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采工作面瓦斯监测监控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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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安全,依据国家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业集团内所有瓦斯爆炸危险矿井的瓦斯监测监控工作。

第三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该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的管理。

第四条工作目标:准确、及时地监测并控制矿井内瓦斯浓度,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瓦斯事故;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监控体系,提高煤层瓦斯监测技术水平。

第五条矿井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监控机构,配备专职的瓦斯监测人员,负责矿井内瓦斯监测监控工作。

第二章瓦斯监测监控机构第六条瓦斯监测监控机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瓦斯监测人员组成,包括矿井瓦斯监测员、数据分析员、设备维护员等。

第七条瓦斯监测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瓦斯监测技术知识和技能,熟悉瓦斯监测设备的使用和维护;2. 掌握瓦斯监测方法和技术,能够熟练操作瓦斯监测设备;3. 具备瓦斯监测数据分析能力,能够准确判断瓦斯浓度异常情况。

第八条瓦斯监测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瓦斯监测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瓦斯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监测制度,明确瓦斯监测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责任。

第十条瓦斯监测机构应当配备先进的瓦斯监测设备和仪器,确保矿井内瓦斯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第十一条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1. 确定瓦斯监测点位:根据矿井的特点和瓦斯分布情况,合理确定瓦斯监测点位,确保覆盖全矿井。

2. 瓦斯监测设备的安装:瓦斯监测设备应按照标准和要求进行安装,确保准确性和稳定性。

3. 瓦斯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瓦斯监测数据应及时采集并传输到瓦斯监测中心,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 瓦斯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处理:瓦斯监测数据应及时分析和处理,进行瓦斯浓度的判断和预警。

5. 瓦斯监测设备的维护和修理:瓦斯监测设备应定期检修和维护,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转。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煤业集团的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煤业集团旗下全部矿井、采矿企业和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定义1.瓦斯:指在煤矿采掘和煤炭生产过程中,由于煤层赋存、煤炭开采等原因,释放到矿井内的可燃性气体。

2.瓦斯监测:指对矿井内瓦斯浓度、瓦斯压力等关键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和手记数据。

3.瓦斯监控:指依据瓦斯监测数据,进行实时预警和掌控。

4.采矿企业:指煤业集团旗下从事煤炭采掘和生产的企业单位。

第二章瓦斯监测设备和技术要求第四条瓦斯监测设备煤业集团矿井、采矿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瓦斯监测设备,并与上级监理机构联网,确保数据实时传输。

第五条瓦斯监测技术要求1.瓦斯监测设备应具备高精度、高稳定性和高可靠性,能够准确监测矿井内各区域瓦斯浓度和瓦斯压力。

2.瓦斯监测设备应具备自动报警和远程监控功能,能够及时报警并实时传输数据至监控中心。

3.瓦斯监测设备应具备自动校准和故障自诊断功能,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第三章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第六条瓦斯监测站点布设煤业集团矿井、采矿企业应依据矿井特点和区域划分,合理布设瓦斯监测站点,掩盖矿井各区域。

第七条瓦斯监测数据手记与处理1.瓦斯监测设备应保证手记频率和数据准确性,确保实时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2.瓦斯监测数据应在监测中心进行集中管理和处理,数据的存储和备份应符合国家标准。

3.监测中心应能够对瓦斯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统计,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瓦斯监控预警与掌控1.瓦斯监测数据超出安全标准的,监测中心应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并通知矿井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处理。

2.矿井应建立瓦斯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处理措施的及时有效性。

3.监测中心应与瓦斯排放设施联动,实现自动监测、报警和掌控。

第四章瓦斯监控管理标准第九条瓦斯监测设备维护1.瓦斯监测设备应依照操作手册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AQ1029-2019瓦斯监测监控标准

AQ1029-2019瓦斯监测监控标准
21 2019/11/1
术语和定义
17. 主机 host 一般选用工控微型计算机或普通微型计
算机、双机或多机备份。主机主要用来 接收监测信号、校正、报警判别、数据 统计、磁盘存储、显示、声光报警、人 机对话、输出控制、控制打印输出、与 管理网络联接
22 2019/11/1
术语和定义
18. 馈电异常 abnormal feed 被控设备的馈电状态与系统发出的断电
具有甲烷浓度数字显示及超限报警功 能的携带式仪器
25 2019/11/1
术语和定义
21. 甲烷报警矿灯methane alarm head lamp
具有甲烷浓度超限报警功能的携带式 照明灯具
26 2019/11/1
术语和定义
22. 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 digital methane detect and alarm head lamp
具有甲烷浓度数字显示及超限报警功能 的携带式照明灯具
27 2019/11/1
一般要求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
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 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
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 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 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在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 措施中,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 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 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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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要求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 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 力电缆等共用
井下分站(包括电源箱)应设置在便 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 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 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 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必要 时宜加防护罩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煤矿瓦斯治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方针,落实集团公司"规范、准确、及时、有效"监测管理目标和理念,充分发挥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类煤矿生产企业,包括基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和联营兼并矿井。

