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律文化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1)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蒙目女神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女神蒙住了双眼,眼睛并不重要,而且眼睛还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造成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2)独角兽体现的是儒家文化的人治思想。
在断案中,他们提倡用灵感、顿悟,靠包公式的"青天大老爷"来主持正义。
独角兽怒目圆睁,努力地去发现犯罪,惩罚犯罪,集侦查、起诉、审判、执刑于一身,无视程序的法律价值,刑讯逼供滥用,冤狱频发,具有浓厚的儒家的人治文化特征。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21世纪我国现代化尤其是法制现代化事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对这种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国、合璧中西,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
有鉴于此,探寻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
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
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
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国与西方诉讼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比较

中国与西方诉讼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比较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法律文化则是彰显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精神的重要标志。
中国和西方的法律文化迥异,因为它们背后的价值观和法律制度有着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探究中国和西方的诉讼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比较,以及这些差异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首先,中国和西方诉讼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背后的价值观。
在西方,法律被视为一种高度理性化的工具,旨在保护个体权利和公平。
西方的诉讼制度着重强调对被告的证据和证词,同时也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由和掌控权。
相反,在中国,法律被视为一种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工具。
中国的诉讼制度更偏重于调解和和解,秉持着“罚不惩众,治不罚众”的精神。
在中国的法律文化里,诉讼不被视为一种公正的制度,而是社会正义的体现。
其次,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背后的特定历史和文化因素也造成了它们诉讼制度的差异。
在中国,长期以来政治权力的巨大影响导致其法律制度对于权力的支配极度敏感,因此大多数中国人对于法律和诉讼制度持怀疑态度。
在西方,自由和个体权利的传统强调与对地主、教会等权力机构的反抗形成了历史和文化基础。
如此强调放手自由的以个人为本的文化,使得西方在法律和诉讼制度上处于主导地位。
然而,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这些差异正在逐渐减小。
随着中国走向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进程,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
开始借鉴西方的法律经验,逐步致力于增加自由和保护个人权利,使得其诉讼制度在某些领域与西方法律趋于一致。
同时,西方发现自己也需要借鉴中国法律中和调和的特色,以落实对薄弱群体和弱势方的保护和治理需求,例如美国的法律中实现和解的程序,正在逐渐普及到整个西方法律文化。
总之,中国和西方的诉讼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差异不仅体现出不同的价值观和文化背景,也反映了历史和政治领土上的变化。
今天,随着全球化的推动以及民主、自由和公正的趋势,中国和西方的法律文化又开始趋同,从而为更加平等、自由、公正的全球性司法文化奠定基础。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一门广泛而复杂的研究领域。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起源和发展。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差别。
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封建制度以及现代民主法制的演进过程。
而中华法律文化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等古代朝代,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较为深厚。
西方法律文化更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中华法律文化更强调家族、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第二,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权威性、官僚主义、立法为主,重视法典体系和纠纷解决程序。
