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意见湖北省加强环境保护的若

合集下载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21修正)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21修正)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标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饮用水水源保护特别规定第四章水生态修复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管理第六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汉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汉江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十堰市、神农架林区、襄阳市、荆门市、随州市、孝感市、潜江市、天门市、仙桃市、武汉市境内汉江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协同联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将政府投入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支持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督促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0.12•【字号】鄂环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5〕1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环保部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排污许可制度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

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对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污染源管理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专班,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环保部对排污权交易试点省市的相关要求,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

二、切实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一)明确核发权限。

全省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省厅对全省排污许可证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各市(州)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国控、省控、市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其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二)实行分类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应对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总量和浓度双控制,除明确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必须把重点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总量控制指标和特征污染物的控制要求通过排污许可证下达到排污单位。

对其他排污单位,以浓度控制为主,逐步向浓度、总量双控制过渡。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量按照核定的排污权下达。

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按规定须通过交易获得。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0•【字号】鄂政办发〔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0日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管理负责。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发布、保护和管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勘界、日常监管、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调整。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研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生态环境厅落实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生态环境厅落实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生态环境厅落实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24.05.27 • 【字 号】鄂环办〔2024〕10号 • 【施行日期】2024.05.2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

正文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生态环境厅落实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环办〔2024〕10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专员办、厅属各单位: 《省生态环境厅落实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经厅党组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5月27日

省生态环境厅落实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省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大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抓好《小流域综合治理2024年工作计划》落实,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围绕“生态美、产业强、百姓富”的治理目标,2024年6月前,推进完成5条小流域综合治理试点工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2024年各市、州(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实施1条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主抓的综合治理小流域,各市、州组织有治理任务的县(市、区)至少启动实施1条综合治理的小流域。2025年底前全省形成加快推进的工作格局,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到2027年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完成试点工作 督促指导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咸宁市、恩施州加快完成5个试点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开展试点成效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自评估报告。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评估,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形成试点工作评估报告,进一步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模式。(责任领导:潘晓洁,责任部门:流域处,完成时限:2024 年6月底前) (二)印发指导意见和技术指引 1.印发工作模板和技术指引。修改完善统筹规划一套图、技术支撑一指引、评价指标一张表、治理任务一清单的“四个一”工作模板和《湖北省小流域综合治理技术指引》,报省委专题会审议后印发实施。(责任领导:潘晓洁,责任部门:流域处、环科院,完成时限:2024 年4月底前) 2.报请省委、省政府出台指导意见。修改完善《湖北省小流域综合治理指导意见》,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办公厅印发。(责任领导:潘晓洁,责任部门:流域处,完成时限:2024 年5月底前) (三)开展治理清单筛选和工作培训 1.根据小流域定义内涵,组织全省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摸底调查和筛选,形成小流域综合治理清单和分布图,明确年度目标任务,指导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流域边界划定。各市、州(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明确1条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主抓的综合治理小流域。配合省水利厅开展江汉平原水网区建设研究。(责任领导:潘晓洁,责任部门:流域处、环科院,完成时限:2024 年5月底前) 2.举办全省公务员履职能力示范培训小流域综合治理专题班,重点围绕小流域综合治理内涵要求、规划编制、技术指引等,对市、县开展培训。(责任领导:郭新明、潘晓洁,责任部门:人事处、流域处,完成时限:2024 年6月底前) (四)召开现场推进部署会 开展现场推进会选点调研,制定现场推进会方案,加强与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对接,会同相关地方做好现场会的筹备。(责任领导:潘晓洁,责任部门:流域处,完成时限:2024 年6月底前) (五)全面推进治理,完成年度治理任务。各市、州针对年度综合治理的小流域,组织开展现场摸底调查,制定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落实职责分工,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按照“四个一”工作模板,全面启动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厅相关处室单位结合职责,加强现场调研指导,合力推进重点工作落实。(责任领导:潘晓洁,责任部门:流域处、相关处室单位,完成时限:2024 年12月底前) (六)强化工作融合,统筹推进重点任务落实 1.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环境综合整治。结合小流域综合治理实际,因地制宜加快小流域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探索经济实用的技术路径,解决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入河问题,明显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积极谋划小流域综合治理农村污水治理项目,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小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责任领导:万丽华,责任部门:土壤处,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落实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结合全省环境分区管控优化调整,指导地方在小流域综合治理单元中落实落细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责任领导:周水华,责任部门:环评处、环科院,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完善小流域综合治理水环境监测。指导地方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水环境监测,完善监测点位,加强日常监测和趋势分析,探索开展水生态监测,做好小流域综合治理水环境质量改善成效评估。(责任领导:郭新明,责任部门:监测处、监测中心站,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强化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生态环境监管。加强源头治污,开展小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分类实施整治。强化小流域范围内自然保护地监管,严格生态红线监督。加强小流域环境执法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责任领导:郭新明、万丽华、潘晓洁,责任部门:流域处、生态处、执法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加强项目谋划和争取资金支持。指导地方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水污染防治、EOD等相关项目谋划,积极争取相关资金支持。(责任领导:周水华、潘晓洁,责任部门:水处、财务处,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工作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处室、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认识小流域综合治理是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落实落地的重要抓手,是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程,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的重要举措,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小流域综合治理相关各项工作。 (二)成立工作专班。实体化运行省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厅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厅分管领导、协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专班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指导组。综合协调组设在流域处,技术指导组设在省环科院,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实行统一管理。切实发挥专班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技术指导。组织省级专家技术组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相关技术研讨,加强地方巡回技术指导帮扶,为全面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调度评估。加强重点工作进展及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调度,做好定期向省委专题会汇报准备。联合开展现场督促帮扶,确保任务举措落地见效。研究小流域综合治理评估体系,按年度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做好评估结果应用。 (五)加强宣传发动,推进共同缔造。加大对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思想认识。推进共同缔造,广泛发动社会参与,形成小流域综合治理良好氛围。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鄂环办[2013]240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鄂环办[2013]240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我厅“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坚持以下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三)集体研究决定原则;(四)广泛征求意见原则。

