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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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4•【字号】泸市府发〔2004〕83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04〕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泸州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四日泸州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和标准第三章申请、审批程序第四章农村医疗救助服务第五章基金的筹集和发放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农村医疗救助工作,逐步解决农村特困群众看病难、就医难的问题,提高农村特困群众的健康水平,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1号)和四川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川民救〔2004〕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农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平稳运行。

(二)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开始实施。

(三)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在起步阶段从易到难,从少到多,低标准起步。

(四)采取政府资助、社会捐助和个人负担相结合,以自我负担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救助。

(五)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政府分级负责制,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时、动态管理和便民的原则。

(六)已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方,农村医疗救助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

泸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

泸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

《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近日,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印发了《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广大参保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政策,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过去,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不一致,且政策散见于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根据《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46号)等规定,为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门诊特殊疾病的定义是什么?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维持治疗,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三、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分类是什么?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我市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实行分类管理,分为Ⅰ类门诊特殊疾病和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具体如下。

Ⅰ类: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先天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糖尿病、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结核病、癫痫、慢性肝炎、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肾病综合征、痛风、青光眼、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病、肾功衰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期、精神类疾病(双向情感障碍、抑郁症、躁狂症和癫痫所致精神障碍)Ⅱ类:恶性肿瘤放化疗期、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耐多药肺结核、肾功衰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血友病、小儿脑瘫、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办法》出台后,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一致,且在原有政策基础上,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有所增加。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13]38号【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1.04【实施日期】2013.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泸市府发[2013]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管理和保障水平,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围绕“六个突破,四年翻番”工作大局,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按照“应保尽保、分类救助、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

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一)科学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进一步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民政部门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要随着保障标准的提高而同步增长。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认定标准的,可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各区县民政部门应于2015年底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评估和认定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4.27
•【字号】泸市府发[2017]20号
•【施行日期】2017.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7]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脱贫攻坚工作精神,实现“五年集中攻坚,提前一年脱贫”的总体目标,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妥善安排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提高补助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全市7个区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5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500元。

(二)全市7个区县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由每人每年3200元调整为每
人每年3400元。

二、调整执行时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起始日期为2017年1月1日。

三、相关要求
(一)各区县继续完善城乡低保补差模式,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户为单位,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补助金额,并按月社会化发放。

(二)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城乡低保的投入力度,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办法,确保提高补助水平的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三)本通知自2017年5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下次调标前,最长不超过5年。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7日。

泸州市医疗保险类型 Microsoft Word 文档

泸州市医疗保险类型 Microsoft Word 文档

泸州市医疗保险类型分析一、医疗保险含义及分类:(1)医疗保险:是医疗费用保险的简称,是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它是健康保险的主要内容之一。

(2)医保分类:普通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险中保险责任最广泛的一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

普通医疗保险一般采用团体方式承保,或者作为个人长期寿险的附加责任承保。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作为意外伤害保险(基本险)的附加责任,个人和团体都可以投保,不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

住院医疗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不负责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费,可以团体投保,也可以个人投保。

特种疾病保险: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为保险事故。

当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患某种特定疾病时,保险人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经济需要。

手术医疗保险:属于单项医疗保险,只负责被保险人因施行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不论是门诊手术治疗还是住院手术治疗。

二、泸州市居民情况:泸州地处四川盆地南缘,位于川、滇、黔、渝四省市结合部,长江、沱江两江交汇处,辖四县三区,幅员面积12.249平方公里,根据泸州市统计局显示,2010年泸州市常住人口4218426人,其中非农业人口64.26万人。

目前泸州市主要分布有以下几大医院,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泸州市人民医院、泸州市中医院、泸州市第二、第三人民医院、泸州市精神病医院以及泸州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等。

三、泸州市人民主要投保的几种医保类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遭受经济损失而建立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承受的经济风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一,是广大城镇职工在生病就医过程中享有的一项基本待遇,有了此项保险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城镇职工在生病就医费用上的经济负担。

最新-2019年四川泸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出台 精品

最新-2019年四川泸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出台 精品

2019年四川泸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出台《办法》将41种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只要是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该《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据悉,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维持治疗,并纳入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参保人员向认定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应填写《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以及病史等相关资料。

长期居住在泸州市统筹地区外的参保人员,应填写《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认定标准要求的相关资料,由所属单位或参保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统一向参保地医保局申报,医保局组织专家评审确认。

Ⅰ类门诊特殊疾病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期除外申报期为每年3月和9月,认定时间为4月和10月;Ⅰ类门诊特殊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期和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即时申报,3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

