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犯罪中的身份(一)

合集下载

【司考】考点共同犯罪之间接正犯、狭义共犯(星考点)

【司考】考点共同犯罪之间接正犯、狭义共犯(星考点)

基本概念1.间接正犯:行为人通过强制、欺骗等手段支配、控制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犯罪主体,就是间接正犯。

2.共犯独立性说:共犯的可罚性在于共犯的行为本身,共犯成立犯罪不一定要求正犯者着手实行犯罪,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

共犯独立性说的重要理由是共犯主观上具有教唆或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这是主观主义立场。

3.共犯从属性说:共犯成立犯罪至少要求正犯者着手实行了犯罪,并使法益受到具体、紧迫的危险。

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行被教唆的罪,教唆者不成立犯罪;如果被帮助的人没有实行被帮助的罪,帮助者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4.未遂的教唆:指教唆他人实施没有任何法益侵害的危险性的行为。

5.间接教唆:是指教唆教唆者的情况,教唆行为本身也是犯罪行为,故教唆他人实施教唆犯罪的,仍然是教唆犯。

对于间接教唆的也应按教唆犯处罚。

6.帮助犯:指帮助正犯实行犯罪的人。

7.共犯的正犯化:刑法将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规定为单独的正犯行为,并为其设置了独立的法定刑,属于共犯的正犯化,包括教唆犯的正犯化和帮助犯的正犯化。

重点考点详解一、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

(一)间接正犯的基本概念1.间接正犯表现为强制他人实行犯罪,或利用他人的错误支配犯罪事实。

2.间接正犯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间接正犯不一定现场参与共同实施行为,但必须对被利用者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承担责任。

(二)间接正犯的类型1.被利用者欠缺构成要件要素(1)行为无价值论认为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是有意识的行为:利用他人的反射举动或睡梦中的动作实现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有意性不属于行为的要素,此种情况成立教唆犯。

(2)真正的身份犯如果利用者没有参与实施构成要件实现的行为,则属于间接正犯;如果利用者参与实施了支配法益侵害事实的行为,则属于直接正犯。

2.被利用者具有违法阻却事由(1)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区分是否支配犯罪事实(2)利用被害人的自我侵害行为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由于不能认定被害人对自己的法益侵害具有违法性,故应认定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定义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传统刑法理论:○行为人为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指各行为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2)①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有作为与不作为。

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共同的行为;二是共同的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②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③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可能是行为人共同实施实行行为,也可能是分担实施不同的行为,即有人实施实行行为,有人实施组织行为,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这些都是共同犯罪。

★共谋,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施特定的犯罪而进行的谋议,可能是策划实施犯罪,也可能是商讨如何实施犯罪,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可见共谋本身就是共同犯罪行为,所以参与犯罪谋议而未参与犯罪实行,应当认为构成共同犯罪。

(3)★共同实施的犯罪中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后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和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1)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

【免费下载】 刑法总论 共同犯罪

【免费下载】 刑法总论 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一、概述(一)概念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行为人为二人以上首先,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其次,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注意:(1)间接正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问题(2)共同犯罪在犯罪主体方面有时还涉及到犯罪人的身份单位犯罪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如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2、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都是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①共同的作为,如甲、乙共同动手抢劫丙的财物②共同的不作为,如甲、乙夫妻二人共同遗弃年老有病的父亲丙,致丙走投无路而自杀③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保安与意图盗窃人按照事前约定,在盗窃时,保安佯装睡觉,不加制止,致盗窃人盗窃大量财物(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①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实行犯≠行为(犯罪行为,包括实行、组织、教唆、帮助行为)人实行行为≠行为②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③教唆行为,即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采用其他办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④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4)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1)共同的认识(认识因素)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论共同犯罪

论共同犯罪

论共同犯罪【摘要】共同犯罪在刑法总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刑法实践中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由于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对其判断有一定的难度。