第二章决策形式及事项范围第三条“三重一大”决策以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两种形式进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厅党组会议决策的事项: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2.厅系统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以及国家安全、机要保密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方面重大事项;3.以厅党组名义向省委呈报的重要请示、报告;4.厅党组成员及厅级干部的分工确定与调整,厅系统公务员考录工作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及其试用期满转正和任职;5.厅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发展规划;6.审定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完成情况;7.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与变更,厅系统人员编制增减与调整;8.厅系统管理制度的审定、修改和废止;9.厅系统干部出国(境)公务活动计划;10.省环境保护政府奖候选获奖集体和个人建议、全省环保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审定及向外单位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候选对象;11.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厅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12.推荐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有关津贴人选;13.处理厅系统干部违法违纪案件;14.其他需要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保护和治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保护和治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保护和治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6•【文号】发改地区〔2021〕1617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保护和治理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21〕1617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发展改革委:湖泊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长江经济带范围内湖泊水系众多,分布有我国五大淡水湖。

作为河流生态系统的关键要素,鄱阳湖、洞庭湖、太湖、巢湖、洱海、滇池等重要湖泊水量丰富,在保障长江经济带生态、水资源、防洪等安全和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以来,沿江省市在大力推进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保护治理的同时,加强湖泊保护修复,取得明显成效。

但由于湖泊具有水域面积广阔、水体交换缓慢、污染物易扩散等特殊规律,保护和修复较之长江干支流难度更大。

加之沿湖工农业和人口、城镇密布,经济发展长期与湖争水争地,城市建设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侵占湖泊生态空间,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普遍面临生态功能受损、水源涵养能力不足、水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萎缩、蓄洪能力下降等突出问题。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强化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保护和治理,持续改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质量,经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紧扣长江经济带发展目标任务,紧盯重要湖泊主要问题,以鄱阳湖、洞庭湖、太湖、巢湖、洱海、滇池等重要湖泊为重点,以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为突破口,江湖同治、水岸同治、流域同治,推进重要湖泊从过度干预、过度利用向自然修复、休养生息转变,构建完整、稳定、健康的湖泊生态系统,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准则

精心整理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为适应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保护绿化成果,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本、花卉、地被、草坪、竹类、古树名木及园林绿地内基础设施等的养护管理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各类城市(含1234地。

56圃地。

7、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8、树冠树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

