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减刑罪犯的行为特点及矫治对策
监狱管理中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现状及对策

监狱管理中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现状及对策首先,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现状是不够重视。
由于监狱管理中的各种工作繁琐且复杂,心理矫治往往被边缘化。
监狱管理者和工作人员过于关注物质安全和秩序维护,而忽视了罪犯的心理健康和个人成长。
这导致了罪犯在服刑期间得不到充分的心理矫治和帮助,容易再次犯罪。
其次,监狱管理中缺乏专业的心理矫治人员和资源。
目前,监狱管理中的心理矫治工作主要由狱警和一些基层工作人员承担。
他们缺乏专业的心理矫治知识和技能,无法有效地开展心理矫治工作。
而且,监狱中的心理矫治资源有限,无法满足罪犯的需求。
第三,监狱管理中缺乏个性化和综合化的心理矫治方案。
每位罪犯的心理问题和个性特点都不同,需要量身定制的心理矫治方案。
然而,目前的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大多是一刀切的,缺乏针对性和差异化。
此外,监狱中的心理矫治和其他矫治方式(如教育、职业培训等)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和协同。
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对策。
首先,监狱管理者和工作人员要重视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将其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通过加强心理矫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第三,制定个性化和综合化的心理矫治方案。
监狱管理者和心理矫治人员应该通过对罪犯的详细评估和分析,制定符合其个性和需求的矫治方案。
可以采用心理评估工具和方法,了解罪犯的心理问题和特点,为其量身定制适当的心理矫治措施。
同时,将心理矫治与其他矫治方式相结合,形成一个有机和协同的矫治体系。
最后,加强监狱和社会的衔接和合作。
监狱管理人员和心理矫治人员应与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和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密切合作。
通过开展培训、研讨会和合作项目,共同推进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发展。
此外,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反馈机制,及时了解罪犯的心理矫治情况和效果。
综上所述,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监狱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目前,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监狱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共同努力解决。
浅析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对策

全文共计5276字
浅析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对策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判处死缓罪犯的有关限制减刑和不得假释的规定,使限制减刑类罪犯将面临长达二十多年的牢狱生涯,有的还将在监狱终老,这同时也给监狱增加了一类新的高危罪犯。
这部分罪犯因刑期漫长且减刑受到限制,又缺乏有效激励,改造积极性难以调动,大多成为了顽危犯或重点犯,导致基层监狱监管改造压力显著增大。
为此,如何改造限制减刑类罪犯成为监狱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结合监狱工作实际,笔者就如何改造限制减刑类罪犯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限制减刑类罪犯的特征及现状
正确认识限制减刑类罪犯的共性特征,准确把握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现状,把准症结是解决问题的前提。
限制减刑类罪犯的主要特点为:
(一)刑期长。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的规定: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将不能少于二十年。
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二十年以上的徒刑。
漫长的刑期对罪犯来说是严峻的考验,对监狱来说更是极大的挑战。
1。
减刑问题整改措施

减刑问题整改措施减刑是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适应社会,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
然而,近年来减刑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减刑标准不明确,减刑程序不规范,减刑后再犯率较高等。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行整改措施。
首先,明确减刑标准。
目前,减刑标准过于宽泛,导致很多罪犯即使没有真正悔罪改过,也能够获得减刑机会。
因此,应该严格规定减刑的条件和标准,要求犯罪分子必须表现出真正的悔罪和改过态度,才能获得减刑。
其次,规范减刑程序。
减刑程序应该公开透明,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公正和公平。
需要建立减刑申请的逐级审批制度,由不同层级的监管机构进行审查,确保每一起减刑案件都经过严格审核。
同时,加强对减刑申请的调查工作,收集证据,了解犯罪分子的真实情况,避免减刑流于形式。
再次,加强减刑后的帮教和教育。
减刑后的犯罪分子容易再次犯罪,主要原因是他们在服刑期间没有得到有效的帮教和教育,无法真正改变自己的行为。
因此,在减刑后,应该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培训,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生活,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另外,建立健全减刑后的监管机制。
减刑后的犯罪分子应该接受严格的监管,避免再次犯罪。
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比如建立减刑人员档案,定期对其进行社区回访,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和心理状态;加强对减刑人员的追踪和监控,确保他们不再参与犯罪活动;建立减刑人员的社会支持体系,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难。
最后,加强社会各方面的协作与配合。
减刑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解决。