而中国则属于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既有国家权威性,也有家庭、部族、社会集体等权威性,重视宗法纲常和司法裁判的作用。
第三,法律原则。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维护个人权益和自由,倡导法律平等和法治原则。
西方法律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强调契约精神和市场经济原则。
与此相对,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平等和公平,注重家族、群体、社会稳定的利益。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关系观念也更加突出,注重维护社会和谐和道德秩序。
第四,法律效力。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权威较高,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度较高。
而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由于儒家传统和宗法观念的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对法律的服从度也稍显不足。
这导致中国社会中存在大规模的违法现象和执行问题。
第五,司法独立性。
西方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得到高度重视。
法官在审判中独立行使裁判权,与政治和行政机关相对独立。
而中国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较弱。
法官在审判中面临来自党和政府的压力,司法决策受到一定的干预。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起源和发展、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效力和司法独立性等方面。
了解和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跨文化交流。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而体现着各自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由部族集团本位法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春秋战国之后,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本文由收集整理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
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
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
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
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四)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向与西方法的正义价值取向 传统中国的正统法律思想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就是这个 社会追求无讼的基本模式。这一基本模式在司法实践中 表现为以劝讼、止讼、息讼为宗旨的调解成为传统中国 最常见、最受赞赏的司法形式,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 向至今对我国的法律原则、制度等方面仍然影响深远。 在西方,正义不单是法律的理想,其地位和价值恰如传统 中国文化中的无讼。传统中国无讼的理想是取消法律以 达和谐,而正义恰恰相反,它必须凭籍法律的实施获得实现 。
中 西 法 律 文 化 的 对 比
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
•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 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启示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① 二者都设立了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 ② 二者都极力维护等级社会; ③ 二者都注重思想控制;
中
西
法
律
文
பைடு நூலகம்
化
(一)法的本位不同
的
传统中国法的集体本位与西方法的个人本位
差
(二)法的属性不同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私法
属性
(1)法典的刑事化或刑法化。
(2)刑法的刑罚性或刑罚化。
(3)民事的刑法性或刑法化。
(三)法的精神不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治精神与西方法律文化的法治精
神 从法的精神来理解,人治是指法在本质上所体现的是拥有
极权的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蕴含这种意志的法既是极权的 一部分,又是维护极权的工具,从而在政治上构成一种集权的 治理模式。 其含义是: (1)人治与法治是两个相对的概念,人治意味着不 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宪政,在政治上表现为专制。(2)人治 不是没有或取消法律,人治是通过法律来实现专制。(3)人治 通过法律控制社会,但这种法律在根本上不是社会和权力的 基础而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工具,权终大于法。(4)大于法的权 不是一般的职权,而是指极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富性。
中西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
