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要点
微信作为证据要准备什么

微信作为证据要准备什么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晓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属于电子证据,但晓佳不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不能使用终端设备登陆其微信账户进行过程演示,无法证明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对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晓佳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
并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
法官在此提醒,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之后,大家就可以放心“删记录”了。
电子证据作为新型的证据形式,相对传统的证据来说可篡改性是比较大的,往往可以通过各式各样的软件(如Photoshop)对内容进行删改,这样就没有办法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从而达到证明目的。
因此,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三点: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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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

微信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微信作为一种社交媒体工具,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交流手段之一。
在法律诉讼中,微信也被广泛运用作为证据,特别是在家庭纠纷、劳动纠纷、债务纠纷等案件中,微信的证据价值愈加凸显,下面我将详细分析微信作为诉讼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应用。
一、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规定1、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当事人有关书面协议、书面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并应当在诉讼参照前向对方提出请求收回。
当事人有关口头协议、口头证据应当在诉讼参照前向对方提出请求在庭审中当庭作出,或者提交有关书证证实。
”可见,微信聊天记录无论是口头协议还是口头证据,都应当在诉讼参照前向对方提出请求在庭审中当庭作出,或者提交有关书证证实。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存储在信息系统或者其他电子设备中、以数据形式表现的电子文书、电子数据以及其他与电子文书、电子数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电子文件,经查验与其主张内容一致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如果符合上述法规要求,即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经过查验,防止伪造或篡改。
二、如何维护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价值1、保留原始消息在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的情况下,保留原始的聊天记录至关重要。
在保留聊天记录时,需要先截图保存,并且同时要保存源代码以防篡改。
在纠纷发生前需要保存完整的聊天记录,而不是事后根据需要选择性保存。
2、注意时间顺序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按照时间顺序保存,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果聊天记录中存在缺漏或时间顺序不正确,很可能会对证据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3、查验备份若微信聊天记录存在于双方的备份中,需要检查账号是否有被黑客攻击的迹象,确保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需要保管好备份文件,防止被篡改或遗失。
三、微信作为证据的实际应用案例1、个人破产案件中的微信聊天记录2015年,某公司因债务追偿将负责人诉至法院。
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及法院指导案例

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及法院指导案例近些年来,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使用得比较频繁。
那么手机短信、微信是否会被人民法院采纳呢?根据本人多年法律实践经验,并非所有的手机短信、微信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符合条件要求的手机短信、微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上述法律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赤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手机短信、微信是以手机为信息传播终端与载体的文本或图片,其本质是一种数据信息流,属于数据电文的范畴。
由于手机短信能够有效第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同时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等,其能够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因此手机短信、微信符合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的形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结合指导案例谈谈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注意的问题北京法院指导案例《原告杨春宁与被告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将手机短信作为定案依据之一。
微信聊天记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甲方】:【乙方】: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微信作为一款社交软件,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重要的电子证据,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微信聊天记录的法律规定较为复杂,本聊天记录旨在探讨微信聊天记录的法律规定,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使用微信聊天记录。
二、微信聊天记录的性质1. 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属于电子证据范畴。
2. 证明力微信聊天记录具有证明力,但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以下因素:(1)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聊天记录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篡改、伪造等情况。
(2)聊天记录的完整性:聊天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失、遗漏等情况。
(3)聊天记录的关联性: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
三、微信聊天记录的法律规定1. 采集与提取(1)采集:当事人有权自行采集微信聊天记录,但需确保采集过程合法、合规。
(2)提取:提取微信聊天记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尊重他人隐私:不得非法获取、传播他人微信聊天记录。
②保护证据完整性:提取过程中不得对聊天记录进行篡改、删除。
③确保证据安全性:提取后的聊天记录应妥善保管,防止泄露、丢失。
2. 证据保全(1)证据保全的目的:确保微信聊天记录在诉讼过程中能够作为有效证据。
(2)证据保全的方法:①备份:将微信聊天记录备份至电脑、硬盘等存储设备。
②公证:将微信聊天记录提交至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③鉴定: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鉴定。
3. 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1)证据交换: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院要求交换微信聊天记录。
(2)质证:对方当事人对微信聊天记录提出异议时,法院可要求进行质证。
(3)证明力: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规则进行认定。
四、微信聊天记录的法律风险1. 隐私泄露:非法获取、传播他人微信聊天记录,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绝不是截图那么简单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绝不是截图那么简单微信聊天记录是否是有效证据?这个问题的答案需要到民事诉讼法中去找。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八种,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我们今天要谈的主角微信聊天记录即属于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种类。
无论属于何种证据,认定证据的效力主要是以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个方面。
合法性即要求依法取得、来源合法,最直观的要求是证据的获得不能侵犯他人隐私;真实性要求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真实,不能是伪造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要证明事实密切相关。
因此可以明确,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法定证据种类,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它的证据效力要经过证据“三性”的检验,才能成为有效证据。
关于微信记录取证的方式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证据这点已经明确,下面就要讲讲它是否能够经得起证据“三性”的检验,作为提供证据方来说,能够做的就是在主体和内容上证明这份证据真实有效。
1. 主体上:证明双方的身份简单来说就是要证明你的微信是你的,对方的微信是他的。
提供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第一步就是要证明你的微信是你的。
最直接的做法是在庭审中直接在法官面前登陆,并展示登陆界面、微信界面个人信息及朋友圈内容进行辅助证明。
下面就要证明对方的微信是他的。
大多数人可能会说,从微信头像、微信名、朋友圈的照片、注册的手机号就能够判断对方的身份。
其实不然,昵称可以任意修改,注册的微信号是自己随意设置的。
现在的微信还没有实行实名制,换个名字和头像、复制朋友圈就可以精准模仿。
注册的手机号也不一定是本人的。
更有甚者,有的人通过“聊天生成器”生成聊天记录。
所以,你必须证明他的微信是他的(逻辑上有点不对,但确实是这样)。
如果对方承认微信号是自己的,那就不用再加以举证。
如果对方不予认可或者不到庭,那只能通过你的手机微信查找对方用户、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是否是名字简称等身份指向性内容固定对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法律要点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法律要点很多网友提出疑问?微信作为当下最为常用的通讯工具什么样的微信记录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随便截几张图就能当作呈堂证供吗?一、微信证据的表现形式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连接和转账支付信息。
01文字微信记录。
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
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
02图片微信记录。
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
03语音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04视频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05网络链接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06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二、如何保存微信证据虽然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熟悉具体操作步骤,仅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很可能不被法庭认可。
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这个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一)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要注意什么?1.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
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
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没有劳动合同只有微信记录

