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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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城市管理局、新郑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新郑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新郑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焰斌赵军胜徐滢【审理法官】王焰斌赵军胜徐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郑市城市管理局;新郑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当事人】新郑市城市管理局新郑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当事人-公司】新郑市城市管理局新郑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荆勇杰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徐九灵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朱旭兵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荆勇杰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徐九灵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朱旭兵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荆勇杰徐九灵朱旭兵【代理律所】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新郑市城市管理局;新郑市人民政府【被告】郑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中未规定责令限期拆除。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违法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拘留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中未规定责令限期拆除。

本案中,原新郑市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限期拆除作为行政处罚种类错误,应予纠正。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新郑市人民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07•【字号】沪规土资执规〔2015〕341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执规〔2015〕341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现将《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5月7日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结合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按《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手续规范且完备,并符合相关技术规定,拆除后会对市民生活产生较大影响,可通过限期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正的。

李电强、安国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电强、安国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电强、安国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9【案件字号】(2021)冀06行终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明褚铁军别道齐【审理法官】赵明褚铁军别道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电强;安国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安国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李电强安国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安国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电强【当事人-公司】安国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安国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孟立群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武倩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立群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武倩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立群宋新成武倩【代理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电强【被告】安国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安国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安国市执法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案涉强制拆除决定,该条内容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安国市执法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案涉强制拆除决定,该条内容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2•【字号】济政办发〔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2日济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及时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市级审批规划建设项目的批后监管和行政处罚工作,对市直管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对各区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区长(管委会主任)是本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主要职责是:(一)确定本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明确辖区乡镇政府(街道管委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管委会)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实施拆除;(二)处理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任务目标。

郭春凤、吉安市吉州区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春凤、吉安市吉州区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春凤、吉安市吉州区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赣08行终1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颜莉罗英秀钟君林【审理法官】颜莉罗英秀钟君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春凤;吉安市吉州区城市管理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郭春凤吉安市吉州区城市管理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郭春凤【当事人-公司】吉安市吉州区城市管理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刘勇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夏丽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阙晓珉江西求正沃德(吉安)律师事务所;朱永祺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勇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夏丽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阙晓珉江西求正沃德(吉安)律师事务所朱永祺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勇进夏丽丽阙晓珉朱永祺【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江西求正沃德(吉安)律师事务所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郭春凤【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城市管理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合法性审查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

本规定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限制从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日内协商解决,并制作保存协商记录;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执法机关指定管辖,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报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范围,主要是涉及规划管理( )范围和涉及规划管理对象范围。

A.地域B.权限C.法定D.保护【答案】 A2、根据《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的规定,城市污水处理一般应达到( )生化处理标准。

A.特级B.二级C.一级D.三级【答案】 B3、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于属于其他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行政复议人。

A.5B.7C.10D.15【答案】 B4、对《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B.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C.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D.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答案】 D5、根据《城乡规划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核发()。

A.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D.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答案】 C6、如果某镇的某项镇规划建筑总面积是5000㎡,可容纳4000人,其建设用地面积是10000㎡,该项目的容积率是( )。

A.5000/10000B.10000/5000C.10000/4000D.4000/100007、下列解释中,不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表述是()。

A.规划条件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B.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所有权属、地块使用年限、出让方式、转让条件等C.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D.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答案】 B8、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规定,不属于城市用电负荷分类的是( )A.第一产业用电B.第二产业用电C.第三产业用电D.综合用电【答案】 D9、根据《环境保护法》,以下需要国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的是()。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一)》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一)》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一)》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执法监督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豫法政办〔2018〕10号)要求,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我厅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一)》。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厅法规处联系。

2018年8月22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一)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六、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删去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将“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修改为“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将“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修改为“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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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设行为产生违法建筑,违章建筑在各个城市中或多或少均有存在,有些城市甚至大量存在,我国城市建设量中有十分之一以上的违章建筑。

事实上,对违法建筑的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此乃“过罚相当”原则。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由于违法建设是一广义的概念,所以规划执法部门在执行该条款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过于随意,甚至成为行政执法中脱缰的野马。

为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订《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规划处罚指导意见》)。

笔者对《规划处罚指导意见》的法理依据及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以助规划执法人员、政府法制人员、法官在处理规划处罚案件时拓宽少许思路。

一、比例原则乃该指导意见的法理依据2004年初步估计全国拥有66亿平方米“小产权房”(属于广义的违法建筑),曾一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务院责成国土资源部牵头十四个部委研究拿出解决方案,现已提交国务院至今没有结论。

违法建筑包括存留违法建筑和在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处理应当区分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可以改正。

笔者认为《规划处罚指导意见》不仅为存留违法建筑即“小产权房”处理提供依据,而且为在建违法建筑的处罚提供精准的法律依据。

该指导意见并非空穴来风,既具有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法律依据,又具有宪法行政法比例原则的理论依据。

在行政执法中,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度原则,它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兼顾执法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保护,如果执法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则这种损害应被尽可能地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平衡和比例。