相互借鉴与融合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中 西法律文化在保持各自特色 的同时,相互借鉴和融合的 趋势日益明显。
法律教育
西方的法律教育注重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 的结合,强调法律理论素养和法律思维能 力的培养。
05
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与发 展趋势
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
融合表现
中西法律文化在融合过程中, 既有表面的物质文化融合,如 法律条文的相互借鉴,也有深 层次的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融 合,如法律观念的逐渐趋同。
融合方式
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价值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
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强调家庭伦理和道德规范
为世界法律文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特点 以自然法思想为理论基础,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
重视法律条文和程序正义
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强调理性和科学思维
重视宗教信仰和神权观念
加强法律意识
比较中西法律文化可以增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法 律素养,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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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演变
中国法律文化起源于夏朝,以习惯法为主, 强调宗法血缘关系。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逐渐形成了 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体系,强调道 德伦理和礼治。
儒家思想的影响
历史价值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演变产生了深刻 影响,强调仁爱、忠诚、孝顺等道德准则, 以及礼治和德治。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 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摘要:法律文化是人类几千年来社会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历史沉淀,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中华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如同两条长河,各自顺着自己发展的洪流,奔涌向前,因此也就形成了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
法律文化是理解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键。
所有对法律文化的类型划分中,中、西法律文化是一个最基本的划分。
通过对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比较,我们能够发现二者的不同和相同点。
本文就古希腊思想家与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展开,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关键词:中国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差异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
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生产方式、宗教影响等因素的不同,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
这使得二者的法律发展自诞生时,就走上了两条完全相反的道路。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也受到了来自世界各国的冲击,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及其文明成果—-法律文化也逐渐打破了区域性限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与盲目崇拜、全盘西化都是错误的倾向,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两种文化传统有一个清醒、全面的认识。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刘继龙10010314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在中西方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由于自然环境以及社会环境的不同,中西方的人民对法律的认识也不同,进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
一、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中国古代,法、刑、律不分。
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主要内容,在商代是刑,在春秋战国是法,而秦汉以后是律。
不管是刑、法、还是律,它们三者的核心都是刑事法律,都不含有权利和正义的含义。
在西方,能译作“法”的拉丁语词汇很多,但它们共同的基本含义有三:一为法,二为权利,三为正义。
