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 第571.220条
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FMVSS)中文版

101-控制器和显示器摘要-本标准要求基本控制器位于当驾驶员被腰带限制以及躯干上部也被限制的情况下能够触手可及的地方。
同时要求确定的安装在仪表盘的控制程序能够被识别。
要求-必须确定所有手动操作控制都要用文字标识。
除脚踏式控制或安装在转向柱上的手动操作控制器之外,无论何时前照灯打开时,基本的控制识别和显示系统必须被照亮。
必须确定某些必要的手工操作控制器和某些显示系统都要有一个标识显现出来,而且这些标识能够被照亮。
每辆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卡车和公共汽车所装的控制器,指示器或指示灯栏在表1或表2(PDF格式),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位置,标识,颜色,和照明的要求。
指示器照明亮度(a)指必需为指示器提供照明,足以使驾驶员在夜间和白天行驶的状况下可以看到他们。
(b)提供所需可视的同时,设备应该可以手动或自动的进行调节,除了制动器,大灯,转向灯,安全带的指示器和识别装置在任何驾驶条件下不应调节到不可视的情况,室内灯的亮度(一)任何内源照(1)光照强度,手动或自动调节,提供至少两个级别的亮度;(2)其中之一是很弱的光线强度,对已经适应黑暗环境道路状况的驾驶员可辨别;(3)作为一种手段关闭。
颜色-表1(PDF格式)中所示的每个指示装置的灯光必须是独特的,在该表中的第6栏已给出。
没有在表中1中(PDF格式)的任何指标灯或指示器的标识的灯光颜色不能影响到驾驶员辨别。
102-变速器换挡杆顺序摘要:该标准特别强调变速器换挡顺序,起动机的互锁机构和变速器,以减少换挡错误的可能性。
在变数器档位在驱动挡位置时启动,并能提供在速度低于40公里/小时(25英里)的辅助制动。
乘用车变速器换挡位置的布置:空挡位置应该在前进和倒挡中间。
105-液压和电动制动系统摘要:本标准规定车辆配备液压和电动制动系统以及相关的停车制动系统,以确保在正常条件下和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制动。
要求:制动距离。
(a)制动器应该能够使额定车辆总重不超过8000磅的车辆安全的停车。
MVSS302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标准

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49 CFR 571部分)MVSS 302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原版:F.R.V ol.36 No.232-02.12.1971修订于1992.8 随后修订期号:1 MVSS 302国家:U.S.A原版:F.R.V ol.36No.232-02.12.1971§571.302 标准No.302;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S1. 范围本标准指定了用于汽车内舱材料的抗燃性要求。
S2. 目的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因汽车起火特别是由于汽车内部因火柴或香烟所引起的起火而引起的伤亡。
S3. 应用本标准适用于轿车、多用途轿车、卡车和公共汽车。
S3A. 定义车内气室即汽车内舱内盛满新鲜空气的部分。
S4 要求S4.1 S4.2部分所描述的以下汽车内舱部分与S4.3部分的要求是一致的,汽车坐垫、座椅靠背、安全带、顶蓬、扶手、所有装饰性衬板包括门前、门后和侧边面板、搁板、弹性头垫、地板、遮阳板、窗帘、遮阳物、车轮外罩、发动机罩,垫罩和其他任何室内材料包括撞车时吸收碰撞能量的填料、缓冲装置等材料。
S4.1.1 [保留]S4.2 位于内舱气室的1/2英寸的单一材料或层积复合材料的任何部分应满足S4.3部分的要求。
S4.2.1完全不与其他材料相连接的材料在单独试验时应满足S4.3.S4.2.2 与其他材料完全相连接的材料在作为层积复合材料试验时应满足S4.3的要求。
见I83的示例说明。
材料A和B之间的分界面未粘接,材料A应单独进行试验,位于内舱气室的B材料厚度在1/2英寸内,材料B和材料C紧密结合,因此B和C是作为层积复合材料,切取材料C如图所示,厚度为1/2英寸。
S4.3 (a)当按S5试验时,S4.1和S4.2所描述的材料不会燃烧,也不会使火焰前端以4英寸每分钟的速度通过其表面。
无论如何,集中火焰前端的传递不适用于按照S5试验所切割的样品。
(b)如果材料从试验计时开始,60s内停止燃烧,且从开始计时点处的燃烧距离不大于2英寸,被认为满足S4.3(a)的燃烧速率要求。
FMVSS 571.125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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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机动车标准国际化中心571.125标准125号警示装置S1.范围.本标准建立了无独立能源,设计携带于机动车辆且用于警示靠近停止车辆交通的装置要求,设计永久安装在车辆的除外。
S2.目的.本标准以减少由行驶车辆与故障车辆追尾引起的死亡及伤害为目的。
S3.应用.本标准应用于无独立能源,设计携带于总体车辆标准值(GVWR)大于10,000 lb.客车及卡车的装置。
这些装置用于警示靠近停止车辆的交通,设计永久安装在车辆的除外。
S4.定义.入射角意为一条通过中心且垂直于被测物体表面的直线,与另一条物体中心至光源中心的直线之间的夹角(图2)。
荧光意为吸收可见光谱以外较短波长的辐射从而发出可见光的特性。
观察角意为一条观察点至被测物体中心的直线,与另一条物体中心至光源中心的直线之间的夹角(图2)。
回复反射意为光线沿着靠近入射的方向反射,入射光方向有大范围的角度。
S5.设备.S5.1.要求.S5.1.1.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回复反射材料及萤光材料应都安装至警示装置的表面。
除此之外,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两用橙色荧光及红色反光材料(以下简称“两用材料”)可代替反光及萤光材料安装在表面。