本文主要是对共同犯罪的构成、特殊的共同犯罪的类型以及如何脱离共同犯罪作了简要的概述,从而更好的区分为共同犯罪,掌握好共同犯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的认定;共犯的脱离;承继的共犯;教唆犯关于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即为共犯。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理论上有两要件说[1]三要件说[2]和四要件说[3]。

共犯需要处罚的依据是各共犯人“引起”了侵害,侵害了受害人的法益。

其中实行犯是单独引起或者是共同引起的侵害,而教唆犯和帮助犯则是间接引起。

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成为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

并且各共犯人作为一个整体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会具有物理的或者是心理的因果关系。

所以认定共同犯罪有一定的复杂性。

一、首先要先明确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的集中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共同过失的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

如,甲、乙共同将石头推下山,砸死了在山下的丙。

此时两人没有故意,属于共同过失,因为没有共同的故意,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一方为故意,另一方为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犯。

(三)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四)同时犯不成立共犯。

甲和乙,没有意思联络,共同在商场枪杀丙。

致丙死亡。

甲和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以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五)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超出了共同犯意的范围,超出部分不成立共犯。

甲教唆乙去丙家盗窃,被并发现,乙为了逃避抓捕,暴力致丙重伤。

甲乙在盗窃构成共犯。

但对于抢劫罪,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乙单独构成抢劫罪。

(六)事前无通谋的事后的窝藏、销赃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甲盗窃乙汽车一辆,丙是甲的好友,为甲盗窃的车辆重新喷漆,乙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主犯从犯的认定是怎样的?

主犯从犯的认定是怎样的?

主犯从犯的认定是怎样的?主从犯一般是出现在共同犯罪当中,而除了这两种身份外,还有教唆犯与胁从犯。

实际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需要对共同犯罪认定身份作出认定,其中不同身份下对其的处罚原则不一样。

那究竟主犯从犯的认定是怎样的呢?下文中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情形认定为主犯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二)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

“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

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

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

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从犯应该如何认定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

认定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或者辅助的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

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属于从犯,例如:参与盗窃时望风放哨、拉运赃物。

参与杀人时带路,帮助排除障碍,把被害人吸引出来等。

《刑事审判参考》: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共谋”

《刑事审判参考》: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共谋”

《刑事审判参考》: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共谋”【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前沿,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254号执笔: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天敏王飞审编:高憬宏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冉国成,男,1974 年出生,大专文化,原系重庆市黔江区金洞乡人民政府林业站副站长。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 2002 年 10 月 16 日被逮捕。

被告人冉儒超,男,1970 年出生,农民。

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2 年10 月 16 日被逮捕。

被告人冉鸿雁,男,1980 年出生,农民。

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2年 10 月 17 日被逮捕。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被告人冉国成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冉儒超、冉鸿雁犯包庇罪,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1 年 4 月 10 日,被告人冉国成与本乡杨家村村民何玉均因赌博纠纷发生斗殴,冉被何打伤,遂对何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案发前,冉国成曾先后3 次对其胞兄冉儒超流露“要搞(指报复)何玉均”,但冉儒超对此一直未置可否。

2002 年 9 月 11 日 23 时许,冉国成与冉儒超、冉鸿雁在其家中喝酒时,金洞乡政府林业站打来电话,称有人在非法贩运木材,要求冉国成立即前去查处。

接电话后,冉国成突发当晚杀死何玉均的念头。

于是,便从家中携带一把砍刀,并邀约冉儒超、冉鸿雁陪同执行查处任务。

冉儒超看见冉国成携带的砍刀后,问为何带刀,冉国成含糊搪塞。

执行完任务后,三人到乡政府外小吃摊吃夜宵的过程中,冉国成借故离开,潜入在附近居住的被害人何玉均的卧室,持随身携带的砍刀向熟睡中的何玉均猛砍 20 余刀,致其当即死亡。