这个词一开始就把法、正义和权利紧紧联系在一起。
在西方,法是公正的艺术。
透过中文“法”与西文“法”之间语义的差别,我们可以看出中西对法的价值取向和历史背景的不同。
在中国,法不意味着权利,因此中国传统法律缺乏权利文化,人们不知权利为何物。
在中国人看来,法律要么是纯义务的规定,要么是暴力统治工具,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非理性的。
而西方则具有悠久的权利文化传统。
他们崇尚法律,他们认为法律是保护人的权利的工具,他们讲求诚实信用原则,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理性的。
我们从法的语源分析,可以看出东西方权利义务观念的不同导致对法律态度的不同,因而西人在积极主动的权利斗争中求利益,中国人则在被动或被迫的义务风险中求利益。
中国的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
这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
中国法的这种公法性质压抑了人的个性,束缚了人的解放,也限制了法和社会的发展。
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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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1. 中国法律和谐无讼的目标倾向。
中西法律文化都以秩序和正义为价值目标在具体取向上,中国法律文化以秩序为重心,以至于无讼一、和谐无讼的理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和谐有序,追求法律制度与自然秩序的一致,直接导致了无讼目标的形成道家鼓吹“小国寡民”,墨家倡导“兼爱非攻”,儒家向往大同世界——基本精神一致,即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相处融洽,安宁无争无讼是和谐理想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落实和谐无讼属于精神范畴,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有独特的伦理意义伦理上,谦让、和气、不争,既是个人美德的体现,也是地方良好风尚的开端和谐无讼在传统中国具有重要政治价值,不仅关系到统治秩序的稳定,还涉及到官员的职责与政绩官吏的的首要职责在于息讼,移风易俗,化有讼为无讼二、和谐无讼的具体取向1、表现:刑事领域,刑罚执行讲究时日,以求人类与宇宙的和谐民事领域,权利的取得与否取决于是否有利于维护所涉及的伦理关系对于各种细故纠纷,各界力求和解。
已成讼者,各级官员尽力和息2、和谐无讼的具体价值取向有四:(1)维护秩序。
重点在于维护国家政治秩序和家族伦理秩序(2)维护伦理纲常。
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体系成为立法、司法的直接准则官吏决狱,情、理、法等多种标准并重,重在伦理;重孝道,对孝子复仇宽大处理;法律维护家长权;身份成为判断是非的重要根据(3)漠视权利。
轻视实体民事权利,财产纠纷被视为“细故”。
不承认当事人程序上的诉讼权利(4)贱讼息讼滋讼、聚讼、健讼、讼棍等贬义词诉讼程序的设计使人感到“贱”和“厌”。
父母官式的审理模式,刑讯逼供合法化,司法黑暗,诉讼成本高,诉讼参与者无尊严息讼文化趋向。
从皇帝到乡绅,皆宣扬诉讼之害2. 西方的私法传统一、私法传统的形成与发展1、早期法的私法色彩早期法的形成过程中,西方法律已具有明显的私法特色。
氏族内部斗争的中心是权利,法律发展促进个人权利的扩大,法律中心也由集团转向个人。
《国法大全》时期,已形成以私法为主的法律体系2、民法的发达西方法因其民法而闻名于世罗马法的私法内容丰富,体系宏大中世纪,欧洲民法化传统得到延续近代以后,刑法独立发展,宗教法地位下降,私法空前发达,代表作《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欧洲大陆各国都编纂民法典,形成民法法系英美法系国家虽无统一民法典,但具有民法内容的立法也很发达,如合同、侵权行为、财产、公司、票据、婚姻、继承等法中世纪晚期以来,西方商法不断发展二、刑事民法化和公法私法化1、刑事民法化刑事民法化是西方社会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即大量的刑事犯罪案件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加以解决,是私法文化的重要体现古罗马和欧洲中世纪法典中,有大量刑事内容民法化现象,即刑事犯罪,民事处理2、公法私法化近代以来,民族国家形成,民主宪政制度不断完善,公法内容大幅度增加。
但公法不仅未成为法律体系的主干,而且呈现强烈的私法化倾向。
原因:(1)公法在私法的历史传统和坚实基础上发展起来(2)垄断资本发展,国家通过私法的法律形式直接作为经济活动主体,或通过由国家控制的公司参与经营,加强对经济生活的干预(3)公法与私法的实质区别淡化。
行政法发展,侵犯私人权利的行为受到积极限制。
坚持法律对国家自身的适用,国家成为其中的法律主体。
法学家将私法研究中的概念、结构运用于公法领域(4)根本原因是商品经济发达。
商品社会以市场共同体化、经济合法化为基础,用以规范经济关系的法——私法自然占主导地位(5)法律的个人本位,传统权利法哲学,近代以前国家观念与权力相对薄弱促成刑事民法化发展3. 中国的公法传统一、中国传统法律的刑事性1、法典刑法化中国成文法发达,但法的核心是刑,《法经》,《唐律疏议》,“一断以律”令、格、式等被“律”化,是刑法化的官僚机构与行政执行法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宪法、行政法礼被刑事化,出礼入刑2、刑法刑罚化现代的刑法是有关犯罪与处罚的法律规定,功能主要是教育,其次才是惩罚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刑法重在惩罚和报复,轻在教育和惩戒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均用刑罚处罚解决,刑罚化,分别只在于刑罚的轻重不同中国古代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残忍3、民事刑法化民事刑法化是中国传统社会处理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是公法文化的主要体现中国古代有无民法的问题民事案件刑事处罚民事内容在传统中国国家法律体系中所占比例有限民事纠纷民间自理,依据是习惯和宗族法规习惯与宗族法的性质:非刑非民1、人性观原因中国:儒家的性善论,法家的性恶论两派对犯罪与人性关系认识的一致法家:人性趋利避害,是犯罪的惟一根源儒家:在解释犯罪及其成因时发生分化,多数人走向了性恶论。