S5.1.2.每个警示装置均能够防止损坏及变质——(a)安装在一个不透明受保护可重复使用的容器中,除二到三个警示装置用于单一车辆作为组合销售时可封装在单一的容器中;或者(b)由汽车制造商提供的,透光,封闭,容易接近新机动车车厢的安全附件。
S5.1.3.警示装置应被设计成可直立,及在容器中进行替换,而不需要使用任何工具。
S5.1.4.警示装置应该永久的,易辨认的标记上:(a)制造商名称;(b)制造的年月,可用数字表示,如“6/72”;以及(c)DOT符号,或者警示装置符合所有适用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声明。
美国汽车法律法规介绍

美国汽车法律法规介绍一、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美国是世界上法律法规体系最完备的国家之一,政府从维护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将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纳入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中,对汽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专门立法,授权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的主管部门制定汽车技术法规,并按照汽车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的管理制度,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有效控制。
美国联邦政府根据国会通过的有关法律,如《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机动运载车法》《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噪声控制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机动车辆防盗法实施令》等为依据,分别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制定并实施有关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汽车法规,以达到政府对汽车产品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这几方面有效的控制。
本文现专门就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最新发展情况进行介绍。
1.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1966年9月,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对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车、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简称FMVSS)。
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FMVSS不符合,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进口。
根据目前《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最新修订本的规定,对违反此法要求的制造商或个人,美国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最高可以处以1500万美元罚款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
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它们都被收录在"联邦法规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简称CFR)第49篇第571部分。
GB2578 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12目次前言III引言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整车85 发动机156 转向系157 制动系16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239 行驶系2710 传动系2811 车身2912 安全防护装置32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3714 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3715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37附录 A (规范性附录)驾驶人耳旁噪声检验方法40附录 B (规范性附录)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40参考文献47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5.1);——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1.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4.1.4);——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4.1.5和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4.1.7),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见4.1.8);——修改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见4.3),增加了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要求(见4.5.1.5),修改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见4.5.2.