患Ⅰ类门诊特殊疾病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到Ⅰ类门诊特殊疾病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定点药店需严格按实际购药情况上传数据,不得串换药品、虚记费用。

患Ⅱ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治疗机构就医,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收治参保人员,核对有关证件,制定治疗方案,填写《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Ⅱ类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方案表》,不得超范围治疗、超量开药。

按统账结合费率缴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享受Ⅰ类门诊特殊疾病和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以个人身份按单建统筹费率缴费参加职工医保的,只享受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Ⅰ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分甲乙类,由医保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限额支付。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03•【字号】泸市府发〔2001〕170号•【施行日期】200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01〕1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泸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三日泸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需求,化解职工高额医疗风险,根据国发〔1998〕44号及川府发〔1999〕3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参加了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均应参加市本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二)补充医疗保险选择商业性团体保险方式,受理单位团体参保,不接受个人参保。

(三)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为代理投保人,受参保单位和职工委托向保险公司团体投保。

(四)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作为补充医疗保险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政策指导、监督协调及保费调整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的管理监督。

二、保费标准及资金来源(一)补充医疗保险2001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6元,以后根据保险金的收支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缴费方式为参保时一次缴清。

保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的元月1日起,到当年12月31 止。

当年缴费,当年享受待遇。

(二)资金来源:经审核批准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负担,其他事业单位由单位自有资金负担;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列入成本;中央及省属驻泸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泸市府办发〔2019〕72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泸市府办发〔2019〕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川医保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泸州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并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一干多支”“治蜀兴川”发展战略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任务目标合并实施两项保险,能有效整合基金和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服务效能,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通过实现“四个统一、两个确保”,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合并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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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根据《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泸市府发〔2014〕43号)(下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称职工医保)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高校中的大中专学生及长期居住本市并办理了居、暂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中小学、中专、技术学校、职业高中的外地户籍在校学生(下称城乡居民),可在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参保缴费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缴纳下一年的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城乡居民按下列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一) 城乡居民(含家庭成员中的中小学、中专、技术学校、职业高中的所有在校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外地户籍人员在居(暂)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高校中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中小学、中专、技术学校、职业高中的外地户籍在校学生由所属学校按第一档标准集中组织参保缴费。

新参保城乡居民,需提供《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外地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居、暂住证。

新生婴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二) 居民年龄以本人有效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参保或续保缴费待遇享受年度的年龄计算以享受待遇年度的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

第五条城乡居民参保时,属于低保对象、Ⅰ至Ⅱ级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符合计划生育奖补政策等的参保城乡居民,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根据当年民政、残联或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的困难对象名单,在参保城乡居民申报登记时先进行身份确认后再办理参保手续。

第六条参保城乡居民户籍、学籍在泸州市境内跨县(区)转移并连续参保缴费的,转入地连续计算待遇年限;参保城乡居民发生变更或死亡后,由学校、乡镇(街道)及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

不论是否享受待遇,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政府对城乡居民缴费参保的补助由中央、省、市、区县财政补助构成,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参保城乡居民城镇户籍、农村户籍的实际参保人数,从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城居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称新农合)的财政补助渠道申请。

第八条高校中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参保政府补助资金,按高校财务隶属关系和管理关系,除上级补助外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其中,低保和重度残疾学生特殊补助,由高校所在区县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解决。

第九条长期居住本市并办理了居、暂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按所选档次的筹资标准由个人全额缴费(包括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

第十条基本医疗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按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规定执行;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或医保谈判价格执行。

今后国家、省或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特殊医疗 (一)依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单项检查200元及以上,治疗500元及以上、手术费1000元及以上的项目和部分特殊检查费(如CT、彩超、体外反博、脑电图、脑血流图、脑地形图等及诊疗项目部分支付费用的项目)为乙类项目。

按第一档标准缴费的城乡居民,乙类项目和乙类药品的50%纳入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按第二档标准缴费的城乡居民,乙类项目和乙类药品的70%纳入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二)属于基本医疗范围的高值医用耗材(单价1000元及以上),其报销标准参照该项目的国产价格,确定该项目在我市的医疗保险的最高限价。

在最高限价以内,按第一档标准缴费的城乡居民,高值医用耗材的50%纳入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按第二档标准缴费的城乡居民,高值医用耗材的70%纳入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三)按第一档标准缴费的城乡居民,康复理疗项目的50%纳入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按第二档标准缴费的城乡居民,康复理疗项目的70%纳入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第十二条参保城乡居民发生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恶性肿瘤手术、放疗、化疗;慢性白血病;精神分裂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重大疾病,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住院起付线就高(所住最高级别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包括异地就医的起付标准)计算一次。

