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抽逃出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法中的抽逃出资

1.抽逃出资的形式

外国人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以资金控股等方式控制内资企业。当内资企业发生纠纷时,外国人不得以最惠国待遇等优惠条件抽逃出资。

公司股东将注册资金购买原材料、机器,资金转化为资产,此时的出资仍在公司的控制下,资本是否仍然等价是市场行为,不能理

解为注册资本完全不能使用。

2.禁止抽逃出资的意义

禁止抽逃出资将保障公司的经营,防止公司成为一个空壳。公司要以诚信的原则生产经营,不得欺诈普通的百姓。

只有在一定的资金保证下,公司的所有环节才能顺利运转。禁止抽逃出资,能防止公司释放出大量的债务,增加社会恶性债务。

禁止抽逃出资是保障公司持续性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员工福利、劳动报酬需要公司以一定的财力支撑。员工创造财富后通过取得劳

动力价值得到一定的社会积累。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将损害员工的切

身利益,破坏社会生产的链条。

3.抽逃出资的动向

抽逃一般是抽出资金比例较大的行为,较长时间无法补足的情况。股东将资金全部支付个人债务,出资明显不能收回。为了公司利益

偶尔动用注册资金,在短期内返还的,一般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罪名构成

主体要件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于由于某种过失造成虚

假出资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例如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出现一些

误差造成的虚假出资等。这是因为货币以外的财产价值不能自我表现,且经常在变动中,有些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本身的使用价值

和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评估误差较难

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

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会在事实上使公司的注册册资本大大

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甚或陷于虚无,从而使公司成为在事实上没

有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的空壳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资或股本的

行为,实质上是对其他股东的擅自单方解约,这种单方解约的当然

后果也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并易导致公司因难以正常运营而终止。

由于公司是当前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商事主体,因而公司的

注册资本、股本及其设立与终止是否稳定,对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

的交易秩序极为重要。惟其如此,广义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认

足并缴足出资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外,还包括受到欺

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其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公司的客户单位、用

户单位、合作单位等社会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约相对人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