和4.5.3),增加了乘员数核定的特殊规定(见4.5.6);——修改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侧倾稳定角要求(见4.7.1),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安全使用规定(见4.8.4)、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喷涂总质量、栏板货车和自卸车应喷涂栏板高度、罐式车辆应喷涂灌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部分货车及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大号、部分客车应喷涂座位数、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和校车标牌(见4.8.6~4.8.9)及教练车应喷涂“教练车”字样和机动车外部喷涂标志图案和安装灯具的原则规定(见4.8.11、4.8.12),删除了专门用于运输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车身两侧喷涂“禁止烟火”的要求(2004年版的4.8.5);——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见4.15)和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见4.16);——增加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系、制动系、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见4.17.2);——增加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规定(见6.1),修改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见6.4)和转向力测试的要求(见6.8),增加了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见6.9)及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的规定(见6.11);——修改了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的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见7.1.6)和应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机动车类型(见7.2.11),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见7.2.6)、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见7.2.12)、部分汽车应装备辅助制动装置(见7.5)及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的要求(见7.7.4);——修改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的行车制动距离要求(见7.10.2.1)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要求(见7.10.2.2)、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7.10.4)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动力平衡要求(见7.11.1.1和7.11.1.2),增加了台试检验汽车、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能的合格判定要求(见7.11.1.5),修改了检验结果的复核要求(见7.11.3);——增加了机动车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或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要求(见8.1.2和8.1.3),修改了外部灯具闪烁的相关规定(见8.1.2),增加了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见8.2.1)、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要求(见8.2.7)、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的要求(见8.3.8)和部分货车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见8.4.1),修改了车身反光标识设置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相关规定(见8.4.1~8.4.5),增加了柔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规定(见8.4.6),删除了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要求(2004年版的8.2.10);——增加了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总的远光发光强度要求及两灯制轻便摩托车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见8.5.2),修改了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的检验要求(见8.5.3.3),删除了前照灯远、近光布置的要求(2004年版的8.4.3);——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的要求(见8.6.1)、客车电器导线的阻燃要求和乘员舱外部接插件的防水要求(见8.6.2),修改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或显示信息的相关规定(见8.6.3),增加了