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产生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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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一门广泛而复杂的研究领域。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起源和发展。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差别。

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封建制度以及现代民主法制的演进过程。

而中华法律文化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等古代朝代,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较为深厚。

西方法律文化更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中华法律文化更强调家族、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第二,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权威性、官僚主义、立法为主,重视法典体系和纠纷解决程序。

而中国则属于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既有国家权威性,也有家庭、部族、社会集体等权威性,重视宗法纲常和司法裁判的作用。

第三,法律原则。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维护个人权益和自由,倡导法律平等和法治原则。

西方法律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强调契约精神和市场经济原则。

与此相对,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平等和公平,注重家族、群体、社会稳定的利益。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关系观念也更加突出,注重维护社会和谐和道德秩序。

第四,法律效力。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权威较高,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度较高。

而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由于儒家传统和宗法观念的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对法律的服从度也稍显不足。

这导致中国社会中存在大规模的违法现象和执行问题。

第五,司法独立性。

西方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得到高度重视。

法官在审判中独立行使裁判权,与政治和行政机关相对独立。

而中国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较弱。

法官在审判中面临来自党和政府的压力,司法决策受到一定的干预。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起源和发展、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效力和司法独立性等方面。

了解和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跨文化交流。

论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论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摘要: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长期作用形成的,有着极强的民族性,而形成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有很大的差异,导致了中西方法律文化在立法形式、司法体制、法律理念上的不同,而探讨这些不同及其原因,对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有很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文化;宗法等级;法律信仰英国著名的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其著作《原始文化》中对文化下了这样的定义“文化或者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而言,乃是这样一个复杂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所有其他作为社会一员的人习得的能力和习惯”。

从这个定义中不难看出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是包含在文化这个复杂整体中的一部分。

可以这样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观念、思想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并相应地表现为一种普遍、持续和较为稳定的支撑法律实际运行的法律思维与法律行为的方式”。

由于中西方在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价值取向等方面的不同,使得中西法律文化之间存有很大的差异。

这种文化传统的不同也就决定了中西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

这些差异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中西方法律文化立法形式的差异中国的君主立法。

在中国古代法权渊源出于君主,即君主独揽立法权,以言代法,君主的命令具有法律效力。

从战国李悝编《法经》到清朝编《大清律例》都不能也不敢限制君主的权力。

故很多法典中都注明了“臣等奉敕撰”的字样。

编成文法的直接目的“除了镇压百姓之外,也就在于维护君主的权威”[3](p129)。

此外,历代立法的内容不仅包括法典,还包括君主的命令。

如制、诏、敕等形式,皇帝在成文法之外发布这些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司法官吏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西方的大众立法。

在西方的法制史上由于对神灵的崇拜并没有衍变成神的人格化,所以没有产生像中国那样被神化了的集权君主。

无论是古希腊罗马的法律,还是近代资产阶级宪法,都没有公开宣布法权渊源出自君主.所以西方的立法至少在形式上是大众制定的。

法律文化论文: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探析

法律文化论文: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探析

法律文化论文: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探析摘要:法律文化是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和观念。

它属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是与整个文化具有有机联系的有血有肉的习惯,而不是某个社会可以选择或购买因而不具有任何特定社会遗传标志的中性人造品。

法律文化是法治的支撑,中国和西方由于在国家的起源方式等诸多方面的不同,导致了中西法律文化传统具有诸多差异。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中,比较和探究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这种差异,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治;法律价值中一、法律文化的概念法律文化既是一门新的法学理论,同时也是一个新的法学概念。

如何理解这个概念,各国学者众说纷纭。

其见解不一而足。

1969年,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在《法律与社会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文章,首次提出了“法律文化”这个概念。

他认为“法律文化是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和观念。

”弗里德曼将法律文化界定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在他看来法律文化是与整个文化具有有机联系的有血有肉的习惯,而不是某个社会可以选择或购买因而不具有任何特定社会遗传标志的中性人造品。

