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管理(1).doc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通用)

引言概述:建设项目选址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决策过程,对于项目的成功与否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论证,旨在为项目决策者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本文以通用建设项目为例,探讨了选址论证的重要性以及影响项目选址的主要因素,提出了一套详细专业的选址论证分析方法。
正文内容:一、选址论证的重要性1.1选址论证对项目成功的影响1.2选址论证的经济价值1.3选址论证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1.4选址论证对环境、社会的影响二、影响项目选址的主要因素2.1市场因素2.1.1市场需求分析2.1.2竞争情况分析2.1.3潜在市场增长性分析2.2资源因素2.2.1土地资源分析2.2.2人力资源分析2.2.3物资供应资源分析2.3政策因素2.3.1国家政策2.3.2地方政策2.4环境因素2.4.1生态环境评估2.4.2气候条件评估2.4.3地质地貌评估2.5交通因素2.5.1交通便捷性评估2.5.2物流配送分析2.5.3公共交通设施评估三、选址论证分析方法3.1多属性决策分析法3.1.1层次分析法3.1.2TOPSIS法3.1.3熵权法3.2地理信息系统(GIS)分析3.2.1空间数据处理3.2.2空间关系分析3.2.3空间可视化分析3.3经济评价方法3.3.1投资回收期评价3.3.2现值法评价3.3.3敏感性分析3.4市场调研方法3.4.1市场调查问卷设计3.4.2市场数据分析3.4.3市场趋势预测四、案例分析4.1案例背景介绍4.2选址因素分析4.3选址论证分析过程4.4分析结果及决策推荐五、总结本文通过对建设项目选址的论证进行详细阐述,从选址论证的重要性、影响项目选址的主要因素、选址论证分析方法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针对通用建设项目,提出了一套科学可靠的选址论证分析方法,希望能够为项目决策者提供实用的指导和决策参考。
选址论证不仅关系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环境社会效益,也直接关系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可接受度。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编制导则》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编制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4.17•【字号】晋建规字[2006]135号•【施行日期】2006.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编制导则》的通知(晋建规字[2006]135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为规范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的编制,根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我厅制定了《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编制导则》(以下简称《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不得超越资质承担选址研究报告编制。
要按照《编制导则》的规定,依据项目所在地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认真编制选址研究报告,为城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供科学依据。
《编制导则》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城市规划处。
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四月十七日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编制导则一、总则1.1 为规范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的编制,根据山西省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的编制,其他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申请可参照执行。
1.3 建设项目选址,应统筹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要求、资源环境及基础设施条件等因素,并遵循如下原则。
⑴ 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原则。
⑵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⑶有利于产业发展、城乡功能完善和城乡空间资源合理配置与利用的原则。
⑷保障公共利益、改善人居环境的原则。
⑸保证城乡公共安全和项目建设安全的原则。
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互协调的原则。
1.4 建设项目选址研究的重点:⑴项目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⑵与城乡规划关系研究;⑶选址方案场地条件与外部条件研究;⑷选址方案的比较及结论。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大政办发〔2018〕185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8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大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规程(试行)》已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2日大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规程(试行)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保证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大连市建设用地收储规划交易工作委员会工作方案》的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一、定义界定本规程所称建设用地选址论证,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化与完善,并为建设项目生成机制提供技术支撑。
指在相关规划指导下,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包括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审查等过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建设用地的选址论证。
其它地区的选址论证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
三、适用原则选址论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满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并有利于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生活品质。
四、部门职责规划管理部门负责选址论证管理,组织选址论证报告审查和确认;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选址论证管理。
五、适用情形下列建设用地需进行选址论证:(一)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属于划拨用地的应由项目主体单位委托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属于出让用地的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或辖区政府委托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鄂建文[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6〕41号各市、州、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质服务,进一步规范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分级核发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按照项目批准、核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和省发改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先行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
市(县)发改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其中,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二、规范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程序依法需要省住建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省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线上运行为原则,线下运行为例外”的要求,除涉及军事、保密要求或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采取线下办理方式外,一律由建设单位通过省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申报。
