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住建部令[2018]第37号和3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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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施工B I M第1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第37号2018年6月1日星期五修订背景☐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需要◼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安全发展”的理念。
◼十六届六中全会把安全生产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布局。
◼十七大提出“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制重大安全事故”◼十八大关于安全工作报告:强调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有效遏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方式;◼十九大进一步强调“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是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是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
◼住建部《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五大要点》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强调要企业建立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全面开展危大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2018年3月28日“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启动”专项治理行动坚持依法监管、改革创新、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重点从加强建筑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三方面加强治理。
☐是完善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的需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已有九年时间,很多方面亟需明确和调整,以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安全生产领域的五大工作要点: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加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城市管理监督。
主要内容: 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主要内容:深入推进改革发展,狠抓各项责任措施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重大及以上事故基本得到遏制;修订的主要内容87号文件共25条(危大)编制专项方案的范围及审核的要求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的范围和程序对建设单位的要求对施工单位的要求37号令现文件共七章40条对监理单位的要求对专家组的要求相关处罚管理的要求专项方案的内容对勘察单位的相关处罚规定对建设单位的相关处罚规定对设计单位的相关处罚规定对监理单位的相关处罚规定对主管部门的相关处罚规定总则前期保障专项施工方案现场安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建办质〔2018〕31号原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平安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平安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址人民政府要紧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以下特大平安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平安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平安事故;(四)民用爆炸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平安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平安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平安事故;(七)其他特大平安事故。
地址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平安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平安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惩罚、行政惩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特大平安事故的具体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址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方法,对本地域实施平安监督治理,保障本地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对本地域或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平安事故的发生、特大平安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帖处置负责。
第五条地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一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平安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要紧领导人或政府要紧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催促、检查本地域防范特大平安事故的工作。
会议应看成出决定并形成记要,会议确信的各项防范方法必需严格实施。
第六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对本地域容易发生特大平安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平安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方法,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需制定本地域特大平安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电信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2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员工因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由于监管不力、防范措施不到位,发生下列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对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重大事故;(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违反《珥陵镇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年终考核和政绩考核。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分管领域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
第八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臵、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加强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司全部部门以及相关联企业,包含领导职务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人员。
第三条定义1.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指因安全管理失误、设备设施缺陷、环境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重点资产损失的事故。
2.行政责任追究:指依据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惩罚和追究责任。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管理职责或直接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应依照职责分工明确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将责任明确告知相关人员。
2.各级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确保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得到落实。
第五条安全生产培训1.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包含但不限于安全操作、应急救援等培训。
2.各部门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六条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各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2.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依照程序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第七条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1.各部门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和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2.新设备的引进应经过安全评估和测试,符合安全规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3.各部门应定期进行设施和设备的运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2.考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安全培训情况等。
第九条考核结果反馈和奖惩1.考核结果应及时向相关责任人反馈,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2.对安全责任范围内存在的严重违规行为,将依照规定进行行政惩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在行政机关的监督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的制度。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管者的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管中责任不落实、未能尽职尽责,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后未及时处置,会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2. 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追究:生产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在事故发生时,如果生产经营者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会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3. 监管部门的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组织救援、处置事故,或者未能落实监管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者事故后续问题未能解决,会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4. 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评估单位等,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履行相关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后续问题未能解决,也会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加强安全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对于责任人,根据
其责任的轻重,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不同的行政处罚措施,以达到惩罚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NEW)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市电信分公司对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查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备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富安全,特拟订本规定:第二条依照国务院对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查的规定,对电信公司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以下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备、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例和本规定的规定,有渎职、渎职情况或许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赐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组成玩忽职责或许其余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四)重特大线路施工保护和设备保护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六)其余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查及其经济处罚,详细标准为:(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执行职责,致使伤亡事故发生,组成犯法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查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警示、记过、降级直至革职的行政处罚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以下的罚款。
(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执行职责,致使特大伤亡事故发生,赐予革职处罚并处 1 万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致使重要伤亡事故发生,赐予贬职处罚并处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致使职工伤亡事故发生,赐予警示或记过处罚并处 2 千以上 1 万以下罚款。
组成犯法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查刑事责任。
(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执行职责,违章指挥,致使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警示、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罚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组成犯法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查刑事责任。
(四)职工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致使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警示、记过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排除劳动合同,并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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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
定
###市电信分公司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电信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
(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2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员工因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本企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本企业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企业及有关部门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由企业主要领导人或者主要领导人委托企业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责任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企业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企业易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必须制定本单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本单位(部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九条各县(市)电信局及其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存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