政府、司法机关、社区等各部门应该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制定减刑相关政策和措施,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同时,应该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大众对减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减少对犯罪分子的歧视和偏见。
综上所述,减刑问题的整改措施包括明确减刑标准、规范减刑程序、加强减刑后的帮教和教育、建立健全减刑后的监管机制,以及加强社会各方面的协作与配合等。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提高减刑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我国目前减刑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目前减刑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我国目前减刑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重要经验。
然而,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反映,自今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专项检查活动以来,发现违法减刑161人,纠正4331人。
为杜绝违法减刑,促进罪犯积极改造,悔过自新,减少监管工作难度。
笔者认为,查找减刑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是一剂好的药方。
一、减刑中存在的问题(一)部分案件法律文书内容过于简单,个别案件材料不全由于案件数量过多,为减少减刑工作中不必要的重复劳作,几个相关的业务庭均制作了合议笔录、结案报告、审批表等制式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办案进度。
但是,有些案件的法律文书内容过于简单,如没有记录呈请减刑的罪犯是否在一线劳作、法院改变监狱意见的理由、上一次减刑的时间等与减刑有关的重要内容;有的合议笔录简单到只记载承办人的减刑意见,对于承办人提出减刑的理由以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同意或不同意承办人意见的根据只字不提,甚至连合议庭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也未能体现。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案卷本身无法反映出案件审理工作的全貌。
有的减刑案件合议笔录的字迹很难辨认,对于审判员发表的是什么意见,不能一目了然看出来,要靠推敲和猜想;也有个别案件,因工作疏忽,案件材料不全,存在没有呈批表,该由庭长审批的庭长没有签字,案件做撤卷处理而合议笔录却未反映等现象。
(二)个别案件的减刑超过地方法规的减刑幅度通过调研发现,存在减刑案件呈报减刑的意见明显超过了地方法规有关减刑幅度的规定,而承办法院均按照监狱意见予以减刑,与地方法规存在冲突。
并且地方法规本身存在自相矛盾性,既不利于实际操作,也不利于维护法律尊严。
有些案件,未能准确适用地方法规中关于剩余刑的规定。
(三)根据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于余刑在两年以下的罪犯,具有突出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一次减去余刑,但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对策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中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日出摘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九种罪犯限制减刑的规定和目前监狱管理教育罪犯的基本情况,然后对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和行为特征从刑期、家庭变故、奖惩激励、与他犯冲突、顽危犯的危险性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描述,进一步说明了限制减刑罪犯对监狱管理教育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
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了设立高度戒备监区、加大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配备年富力强的监管干警队伍、采取有效措施转变罪犯消极思想、开展亲情帮教活动解除罪犯后顾之忧、建立限制减刑类罪犯奖惩激励体系、适当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等对策,最大限度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调动罪犯参加学习改造的积极性,确保监管安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式也随之转变。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11年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这不仅是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也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具体落实;这既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到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必将会对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更好地做好监狱各项工作,我们监狱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八)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的有关死缓管理教育的基本情况做一简要介绍,着重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九种罪犯的管理教育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能够对从事监狱管理工作的同行有所裨益。
一、刑法修订前死缓罪犯管理教育基本情况我国监狱在长期的管理教育实践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经验,逐步形成了以思想教育、技术培训、心理矫治、劳动改造、分级处遇等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教育改造模式。
形成了以积分考核、行政奖励、评审格次、刑事奖励等方式为主的正向激励机制和以计分考核、行政处罚、评审格次、刑事处罚等方式为主的负向激励的机制。
违规减刑假释的整改措施

违规减刑假释的整改措施近年来,违规减刑假释问题已成为我国法律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难题,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全和司法公正。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当采取一系列的整改措施,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首先,应当加强对减刑假释政策的培训与宣传。