所以,每个国家都有其各自与众不同的法律文化。

没有两种法律文化完全相同,正如没有两个社会政治、社会结构和一般文化完全相同。

虽然“法律文化”这个概念后来为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学者所接受,但在对“法律文化”的定义上却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美国的另一位法学家梅里曼使用了与法律文化极其相似的概念——法律传统,即关于法律的性质、关于法律在社会与政治体中的地位、关于法律制度的专有组织和应用以及关于法律实际或应该被如何制定、适用、研究、完善及教授的一整套植根深远、并为历史条件所制约的观念。

法律传统将法律制度与它只是其中一部分的文化联系起来。

他认为法律文化是凝结在法律制度中的文化因素,是传递行为传统的重要工具,起着联系个体意愿和法律制度并使其发挥功效额定纽带作用。

浅议中西方法律起源差异

浅议中西方法律起源差异

浅议中西方法律起源差异由于我国与西方在人文地理环境、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以及进入阶级社会的时间不同,中西方法律在起源与发展道路上也呈现差异性,而这种差异对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有非常重大的借鉴意义。

一、在法起源上的差异起源上的差异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归根到底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然而中国和以希腊(雅典)、罗马为代表的西方在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社会结构、人文思想等诸方面各有其特点,所以中西方法律在起源上必然存在一定差异。

中国古代法起源于部族之间的战争。

根据我国法制史研究证明,我国古代法主要是刑,例如,禹刑、汤刑、吕刑等。

当时所谓的刑比现在的刑,含义更狭窄,专指肉刑、死刑,是杀害人生命戕贼人肢体的一种暴力手段。

而与此不同,古希腊、罗马法则起源于氏族中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古代希腊的雅典是氏族内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并且随着平民斗争的胜利,加速了氏族组织的崩溃和希腊国家的产生。

与国家产生的这种形式相适应,法产生的第一种形式就是梭伦的立法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废除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

而在罗马,则是氏族外平民反对罗马氏族贵族,争取权利平等的斗争加速了罗马氏族组织的崩溃和罗马国家的产生,以及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的公布,确认了平民的权利义务。

所以古希腊人和罗马人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我们祖先不同,他们所解决的不是氏族、种族之间你死我活的征战,而是社会集团之间利益的调整和重要分配。

这样,它们就有可能找到某种中间道路,以妥协方式解决一些基本的社会矛盾……使大家共同遵守其条款,和平共处”。

二、在法律观念上的差异在中国古代,法、刑、律同义。

法在词源上带有公平、正直的含义。

法在夏、商、周三代被称作刑,它的职能不外是对外证诛、对内镇压两个方面。

春秋战国时李悝著《法经》,以“法”取代了“刑”,后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至后中国历朝历代的成文法典《宋刑统》除外)一律都称作律,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带有一体遵行的效力。

论中西古代法律文化差异

论中西古代法律文化差异

论中西古代法律文化差异班级:1202 姓名:赵雅馨学号:6511939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历史悠久,从先秦时期便已产生。

中国法律曾经是世界法律文化最辉煌的一页。

然而西方法律在变革之后显示出了更加先进的一面,相反中国的法律却停滞不前。

中西法律差异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中国法律的停滞的原因根本上是由中国的政治经济基础决定。

本文将着重论述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及中国法律文化衰落原因。

专制与民主是中西法律文化的最突出的区别。

①从夏朝开始,中国在进入阶级社会后,法律文化便开始发展起来。

到西周时,中国的法律文化的基本格局初步形成。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大变革,大动荡,是的百家争鸣,思想文化多元化,法律文化也呈现多元并存。

秦朝以法家思想统治中国,法律文化进一步发展。

至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

而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

汉朝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儒家思想成为了中国古代的立法思想。

汉宣帝在地节四年下达诏令:“父子之亲,夫妻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尤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父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从中可以看出,该规定正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

唐代的永徽律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

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诚然中国古代律法经历朝历代的发展已十分完备,但从始至终都深深烙下专制的印记。

