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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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考 生:
指导老师:
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内容提要]:共同犯罪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是一种复杂的犯罪,但在构成要件上,仍
以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为前提,其成立条件也有别于单独犯罪,即必须是
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必须有共同的行为。正确认识共同犯罪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有助于加深对共同犯罪的理解。
关健词:共同犯罪 犯罪构成 身份 认识错误 犯罪形态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根据刑法
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
定义科学地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为处理共同犯罪提供了法律
依据,为理论上研究共同犯罪指明了方向。
要深刻理解共同犯罪,我们必须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共同犯
罪主客观统一性。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
为,而且二者之间具有统一性。二是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是
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的一个整体,不是个人
行为的简单相加。三是共同犯罪的类型、共同犯罪人的差异性。共同
犯罪的类型不同,其违法便不同。共同犯罪有二个以上的共犯人,但
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各共犯人行为的有责性不
同,因而需要区别对等。
(二)共同犯罪与构成要件有关系
通常共同犯罪,仍以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为前
提,即“二人以上”是符合行为主体要件的人;“共同故意”必须是
某种犯罪的故意,“共同行为”必须是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如此等等。所以从构成要件上的意义上说,共同犯罪并没有什么特殊
性。但是,由于犯罪概念本身具有不同的含义,所以,共同犯罪也可
能仅指具备构成要件该当生、违法性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但应注意的是,由于犯罪概念本身具有不同的含义,所以共同犯
罪也可能仅指具备构成要件该当生、违法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例如:
16周岁的甲应15周岁的乙的要求,为乙入室盗窃望风。在这种情况
下,应认为甲乙成立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甲具备有责性,因而是共同犯罪(盗窃)中的从犯。由于乙没有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对乙不能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共同犯罪应以符合同一个构成要件为前提。但是,二人以上在同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分别具有不同的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
的,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或者说,只要二人以上的行为符合某一
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使对二人以上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也不影响共
同犯罪的成立。例如:甲教唆乙在路边抢劫,而乙在接受教唆后入室
抢劫的,在抢劫的故意与犯罪行为这一点上是共同的,因而成立抢劫
罪的共犯。只是对甲乙适用的法定刑不同。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指共同犯罪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成立
必须具备的条件,它揭示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至于共同犯罪
构成什么罪,则取决于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行为符合何种具体犯
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
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一)必须二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即二人共同故意犯罪时便
可成立共同犯罪。“二人”是最低要求。至于“以上”至多少人,则
并无限制。由于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故两人以上
的单位以及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的犯罪,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上述条件以及刑法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以下两点特别值
得注意:
1.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没有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
成共同犯罪。利用者被称为间接正犯。
2.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
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必须有共同故意
1.共同故意的含义
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故意”当然是犯罪的故意;
“共同”不仅具有“相同”的含义,而且具有“合意”的含义。“共
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
共犯人具有意思联络。
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的发生。所谓相同的犯罪故意,
则指各共犯人均对同一罪或同几罪(共同犯数罪时)持有故意,而且
这种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
内容完全相同。就故意形式而言,双方均为直接故意、双方均为间接
故意时,只要是同一犯罪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就故意的具体
内容来说,只要求各共犯人具有内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实行犯与教唆犯的故意,在具体内容上就有差异,但不影响共
同犯罪的成立。
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
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值得研究的是“片面共犯”。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
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
和自己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可能存在三种情况:一是片面的共同实行,
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例如,乙正欲对丙实施
强奸行为时,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将丙打伤,乙得以顺
利实施奸淫行为。二是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
唆的情况。例如,甲将乙的妻子丙与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枪放在乙
的桌子上,乙发现后立即产生杀人故意,将丙杀死。三是片面帮助,
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例如,甲明知乙在追杀
丙,由于其与丙有仇,便暗中设置障碍物将丙绊倒,从而使乙顺利地
杀害丙。对此如何处理,中外刑法理论上都存在较大争议。有人否认
片面共犯的概念,认为所有片面共犯都成立共同犯罪;有人只承认片
面教唆犯与片面帮助犯;有人仅承认片面帮助犯。我国刑法理论大多
肯定片面帮助犯。
2.没有共同故意的情形
根据“共同故意”这一条件的要求,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
①共同过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之所以比单独犯罪
具有更大的法益侵害性,在于它是基于共同犯罪故意结成的犯罪活动
的整体。而过失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共同犯罪所要求的那种整体性。共
同过失犯罪时,只要根据各人过失犯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即可,不
需要以共同犯罪论处(参见刑法第25条第2款)
②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如看守所值班
武警擅离职守,重大案犯趁机脱逃。前者为过失,后者为故意,客观
上虽然有一定联系,但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意(过失)行为与无罪过
行为,更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③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
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情况。例如,甲、乙二人趁商店
失火之机,不谋而合在现时到失火地点窃取商品。由于二人主观上没
有过意思联络,故不成立共同犯罪。
④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
共同犯罪。例如,甲先到丙家窃取电视机,乙后到丙家窃取摩托车。
二人虽然实施了相同的盗窃行为,且都是在丙家作案,但由于缺乏“共
同”故意,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
⑤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例如,甲教唆乙盗
窃丙女的财物,乙除实施盗窃行为之外,还强奸了丙女,甲对此毫不
知情。甲、乙固然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但不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
罪。
⑥事前无通谋,事后实施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
者是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的,
则成立共同犯罪(参见刑法第310条第2款)
(三)必须有共同行为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是侵害法益的行为,
因此,成立共同犯罪当然要求有共同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
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
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整体。“共
同行为”意味着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
分。在发生了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各共犯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
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可以肯定各共犯人的行为与结果之
间具有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共同作为,
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作为;二是不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不
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时作为,部分
共犯人的行为时不作为。
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可能表现为四种情况:一是实行行为,按
照通说,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二是组织行为,即
组织、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三是教唆行为,即故意唆使他人
犯罪的行为;四是帮助行为,即对实行犯罪起辅佐作用的行为。
三、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一)共同犯罪与身份
A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即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
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B 不真
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不具有加减(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身份的人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的不真正身份犯时,固然构成
共同犯罪,但刑法关于刑罚的加减规定也仅适用于具有加减身份的
人,而不适用于不具有加减身份的人。事实上,除了身份以外,对于
其他特定的主观要素与共同犯罪的关系,也应按上述结论处理。
(二)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是相当复杂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
还没有展开研究。如果共犯人具有法律认识或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
也适用处理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但共同犯罪的认识
错误也存在特殊之处,下面略举几例加以说明。
例一,甲、乙共谋杀害在某博物馆工作的丙,并同时举枪向丙
射击,甲击中了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乙没有击中任何目标。这是一
种共同正犯,由于甲、乙对丙有共同杀人故意,但没有造成丙的死亡,
故成立杀人未遂的共同犯罪,甲的行为另触犯了过失损毁珍贵文物
罪,过失犯罪不构成共犯,故已不成立该罪的共犯。甲的行为又是一
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想象竟合犯,故对甲实际上只能以杀人未遂论
处。
例二、部分共同犯人对另一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性质产生认识错
误时,应当在两种犯罪性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