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电厂机损利损险扩展条款
都邦-电厂财产基本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厂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6]31号)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雷击;(三)爆炸;(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三)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用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用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农业)[2014](附)1-4号)一、扩展类1.附加作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附加于农用机械设备保险,凡投保了农用机械设备保险的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在使用农用机械设备作业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引起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以外的第三者(以下简称“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附加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条款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附加保险条款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临时聘用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索赔责任;(二)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临时聘用人员的人身伤亡;(三)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临时聘用人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四)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不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即使没有该协议,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五)任何罚款、罚息、违约金、惩罚性赔款或精神损失赔偿金;(六)使用保险标的时造成地下电缆、管道或其他地下设施、空中设施的损坏及由此而引发的其他任何赔偿责任;(七)保险标的在道路上行驶或被运输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九)保险标的吊装货物的损失及吊装货物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都邦(备案)[2009]N177号-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都邦(备案)[2009]N177号-公共当局扩展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cae6d8140740be1e650e9afb.png)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共当局扩展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177号)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项目第______项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置损毁的保险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遵守建筑或其他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但是:一、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包括:(一) 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而产生的费用:1. 损失发生在本扩展条款生效之前;2. 损失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3. 损失发生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通知;4. 未受损财产或未受损部分财产,但不包括受损财产的地基(除非地基已在本保险单中特别除外);(二) 如果无需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恢复受损财产以达到其新的状态应产生的额外费用;(三) 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导致资产增值而产生的税费或评估费用。
二、重置工作必须尽快着手进行,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在保险人(在上述十二个月内)书面同意延长的时间内完工,(如果上述规定或条例要求)并可全部或部分移到另一地点进行,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如果本保险单保险项目第______项在本扩展以外的责任,因适用保险单任何条款或规定而减少,则保险人在本扩展项下(对于上述项目)的责任也按相同比例减少。
四、本保险单保险项目第______项下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保险金额。
五、除在此作出明确变更的以外,本保险单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均适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Public Authorities ClauseThe insurance by Item ______ in the Schedule of this Policy extends to include such additional cost of reinstatement of the destroyed or damaged property thereby insured as may be incurred solely by reason of the necessity to comply with Building or other Regulations under or framed in pursuance of any Ordinance, Law, Statute or with Bye-Laws of any Municipal or Local Authority,Provided that:1) The amount recoverable under this Extension shall not includea) the cost incurred in complying with any of the aforesaid Regulations or Bye-Laws(i) i n respect of destruction or damage occurring prior to the granting of this Extension,(ii)in respect of destruction or damage not insured by this Policy,(iii)under which notice has been served upon the Insured prior to the happening of the destruction or damage,(iv)in respect of undamaged property or undamaged portions of property other than foundations (unless foundations are specifically excluded from the insurance by this Policy) of that portion of the property destroyed or damaged,b) the additional cost that would have been required to make good the property damaged or destroyed to a condition equal to its condition when new had the necessity to comply with any of the aforesaid Regulations or Bye-Laws not arisen,c) the amount of any rate, tax, duty, development or other charge or assessment arising out of capital appreciation which may be payable in respect of the property or by the owner thereof by reason of compliance with any of the aforesaid Regulation or Bye-Laws.2) The work of reinstatement must be commenced and carried out with reasonable dispatch and in any case must be completed within twelve months after the destruction or damage or within such further time as the Company may (during the said twelve months) in writing allow and may be carried out wholly or partially upon another site (if the aforesaid Regulations or Bye-Laws so necessitate) subject to the liability of the Company under this Extension not being thereby increased.3) If the liability of the Company under Item ______ of this Policy apart from this Extension shall be reduced by application of any of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Policy then the liability of the Company under this Extension (in respect of such item) shall be reduced in like proportion.4) The total amount recoverable under Item ______ of this Policy shall not exceed the sum insured thereby.5) All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Policy except insofar as they may be hereby expressly varied shall apply as if they had been incorporated herein.