第三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的重要保障。

各矿(公司)的矿长、总经理对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测试等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矿(公司)的总工程师对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等技术管理负责。

第四条凡监控系统未建立、系统不完善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或工作地点不得生产。

第二章系统建设与安装第五条集团公司所有生产矿井、新建矿井、回收矿井、改(扩)建矿井、基建矿井必须装备永久可靠的监控系统。

各矿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监测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必须符合《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监测监控系统首选采用井下以太光纤宽带环网结构,监控主机和备用机采用双机在线热备技术,相互可自动切换。

第六条新建生产矿井新装备监控系统,生产矿井、回收矿井、改(扩)建矿井需更新或扩容监控系统必须提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第七条所有矿井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监测系统必须与集团公司瓦斯监测网络实现联网。

第八条入井的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工作稳定、性能可靠。

各矿必须按监控设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连检的设备。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作业规程范文(二篇)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作业规程范文(二篇)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作业规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矿井生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使用该系统的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是指用于持续、自动、远程监测矿井瓦斯浓度,并进行数据记录的设备和装置。

第四条使用该系统的单位及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五条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申报和备案。

第六条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定期进行系统检测和维护,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七条应定期对系统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第八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响应预案,确保安全操作。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调试第十条系统应根据矿井特性及瓦斯分布规律进行合理布置。

第十一条传感器应设置在瓦斯浓度高及易积聚处,确保与煤矿环境接触紧密。

第十二条传感器需定期校准,以保证测量数据的精确性。

第十三条系统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执行。

第十五条安装和调试过程应遵循相关技术规范,确保系统的稳定和可靠。

第三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和维护第十六条操作人员需经过合格培训后方可进行系统操作。

第十七条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系统参数。

第十八条系统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软件更新和硬件设备检修。

第十九条维护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

第二十条维护应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维护手册,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系统数据记录应按规程要求进行,定期备份和存档。

第四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分析和防范措施第二十二条应定期分析和评估系统数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数据分析和评估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对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检修和维修,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作业规程(三篇)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作业规程(三篇)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作业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煤矿、石油化工企业和其他需要进行瓦斯监测监控的单位。

第三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

第五条煤矿、石油化工企业等需要进行瓦斯监测监控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瓦斯监测监控部门,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力资源。

第六条瓦斯监测监控部门应当制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范,并组织培训和考核作业人员。

第七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作业要求第八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操作,并保证作业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作业程序使用瓦斯检测仪器,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作业人员应当及时上报瓦斯浓度异常和泄漏情况,确保相关部门有效处置。

第十一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作业人员应当熟悉系统的运行原理和使用方法,能够快速排除故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作业人员应当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并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作业人员应当参加组织的培训和考核,不定期进行系统操作的技能测试,确保作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三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要求第十四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系统的检查和评估,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和档案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相关数据的分析和处理。

第十七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瓦斯传感器设置

瓦斯传感器设置

瓦斯传感器设置一、回采工作面如何设置瓦斯传感器?(一)低瓦斯矿井(1)监测内容:在回采工作面回风流侧布置1个低浓度瓦斯传感器。

(2)测点内容:测点按下图要求布置(图3-1)图区3-1(3)参数要求:①瓦斯报警点:1%CH4;②瓦斯断电点:1.5%CH4;③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④断电点:小于1% CH4;(二)高瓦斯矿井(1)监测内容:在回采工作面回风侧布置2个高低浓度组合瓦斯传感器。

(2)测点布置:测点按图3-2的要求布置。

图3-2(3)参数要求:①T1、T2均为高低浓度组合瓦斯传感器;②瓦斯报警点:T1为1%CH4,T2为1%CH4;③瓦斯断电点:T1为1%CH4;④断电范围:T1为工作面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性电气设备;T2为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性设备。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监测内容:在回采工作面的进风侧增设1个高浓度组合式瓦斯传感器。

其余同高瓦斯矿井设置一样。

(2)测点布置:测点按图3-3的要求布置。

图3-3(3)参数要求:①T1、T2、T3均为高低浓度组合式瓦斯传感器;②瓦斯报警点:T3为1%CH4;③瓦斯断电点:T3为1%CH4;④断电范围:T3为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⑤复电点:T3小于0.5% CH4。