与此同时,金洞乡政府干部罗军出来看见冉国成的摩托车后,向冉儒超和冉鸿雁打听冉国成的去向,冉儒超便安排冉鸿雁和罗军在附近寻找冉国成。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第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不知情而照办。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如果没有过失就无罪。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本应按规定检查针剂,但因为过于相信医生的权威而未检查并照办。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例如,甲不知道丙坐在高档穿衣镜后面,而乙知道,乙为了杀死丙,唆使甲向穿衣镜开枪,穿衣镜被打碎,丙也中弹身亡。

吉林大学法学院真题完整

吉林大学法学院真题完整

吉林大学法学院真题完整版(98--2004)98> 一,简答:> 1.马克思主义法学在适用价值分析方法时必须遵循哪些原则?> 2.什么是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3.如何理解法律实现的含义?> 4.怎么认识法治是人类进步的必然选择?> 二,论述:> 1.论执法>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的理论优势和特点。

>>99> 一.名词解释> 1.立法目的> 2.法律清理> 3.执法> 4.法律原则> 5.法律实效> 二.简答> 1.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 2.法律实现的含义> 3.司法的功能> 三.论述> 1.法律规范的效力> 2.法律价值的特征>>> 2000> 一.简答题> 1.从价值判断看,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什么关系?> 2.如何认定法律规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民守法的根据和理由是什么?> 二.论述题> 1.法治是人类进步的自然选择> 2.法律价值的特征>>> 2001> 1.从法的位阶角度,论法的效力> 2.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 3.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观> 4.权利与义务的推定> 5.以我国加入WTO为背景,论述中国的法律改革>> 2002> 1.权利在社会运行中的界限> 2.近现代法治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 3.法的作用机制> 4.德治,法治,法制的含义和相互联系> 5.论法律制裁的前提条件> 6.论中国法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 2003> 一.名词解释> 1.法律移植> 2.立法> 3.法的目的价值> 二.简答> 1.简述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2.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3.法律调整的局限性> 4.法律的强制性> 5.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 三.辨析> 1.宣告失踪是否是构成性规则> 2.人民政协的监督是否属于法制监督> 3.凡是物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自治条例,单行条列> 四.论述> 1.科学技术对法律的作用> 2.结合十六大报告中加强法律监督,加强执法,加强保护人权的论述,谈谈其中蕴涵的法理思想>>>>>> 1998> 一.概念区分:> 1.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消权>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3.遗嘱继承与遗赠> 二.什么是行经合同?当事人双方权义有哪些?> 三.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物权制度的必要性?> 四.试述代理关系中连带责任> 五.试述债的终止> 六.试述典权与质权及附买回权的买卖关系>> 1999> 一.简答> 1.民法财产权的立法体系?> 2.表见代理的基本理论及基本规则> 3.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4.民事责任竟合的法律效果> 5.债权的成立及效力> 6.债的转移及效力> 二.论述> 1.试述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 2.试述法人行为的本质及特征?>> 2000> 一.概念区分> 1.撤消权与解除权> 2.相邻权与地仡权> 3.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4.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责任请求权> 二.论述> 1.意思表示瑕疵及法律后果> 2.民法解释方法>> 2001> 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2.无权代理的法定条件和成立条件> 3.物权行为无因性> 4.地上权概述和我国法律规定之不足> 5.典权制度评说>> 2002> 一.名词区别> 1.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2.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 3.公平责任与无过失责任> 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二.分析> 1.我国民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试用我国民法有关规定和现行法有关规定评析>> 2.A以某交易行为在某转让人处取得标的物占有,就认为自己取得所有权,认为任何人不得以所有物请求返还,请用民法有关规定分析此情况何时不成立?> 三.论述> 1.论民事权利与民事权益的关系> 2.完全赔偿原则> 四.