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评审和批准,并报深圳市政府备案。
3.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退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退出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八、基金报告1.管理机构应按照深圳市政府的要求编制相关的基金报告,定期向深圳市政府报送。
企业财政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财政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企业财政专项基金是指企业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设置的用于特
定目的的资金。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企业财政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
二、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1.企业在设立财政专项基金时,应提出基金的设立理由、目的
和规模,并经过所在地财政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2.基金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财务知识和管理能力,并严格按照
基金设立的规定进行管理。
3.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企业的财政拨款、募集资金等,基金
支出应用于符合基金设立目的的项目,且必须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
进行。
三、基金的监督和审计
1.财政部门有权对企业财政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基金应接受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确保资金的合规、安全和有效使用。
四、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企业,财政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暂停或取消资金拨款等。
五、附则
1.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对于特殊行业或特定项目的财政专项基金,可以参照本办法
进行管理,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规定。
以上为《企业财政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保障企
业财政专项基金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维护财政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加强投资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基金投资业务有序运作,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基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依据《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对基金直接股权、类股权或债权等投资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设立项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的不同阶段,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相应审议。
投委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投委会秘书负责处理投委会交办的事务。
第四条项目执行初期,投资团队负责相关投资项目的发掘、筛选、储备和可行性研究,以及拟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
项目执行中期,尽职调查团队负责组织开展已立项项目的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调”)、投资方案的拟定、交易结构的设计以及投资协议的谈判,并准备拟投项目的预审、投资方案的申报。
项目经投委会审议通过后,投资团队负责实施投资方案,参与项目投后管理并组织安排项目退出。
第五条公司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产业发展趋势以及金融市场状况,研究制定科学、可行的投资策略和拟投项目的选择标准。
第六条公司应秉承稳健、专业、诚信、共享的投资理念,提倡精诚合作、荣辱与共的团队精神。
第二章项目开发与初步筛选第七条投资团队应根据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政策与投资策略,主动寻找和收集潜在投资信息,积极开拓和储备项目资源,密切关注基金所投资行业的发展状况,认真做好行业背景研究,并有选择地进行重点研究。
第八条投资团队负责项目信息的档案管理和更新维护。
各类信息须设置相应的加密权限,确保内部信息隔离机制符合公司相关风险管理的要求。
投资团队在调查项目过程中,应目标企业及相关权利方的要求签署《保密协议》或《投资合作意向书》(或类似的非约束性文件)的,须经风控团队审核后,报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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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淮北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淮北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市场主体,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淮北市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总规模2亿元,由淮北市政府与省信用担保集团共同出资,分期到位。
首期到位资金2000万元,其中省信用担保集团出资1000万元,淮北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出资1000万元。
后期将根据发展需要,双方进一步增资并积极吸纳社会资本,扩大基金规模。
与省信用担保集团等社会资本出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天使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优秀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淮发展。
第二章天使基金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天使基金以企业法人形式设立,实行分级管理。
市政府设立淮北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基金的领导机构。
管委会下设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作为基金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五条市政府指定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并按照资金管理规模的1%提取管理费用。
第六条管委会是基金的领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 审议基金的设立规模;
2. 审议基金办关于基金运作情况的报告;
3. 审议变更天使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4. 其他事项。
第七条基金办是天使基金的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 负责天使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
2. 建立天使投资项目库,审议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行业要求,并推荐给托管机构(含托管公司推荐项目);
3. 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及绩效考核;
4. 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托管机构负责天使基金的投资及日常运营,接受管委会及基金办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1. 落实管委会及基金办的决策;
2. 聘请专业人员,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企业投资进行决策;
3. 负责起草投资协议,与被投企业签署投资协议;管理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负责实施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退出工作;
4. 监督检查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5. 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管委会及基金办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对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损益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6. 承办管委会及基金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天使基金运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