比例原则包含“三性”:(1)适当性。

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应有助于行政目的之实现,否则即违反适当性。

如某地规划部门长期不予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多单位和个人在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便进行施工建设,待建筑物建成之后,有关部门采取罚款了事。

规划执法部门所采取的罚款处罚实际上已经沦为变相收费,无助于实现维护城乡规划秩序目的之实现。

(2)必要性(亦称最小损害性)。

即在有多种同样可达成行政目标之方法可供选择时,行政机关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的方式,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否则即违反必要性。

(3)均衡性。

行政机关采取的方法对相对人权益造成的侵害不得与欲实现之目的显失均衡,两者之间应保持相对均衡的关系,否则即违反均衡性要求。

可见,比例原则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也是对行政机关审慎善意行使权力之要求,其为诚信原则之内容,应属当然。

《规划处罚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显然,对违法建筑区分处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是该指导意见的精髓。

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二、尚可采取改正的处理《规划处罚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了尚可改正的情形:(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情形。

《规划处罚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首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在执法实践中,查封并不能震慑违法行为人甚至不能起到暂时性控制违法建设的作用,原因是缺乏查封后权力对接,有人责怪立法缺失。

事实上,规划执法部门享有查处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可以实施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施工现场、查封施工设备、发出停工通知书等行政强制措施,但是,由于违法行为人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在实施的强制措施很难达到遏制私搭滥建的理想效果,给城乡建设管理增加难度。

规划执法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后,相对人撕毁封条继续施工,破坏了封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以妨碍执行公务为由,依法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以警察权间接维护规划执法部门执法的权威性,实现治理违法建筑的目标。

但是,公安部2011年3月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

一些基层公安派出所认为,只要沾上“拆”字,视乎就是非警务活动,对待规划执法妨碍公务的行为唯恐躲之不及。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的职责受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范调整,不因为一个通知、一份文件就改变了公安机关的职权。

因此,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协助城乡规划执法,也是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内容之一,公安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维护规划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现实中,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措施后,行政相对人仍然继续施工的,规划执法部门不能直接拆除“违法建筑”,否者,就属于以违法制裁违法,这被指与依法行政要求相悖。

《规划处罚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许多地方,规划处罚权和规划许可权分离,由不同的部门行使,能否补办规划手续,规划局说了算,所以规划处罚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征求规划许可部门的意见,复函明确可以补办手续后,规划处罚部门再作出“责令补办手续”的处罚决定。

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规划处罚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

这样就把违法建筑整改与金钱罚的实施进行区分,目的是为了防止“以罚代拆”现象。

一些地方的执法机关由于人员超编,存在自收自支现象,在执法中仅仅盯着罚款,不在监督改正方面狠下功夫,而以罚款了事,行政相对人交点罚款,便理直气壮了。

这种执法间接纵容了违法建设,是一种渎职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纪委监察、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三、无法改正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规划处罚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具体包括:(1)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2)没有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

《规划处罚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首先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将强制停止违法建设施工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单体建筑是相对于建筑群而说的,建筑群中每一个独立的、不可分割部分的建筑物均可称为单体建筑。

行政处罚时,坚持最小损害原则,针对独立的、不可分割部分的建筑物单体进行行政处罚。

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对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能拆除的,可以作出“没收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指向新建、扩建、改建并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

新建、扩建、改建并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违法建筑已经销售的,按照该单体出售所得价款计算违法收入,处罚没收该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规划处罚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局的有关规定,在界定“违法所得”时应当扣除建筑材料和人工费的成本。

处罚机关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在依法拆除或者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城乡规划法虽然规定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可以申请人民政府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但是,根据最高法院一贯的态度,双轨制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原则上不受理,不得已只能申请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即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以申请政府为主,合法房屋征收的强制拆除应依法申请法院来实施,这样就有一科学的分工,减少法院的压力。

尽管如此,特殊情况下,法院强制执行比政府强制执行的效果好、风险小。

例如,某违法建筑内居住有老人、残疾人,如果政府强制拆除存在较大风险,如果由法院执行,法院可以作出执行裁定,被执行人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通过司法拘留的威慑力,达到拆除违法建筑的目的,避免强制拆除时自焚事件的发生。

没收违法所得的强制执行涉及金融强制权力,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人民法院享有查询、冻结、划转银行存款的权力,而人民政府没有上述权力,故只能申请人民法院。

四、处罚时效违法建设行为追求违法建筑结果,违法建筑结果依赖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筑结果与违法建设行为密不可分,违法建设行为的“违法性”与违法建筑结果有因果关系,类似于刑法理论中的结果犯,实施违法建设行为一定产生违法建筑,如果行为人为了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所作的准备,比如购买建筑材料、准备施工工具等,称之为“行为预备”,不宜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城乡规划法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在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时,并两年内未被执法机关发现,客观上形成的违法建筑已经超过两年,不能认为超过处罚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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