写作> 自拟题目,试述自己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观点(1000字)>>> 2003经济法综合> 一.名词解释> 1.典权> 2.代位继承> 3.格式条款> 4.亲权>> 二简答> 1.民法对人权保护的表现> 2.物权的公信力> 三.论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及其与意思自治的关系> 2.民事法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三者的关系>> 2003国际法综合(民商部分)> 1.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2.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3.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异同> 4.试论合同中的买回权> 5.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003宪法> 1.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2.简述立法机关违宪审查的作用> 3.如何理解宪法是对特定人利益的保护> 4.简述司法独立原则> 5.简述82年修宪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 6.结合宪法发展的历史,论述宪政建设的世界性和民族性>>> 1997> 1.述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2.简述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种类> 3.简述间接故意杀人与伤害致死的异同> 4.简述侵占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5.述刑法中先减后并与先并后减> 二.论述> 1.试论共同犯罪的形式> 2.试论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1998> 一.简答> 1.简述未遂犯的基本类型> 2.简述新刑法典对于自首制度的修改> 3.简述新刑法对于死刑规定的修改> 4.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及行为方式> 二.论述> 1.试析受贿罪与商业受贿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区别> 2.试论身份犯的学理类型及其与共同犯罪的关系>>> 1999> 一.概念区分> 1.连续犯与继续犯> 2.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3.奸淫幼女罪与嫖宿幼女罪> 4.减刑与减轻处罚> 二论述> 1.正当防卫的时机条件> 2.自首的概念.特征和处罚原则> 3.试述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利益>> 2000> 一.概念区分> 1.先减后并与先并后减> 2.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 3.空白罪状和引证罪状> 二.简答> 1.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 2.伪证罪与包庀罪>> 三.论述> 1.论死刑的减轻处罚制度> 2.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2001> 一.概念区分> 1.死缓与缓期执行> 2.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 3.减刑与减轻处罚> 4.连续犯与接续犯> 二.简答> 1.特殊防卫权概念与特征> 2.贪污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三.论述> 1.论共同犯罪中的身份犯> 2.论强奸罪的加重犯>>> 2002> 一.概念区分> 1.作为与不作为>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伪劣注册商标罪> 3.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 4.法条竟合与想象竟合>> 二.法条分析> 运用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分析刑法365条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购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是受贿罪的规定>> 三.论述> 1.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2.自首与立功的异同2004年综合卷(法理宪法)一、简答1、法学中实证分析方法的基本特点和和具体形态(10分)2、法产生的基本标志(10分)3、简述法的规范作用(20分)二、论述法的价值的涵义(25)分三、论述法的局限性(25分)四、加入WTO对中国的影响(25分)五.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特征(10分)六、简述宪法实施的保障(25分)2004年综合(刑法,民法)一、30分1 简述累犯与特别再犯的关系2 间析为抢劫而盗窃枪支尚未着手实行行为就因意志意外原因停止的定性3 挪用公款与贪污的区别二、试论停止重复侵害行为的性质(25分)三、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适用条件的异同(20分)四、简述(30分)1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2 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3 法人在清算期间的性质五、试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25分)六、试述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关系(20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共同犯罪中的身份(一)【摘要】犯罪主体的不同身份能够对共同犯罪的性质产生影响。