"法自君出",古代的法律都是按君主的意志制定的。

君主掌有立法权与司法权,使得法律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

皇帝不受约束。

在此基础上发展的法律,不可能带有民主的色彩。

反观西方,古代西方法律有着民主的传统。

《后汉书》称:“其人民(大秦人)皆长大平正,有类中国,故谓之大秦。

”②认为罗马人身材高大,处事公正,类似中国秦朝人。

西方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比较

西方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比较

西方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比较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之间的交流和互动越来越频繁。

法律作为国家管理的基石,其文化背景的差异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比较中,更为突出。

本文将通过对比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来探讨其背后的历史和文化根源以及如何对现代社会产生影响。

首先,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最大的不同在于文化背景。

西方法律始于古希腊和罗马文化,受到天主教教义和基督教传统的影响,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规范性。

相比之下,中国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和战国时期的儒家经典,强调法律的变通性,以人为本,侧重社会秩序的维护,并非依赖法律本身的制约能力。

因此,两种法律体系的基础意识、价值观念以及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体系都有很大的不同。

其次,对法律规范的认识和遵循也存在差异。

在西方法律中,法律规范是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典来确立的,这些法律文本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

而在中国法律中,人们更倾向于通过团体伦理观念和社会惯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因而在非正式的社会交往中,中国人更看重交情和人情,容易忽略法律的权威和执行力。

这种与法律规范遵循相关的心理差异是文化背景差异造成的必然现象。

接着,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在诉讼和制裁机制上的差异也需要指出。

在西方法律国家中,诉讼机制是公开透明的,各方都有权通过法庭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而在中国法律中,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诉讼机制都是低效的或者被上层指挥控制的,给人们留下了对司法的不信任。

同时,受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国人更倾向于通过谈判和调解来避免诉讼和制裁,透过观察象HCY等电影及影视作品,得知中国的由权威部门直接干预案件的情形有时仍然存在,因此,法律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和地位相对较差。

最后,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还体现在处理犯罪、刑事司法和人权保护等方面。

在西方法律中,犯罪行为和刑事司法都是以罪行为中心展开的,受到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细致调查和审判。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 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摘要:法律文化是人类几千年来社会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历史沉淀,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中华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如同两条长河,各自顺着自己发展的洪流,奔涌向前,因此也就形成了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

法律文化是理解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键。

所有对法律文化的类型划分中,中、西法律文化是一个最基本的划分。

通过对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比较,我们能够发现二者的不同和相同点。

本文就古希腊思想家与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展开,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关键词:中国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差异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

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生产方式、宗教影响等因素的不同,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

这使得二者的法律发展自诞生时,就走上了两条完全相反的道路。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也受到了来自世界各国的冲击,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及其文明成果—-法律文化也逐渐打破了区域性限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与盲目崇拜、全盘西化都是错误的倾向,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两种文化传统有一个清醒、全面的认识。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中国法律文化在调节社会关系上,不论是家庭之间还是国家调整上,他们会更亲近于伦理社会规范而对法律没有亲近感。

人没有任何独立和自由,社会所需要的只是服从和听命。

这种伦理依附性的文化精神是中国人治的根源。

同时,这种依附关系,这种服从和听命也包含着其实强调的就是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人没有独立性也就谈不上权利。

而西方法律文化强调单元个体的思维方式,西方人认为人是宇宙的主体,其他一切都是客体,人的欲望是可以从宇宙万物中找到的,自然界存在的目的就是在于满足人的需要。

在他们的思维下,主体与客体是对立的,这样就把主体从客体中完全解放了出来,重视个人的自由和权力。

人人都有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并不受外界干涉,但这必然会引发冲突,这就需要通过制定一些规则来调整明确利益,道德伦理的模糊性使他失去了调节的可能性,所依靠的只能是强制性的法律。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如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价值取向等等方面,但是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是与上层建筑相对的经济基础上的巨大不同。

众所周知,与自然经济相对应的是人类的农业文明时期,与商品经济相对应的是工业文明时期。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隶属于农业文明文化模式,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限制了人们的活动范围,人们生活在狭小的熟人社会之中,这种社会往往靠伦理、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日常行为,不会产生出信法、尚法和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

