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合集下载

安全生产相关刑法十三宗罪

安全生产相关刑法十三宗罪

安全生产相关刑法十三宗罪不管你是作业人员还是管理人员不管你是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还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必须明确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熟悉不要等受到法律惩罚时才后悔莫及今天我们就谈谈在《刑法》中涉及的煤矿安全相关的罪名。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刑法》第134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二、【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构成本罪要求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

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

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

(NEW)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NEW)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市电信分公司对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查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备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富安全,特拟订本规定:第二条依照国务院对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查的规定,对电信公司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以下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备、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例和本规定的规定,有渎职、渎职情况或许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赐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组成玩忽职责或许其余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四)重特大线路施工保护和设备保护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六)其余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查及其经济处罚,详细标准为:(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执行职责,致使伤亡事故发生,组成犯法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查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警示、记过、降级直至革职的行政处罚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以下的罚款。

(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执行职责,致使特大伤亡事故发生,赐予革职处罚并处 1 万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致使重要伤亡事故发生,赐予贬职处罚并处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致使职工伤亡事故发生,赐予警示或记过处罚并处 2 千以上 1 万以下罚款。

组成犯法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查刑事责任。

(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执行职责,违章指挥,致使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警示、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罚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组成犯法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查刑事责任。

(四)职工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致使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警示、记过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排除劳动合同,并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法罪名

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法罪名

【引以为戒】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法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

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

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1、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百重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如下:1、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度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问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答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扩展资料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版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权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安全生产法》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规定及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以下法律规定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辨析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辨析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辨析来源:上海刑事律师网时间:2011-04-05作者:admin一、概念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现代生产,愈来愈表现为协作、有序的状态,从而形成各行各业生产的系统化。

某个环节发生的问题,不仅仅是操作者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问题,并且往往直接关系到整个生产安全。

世界各国普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生产安全。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的教育、检查等方面作了规定。

此外,为了使各行业的安全生产规范化,国家陆续发布了《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防止沥青中毒办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

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活动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一般职工本人直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电力电厂集团公司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电力电厂集团公司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电力电厂集团公司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xx集团公司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加强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有效地防范电力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结合电力生产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及车间各岗位员工对下列重大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或负有主要、次要责任及事故扩大责任的,将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人身伤亡事故;2.重大设备损坏事故;3.火灾及爆炸事故;4.全厂停电责任事故;5.一类误操作事故;6.重大环境污染事故;7.重大交通事故;8.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第三条重大事故的具体标准:依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人身事故等级划分:1.1 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50人及以上者。

1.2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

1.3 人身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设备事故等级划分:2.1特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者。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者。

2.2重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者。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者。

*锅炉、汽机、发电机损坏40天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名牌出力。

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大40天。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输电线路、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损坏,30天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名牌出力。

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大30天。

*一次事故时2台机组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第四条依照有关规程制度的规定,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及车间各岗位员工应履行下列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015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安全生产

2015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安全生产

2015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案例1、安全生产事故案例2、安全生产事故案例主要内容事故的原因,经济损失(直接和间接),责任人(直接、主要),处理的结果,整改的措施等。

3、今年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2015年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考试通过了,2017年还要考安全生产专业实务吗2015年考的时候就安全管理没通过,其他三门都过了,今年最后那门叫安全生产专业实务,还要重新考吗?1、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zd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

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回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由于2016年未举行安全工程师考试,2015年考试成绩仍然有效,将会和2017年进行周期计算。

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时间为10月28、29日,报名时间大部分省份都是答7月底8月初,现在正是报名的时候,千万不要错过!4、人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的案例7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造成郑州陈砦冷库“5·5”特大货架倒塌事故的五名主要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周友凯、陈月新二人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各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杨国忠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马利江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刘永贵犯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4年5月5日,位于郑州市北郊陈砦村的郑州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所属的30号冷库房内发生货架坍塌事故,正在库房进行蒜薹分捡的34名民工被压在蒜薹和货架下,其中15人死亡。

经检察机关查明,2003年3月6日,根据陈砦村村委会主任、郑州北环实业总公司董事长陈扎根的决定,陈砦冷藏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认证的情况下,盲目与江苏省常熟市金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购买货架的合同。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安全生产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安全生产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1、什么是安全生产风险安全生产风险就是指通过识别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运用定性或定量的统计分析方法确定其风险严重程度,进而确定风险控制的优先顺序和风险控制措来施,以达到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目标而采取的措施和规定。

安全生产风险的处理方式如下:1、企源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

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帐。

2、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2)评审意见;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知概预算情况等;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5)竣工验收报告。

道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4、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2、国外对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是怎样控制的国外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的控制可以参考下面的这篇文章,也可以说是作业环境场所、能源管控及规范人员行为的安全管理控制,鄙人另加一条作业人员安全的协调与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涉及企业单位的方方面面,不是三言两语可以概括的,仅供参考!英国:制定和颁布安全法规英国是西方最早实现工业化的国家。

在长期的工业活动中,人们逐步认识到涉及危险物质的工业活动极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一些事故不仅对工人,而且对周边环境、甚至对远离事故现场的地方都会构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英国又是最早制定和颁布安全卫生法规的国家。

1974年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形成了英国现行的安全卫生立法框架。

根据这个框架,英国建立了两个机构——安全卫生委员会和安全卫生执行局,以保证安全卫生法规和各项条例的实施。

1974年Flix borough一家化学厂发生爆炸事故,揭开了英国预防重大事故的序幕。

这起事故使该工厂被夷为平地,28名工人死亡,工厂周围的设施遭受了极大破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震撼人心的教训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了许多成就,但也时常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

不论是湖南丰县火灾事故、山西矿井透水事故、甘肃校车坠崖事故还是天津港爆炸事故,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让人们深刻认识到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指因企事业单位、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或者技术规范、安全标准和安全操作程序,造成人员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

这些事故背后,通常都隐藏着曾经的疏忽、违法、违规乃至腐败等重大安全隐患。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带来的悲惨结果不仅给亲人带来巨大的痛苦,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重大影响。

在湖南丰县火灾事故中,因为消防措施不到位、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导致火灾的蔓延迅速,造成了多人死伤。

这起事故一经曝光,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愤怒和质疑。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山西矿井透水事故导致的矿工遇难人数庞大,给整个矿业产业链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而天津港爆炸事故更是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仅给事故现场所在的天津市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也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这些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虽然知道安全生产问
题的重要性,却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安全规定和制度存在侥幸心理,法纪观念淡薄等原因造成的。

受重金属污染的嵩阳河案件也是典型的例子。

原告方、被告方纷纷推卸责任,导致这起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不断升级,给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面对一系列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我们必须坚决采取措施,遏制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首先,要加强领导,确立不可动摇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领导干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只有层层压实责任,明确岗位职责,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事故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通过广泛发动群众、加强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安全事故中的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安全意识和风险预防能力。

另外,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执法。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的处罚,同时逐步完善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增加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最后,要加强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

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发展的同时,不能忽视安全生产问题。

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同时,我们也要深刻反思,以事故为鉴,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落实,为了美好的未来,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付出努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