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项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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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加强规范管理,与实体经营相一致,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第六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共同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经营主体外,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取得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第八条互联网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范围应当与其经营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

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的标准、格式、有效期等,应当符合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

《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颁布日期】2000.09.25【实施日期】2000.09.25【失效日期】【法规分类】行政法规【内容分类】【颁布单位】国务院【内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0年9月2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依职权对网络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和网络医疗器械交易第 三方平台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二十七条 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由其所在地县 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由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在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内从事网络医疗器械 经营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能确定管辖地的,由网络医疗器械交易 服务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经调查 后能够确定管辖地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 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的,能确定违法经营 地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不能 确定违法经营地址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网络医疗器 械经营违法案件,由最先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
第十八条 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企业名称、法 定代表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 IP 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编号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第十九条 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在其网 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 证的编号。
第三章 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 第十六条 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向所在 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 第三方平台备案表(附表 2),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人身份证明复印 件; (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四)办公场所地理位置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协议 (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 务备案说明; (六)《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网络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质量管理制度等文 件目录; (八)网站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 明;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OOO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 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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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文档Full text document of 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ice mana gement measures编订:JinTai College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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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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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范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济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新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新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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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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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项目申请书

企业名称 日期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网站域名注册的证明文件; 3、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4、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6、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7、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8、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注:以上证明材料各1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申请资料之一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申请资料之二 网站域名注册的证明文件

网站域名注册的证明文件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申请资料之三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一级栏目 二级栏目 三级栏目 栏目说明 是否收费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申请资料之四 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一、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一)历史信息备份的管理制度 1、正式使用的应用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网络系统等业务数据和系统数据必须进行有效备份且具备可复原性。 2、备份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永久介质上,并明显标识。 3、应定时检查备份文件中是否存在备份实在的记录,如发现有备份任务失败的记录,需要检查故障原因,并进行排除。 4、备份人员必须认真、如实、详细填写《数据备份记录表》以备后查。 (二)历史信息备份的执行情况 1、备份介质有专人负责保管工作,严格管理备份介质,妥善保存,必要时查询 课件里专门的管理制度 2、备份介质由数据保险室保管,保存地点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3、备份介质采取集中和异地保存,按照各系统规定的保存期限存放。 4、备份介质根据其存储数据的最高密级,确定介质密级,涉密介质和普通应该分别管理,涉密介质按照密级纸质文件的管理要求,进行登记,审批,手法,传递,存放,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存储过涉密信息的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相关介质应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单位及时消磁,销毁,涉密介质遗失应立即向本单位及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并组织查处。 二、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一)历史信息的查阅制度 1、一旦发生系统故障或者数据破坏等情况,需要历史信息的查阅,需要由管理员进行备份数据的恢复,迅速恢复系统,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定期进行备份数据恢复测试,测试应在测试环境中进行,严禁在正式使用的系统中恢复测试。 3、恢复测试内容包括备份数据恢复,系统恢复,故障排除等内容,如果发现不能恢复的数据需及时进行检查,确保备份数据的有效性。 4、数据恢复测试结束后,应记录测试的真实步骤,结果及改进措施等。 5、恢复确认不存在的问题后,要及时清理测试环境数据。 (二)历史信息的查阅执行情况 1、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2、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业务数据信息。 3、备份的数据必须制定专业人员负责保管,有备份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同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申请资料之五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打开浏览器,输入网址 后回车,就进入了我企业的网站,首先看到的我们的企业网站的首页,栏目条上显示的是网站的一级栏目,一级栏目分别是: ; 在 栏目之下有二级页栏目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申请资料之六 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 ►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申请资料之七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网站服务器和其他计算机之间设置经公安部认证的防火墙, 并与专业网络安全公司合作,做好安全策略,拒绝外来的恶意攻击,保障网站正常运行。 2、在网站的服务器及工作站上均安装了正版的防病毒软件,对计算机病毒、有害电子邮件有整套的防范措施,防止有害信息对网站系统的干扰和破坏。 3、做好生产日志的留存。网站具有保存60天以上的系统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功能,内容包括IP地址及使用情况,主页维护者、邮箱使用者和对应的IP地址情况等。 4、交互式栏目具备有IP地址、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功能,对没有合法手续和不具备条件的电子公告服务立即关闭。 5、网站信息服务系统建立双机热备份机制,一旦主系统遇到故障或受到攻击导致不能正常运行,保证备用系统能及时替换主系统提供服务。 6、关闭网站系统中暂不使用的服务功能,及相关端口,并及时用补丁修复系统漏洞,定期查杀病毒。 7、服务器平时处于锁定状态,并保管好登录密码;后台管理界面设置超级用户名及密码,并绑定IP,以防他人登入。 8、网站提供集中式权限管理,针对不同的应用系统、终端、操作人员,由网站系统管理员设置共享数据库信息的访问权限,并设置相应的密码及口令。不同的操作人员设定不同的用户名,且定期更换,严禁操作人员泄漏自己的口令。对操作人员的权限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设定,并由网站系统管理员定期检查操作人员权限。 9、公司机房按照电信机房标准建设,内有必备的独立UPS不间断电源、高灵敏度的烟雾探测系统和消防系统,定期进行电力、防火、防潮、防磁和防鼠检查。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一、 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为了全面确保本公司网络安全,在本公司网络平台解决方案设 计中,主要将基于以下设计原则: a安全性 在本方案的设计中,我们将从网络、系统、应用、运行管理、系统冗余等角度综合分析,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如防火墙、加密技术,为