荀子认为人性本恶,制礼必用刑罚。
董仲舒的性善情伪、人性三品说。
儒家认为法是治理国家必不可少的手段2、社会原因主要是国家权力和国家观念发达刑法保护的客体是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国家权力和观念越强,刑事立法越发达传统中国专制集权发达,一切以国家利益为依归,以社会秩序稳定为最高价值——废私立公,国家以强力干预私人事务小农经济,需要用国家形式推动共同利益家国一体,对家内关系的侵犯威胁国家整体利益缺少社会团体对国家权利的制约3、其他原因商品经济欠发达集团本位泛道德责任等4. 中西法律自然主义的异同法律自然主义,指将法律与自然现象相联系,认为法律具有与自然现象相同的性质和功能,并以自然变化阐释法律的发展方向。
具体表现:立法上以自然法则作为制定法律的根据,司法上以自然现象为司法依据,追求司法程序与自然现象的一致一、中国的“法自然”1、天人合一2、伦理即自然自然的本质是宗法伦理。
效法自然就是效法自然中所体现的伦理,依照自然中存在的伦理秩序,建立、恢复、加强人间以伦理秩序为中心的社会生活秩序一元法理论,自然法就是伦理法二、西方的自然法1、二元法理论自然法基于人类的自然状态而自生,制定法则是人有意制定,二者分别体现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自然法高于制定法,制定法必须符合自然法。
自然法论者实际上是假定世俗法律之上有至善至美的自然法存在,以此为标准批判现行法,促使立法不断完善,并限制统治者的权威人有理性,可对制定法做出判断,无须绝对服从两分法体现的是以人为核心的人文精神2、理性即自然自然法是理性的推论,自然非简单指自然界,而是指一种精神。
理性是人的自然。
自然法不仅有程序意义,而且有实体、价值判断的意义判断智慧乃每人生而具有,是本能评价:中西方虽然都强调自然与法律的关系,但结论却明显不同。
西方走向自然法与制定法的两分,突出理性的地位,而中国却走向天人合一,突出遵守伦理西方的两分法体现人类独立精神,上帝与人间合作分工,相对于自然(上帝),人类是独立的,拥有自主权中国的法律自然主义则缺乏独立精神,不承认人的相对独立性西方的理性崇拜体现为对人的尊重中国传统学说认为人有善性、恶性而无理性,无理性就无自主能力,当然无与上帝签约以及相互签约的能力5. 中国法律形成的途径及影响一、部族战争与中国法的形成法最初借征战而形成。
“刑始于兵” 中国古代法的最初形式主要是死刑与肉刑刑罚,最早都是在战争中使用。
禹刑、汤刑、九刑都与战争有直接关系。
部族征战还是古代司法官员和司法机构产生的重要渊源早期调整部族内部关系的规范主要是原始习惯,后来演变成礼,民事法律主要以礼的形式出现二、战争对中国法的影响(1)残暴性。
历代刑法志中所能看到的几乎都是残酷的刑罚(2)集团性。
早期的法主要用于外族,具有封闭性,缺乏社会性、正义性(3)军事独裁性。
早期法的主要内容是部族首领发布的训令,体现军事独裁的需要(4)重结果,轻程序6. 西方法律形成的途径及影响一、氏族内部斗争与古希腊法的形成法随着氏族内部斗争和改革而发展提修斯改革:中央管理机关的设立、一般民族法形成、社会阶层取代氏族血缘关系德古拉改革:成文法的制定梭伦改革:立法废除贵族政治世袭特权,进入“法律统治” 时代二、平民贵族斗争与罗马法的形成结语:西方法律是氏族内部的长期斗争、改革的结果,较少受到暴力干涉,民主共和直接由内部妥协产生三、氏族斗争对西方法的影响1、法主要从氏族内部的阶级对立所导致的改革而产生,法等同于国家,具有权威性2、法几乎等同于全部国家政治制度,内涵丰富,具有广泛性、普遍性的特征3、国家形成和发展,通过不断的改革和立法而实现,法在西方具有推动社会进步的杠杆作用,意味着文明进步4、法主要是社会阶层间妥协的结果,非一方强加于另一方的命令,具有正义、平等、权利等性质5、较早摆脱血缘伦理束缚,走上世俗化、契约化的道路6、法的产生程序是拟订议案后提交公民大会讨论通过,且受到外域文化影响,具有一定开放性7、重程序。
“程序优于权利”的传统形成7. 西方法律与基督教的关系宗教(基督教)对西方社会影响深刻,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等均具有明显的宗教色彩。
但这种影响不能与伦理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深度相比拟,西方法律并未被宗教所控制。
一、早期基督教与罗马法古希腊、罗马法形成早期,与其原始宗教、道德、习惯混同,具有神权法色彩。
在涉及法律问题时,人们常引用神意,司法仪式中渗透宗教仪式。
公元前5世纪,希腊哲学思想大变,哲学从宗教中分离,将法看成人类自身的创造。
罗马的人神分离则比较晚,前5世纪的《十二铜表法》仍然是法律与宗教混合。
公元前1世纪进入帝国阶段后,罗马的法律排除了原始宗教。
4世纪时又遭受基督教的冲击。
基督教起源于1世纪,313年米兰敕令发布,基督教得到罗马皇帝承认,392年成为罗马国教。
基督教对罗马法观念影响巨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法律分类。
此前人们认为法律只有两类,一是永恒的自然法,一是制定法。
永恒自然法是自然理性和人类正义的体现,制定法服从永恒法。
基督教则使人们相信,还存在体现神意的神法——永恒上帝法,世俗法律不仅要服从自然法,还要服从神法。
(2)犯罪理论。
在基督教产生以前,人们认为犯罪是个人对国家、社会的侵害,因个人堕落或社会不公而造成。
而基督教认为,罪并非个人行为的结果,而是祖先遗传的“原罪”,人类犯罪非外力所迫,乃本性使然。
(3)立法内容。
教徒编纂各种教令教规集,皇帝也不断就基督教事务立法,《查士丁尼》法典第1卷的内容就包括《教会法》等,但总体而言,由于教会实力有限,当时的教会法仍处于辅助地位。
二、中世纪:基督教的神圣化和法律化中世纪时期,基督教在西方具有重要法律地位。
随着西罗马的灭亡,蛮族征服了罗马,但罗马的基督教却反过来又征服了蛮族。
从西罗马灭亡到1640年,基督教经历了曲折发展、显赫和衰落的过程。
在教权与王权不断斗争的过程中,教会法的地位不断上升,在11~14世纪终于统一了欧洲法,凌驾于世俗法律之上,直到宗教改革运动时走向衰落。
教会法是基督教当局为基督教教会的组织管理而制订的法律,渊源于罗马法、《新约》、惯例、教皇和宗教大会的立法,以及具体案件的判决等,原来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教会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