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和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规定(见8.6.4),修改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增加了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的规定、行驶记录功能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视同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及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的规定(见8.6.5)及汽车装备、加装电气设备的原则性要求(见8.6.6),修改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见8.6.7);——修改了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的车轮范围(见9.1.2),增加了机动车使用的翻新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见9.1.2)、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见9.1.5)、空气弹簧应无裂损、变形及漏气、控制系统应齐全有效(见9.3.3)和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功能的要求(见9.4.4);——增加了自动变速器的相关规定(见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见10.5);——增加了车身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见11.1.1)、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专用校车车身结构的特殊要求及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和所有卧铺客车应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的要求(见11.2.1)、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的要求(见11.2.3)、专用校车的踏步高要求(见11.2.4)和行李架(舱)设置要求(见11.2.5)、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的要求(见11.2.6)及校车侧窗下边缘的高度要求(见11.2.7);——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的要求(见11.3.2)、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置乘客座椅且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见11.3.3、11.3.4)及货车驾驶区座椅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1.3.5),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和扶手的相关规定(见11.4.2、11.4.3);——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规定(见11.5.2),修改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见11.5.3~11.5.5),增加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类型和厚度要求(见11.5.6),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的要求(见11.5.7)及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得设置车窗的要求(见11.5.8);——修改了载客汽车座椅布置的规定(见11.6.2~11.6.6)和卧铺布置的规定(见11.6.7),增加了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及专用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的强度要求(见11.6.8)、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的扶手要求(见11.6.9)及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的布置要求(见11.6.10);——修改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要求,增加了发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见11.7.1、11.7.2),增加了号牌板(架)应有号牌安装孔的要求(见11.8.2)、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长度要求(见11.9.2)及自卸车液压举升装置的相关规定(见11.9.6);——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12 .1.1),增加了安全带的型式要求(见12.1.2和12.1.3)、乘用车驾驶人座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见12 .1.5)及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的要求(见12.1.6);——增加了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设置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的要求(见12.2.1),修改了外后视镜的视野要求(见12.2.2),增加了专用校车驾驶人视野、汽车列车必要时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见12.2.2)及教练车应加装辅助后视镜的要求(见12.2.7);——增加了应设置应急门的情形(见12.4.1.2),修改了应急门的尺寸和开启要求、应急门引道要求(见12.4.2.1、12.4.2.3、12.4.2.5)及应急锤的相关规定(见12.4.3.2),增加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见12.4.3.2);——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见12.5.1)、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见12.5.5)、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见12.6.1)、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见12.6.3)、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见12.6.4)及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露报警装置的要求(见12.6.15),修改了气体燃料专用装置通气接口的相关规定(见12.6.9);——修改了客车灭火器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2.9.2),增加了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见12.9.3)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12.11),删除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的要求(2004年版的12.10);——修改了应装备三角警告牌、保险杠和前风窗玻璃除雾除霜装置的汽车范围(见12.13.2、12.13.3、12.13.4)和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布置要求(见12.13.7),增加了校车应配备急救箱的要求及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见12.13.5和12.13.6);——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见第14章);——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气密性检验方法(2004年版的附录A~附录E)及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004年版的附录G),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见附录B)。
GB7258-2019_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精品文档27页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motor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19年12月28日(请将你们发现的有关专利的内容和支持性文件随意见一并返回)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整车5 发动机和动力蓄电池6 转向系7 制动系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9 行驶系10 传动系11 车身12 安全防护装置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的附加要求14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15 机动车噪声控制附录 A (规范性附录)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附录 D (规范性附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附录 E (规范性附录)气密性检验方法附录 F (规范性附录)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方法附录 G (资料性附录)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参考文献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2019。
本标准与 GB7258-2019 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第 3 章"术语和定义"。
2、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载货汽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
3、细化、调整、增加了机动车整车标志的要求,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了部分机动车在图形和文字标志方面的要求。
4、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5、调整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核定的要求。
6、增加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应在设计结构上确保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机动车行驶速度不会超过其最高设计车速的要求,并要求具有皮带传动装置的上述机动车需在车架易见部位打刻能永久保持的标明皮带轮直径的标记。
美国汽车技术法规目录清单