第十三条普通门诊统筹管理 (一)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使用和管理。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适时进行调整。

当年未使用的门诊统筹资金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对未连续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从未连续缴费的当年起,将其本人未使用的门诊统筹历年累计余额调整为统筹基金,不再结转使用。

(二)定额报销资金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组成部分,不属于个人所有,实行单独核算,管理到人。

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共享,但使用时需提供家庭成员的有效证件 (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

(三)定额报销资金用于支付城乡居民、家庭成员的住院自付费用或市内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下同)、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站)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普通门诊在定额报销额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五)高校中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按原高校普通门诊统筹有关规定执行。

(六)参保城乡居民原新农合的家庭账户余额,须先使用完后才能按规定报销普通门诊费用。

(七)参保城乡居民因户籍变更等在市内跨区县参保的,在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关系市内区县转移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其普通门诊定额报销结余资金进行数据转移,各区县年终清算划拨资金。

第十四条门诊慢性疾病管理 (一)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疾病的病种及诊断标准、申报审批等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和重症疾病范围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6〕6号)执行。

对各区县在实施市级统筹前取得门诊慢性病资格的人员,由区县医保局向市医保局申报,经审核确定后,按照锁人头、锁病种的原则予以保留,待遇标准按市级统筹政策执行。

(二)符合享受慢性病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人员,在市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以上级别的公立医疗机构和精神病专科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每年申报门诊基本医疗费2000元,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70%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400元。

当年未达到申报限额的不能跨年度结转使用。

(三)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门诊慢性疾病患者,在本人普通门诊统筹资金先全额支付后,按照医嘱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费用,确认病种与诊疗相符,在市内实行现场结算。

(四)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慢性疾病的,按一种且以最高限额结算标准的门诊慢病实行限额结算。

(五)当年统筹基金支付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再继续享受门诊慢性疾病医疗待遇。

第十五条门诊重大疾病医疗待遇 (一)参保城乡居民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放疗、白血病、精神分裂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以及帕金森氏病所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视同住院医疗费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一个统筹年度个人承担500元起付标准,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70%报销。

(二)符合门诊重大疾病的参保城乡居民,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后,按照医嘱在备案的市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精神病、肾病专科医院以及结核病、艾滋病专业治疗机构门诊,或备案的供药机构购买的抗排异药物,享受门诊重大疾病医疗待遇。

第十六条新生儿独立参保缴费的,享受独立的医疗待遇;随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母(父)亲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出生当年的医疗待遇按其母(父)亲的标准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与其母(父)亲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 (一)参保城乡居民需转市外医院治疗的,原则上由统筹地区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泸州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诊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医院临床科室、医保办负责人和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并报经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后方可转院。

急、危、重症参保患者急需转院的,可先行转院,在出院前补办转院审批手续。

未办理转院审批手续的,其住院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且该部分医疗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二)参保城乡居民因长期异地居住、外出务工生病住院的,原则上选择当地二级及以下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治疗;因探亲、旅游等情况在市外急诊住院的,可就近治疗。

以上两种情形需在出院前通过电话告知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有关病情、诊断、就诊医院科室、床号、住院科室电话等情况,出院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对未申报或未同意的,其住院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且该部分医疗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三)参保城乡居民转往市外治疗的,原则上选择当地二级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治疗,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统一执行异地报销标准。

(四)高校中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在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在我市境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一按本地住院标准结算。

(五)参保城乡居民在市外住院或转往市外就诊的医疗费用,其就诊医院与我市实现了联网的实行现场即时结算;与我市未实现联网的,到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区县、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申请报销截止时间为次年2月底。

提供资料:住院病历资料(盖有医院鲜章的复印件)、出院证、发票原件、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盖有医院鲜章)、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薄)和银行开户行账号等相关资料。

长期异地居住、务工、探亲、旅游人员需提供就医地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行为真实性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正常分娩、剖宫产还需提供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和婴儿出生证。

第十八条意外伤害住院审批和就医结算 (一)参保城乡居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参保城乡居民因意外伤害,本地住院在就诊医院领取《申报表》并如实填写,交就诊医院;异地住院须填写《申报表》,经受伤地相关机构盖章确认后,交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就诊医院诊治科室会同医院医保科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后,符合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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