大多数树种由中心主枝、主枝、副主枝、三级主枝枝组,包括结果枝和生长枝等大小枝条组成,棕榈科和铁树科指主干以上的簇生叶部分。

9、花蕾期植物从抽苔观蕾到开花前的时期。

10、叶芽能发育成枝和叶的芽。

叶芽外形较瘦小,先端尖。

11、花芽能发育成花或花序的芽。

花芽外形较肥大,略呈圆形。

12、生长势12、为全市人民服务,面积在10公顷以上,且年人流量在50万人次以上,有完整的管理体系和健全服务设施的综合性公园;3、城区快速路、主干道及城市河流、城墙的两侧带状公园、街旁绿地(小游园);4、位于车站、码头、机场等集散广场、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交通岛等人流量大的地方的街旁绿地或小游园;5、主干道及行道树胸径在20cm以上的次干道、支路的道路绿地。

(二)二级养护管理绿地1、为一定区域市民服务,面积在3-10公顷,且年游客量30万人次以上,有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较好的服务设施设备的区级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2、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街头绿地或小游园;3、城区次干道道路绿地(已划为一级养护管理的除外)。

(二)三级养护管理绿地123411.2修剪乔木整形修剪效果要与四周环境协调,以增强园林美化效果,行道树修剪要保持树冠完整美观,主侧枝分布均匀,内膛通透,根据不同路段车辆等情况确定下缘线高度和树冠体量,不能影响高压线、路灯和交通指示牌;单位附属绿地内种植的树木枝叶伸向城市公共道路或他人物业范围内的,要及时修剪;修剪按操作规程进行,尽量减小伤口面,剪口要平,不能留有树钉;徒长枝、病虫枝、交叉枝、平行枝、下垂枝、下缘线下的萌蘖枝及干枯枝叶要及时剪除。

2023年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修订

2023年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修订(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1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能源消耗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采取措施控制、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二)依法拟定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依法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四)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预警;(五)组织实施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六)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工作;(七)依法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与规划第三章保护与修复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天然林包括天然起源的原生林、次生林及其林地。

本省天然林应当全部纳入保护范围;人工林中的公益林保护适用本条例。

涉及自然保护区管理、国家公园管理、森林公园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法律、法规对天然林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天然林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负责、社会参与,遵循生态优先、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严守红线、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物种基因和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天然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规划,建立天然林保护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将天然林普查、保护管理、生态修复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

第五条天然林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将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

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议书(15篇)

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议书(15篇)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议书1同学们:大家好!地球本来是美丽壮观和蔼可亲的,但是因为人类随意毁害地球,造成了人类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使地球失去原本的美丽容颜。

为此,我为你们提出如下建议:1、垃圾分类。

现在人们都有把垃圾丢进垃圾桶的意识。

但是,仍然有很多人总是随手乱扔垃圾。

你知道吗?如果把一千个易拉罐回收利用,可用作一辆自行车的零件。

生活垃圾中,有百分之五十的垃圾可回收利用,其中包括了生活垃圾中百分比最高的塑料垃圾,也包括百分之五的金属垃圾,百分之三十的废纸。

2、地球是我们的第二个母亲。

我们为了地球母亲的容颜,我们要多种树,因为制备能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能减少温室效应的作用。

我们也应该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物品,这样也可以减少对地球母亲容颜的破坏。

珍惜每一滴水,不要太让他白白流失;珍惜每一抔土壤,不要让它“变质”;珍惜每一粒米,因为“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

3、电池回收。

生活中的一大问题——电池。

电池既不可以掩埋,又不可以焚烧,我们一定要将废电池回收到专业的地方处理。

4、我们还要养成保护环境的`习惯。

在去景点游玩时,要自己准备好垃圾袋,以便将自己的垃圾装好。

游玩时,要注意保护园区的物品,甚至是遗产,不要在上面刻“某某到此一游”的幼稚字眼。

我们要保护地球,保护地球的生态环境!建议人:___20__年__月__日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议书2同学们:大家好!你们的妈妈给了你们生命,你们是不是应该报答你们的妈妈呢?那么我们的地球妈妈给了我们人类生存的资源和条件,那我们人类是否也应该报答地球妈妈呢?可是,我们人类不仅不报答地球妈妈,而且还破坏地球妈妈给予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自让环境。

地球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若地球失去了我们人类生存的条件,那我们的子孙后代生活在哪里呢?以前地球妈妈给予我们的大森林,现在有些可恨的人们随意砍伐树木,不顾后果的滥用化学品,不但是森林渐渐地消失,还造成了一系列生态灾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十五”以来,我省在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长江、汉江、清江干流水质保持稳定,大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良好,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生态保护和建设逐步加强,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关心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二)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我省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由于经济结构偏重,环保欠账过多,环境污染呈现出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性,一些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资源无序开发引发的生态破坏较为突出,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能力与任务要求不相适应。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环保投入不足,不少地方环境治理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环境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环境保护机制尚不完善。环境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突出。基层环保履职能力不强,环境监管能力薄弱,尤其是监测、监察、应急、信息、科研能力不能适应环保工作的需要。