美国汽车技术法规目录清单美国汽车技术法规目录清单一、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FMVSS)CFR49卷第571部分,该法规为2007年版本序号法规名称1. FMVSS 101 控制器和显示器2. FMVSS 102 变速器换挡杆顺序, 起动机互锁机构和变速器制动效能3. FMVSS 103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系统4. FMVSS 104风窗玻璃刮水和洗涤系统5. FMVSS 105液压制动系统6. FMVSS 106制动软管7. FMVSS 108灯具,反射装置和辅助设备8. FMVSS 109新的充气轮胎9. FMVSS 110轮胎和轮辋选择10. FMVSS 111后视镜11. FMVSS 113罩盖锁装置12. FMVSS 114防盗装置13. FMVSS 116机动车制动液14. FMVSS 117翻新充气轮胎15. FMVSS 118动力操纵车窗系统16. FMVSS 119车辆(不包括轿车)用的充气轮胎17. FMVSS 120机动车(不包括轿车)轮胎和轮辋选择18. FMVSS 121气压制动系统19. FMVSS122 摩托车制动系统20. FMVSS 123摩托车的控制器和显示器21. FMVSS 124加速器控制系统22. FMVSS 125警告装置23. FMVSS 126 汽车电子稳定控制系统24. FMVSS 129新的轿车非充气轮胎25. FMVSS 131学童客车行人安全装置26. FMVSS 135轿车制动系统27. FMVSS 138 轮胎气压监控系统28. FMVSS 139 轻型车辆新气压轮胎29. FMVSS 201乘员在车内碰撞时的防护30. FMVSS 202头枕31. FMVSS 203驾驶员免受转向控制系统伤害的碰撞保护32. FMVSS 204转向控制装置的向后位移33. FMVSS 205玻璃材料34. FMVSS 206车门锁及车门固定组件35. FMVSS 207座椅系统36. FMVSS 208乘员碰撞保护37. FMVSS 209座椅安全带总成38. FMVSS 210座椅安全带总成固定点39. FMVSS 212风窗玻璃的安装40. FMVSS 213儿童约束系统41. FMVSS 214侧碰撞保护42. FMVSS 216轿车车顶抗压强度43. FMVSS 217客车紧急出口及车窗的固定与松放44. FMVSS 218摩托车头盔45. FMVSS 219风窗玻璃区的干扰46. FMVSS 220学童客车倾翻的防护47. FMVSS 221学童客车的车身联结强度48. FMVSS 222学童客车乘员座椅和碰撞保护49. FMVSS 223后碰撞保护50. FMVSS224后碰撞保护51. FMVSS 225 儿童约束系统固定点52. FMVSS 301燃料系统的完整性53. FMVSS 302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54. FMVSS 303压缩天燃气车辆燃料系统的完整性55. FMVSS 304压缩天燃气车辆燃料箱的完整性56. FMVSS 305 电动车辆—电解液溅出及电击保护57. FMVSS 401乘用车行李厢内部开启机构58. FMVSS 403 机动车辆地板举升系统59. FMVSS 404 机动车辆地板举升器的安装60. FMVSS 500 低速车辆(车速介于20mph--35mph的4轮车辆)二、与FMVSS配套的管理性汽车技术法规序号法规号项目名称1 CFR第49篇第510部分信息收集权2 CFR第49篇第523部分车辆分类3 CFR第49篇第551部分程序规则4 CFR第49篇第552部分申请制定有关法规,申请发布缺陷与不符命令5 CFR第49篇第553部分法规制定程序6 CFR第49篇第555部分对FMVSS的暂时豁免7 CFR第49篇第565部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要求8 CFR第49篇第566部分制造商识别9 CFR第49篇第567部分认证10 CFR第49篇第568部分 2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11 CFR第49篇第572部分假人试验装置12 CFR第49篇第574部分轮胎的识别和记录保持13 CFR第49篇第575部分消费者信息法规14 CFR第49篇第576部分记录的保持15 CFR第49篇第578部分民事与刑事处罚16 CFR第49篇第580部分里程表披露要求17 CFR第49篇第581部分保险杠标准18 CFR第49篇第585部分分阶段引入报告要求19 CFR第49篇第591部分联邦安全、保险杠、防盗标准相关的车辆信息20 CFR第49篇第592部分最初不符合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的车辆的注册进口商21 CFR第49篇第592部分对最初不符合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的车辆适合进口的确定22 CFR第49篇第593部分相关费用规定三、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FMVSS的具体实施与汽车产品安全召回法规序号法规号项目名称1 CFR第49篇第554部分安全法规实施和缺陷调查2 CFR第49篇第556部分轻微缺陷与不符的豁免3 CFR第49篇第557部分申请召开缺陷通知与纠正的听证会4 CFR第49篇第573部分缺陷与不符的报告5 CFR第49篇第577部分缺陷与不符的通知6 CFR第49篇第579部分缺陷与不符的责任四、美国汽车环保技术法规CFR第40篇第86部分,2007年版本法规号项目名称A分部 1977年及以后年型的新轻型车辆、新轻型载货车、新重型发动机和1985年及以后年型的以汽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酒精为燃料的新重型车辆的排放法规B分部 1977年及以后年型的新轻型车辆、新轻型载货车排放试验规程C分部 1994年及以后年型新的轻型车辆和轻型载货车低温试验规程D分部新汽油、柴油重型发动机排气排放试验规程E分部 1978年及以后年型的新摩托车排放法规F分部 1978年及以后年型的新摩托车排放试验规程G分部新轻型车辆选择性实施检查(SEA)H分部 