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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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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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修车场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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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四)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车身单独划痕、车灯单独损坏、倒车镜单独损坏、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三)玻璃单独破碎;(四)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保险车辆被水淹致使发动机损坏;(五)减值损失;(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修车场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四)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车身单独划痕、车灯单独损坏、倒车镜单独损坏、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三)玻璃单独破碎;(四)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保险车辆被水淹致使发动机损坏;(五)减值损失;(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讲解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其他)[2015](主)11号)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由总则、物质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四部分组成。
其中,物质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三条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的财产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工程机械设备”系指在陆地上使用的各种施工机械,但不包括如下设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领取公共形式牌照的,可以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2、农用车、拖拉机、收割机等各种农用机械设备;3、盾构机等用于隧道施工的设备。
第二部分物质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作业区域范围内使用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以下简称“保险标的”)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三)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但不包括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施工作业直接引起的本款事故。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七条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且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网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网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案)[2010]主12号)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三)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水箱、水管爆裂;(六)污闪、导线舞动;(七)鼠咬、虫蛀、鸟啄;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费率表本条款适用于电网项目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费率表
(本费率表适用电网项目)
一、扩展类
(一)以下各条扩展类附加条款,每个附加条款的收费不低于主险保费的0.1%。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上浮,但不得下浮。
K01专业费用条款
K02空运费用保险条款
K03清除残骸费用保险条款
K04特别费用保险条款
K05临时移动条款
K06在建工程条款
K07保护措施条款
K08小型安装工程条款
K09自动喷淋条款
K10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二、规范/解释类
此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主险条款,避免争议,因此不需收费。
G01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G02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G03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G04自动升值扩展条款A
G05自动升值扩展条款B
G06预付赔款条款A
G07预付赔款条款B
G08错误和遗漏条款
G09保险公估人条款
G10索赔单据条款
G11不使失效条款
G12不受控制条款
G13违反条件条款
G14重置价值条款
G15投保人随时解除合同条款G16紧急抢险条款。
第5章机器损坏险
七、确定保险期限
机器损坏险的保险期限,一般只有一年和不足一年 的两种期限。若经特别要求,也可出立超过一年 以上期限的保单,但保费计算及保额确定必须按 年度承保的办法办理。
八、出具保险单
1、保险单应与投保申请书相一致。
2、被保险人地址与被保险机器所在地不相同时,应根据实际 情况填写 。 3、详细说明标的情况。 4、保险双方如有约定,应在保险单备注栏说明 5、保险单出单日期应早于保险期限的起保日期。
4、电气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 5、锅炉缺水 。 6、物理爆炸。 7、暴风雨、严寒。 8、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意外的事故。
二、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或 费用。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 用、罢工、暴动、民众骚动,核反应和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一、机器损坏险的主要特点 1、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事故
机器损坏险与其他财产险不同,不负责自然灾害造成 的损失,只对事故所致的损失负责,所以发生事故, 往往与人为因素有关。例如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 铸造和原材料缺陷;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疏 忽、过失、恶意行为等造成的损失。
这些是财产险所不承保的风险。
2、大型电子计算机的电子设备保险 、三峡项目、广 东的沙角C电厂等,以及许多大中型厂矿
第二节 机损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一、保险责任 二、除外责任 三、机器损坏险的特别附加条款
一、保险责任
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以及原材料缺陷。 2、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 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在掌握了解上述情况后,对准备承保的机器风险进行 分析和评估,然后考虑是否加批限制性条款,或拒 绝某部分的承保。
都邦(备案)[2009]N162号-公共设施扩展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共设施扩展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162号)保险责任第一条兹经双方约定,如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损失,其原因是由于向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供电、供气或供水的发电站、煤气厂或自来水厂不能供应电、气或水,使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指定的处所经营的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所致,而不能供应电、气或水是直接由于被保险人获得这些供应的发电站或公共供电单位分站的财产遭受的损失(本保险单的定义)所致,则这项损失应视为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造成的损失。