各级监管机构应当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和掌握,以确保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同时,还应加强对社会大众的宣传教育,增加对违规减刑假释的法律后果的告知,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减少不法分子的作案行为。
其次,应建立健全违规减刑假释监管体系。
各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减刑假释流程的监督和审查,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确保减刑假释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对那些存在违规操作行为的执法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应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对违规减刑假释现象的曝光力度不断加大。
同时,相关部门应开展定期的评估和检查,对违规减刑假释现象进行随机抽查和监督,以确保监管的全面性和严密性。
第三,应加大对违规减刑假释行为的惩处力度。
对于那些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执法人员和监管机构,应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并予以相应的行政、纪律和刑事处罚。
同时,对被违规减刑假释的罪犯,如发现其有再次犯罪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收监,重建对他们的刑罚执行。
第四,应引入科技手段,提高刑罚执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借助现代化科技手段,如人脸识别技术、视频监控系统等,对刑罚执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刑罚执行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另外,可以开发相应的信息系统,实现对减刑假释过程的在线管理和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正性。
最后,应加大对刑罚执行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
建立健全惩治违规减刑假释行为的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对刑罚执行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内部监督,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估机制,对违规行为零容忍。
综上所述,针对违规减刑假释问题,我们应采取一系列的整改措施,加强对减刑假释政策的培训与宣传,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引入科技手段,提高刑罚执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对刑罚执行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
浅析对限制减刑罪犯改造工作的对策

浅析对限制减刑罪犯改造工作的对策[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限制减刑罪犯的监管改造问题给现有管教模式带来了空前的挑战和考验。
文章通过对限制减刑罪犯的特点和危险性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应改造对策,最大限度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调动罪犯参加学习改造的积极性,确保监管安全。
[关键词]限制减刑;罪犯改造;建议对策《刑法修正案(八)》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三)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这一新的规定,被限制减刑的罪犯(以下简称限减犯)将在监狱内度过长达二十多年的牢狱生涯。
对这类罪犯的教育改造,极有可能因为失去了“减刑”这一有效杠杆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对限减犯的改造,将是今后监狱工作普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本文将对限减犯的监管改造工作进行探析。
一、限制减刑罪犯的特点(一)刑期长这部分罪犯都要在监狱里度过二十多年的时间,漫长的刑期,不仅对罪犯自身是严峻的考验,对监狱的改造工作也是极大的挑战。
(二)罪行重限制减刑类罪犯从犯罪性质看,犯罪都十分严重,而且手段残忍,给他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者是重大的财产损失。
(三)恶习深限制减刑类罪犯均为严重的暴力犯罪,累犯较多,主观恶意较深。
这类罪犯大多价值观扭曲,人格缺陷明显,自控能力差,犯罪动机明确,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和反社会心理,改造难度较大。
(四)风险高这类罪犯心理失衡,人格缺陷明显,行为控制能力差且暴力倾向明显,加之漫长的牢狱生涯以及由此带来的家庭变故等,让其成为监狱犯群中的高危人群,给监管安全与稳定带来较高的风险。
二、限制减刑罪犯的危险性分析(一)易发脱逃行为限减犯要面对的是二十多年的漫长监狱生涯,必将大大强化其通过脱逃来逃避刑罚的侥幸心理,因此,限减犯的脱逃危险要远远大于其他罪犯。
浅谈新时期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及教育改造对策

浅谈新时期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及教育改造对策我国监狱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教育,并将其改造成为新人的场所。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开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不断变化,思想认识逐步提高。
罪犯与外界虽然有一墙之隔,但是他们通过各种宣传媒体、法律教育、形势教育、书信往来、亲属会见等渠道了解到外面的世界日新月异,而且对国家政策也有一定了解。
他们的思想在任何时候都是活跃的,他们在对待自己的服刑改造、监狱的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上都有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从而发生出一系列的心理反映,在这种情况下,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也会发生新的变化。
因此,我们在教育改造罪犯的时候只要分析掌握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就能够有效地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教育改造。
一、心理、行为特征(一)心理特征罪犯的心理是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心理现象的总和。
认识和掌握罪犯的心理特点,对于提高改造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掌握了罪犯心理活动的规律,改造工作就可以防止盲目性和被动性,增强预见性和主动性。