中外刑法通说主张的共犯从属于正犯的观点,较好地解决了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

对于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其定罪可分为:非身份者教唆、帮助身份者的共犯关系;非身份者与身份者共同实行或组织实行的共犯关系;身份者教唆、帮助非身份者实行的共犯关系等情况进行。

【关键词】共同犯罪;身份;正犯;共犯【英文摘要】Thedifferentstatusofsubjectofcrimecanaffecttheaccusationofjointcrime.Thereviewoftheaccompl iceaccessorytotheprincipaloffenderbybothforeigncriminalspecialistsanddomesticones,properlyresolvesadjudgingforjointcrime.Forthecondemnationofthepureidentitycrimesinjointcri me,itCanbedefinedinthefollowingthreetypes:thenonidentitydefendantabettingorhelpingthestatusaccusedtooffend,thenonidentitydefendantoffendingwithororganizingthestatusaccusedtocommitanoffence,thestatusaccusedabettingorhelpingthenonidentitydefendanttooffend.【英文关键词】jointcrime;status;principaloffender;jointoffenders一、问题之提出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犯罪类型都是以单独犯罪形式出现的,其中大量是由一定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身份犯,如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

这些罪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因主体要件不符,非身份人无论如何不能构成身份犯。

但司法实践中,非身份者与身份者相互勾结犯罪的现象大量存在。

如何处理这些没有身份的人与有身份的人的共同犯罪,就是共犯和身份的问题。

但是,我国刑法总则中对身份之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没有规定,司法实务部门对这类共同犯罪的定罪处罚可谓千姿百态。

有的认定为共同身份犯罪,有的分别定罪,还有的定为非身份共犯。

因为立法的缺位和司法的乱象,理论研究就显得极为迫切和必要,使得该论题成为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

二、身份·身份犯“身份”一词在《现代汉语大词典》中的解释是:“身份,也作‘身分’:(1)指人在社会上或法律上的地位、资格。

(2)身价。

也指受人尊重的地位。

(3)人在特定的环境、场合或事件中所处的地位。

(4)方言。

质地;质量。

”至于“身份”与“身分”的关系,学者研究认为,自古以来只有“身分”一词,而没有“身份”这一写法。

只是近现代以来,才有人把“身分”写作“身份”,后来因为权威字典、词典等因素的作用,“身份”的写法才流行起来。

{1}17可见,“身份”与“身分”通假,可以通用,是一个词意的两种写法。

从一般意义上讲,身份是指人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出身、地位和资格。

我国刑法中虽然有大量身份性条文,但没有明确的“身份”概念及涵义。

但有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则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日本刑法》第65条中的“身份”;《德国刑法典》第28条的“特别的个人本身要素”;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第31条的“身份或其他特定关系”,等等。

日本刑法学者对何谓身份都按照判例,认为刑法上的身份,不仅限于男女的性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差别、亲属关系、公务员的资格等,而是指凡是和一定犯罪行为有关的人身关系的特殊地位或状态。

刑法,将所有由于行为人的特征而对犯罪的成立以及刑罚的轻重产生影响的情况,都作为身份。

{2}335、{3}183、{4}93、{5}335在这种广义定义之下,判例甚至将“营利目的”也纳入到身份范围之内。

只是理论上对此点仍有争议而未成定论。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身份则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在广义上理解身份,谓之为“犯人一身所具有之资格、地位或状态”;有的在较广意义上理解身份,认为身份“指专属于犯人所具有之特定资格及人身关系”;更有学者在狭义上理解身份,称之为“行为人所具有之特定资格”。

台湾实务界从严格的实用主义立场出发,区分身份关系和其他特定关系,认为身份指行为人本身所具有之特定资格。

有由于自然关系者,如性别;有由于血缘关系者,如亲属;有由于社会或契约者,如公务员、医师、律师等。

而其他特定关系,指行为人本身所具有之特殊事实,实际上身份亦可包含于特定关系中。

此种特定关系,较之身份关系,更为扩张,亦为补充身份涵义之不足。

{6}如转化强盗罪中的盗窃犯、诈骗犯、暴行犯。

因为身份和特定关系总体上来说都属于身份关系,可知台湾学者对身份总的是作广义理解的。

可见,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基于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对身份概念作了很宽泛的理解,凡能影响行为主体的违法性或有责性的一系列主客事实、特征等都可认为是身份。

我国刑法学者对身份的概念也多从广义的角度理解。

如陈兴良教授指出:法律明文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是刑法中的身份。

并归纳出刑法中身份的三个特征:(1)事实特征:刑法中的身份是一定的个人要素。

(2)本质特征:刑法中的身份必须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

(3)法律特征:刑法中的身份必须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

{7}312杜国强博士认为:所谓刑法中的身份,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刑事责任有无或大小的特定的个人要素。

{8}53马克昌教授认为,刑法中的身份,指行为人所具有的影响定罪量刑的特定资格或人身状况。

身份具有如下特征:(1)事实特征,即行为人具有的特定资格或人身状况。

(2)法律特征,即这种特定资格或人身状况影响定罪或量刑。

所谓影响定罪,即这种特定资格或人身状况影响某种犯罪能否成立。

所谓影响量刑,即这种特定资格或人身状况影响对行为人判处刑罚的轻重以至是否免除刑罚。

{9}579何秉松教授认为特定身份是指一切与一定犯罪行为有关的、主体在一定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某些生理、病理特征。