西方法律文化隶属于工业文明的文化模式,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需要法律至上的治理方式,同时,平等主体的权利型、契约型交往,也需要统一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这样就孕育了现代法治的观念。

由此可见,正是经济模式的差异,导致了中国人治与西方法治的巨大分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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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产生之因
樊帆
上海海事大学工商管理102班
201010731047
中国和美国是两个迥异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传统和社会历史发展历程和阶段孕育了不同的法律文化。

下面我从几个方面浅谈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

一、法的起源。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与国家的观念不同以及法的起源上的不同。

传统的中国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在中国古代,民事法通常不被重视,所以有人说,民事法也刑法化了。

而西方社会,讲究契约,讲究约束。

“社会契约论”在西方法与国家起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西方之所以产生如此的法的观念是因为在古希腊、古罗马国家里,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之间的冲突,它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所以,造成了中西方对法律的观念大大的不同。

二、思维与法
自春秋战国时期以后,中国的法律就逐渐被儒家伦理道德影响,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

西方法律文化从古希腊开始就受宗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

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西方的“社会契约论”有这样一个假设:人是理性的动物。

从这一假设出发就
不难理解西方的文化中为什么带有强烈的逻辑特征。

这是因为逻辑就是理性思维,逻辑是理性中的最重要因素。

中国传统文化为什么不重视逻辑呢?那是因为中国传统文化带有浓厚的伦理倾向,而伦理是以家庭为中心的,连接家庭的是感情,而不是逻辑。

这就要说到文化了,是中西方迥异的文化使其法律文化产生很大的差别。

中国人思维方式比较抽象,西方人思维方式比较具体。

比如:中国人为了表现神仙可以飞行就在仙女的脚下加上几朵白云,体现飞的意境。

西方人就不能理解我们这种抽象的艺术表现手法,在西方的经典的宗教题材画作中,为了说明天使在飞,就得给那些可爱的小精灵们加上一双翅膀。

因为他们只有想到翅膀会飞。

在雕刻作品中,中国人更注重想象力和意境,比如一个猴子蹲在马背上,它们的比例相差无几,只是表现了一种意境:马上封侯。

而西方的雕刻作品讲求写实和细腻,绝不会出项这种比例失调的艺术作品。

中国人在介绍来宾时,喜欢用褒扬的话语言辞,会加上很多主观评论。

但西方人认为,介绍客人时不必评头论足,凡是主观性的评论都有强加的感觉,介绍主要突出被介绍人的身份、学历、职务等,而不应该附加外貌和抽象的评论。

西方人比较看中个人的独立性。

受人照顾往往被视为弱者。

在给对方出主意或提建议时,不能使对方认为自己小看他的能力,不必教人怎么做。

中国人往往以出主意提建议表示关心。

许许多多中西文化的差异,产生了中西方不同的文化特质。

中国文化是向模糊,朦胧、及总体的方向走;西方的文化是向准确而具体的方向走。

所以,中西方迥异的文化使其法律文化产生很大的差别。

三、法的公与私
在中国,可以说中国的法是“公法”。

中国的传统法律更加注重的是为王权的统治服务。

所以更加强调的是人民的义务,从而中国传统法律注重了规定了人的义务,形成了以义务为本的法律文化。

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

而在西方,是“私法”。

文艺复兴以来的西方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由于
西方的人们有着个人权利至上的原则。

西方人民更加注重的是对权力的追求,所以形成了西方法律文化以权利为本的本位。

私法文化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

西方法律重人权,重实体,强调个人权利。

这是与中国法律差异较大的一方面。

综上所述,中西方迥异的法律文化根治于两方不同的经济文化背景。

诚然,差异固然存在,我们当然也不能求大同存小异。

只能取其糟粕,取其精华。

在我国自身法律建设上,传承和发扬我国优秀的法律精神,借鉴优秀的外国法律文化,重视逻辑在法律思想的发展、立法和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把依法治国的政策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法为民所用。

参考资料:
高道蕴,高鸿钧主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
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范忠信,陈景良.中西法律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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