(四)必须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一轮增长期,既要加快发展,又要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既要多还旧账,又要不欠新账,缓解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环境压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之间的矛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突出,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要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因此,必须切实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

二、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五)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和谐湖北的战略任务,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切实提升环境竞争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 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六)主要目标和任务。到2010年,基本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的趋势,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有所好转,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削减3.7万吨和5.74万吨,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森林覆盖率达到41%。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主要断面水质达到Ⅱ类标准,洪湖、梁子湖、汉江中下游及清江库区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农村饮水条件有所改善,80%以上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达到292天以上,森林和湿地的生态功能得到恢复,水土流失面积减少。基本建成机构健全、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环境事故应急体系。

三、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七)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要根据“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区域开发现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科学划定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制订相应的区域开发和保护政策,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同时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在有一定环境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秦巴生物多样性功能区和大别山土壤侵蚀防治区等区域实行限制开发,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

(八)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和环境承载能力,结合国家产业政策,抓紧制订《湖北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完善相关政策,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传统产业的生态化转型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发挥环境保护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依法限制高消耗、重污染行业的准入,限期关停一批规模不经济、资源浪费、污染严重的企业,加快淘汰一批技术落后的工艺设备,为优势行业的发展腾出环境容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开展示范试点,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大力推进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资源的回收及再生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大力推进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

(九)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进一步完善扶持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要重点发展以烟气脱硫除尘、污水及垃圾处理、环 境监测仪器等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为主的环保制造业,大力发展节水、节能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环保产业,加快发展环保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环境工程设计及环保设施运营等环保服务业。发挥环保产业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环保科技创新,着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环保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

四、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十)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污染治理为重点,改善水环境质量。省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环境功能区,并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严肃查处危害饮用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定期监测并公布水源地水质状况。加快实施农村改水工程,切实改善农村饮水质量。认真组织实施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汉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快制定洪湖、梁子湖及清江库区等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水污染防治工程。开展工业污染源排查,加强对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的整治。由省环保局牵头,立即取缔规模在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在2007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在2008年底前关停规模在2万吨/年以下、环保未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

(十一)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完善并实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明确二氧化硫排放削减任务。对2004年底前投运的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燃煤电厂,在2010年底前必须安装脱硫设施和配套的在线监控装置。由省经委牵头,对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电厂限期改造或关停。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和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地区,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有序开发水电,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核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加强烟尘、粉尘治理,加大水泥等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防治力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立即淘汰窑径小于2.2米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范机动车排气检测,严禁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淘汰污染严重车辆。

(十二)以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等部门要按照污水和垃圾处理的目标要求,修订完善《省“十一五”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规划》。由省建设厅牵头,加快推进全省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确保“十一五”期间,县以上城市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置场,并按照厂网并举、管网优先的原则,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加强运行监管,保证正常运转,确保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目标要求。发展改革部门要研究制订政策,并积极争取国家项目支持。各地要加快中心城区重污染企业的整治、搬迁,综合整治城市内河、内湖污染,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饮食业油烟、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扬尘等污染问题。城市建设应注重自然和生态条件,尽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物等自然遗产,努力维护城市生态平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活动。 (十三)以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加强乡村清洁示范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污染超标耕地综合治理,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要依法调整。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节水农业,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实现达标排放,努力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农村改水、改厕、改圈和沼气池建设步伐,因地制宜地开展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切实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积极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发展县域经济要严格环保准入,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十四)以强化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为重点,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对磷矿等各类矿山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做好矿产资源开采区的生态恢复。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要充分考虑生态用水,旅游资源开发要避免人为建设、过度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加强湖泊等湿地的保护与恢复,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等破坏湿地的行为。积极推进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加大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力度。加快实施天然林保护、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退田还湖、国土整治、水土保持、“小水电”代燃料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

(十五)以加强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和辐射环境监管为重点,维护环境安全。积极推进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的安全集中处置工作,加快处置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联单管理制度。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理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排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对存在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治。加快辐射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强化辐射污染源的跟踪监管,确保环境安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