{10}201赵秉志教授主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状态,例如,公务、军人、男女、亲属、在押犯等。

{11}270显然,上述观点都将所有影响定罪与量刑的人的特定资格、状态作为身份的要素,范围极为广泛。

但前二种观点同时也将作为犯罪对象的人的身份因素包括在刑法中的身份之中,但依据我国刑法分则对有关身份犯罪的规定,刑法中的身份应为犯罪主体之身份,似不应将一切入(即包括了行为人和对象人)的特定资格或状态作为刑法中的身份。

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的杀害尊亲属罪的“尊亲属”就不能认为是我国刑法中的身份,因为这是行为对象的一种身份。

但“尊亲属”却是日本和台湾地区刑法中的“身份”。

可见,后三种观点关于身份的内涵与外延是大体相同的,也是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

基于我国刑法理论通说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和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大陆刑法中的身份,是指刑法规定的、影响犯罪主体定罪量刑的行为人的特定资格或人身状况。

因此,国外刑法中争论的“目的”等主观的因素不能成为刑法中的身份。

关于身份的分类,我国刑法理论界的具体看法虽不一致,但都同意对身份作如下二种基本分类:(1)法律身份与事实身份。

前者是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后者是基于一定的事实情况或关系而形成的身份。

(2)构成身份与加减身份。

构成身份又称为定罪身份,是指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某些犯罪,以犯罪主体的一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这种身份是刑事责任有无的基础,直接影响犯罪的成立。

加减身份又称为量刑身份,指我国刑法中凡是以身份作为量刑轻重的根据,身份决定刑事责任的大小。

凡因身份而影响刑事责任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依据构成身份和加减身份的分类,可将这类犯罪分为纯正身份犯和不纯正身份犯。

纯正身份犯是指,行为人由于具有一定身份才具有可罚性的犯罪,也称为构成的身份犯。

如受贿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不纯正身份犯是指,行为人没有一定身份也能够成立犯罪,但由于具有身份而使其法定刑变得较轻或较重的犯罪,也叫加减的身份犯。

如《刑法》第238条前三款分别规定了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致人伤残、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犯罪的情况,在第四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就是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殊身份而致刑罚加重的,是加减身份犯。

三、共同犯罪之正犯·共犯与主犯·从犯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也被简称为共犯,虽是一种数人实施犯罪的法律现象,但根本落脚点仍在于犯罪事实。

然而,我国《刑法》出于区分各个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大小的目的,主要是以共同犯罪人所起的作用为分类标准,同时兼顾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9}539分别以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可以认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要是以“作用大小”这种价值判断为前提的。

与此形成对比,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所谓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这是最广义的共犯概念。

又可分为任意的共犯与必要的共犯。

必要的共犯,是指刑法分则或者其他刑罚法规所规定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犯罪。

不为刑法总则所规定。

一般认为,必要的共犯包括对向犯与多众犯。

所谓任意的共犯,是指在法律上预定为单独犯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

任意的共犯又分为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三种形态。

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一起被称为广义的共犯,其中的教唆犯与帮助犯则被称为狭义的共犯。

{12}286—287我国学者通常认为国外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采三分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三种:正犯(或共同正犯)、教唆犯和从犯。

大多是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为标准进行的。

{9}536—537显然,这种观点仅指对共犯人的分类,分类标准主要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样态这一事实判断为基础。

但是,中外不少学者认为,共犯不仅仅是共犯人的分类,而且也是共犯参与形态的分类。

事实上,在采取正犯与共犯分离体系的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理论上对于正犯与共犯是犯罪人还是犯罪形态,没有作严格的区分,易言之,正犯与共犯在有的场合是指犯罪人,有的场合则是指犯罪形态。

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刑法分则中,各个具体犯罪类型是以规定单独犯的既遂类型为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