1994年及以后年型轻型车辆和轻型载货车的在用车排放法规I分部新重型柴油机烟度排放试验规程J分部机动车辆及发动机符合性计划费用K分部新重型发动机、重型车辆、轻型载货车选择性实施检查(SEA)L分部汽油机、重型柴油机及重型车(包括轻型载货车)不一致的处罚M分部以汽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酒精为燃料的新重型车辆的蒸发排放物试验规程N分部新奥托循环发动机、重型柴油机排气排放物法规,气体和微粒排放物试验规程O分部以汽油为燃料的新奥托循环轻型车辆、轻型载货车的排放法规,认证简化试验规程P分部奥托循环重型发动机;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酒精为燃料的狄塞尔循环新重型发动机;新奥托循环轻型载货车;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酒精为燃料的狄塞尔循环新轻型载货车排放法规,怠速试验规程Q分部新的及在用机动车和发动机海拔高度性能调整法规R分部针对轻型车辆和轻型载货车的国家志愿性低排放车辆计划的一般规定S分部在控制新的和在用的轻型车辆、轻型载货车、完整的奥托循环重型车辆的空气污染方面的一般符合性规定AA分部第86部分的报告和记录要求五、美国汽车排放控制方面的管理性法规CFR第40篇第85部分,2007年版本法规号项目名称A分部---E分部备用F分部豁免作为市场配件的改用燃料系统,使其可不满足禁止改动的要求G分部---N分部备用O分部城市大客车改装要求P分部机动车辆和发动机的进口Q分部对于非公路用车辆和发动机,美国各州标准的优先实施权和弃权规程R分部对机动车辆和发动机的豁免S分部召回法规T分部排放缺陷报告要求U分部备用V分部排放控制系统的性能保证法规和市场配件的自愿性认证计划W分部排放控制系统的性能保证简易试验X分部《清洁空气法》第二篇A部分第177章中的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用发动机年型的确定六、美国汽车节能技术法规法规号项目名称页数CFR第49篇第523部分车辆分类 3 CFR第49篇第525部分豁免满足平均燃油经济性标准 5 CFR第49篇第526部分放宽执行美国1980年汽车燃油节约法的申请和计划 3 CFR第49篇第529部分多阶段汽车制造商4 CFR第49篇第531部分乘用车(passenger automobile)平均燃油经济性标准4 CFR第49篇第533部分轻型载货车燃油经济性标准 3 CFR第49篇第535部分轻型载货车CAFé值前三年和后三年的使用 3 CFR第49篇第537部分汽车燃油经济性的报告 6 CFR第49篇第538部分替代燃料车辆的生产鼓励措施 4 CFR第40篇第600部分A分部1977年及以后年型汽车的燃料经济性法规----一般规定CFR第40篇第600部分B分部1978年及以后年型汽车的燃料经济性法规----试验规程CFR第40篇第600部分C 分部1977年及以后年型汽车的燃料经济性法规----计算燃料经济性值的规程CFR第40篇第600部分D分部1977年及以后年型汽车的燃料经济性法规----标识CFR第40篇第600部分E 分部 1977年及以后年型汽车的燃料经济性法规----销售商对燃料经济性信息的获取CFR第40篇第600部分F1978年年型的乘用车、1979年年型或以后年型的汽车(轻型载81分部货车和乘用车)的燃料经济性法规----确定制造商平均燃料经济性的规程七、美国汽车防盗技术法规法规号项目名称页数CFR第49篇第542部分选择应满足防盗标准的系列车型的规程 5 CFR第49篇第541部分联邦机动车辆防盗标准9 CFR第49篇第544部分保险公司报告要求6 CFR第49篇第543部分对车辆防盗标准的豁免 4。
DOT对标志要求
DOT认证中对车辆部件的标志要求1.目的。
本部分根据所有适用的FMVSS标准,对摩托车整车的DOT测试中对标志的要求提供一个参考标准。
2.标准依据:FMVSS571.108,FMVSS571.120,FMVSS574,FMVSS571.106,SAE。
3.要求。
3.1 对轮胎、轮辋的标志要求。
3.1.1 轮胎的标志要求。
每个轮胎的侧壁上都要有显著的标签,其中不包括那些专门为里程合同购买者所生产的轮胎、或非充气式轮胎或非充气式轮胎总成。
要按照图1中所示的方法和位置永久地成型(铸造)在胎壁上(里),轮胎的识别号码包括本段(a)到(d)中所列内容。
轮胎识别号码的内容在本段(a)到(d)总所列内容。
此外,如果是翻新轮胎,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所要求的机动车轮胎上的DOT符号(不包括客车),可以在胎面翻新以前,按照翻新厂家的意愿,选择继续留在胎壁上或是除掉。
识别号码中所用的符号是:A、B、C、D、E、F、H、J、K、L、M、N、P、R、T、U、V、W、X、Y、1、2、3、4、5、6、7、8、9、0。
专门为里程合同购买者生产和翻新的轮胎不需要有轮胎识别号码,但在其胎壁上要有字母高度不低于1/4英寸的永久性提示:“for mileage contract use only”(里程合同轮胎专用)。
每个非充气式轮胎或非充气式轮胎总成的厂家,要将轮胎识别号码铸造、压印或其他方式永久地标记在轮胎的一侧,识别号码中包括本段(a)到(d)中所列内容。
此外,FMVSS所要求的DOT符号相对于识别号码的位置见图1,其他信息所用符号如上所列。
按照图1中所示的方法和位置加标签,这样就不会出现将标签放到胎面或最外边缘的情况,也不会被其他的零件(571.129中S4.4中非充气式轮胎所使用的轮辋或车轮中心部分)所阻断。
(a)第一分组。
第一组,两个或三个符号,用的是厂家分配的识别号码。
(b)第二分组。
如果是新轮胎,不超过2个符号,用来识别轮胎的尺寸。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 10827—1999)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 10827—199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11—23批准2000—06—01实施前言本标准等效采用ISO 3691:1980《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修订GB 10827—1989《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本标准与国际标准ISO 3691:1980的差异:——第1章中删除了对“必须”和“应”两个词的解释内容。
——第2章中用GB/T 6104—1985代替ISO 5053—1:1980。
用“机动工业车辆的术语、分类和定义按GB/T 6104的规定”代替ISO 3691:1980中第3章的内容。
——第2章和4.2.1中删除了ISO 1214—1。
——第2章和6.1中用ISO 1074:1991代替ISO 1074:1975。
——第2章和6.2中用GB/T 5142—1985代替ISO 3184:1974。
——第2章和6.3中用ISO 5766:1990代替ISO 5766:1978。
——第2章和6.6中增加了ISO 8379:1998。