责任免除第二条政府、市政、地方当局或供应部门不是单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或保障供应系统的任何部分的有意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上述当局或部门不是单纯出于供应单位的发电或供应设施,遭受所保风险造成损坏的需要,而是行使其停止、限量或按配额供电、供气、供水的权力,因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保险期间第三条就本附加险扩展责任而言,对由于或归因于一种来源或原因所致的每项损失或一系列损失的赔偿期限如下: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此后不迟于六十天为止并由于发生损失而营业受影响的一段时间。
但除非每次停止供电、供气、供水持续二十四小时以上,否则保险人对由此而发生的任何损失不负责任。
保险人对上述每次停止供应的头二十四小时所遭受的任何损失也不负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第四条在任何起诉或诉讼中,如保险人认定,由于本条规定,损失或损坏不在本保险所保的范围以内,被保险人应负举反证的责任。
其他事项第五条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It is hereby agreed that loss as insured by this Policy resulting from interruption of orinterference with the Business carried on by the Insured at the premises described within inconsequence of electricity, gas or water supply at the terminal ends of the electricity servicefeeders/Gas Works/Water Works from which the Insured obtained electric supply/Gas/Water atthe said premises directly due to the damage (as within defined) to property at an ElectricityStation or Sub-station of Public Electricity Supply Undertaking from which the Insured obtainedelectric supply/Gas/Water shall be deemed to be loss resulting from the damage to property usedby the Insured at the premises.Provided, however, that the Company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ny loss occasioned by thedeliberate act of the Government, Municipal or Local Authority or Supply Authority notperformed for the sole purpose of safeguarding life or protecting any part of the supplyundertaking’s system or by the exercise by any such authority of its power to withhold or restrictor ration supply not necessitated solely by the damage to the supply undertaking’s generating orsupply equipment by an insured peril.For the purpose of the above extension, the Indemnity Period in respect of each damage or ofa series of damages consequent on or attributable to one source or original cause shall be asfollows:The period beginning with the occurrence of the damage and ending not later than sixty daysthereafter during which the result of the business shall be affected in consequence of the damage.Provided that the Company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ny loss unless the duration of each suchfailure exceeds twenty-four hours and the Company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ny loss for the firsttwenty-four hours of each such failure.In any action, suit or other proceedings where the Company alleges that by reason of theprovisions of this condition any loss or damage is not covered by this insurance, the burden ofproving that this loss or damage is covered shall be upon the Insured.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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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5 页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厂机损利损险扩展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7]40号)
一、扩展类: 1、 附加新企业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其营业时间尚未超过一年的,保险人按照对毛利润率、标准营业收入和年度营业收入的如下约定计算毛利润损失: 一、毛利润率按照被保险人从其营业开始至发生物质保险损失之日止的期间内的毛利润与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 二、标准营业收入按照被保险人从其营业开始至发生物质保险损失之日止的期间内的营业收入,乘以赔偿期间与前述期间的比例计算; 三、年度营业收入按照被保险人从其营业开始至发生物质保险损失之日止的期间内的营业收入,乘以十二个月与前述期间的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保险人应根据被保险人营业趋势及情况的变化、物质保险损失发生前后营业受影响的情况或若未发生物质保险损失原会影响营业的其他情况对毛利润率、标准营业收入以及年度营业收入进行必要的调整,使调整后的数额尽可能合理地接近在赔偿期间内若未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原可以取得的经营成果。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 附加通道堵塞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附加保险费,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临近的财产因发生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物质损失,造成该营业处所无法使用或堵塞进出该营业处所的通道,使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无论被保险人在该营业处所的财产是否发生物质保险损失,保险人均将其视为保险事故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但是对于临近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并向该营业处所供气或供水的燃(煤)气厂或自来水厂,因其财产发生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物质损失而无法向该营业处所供气或供水,造成该营业处所无法使用或堵塞进出该营业处所的通道,使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应的分项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 附加公共事业设备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附加保险费,若向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供气或供水的燃(煤)气厂或自来水厂的财产因发生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物质损失,造成燃(煤)气厂或自来水厂无法向该营业处所供气或供水,使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则保险人将其视为保险事故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一、最大赔偿期 因本附加险条款所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第 2 页 共 5 页