热点网站提供系统、完整的安全体系。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b高性能 考虑本公司网络平台未来业务量的增长,在本方案的设计中,我们将从网络、服 务器、软件、应用等角度综合分析,合理设计结构与配置,以确保大量用户并发访问峰值时段,系统仍然具有足够的处理能力,保障服务质量。 c可靠性 本公司网络平台作为企业门户平台,设计中将在尽可能减少投资的情况下,从系统结构、网络结构、技术措施、设施选型等方面综合考虑,以尽量减少系统中的单故障节点,实现7×24小时的不间断服务 d可扩展性 优良的体系结构(包括硬件、软件体系结构)设计对于系统是否能够适应未来业务的发展至关重要。在本系统的设计中,硬件系统(如服务器、存贮设计等)将遵循可扩充的原则,以确保系统随着业务量的不断增长,在不停止服务的前提下无缝平滑扩展;同时软件体系结构的设计也将遵循可扩充的原则,适应新业务增长的需要。 e开放性 考虑到本系统中将涉及不同厂商的设备技术,以及不断扩展的系统需求,在本项目的产品技术选型中,全部采用国际标准/工业标准,使本系统具有良好的开放性。 f先进性 本系统中的软硬件平台建设、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以及系统的维护管理所采用的产品技术均综合考虑当今互联网发展趋势,采用相对先进同时市场相对成熟的产品技术,以满足未来热点网站的发展需求。 g系统集成性 在本方案中的软硬件系统包括时力科技以及第三方厂商的优秀产品。我们将为满 拉网站提供完整的应用集成服务,使满拉网站将更多的资源集中在业务的开拓与运营中,而不是具体的集成工作中。 1、硬件设施保障措施: 重庆市满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信息服务器设备符合邮电公用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气特性和通信方式等,不会影响公网的安全。本公司租用重庆电信的IDC放置信息服务器的标准机房环境,包括:空调、照明、湿度、不间断电源、防静电地板等。 系统主机硬件技术 CPU:32位长以上CPU,支持多CPU结构,并支持平滑升级。 服务器具有高可靠性,具有长时间工作能力,系统整机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不低于100000小时,系统提供强大的诊断软件,对系统进行诊断。 服务器具有镜象容错功能,采用双盘容错,双机容错。 主机系统具有强大的总线带宽和I/O吞吐能力,并具有灵活强大的可扩充能力 配置原则: (1)处理器的负荷峰值为75%; (2)处理器、内存和磁盘需要配置平衡以提供好效果; (3)磁盘(以镜像为佳)应有30-40%冗余量应付高峰。 (4)内存配置应配合数据库指标。 (5)I/O与处理器同样重要。 系统主机软件技术: 服务器平台的系统软件符合开放系统互连标准和协议。 操作系统选用通用的多用户、多任务winduws 2000或者Linux操作系统,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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