——第2章和6.7中用ISO 5767:1992代替ISO 5767:1978。
——第2章和第7章中用ISO 6292:1996代替ISO 6292—1:1981和ISO 6500:1980。
——第2章、8.5.1.1和第9章中用GB/T 7593—1987代替ISO 3287:1978。
——第2章和11.1.1.3中用GB/T 5182—1996代替ISO 2330:1974。
——第2章和12.2中用ISO 6055:1997代替ISO 6055:1979。
——增加了8.5.1.4.1 c)。
——在11.1.1.1中增加:链条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
——在11.1.2.2中增加:货叉的自然下滑量在10min内不得大于100mm。
——删除了附录A和附录B。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 10827—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7.09.21•【文号】公安部[87]、公交管字92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987年9月21日公安部[87]公交管字92号印发1988年1月1日施行)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含列车)的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的总质量26t以下的机动车和总重量45t以下的汽车列车及拖拉机带挂车。
其他机动车辆可参照执行。
1整车1.1车辆标记1.1.1车辆的商标(或厂牌)、型号标记必须装设在车身前部的外表面上。
1.1.2车辆必须装置产品铭牌。
铭牌应置于车辆前部易于观察之处。
客车铭牌应置于车内前乘客门的上方。
1.1.3车辆的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出厂年、月、日及厂名。
1.1.4发动机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侧平面上,字体为二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1.5底盘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金属车架易见部位,字体为一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2车辆外廓尺寸1.2.1汽车的外廓尺寸限值应符合GB1589-79《汽车外廓尺寸的界限》的有关规定。
1.2.2无轨电车的外廓尺寸限值按照GB1589-79的有关规定执行。
1.2.3方向盘式拖拉机带挂车外廓尺寸应为:车辆高:≤3.0m;车辆宽:≤2.5m;车辆长:≤10m1.2.4车辆外廓尺寸的术语和定义按GB3730.3-83《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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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第571.220条
校车的侧翻防护
摘要: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的第571.220条给出了校车侧翻防护试验的适用性,试验要求及试验步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校车侧翻防护的性能要求。
2 目的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减少校车车身结构承受侧翻冲击力失效所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受到伤害的严重程度。
3 适用性
本标准适用于校车。
4 要求
m/s 施加于汽车车身结构顶部的外力等于整车空载质量(单位:kg)的1.5倍乘以9.82 (单位:牛),外力是通过如第5节测试步骤所要求的力作用平板作用于车顶的。
4.1力作用平板上任何一点垂直向下的移动不应超过130mm;
4.2车身上除车顶上紧急出口以外的所有紧急出口应当按照第217条标准(第571.217条)所规定的,在所有外力作用时和该外力撤消时都能够打开,车顶上的紧急出口在受到力作用时则要求不能够打开。
特定的车辆(如测试样车)如果在承受该外力时满足紧急出口打开的要求,则在作用力消失后不需要满足紧急出口打开的要求。
5 测试步骤
每辆车按照如下步骤测试时应当满足上述第4节的要求:
5.1任何底盘到车身的非刚性连接将被同等功效的刚性连接代替,即将车身安装在一个刚性水平面上,使车辆的整体重量都由车架承受,如果车辆没有车架,则将车辆整体重量施加在其车身框架上。
去掉车顶向上延伸的部分部件。
5.2用一个平直的、刚性的、矩形的力作用平板与汽车车顶的横向和纵向中心线相重合。
5.2.1当汽车总质量超过4536kg时,该平板应当比车顶短305mm,宽度是914mm;
5.2.2当汽车总质量等于或小于4536kg时,该平板比车顶长127mm、比车顶宽127mm。
为了满足尺寸要求,从汽车俯视图中看到,车顶应当与乘客舱和驾驶员车厢位置相重合。
5.3将力作用平板安装在车顶表面,该刚性表面垂直于纵向垂直平面且与车顶的接触点至少需要两点。
因此,从其俯视图中看出其纵向中心线与汽车纵向中心线相平行,且它的前后边缘与汽车车顶内部前后边缘的距离在中心线方向上是相等的。
5.4在受到垂直向下的均布力小于2224N时,力作用平板的下降速度应不大于13mm/s,直到垂直力达到2224N。
5.5在力作用平板下降速度不大于13mm/s时,给平板施加第4节所要求的作用力,并保持该力大小。
5.6测试在受到垂直向下的均布力大小为5.5节要求时受力板上每个点的运动情况。
5.7在满足4.2节要求时测试汽车紧急出口能否打开应按照如下步骤:
5.7.1在力大小满足5.4节和5.5节给定大小时,按照4.2节给出的方法打开紧急出口。
5.7.2在力作用平板上的力全部撤消时按照4.2节给定的要求打开紧急出口。
6 测试条件
如下是在满足第4节要求时的测试条件。
6.1温度:环境温度在0~32℃之间。
6.2车窗和车门:车辆的门、窗和紧急出口必须是关闭,但没有上锁的情况。
译自《FMVSS 571.220 Standard No. 220; School bus rollover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