经过调查分析,新时期罪犯在心理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无畏悲观心理。
服刑改造,是对犯罪行为的惩治。
罪犯由于失去了自由,丧失了政治权利,在法律上处于被监管的地位,一般情况下,刚入监的罪犯都有疑惧心理,但是从现在入监的罪犯来看,他们都比拟“沉着”,甚至有些罪犯说:“早就知道会挨的。
”真正是“有备而来”。
局部罪犯入狱后,对改造失去信心,对今后生活失去希望,性格呆板,行为机械,有严重的混刑期思想,少数罪犯产生轻生厌世思想。
2、埋怨恐惧心理。
罪犯因罪行败露被判处刑罚后,不但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性,反而埋怨自己的手段不高明,埋怨自己“命不好”,特别是那些贪污、受贿的罪犯,说什么:“我才得这点,算什么?得大钱的人多得很,为什么他们又不挨?”,有的那么说:“我的钱是问别人借的。
”到处喊冤叫屈。
局部罪犯对监狱存在恐惧感,特别是刑期较长的罪犯对判决深为不满,对今后的生活就业非常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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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罪犯的行为特点及矫治对策
作者:李辉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8期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一些对判处死缓的罪犯执行有关限制减刑的规定,使得限制减刑类罪犯将面临长达二十多年的牢狱生涯,有的甚至在监狱终老其生,这就给监狱增加了一类新的高危罪犯”[1]。
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的相关情况,本文阐述了以下几点观点。
关键词:限制减刑;矫治对策;死刑缓期执行;刑法修正案
中图分类号:D926.7;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237-01
一、限制减刑罪犯的特点
(一)罪行比较重、刑期较长。
司法实践中,限制减刑实际上已经成为死刑立即执行和单纯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过渡刑罚,其犯罪情节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给他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者是重大的财产损失。
(二)主观恶性深、危险性大。
限制减刑罪犯,其犯罪具有明显主观故意,常常采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再加上其无所顾忌的消极心态,导致群体性暴力事件爆发的危险性和可能性也逐渐加大。
此外,也极易产生向监狱警察泄愤的袭警行为,对管教民警的人身构成极大的危险。
(三)精神易压抑,容易轻生。
与普通罪犯相比,限制减刑犯罪行都非常严重,按照司法部相关要求,对于这类罪犯暂不安排参加劳动。
因此,服刑期间,他们与社会隔绝,甚至与大多数罪犯隔离,生活枯燥无聊、无所事事,精神空虚压抑。
同时,当他们从犯罪时的狂躁期归于平静后,罪行感到极其后悔存在着强烈的负罪感,极易发生精神障碍,甚至轻生。
二、存在主要问题
针对限制减刑罪犯改造特点,全区监狱系统围绕最大程度地保障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专门抽调有丰富经验的民警,加强对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咨询和矫治工作,特别是对顽危等级较高的限制减刑罪犯还成立了专门的攻坚小组,明确要求1名限制减刑罪犯不少于4名包夹犯,并指派专门的心理咨询民警和表现好的帮教犯对其进行帮教,可以说在加强限制减刑罪犯管理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目前,限制减刑罪犯仍分散关押于各监区,如何管理还没有一套可行的办法。
混合关押方式容易导致“交叉感染”,具有监管安全隐患。
有的罪犯了解限制减刑政策后,改造信心
明显不足,容易对其他罪犯的改造产生负面影响,影响其他罪犯教育效果,因此集中关押更为科学合理。
(二)经过入监教育的罪犯分流到分监区改造后,日常计分考核和减刑假释仍是以罪犯的生产改造表现为衡量标准的,但是对于限制减刑罪犯不从事劳动,因此,目前现有的处理违规违纪或表扬鼓励等举措不适用于此类罪犯。
实践中,减刑是罪犯服刑过程中唯一的生存目标。
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罪犯失去了努力的目标和动力,也增加了管理难度。
目前,对这类罪犯应建立怎样的考核激励制度和狱政管理模式是一个急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三)限制减刑罪犯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教育改造难度非常大,当前我区监狱罪犯思想教育专职教师队伍的构建还只是探索、尝试阶段,还限制减刑罪犯没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机制和发挥高效的作用,少数监狱仍然实行管教合一的课堂教育模式,担任课堂教育的教员,大多是兼职的,没有充足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备课和研究如何给罪犯上好课,影响了课堂教育的质量。
三、限制减刑罪犯的矫治对策
(一)完善管理教育机制。
当前,随着限制减刑罪犯的日益增多,监狱监管安全压力不断增大,要重点处理好“管”与“教”的衔接和配合,注意预防出现“管教脱离”的问题,使得“管”和“教”能做到突出重点,真正实现“管”和“教”的有机结合,对限制减刑罪犯的各种教育更是极为重要。
(二)加强专业人才培育。
人的因素是整个工作机制中最为活跃和关键的因素,特别是对于限制减刑罪犯来说,管教民警的人格魅力将会体现出更为重要的作用。
要针对限制减刑罪犯这种个性,精心挑选责任心强、业务过硬的民警担任承包管教民警,充分发挥民警对罪犯的正面影响作用,促进罪犯的改造。
在精心挑选的基础上,还要不断加强培训,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开展培训,着力提高民警的教育改造工作业务水平,有效保证这种影响作用的持续性。
(三)建立有效奖惩机制。
以教育改造工作目标考评结果为依据,对教育改造工作开展得卓有成效的单位给予奖励,进一步促进监狱单位开展教育改造工作的积极性。
同时在现有评选教育改造能手的基础上,针对限制减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设置专项奖励,对承包改造限制减刑罪犯工作成效明显的民警给予奖励,激发民警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四)加强人性化管理。
一是将限制减刑罪犯全部列为家访工作对象,搭建罪犯与家人联系沟通的桥梁,通过亲情感化促进罪犯积极改造。
在狱内的过生日、买东西、接发亲情短信或电话等给予适当放宽,这样可有效减轻其服刑生活的压力,稳定其改造情绪。
激发其对生活的信心和新生活的渴望,促进限制减刑罪犯积极改造。
总之,改造限制减刑类罪犯问题是当前监狱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笔者从内蒙古自治区监狱工作的实际出发,结合区内外一些监狱的成功经验,谈了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求抛砖引玉,共同推进监狱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 参考文献 ]
[1]李永升.内容解析[J].刑法论丛,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