最大赔偿期为从停止上述供应之日起的60天。 二、保险金额 投保人自行确定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保险金额。 三、免赔期 因本附加险条款所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保险事故中的上述供应停止的头24小时内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 附加供应商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附加保险费,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与被保险人营业相关的供应商、制造商或加工商(以下统称供应商)的财产因发生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物质损失,造成该供应商无法向被保险人提供其营业所需的原材料、商品或加工品,使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则保险人将其视为保险事故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每一个供应商因本附加险条款约定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应的分项保险金额;且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不得超过主险条款项下约定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 附加购买商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附加保险费,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与被保险人营业相关的购买商的财产因发生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物质损失,造成该购买商无法向被保险人购买其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使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则保险人将其视为保险事故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每一个购买商因本附加险条款约定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应的分项保险金额;且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不得超过主险条款项下约定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 附加谋杀、传染病和污染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附加保险费,因下列原因使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一)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发生谋杀或自杀; (二)由于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内被证实有任何人患法定传染病,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该营业处所被封闭或隔离; (三)由于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的排水设施及其他卫生设备发生缺陷,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该营业处所被全部或部分关闭; (四)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提供的变质或受病菌感染的食物或饮料导致任何人的伤害或引起疾病。 对于上述原因导致的每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头72小时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克尽职责以使营业处所避免发生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是保险人承担本附加险条款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应的分项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第 3 页 共 5 页
7、 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赔偿期限内如果为获得营业收入,被保险人或他人代表其在营业处所以外的地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则有关这项销售或服务的已付或应付金额,在计算赔偿期限内的营业额时应包括在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它条件不变。 8、 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本保险单未承保经营业务的维持费用(根据本保险单规定对毛利润的定义,在计算毛利润时已予减除),在计算本保险单项下,可以取得补偿的营业费用增加的赔偿金额时,只赔偿营业费用增加乘以按毛利润与毛利润加上未保的维持费用之比例所得的那一部分额外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它条件不变。 9、 共保条款(90%)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有相反规定,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所申报的保险金额,代表在此描述的财产总价值的90%,保费也据此计算。双方同意,如果在损失发生时,保险金额不足保险财产总价值的90%,被保险人将作为共同保险人,以使保险金额达到保险总价值的90%,并根据该差额对可能发生的损失承担其比例。本保险单项下如有一个以上的保险项目,每一项目都将独立地适用此条款。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 遗失欠款帐册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单各项保险金额的限度以内,如果因本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保存在营业处所的应收未收帐目的记录遗失、受毁或受损,本公司可以赔偿下列各项: (1)顾客应付被保险人的一切数额,但以被保险人因损失帐册的直接后果,而不能收取这些欠款为限。 (2)因损失帐册而必须支付的超过正常收款费用部分的费用。 (3)证明本扩展责任条款项下的任何索赔时必须支付审计师的合理费用。 但以被保险人能凭审计师的书面证明证实其损失为限。本公司在本扩展责任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能超过____________。 本扩展条款只适用于保险期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帐目记录灭失或损毁。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二、规范类: 1、 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负,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 延迟支付条款 被保险人未按保单约定支付保费时,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得到保险公司书面通知后14天内支付保费时,该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第 4 页 共 5 页
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保险金额恢复部分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 分部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营业分部门进行,各部门的独立营业结果可知,则本保险单保险金额明细第一项第(一)、(二)节的条款规定,将分别适用于每一个受到损坏影响的部门。但是如果第一项的保险金额低于各营业部门(无论是否受到损坏影响)的(所定义的)毛利润率乘以相应年营业额(或在最高赔偿期限超过十二个月时,按比例增长的倍数)的累积金额,则第一项下的赔偿金额将按比例减少。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它条件不变。 5、 每月预付赔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予要求,本公司在赔偿期间可以每月预付赔款。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 调整保险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如最迟在任何保险单年度满期后六个月内声明,根据审计师(查帐员)的证明,与任何保险期最接近同期的十二个月会计期间所赚得的毛利润少于所保保险金额,可按比例退还差额部分的保险费,但退还保费不得超过保险期内对此项保险金额所付保险费的三分之一。如因任何意外事故而在本保险单项下索赔,则上述保险费的退还,只限于非该意外事故所造成保额减少的那部分差额项下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 物质损失放弃免赔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若物质损失保单项下之损失低于免赔额,同意本保单不以下列条件为保险生效的先决条件:营业中断的损失赔偿须以在发生损失时,应有承保被保险人在上述处所的财产利益的物质损失的有效保险,并已在该保险项下取得赔款或已由保险人承认赔偿责任为基础。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8、 产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规定,理赔以营业额或产量中公平合理者为基础。除营业额的定义外,本保单中使用的“营业额”应理解为“营业额或产量”。 产量应理解为销售额和/或被保场址部门间产品转移价值。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9、 六十天取消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未到期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日比例退回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0、 指定公估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1、 独立被保险人条款 1) 如果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不止一个且都作为独立的运营实体,本保险保障将单独适用于每一个共同被保险人,如同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分别签发独立的保险单。但本公司对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