二、掘进工作面如何设置瓦斯传感器?(一)低瓦斯矿井(1)监测内容:在煤及煤(岩)巷道掘进面设1个低浓度瓦斯传感器。

(2)测点布置:按图3-4要求布置。

图3-4(3)参数要求:①瓦斯报警点:T1为1% CH4;②瓦斯断电点:T1为1.5%CH4;③断电范围:T1为掘进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④复电点:T1小于1% CH4。

(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监测内容:在掘进面回风流中增设1个高低浓度组合式瓦斯传感器。

(2)测点布置:按图3-5要求布置。

图3-5(3)参数要求:①瓦斯报警点:T2为1% CH4;②瓦斯断电点:T2为1.5%CH4;③断电范围:T2为掘进工作面巷道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④复电点:T2小于1% CH4。

瓦斯监测系统设备及要求

瓦斯监测系统设备及要求

新建煤矿掘进作业规程瓦斯监测部分要求1、依据AQ 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此作业场所设置一台KJFT-1型通用分站,甲烷传感器GJC4两台,机电开停传感器GKT5两台. D1型馈电状态传感器一台,KDG0.3/660型断电传感器一台。

GKT5风筒传感器一台。

2.距工作面不大于5米处设一台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风筒对帮的回风流中。

其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0.8% CH4,复电浓度﹤0.8% CH4。

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距回风口10——15米处设一台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0.8% CH4,复电浓度﹤0.8% CH4。

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在局扇的负荷电缆上卡上机电开停传感器。

5.在距风筒末端100米处设一风筒传感器。

6.由采区负责把分站的电源线接在三专线的电源侧,并提供一个闲置接线咀或四通接线盒用于接馈电反馈器,同时采区负责接与断电器相关联的设备。

分站上架或上台。

7.投入到采区的监测监控设备及缆线由采区负责使用与保护,瓦检员监护,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8.传感器的悬挂位置和精度采区不得随意改动,否则出现一切后果由采区负责。

9.炮后由采区负责,瓦检员监护,把前端探头线吊挂在风筒侧。

要求信号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按规程规定吊挂整齐完好,采区负责给监测线打好吊挂眼和吊钢,并使用探头号钩进行吊挂。

10.监测探头必须按规定设置和悬挂,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包蒙探头或降低显示值,严禁私自移动传感器位置,否则一切后果由采区承担。

11.由监测科负责对监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校正,保证监控设备灵敏可靠。

新建煤矿采煤U型通风上行作业规程瓦斯监测部分要求1.依据AQ 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此作业场所应设置一台KJFT-1型通用分站,甲烷传感器GJC4三台, D1型馈电状态传感器一台,KDG0.3/660型断电传感器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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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采工作面瓦斯监测监控设置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页
综采工作面瓦斯监测监控设置
安全事关每个家庭的幸福,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安全计划方案,做好单位安全培训,加强安全知识学习及考试更是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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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监测监控
1、传感器设置
(1)在工作面回风隅角安设瓦斯传感器一只;
(2)在回风顺槽、距工作面面口不大于10m的地方安设瓦斯传感器一只;(3)在回风顺槽靠近工作面方向、距该顺槽与采区回风巷的联络巷门口10~15m处安设CO、温度、风速传感器各一只。

2、报警值:
瓦斯:ge;1.0%;CO:ge;24ppm;温度:ge;30℃。

3、瓦斯断电浓度:ge;1.0%。

4、瓦斯复电浓度:<1.0%。

5、瓦斯电断电闭锁:当任何一只所测瓦斯浓度ge;1.0%,或安全监测监控设施故障时,切断工作面及回风顺槽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瓦斯浓度<1.0%,且安全监测监控设施故障解除后,自动解除电气闭锁。

6、所控设备:超限断电由设在运输顺槽皮带机头处的KJF83A监测分站控制为1501工作面供电的馈电开关。

7、维护、校验、试验
(1)采煤区队的班组长负责传感器的吊挂、移动,防止传感器、线路损坏,确保监测监控正常运行;
(2)监测队负责每10天进行一次瓦斯电断电闭锁试验,并按规定校调传感器。

8、其它
(1)监测监控分站:该工作面使用设在运输顺槽皮带机头处的KJF83A 监测监控分站;
(2)传感器所用信号电缆型号:回风顺槽内为: MHYV47/0.28;从回风顺槽口到KJF83A分站为:MHYV47/0.28;
(3)断电执行器型号为:KDG7;断电执行器所用电源引自KDW12X不间断电源,不间断电源交流引自胶带机头专用综保;
(4)所用传感器电源箱型号为:KDW17,放置在工作面胶带巷风门处,交流引自工作面监测系统专用电源。

信号电缆由胶顺进分站,在电网断电后必须保证该传感器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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