随着科技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的重要沟通工具。
在劳动合同方面,微信记录也逐渐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话题。
那么,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微信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并给出建议。
一、微信记录的法律效力1. 微信记录属于电子证据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证据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微信记录在法律上是具有证据力的。
2. 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使用条件。
要使微信记录具有证据力,需满足以下条件:(1)微信记录真实可靠,未被篡改;(2)微信记录的内容清晰、明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3)微信记录的发出者和接收者身份能够得到确认。
3. 微信记录在劳动合同纠纷中的使用。
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微信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事项的证据。
但是,微信记录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二、如何确保微信记录的法律效力1. 保持微信记录的真实性。
要确保微信记录的真实性,首先要确保微信账号的真实性,避免使用虚假账号;其次,要妥善保管微信记录,防止记录被篡改或删除。
2. 提高微信记录的清晰度。
微信记录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能够直接证明待证事实。
因此,在发送微信消息时,要尽量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达。
3. 确认微信记录的发出者和接收者身份。
为保证微信记录的证据力,需要确认发出者和接收者的身份。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确认:(1)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2)双方在微信聊天中的自我介绍;(3)第三方证据佐证,如通话录音、短信等。
4. 收集和保存微信记录。
在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要及时收集和保存与争议事项相关的微信记录。
可以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并注明截图时间、双方身份等信息。
同时,要注意保存原始的微信记录,避免因手机故障、误操作等原因导致记录丢失。
三、建议1. 虽然微信记录在法律上具有证据力,但仍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审查标准。
以下为具体分析:一、微信聊天记录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询问、讯问等方式收集证据,也可以搜查、检查、审查文件、物品、场所等获取证据。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但须符合可以作为证据的规定所规定的条件。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微信聊天记录是否能作为定案依据,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微信聊天记录的审查标准作为法律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查标准,才能够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以下为具体分析:1. 真实性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需要证明记录的真实性。
因此,需要对记录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以确定记录内容与时间的真实性。
这方面需要考虑以下几点:(1)是否存在记录篡改、伪造的情况;(2)聊天记录涉及的时间是否与案件发生的时间相符;(3)聊天记录内容是否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 合法性审查微信聊天记录的获取需要考虑其合法性。
如果微信聊天记录是侵犯个人隐私的产物,则其使用就会受到限制。
因此,需要对聊天记录的获取进行审查,以确定记录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
合法手段具体包括:(1)根据法律规定执法;(2)相关人员的同意或授权;(3)聊天记录公开或泄露。
三、微信聊天记录使用案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来使用,以下为具体案例:1. 某刑事案件中,警方通过对嫌疑人使用的微信账号进行侦查,最终获得了对方和另一名嫌疑人的聊天记录,并将其作为证据。
在审查中,警方证明了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将其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2. 在某离婚案中,双方为了证明对方不负责任的行为,将双方在微信上的聊天记录提供给法院。
审查后,法院发现该聊天记录真实存在,并且没有违反个人隐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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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
目前,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的聊天软件,被广泛使用,尤其是年轻人群体。
微信聊天记录就承载了很多的功能,例如支付功能,文件传输功能,商务合作功能等。
微信平台上面的信息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
那么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微信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表现形式之一,还需满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
二.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如何认定?
针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的如何认定?
1. 微信主体的认定,是否是本人使用?
(1)通过对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可以确定微信号是本人操作。
(2)微信号与实名制的手机号码是否一致。
(3)微信头像是否为使用人本人头像,头像是否清晰,面部特征是否跟当事人高度一致。
(4)当事人网络实名信息是否与电子邮箱发出的微信聊天记录一致。
(5)是否是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主体信息。
2. 微信记录证据的合法性认定问题
(1)主体合法:
证据主体合法。
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
对证据主体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
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特点,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
(2)形式合法:
证据形式合法。
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取得方式合法:
证据取得方式合法。
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方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
例如,利用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如他人的隐私权,商业秘密或是国家秘密等。
常见的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证据取得方式是所谓偷录、偷拍。
(4)程序合法:
证据程序合法。
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使用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
《最高人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经过质证,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 微信聊天记录的关联性问题。
微信聊天记录应保留案件相关联的证据材料,如聊天记录的事实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反映双方的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是否明确。
综上所述,微信聊天记录在满足证据“三性”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