由省住建厅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为:(一)建设单位取得由项目所在地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后,通过省投资项目联审平台()上传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实施细则【模板】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19〕43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规划用地改革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97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受理范围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交通、水利等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受理条件(一)符合有关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三)项目建设依据充分;(四)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五)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六)涉及需建设项目选址论证评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实地踏勘论证、节地评价等事项的,已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报告书》;(七)申请资料齐全。
三、办理材料(一)基础材料1.珠海市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申请表(原件);2.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3.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要件不需提供);4.项目建设依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或立项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5.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法人及受托人身份证;6.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其他视具体办理业务需要提供的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报告书(原件,涉及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选址论证评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踏勘论证、节地评价等事项的提供);2.已获得原用地预审意见的,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提供原用地预审意见(原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事指南(试行)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事项代码:0499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办理权限《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一)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建设项目和优秀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
(二)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淀山湖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三)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项目;(四)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工程;(五)保密工程、军事工程等建设工程;(六)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受理点、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申请文书名称1、申请单位可通过局受理窗口或者局机关网站了解事项办理基本要求,并免费获取、下载《上海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2、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印章;3、申请单位应当填写送达方式约定单,约定亲自领取的,申请单位代理人应当在接到规土局通知后,自行到受理窗口领取;约定快递送达的,在文书送达时收取快递费。
规划项目选址报告
目录一、选址的目的 (3)1.1 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保证工业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3)1.2 为土地的行政管理服务,建立科学快捷的用地审批体系 (3)1.3 为土地的高效持续利用服务,获取土地利用的最大综合效益 (3)二、怀远经济开发区的区位情况 (3)2.1. 安徽省在长三角的区位 (3)2.2 蚌埠在安徽省的区位 (4)2.3 怀远在蚌埠的区位 (4)三、县域基本概况 (5)3.1 自然地理位置 (5)3.2 资源特色 (5)3.3 自然环境 (5)3.4 2009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5)3.5 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6)四、怀远经济开发区发展概况 (6)4.1. 自然地理位置 (6)4.2 用地范围 (6)4.3 规划结构 (7)4.3.1 "三区" (7)4.3.2 "两带" (7)4.4 怀远经济开发区性质 (7)4.5 发展情况概况 (7)4.5.1 经济运行情况 (7)4.5.2 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8)4.5.3 企业发展情况 (8)4.5.4 重点产业培育情况 (8)4.5.5 土地利用情况 (9)五、怀远经济开发区扩区的必要性 (9)5.1 扩区是响应政府相关精神和落实相关规划的的重要措施 (9)5.1.1东向发展,参与泛长三角区域分工 (9)5.1.2 安徽省自主创新政策 (10)5.1.3 安徽的“开发沿淮、促进全省”的战略目标 (10)5.1.4 安徽省对皖北的扶持政策扩容升级 (11)5.1.5 怀远县坚持工业强县战略 (11)5.2 加快两地的共同发展 (11)5. 3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应 (12)5. 4 有利于扩大就业,促进社会综合事业的发展 (12)5.5 怀远经济开发区一期不能满足工业快速发展的需求怀远经济开发区现状不能满足工业快速发展的需求 (12)5.6 小结 (12)六、址评估框架 (13)6.1论证依据 (13)6.1.1 法律、法规及政策 (13)6.1.2 相关规划、研究报告 (13)6.2 论证框架 (13)6.3 论证评估的技术路线 (13)6.3.1 评估原则 (14)6.3.2 评估技术框架 (14)七、研究的步骤和内容 (15)7.1选址原则 (15)7.1.1 所选地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总体利用规划 (15)7.1.2 充分考虑现有设施的建设状态及拆迁难度,满足环保要求 (15)7.1.3 要提高产业配套以及配套设施 (15)7.2 确定可建设用地的范围 (15)7.2.1 自然因素 (16)7.2.2 市域内重大基础设施因素 (17)7.3 初选方案 (18)7.4 选址方法的确定 (18)7.4.1 定量分析 (18)7.4.2 定性分析 (28)7.5 结果分析 (30)八、选定方案协调分析 (30)8.1 经济开发区扩区与蚌埠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 (30)8.2 经济开发区扩区与怀远县总体规划的协调 (32)8.2.1 与怀远县结构规划的协调 (32)8.2.2 与怀远县布局规划的协调 (32)8.2.3 与怀远县综合交通规划的协调 (33)8.2.4 与怀远县绿地系统规划的协调 (34)8.2.5 与怀远县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等规划的协调 (35)8.2.6 与怀远县防灾系统工程规划的协调 (35)8.2.7 与怀远县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 (37)8.2.8 与怀远县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协调 (37)8.2.9 与怀远县配套生活设施规划的协调 (38)8.3 经济开发区扩区与原经济开发区一期工业区总体规划的协调 (39)九、评估结论与主要建议 (40)9.1 评估结论 (40)9.2 主要建议 (40)9.2.1 根据怀远经济开发区一期协调扩区的管理体制机制 (40)9.2.2 培育特色产业集群,提升经济开发区水平 (41)9.2.3 完善经济开发区配套功能 (42)9.2.4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开发效益 (42)9.2.5 开展考核评价,引导经济开发区扩区又好又快发展 (43)9.2.6 在建设施工中因地制宜,加强对环境的保护 (43)一、选址的目的1.1 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保证工业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用地选址是工业建设的第一步,直接影响到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投资、经济效益的发挥乃至影响到其城市、区域的发展。
安徽2016年上半年城规划实务:建设项目选址的管理考试试题
安徽省2016年上半年城市规划实务:建设项目选址的管理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就是指。
A:国家层面的时间规划B:国家层面的立体规划C:国家层面的空间规划D:国家层面的计划规划E:综合治理2、最早采用大都市区概念的国家是。
A:法国B:美国C:德国D:英国E:综合治理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特点的是。
A:规划强制性内容具有法定的强制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违反B:下位规划不得擅自违背和变更上位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C:强制性内容必须落实上级政府规划管理的约束性要求D: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E:综合治理4、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是指。
A: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公共绿地指标;市、区级公共绿地及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布局;岸线使用原则B:生活废弃物总量,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处理、消纳场所的规模及布局;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垃圾处理厂位置和规模C:对各种城市绿地进行定性、定位、定量的统筹安排,形成具有合理结构的绿色空间系统,以实现绿地所具有的生态保护、游憩休闲和社会文化等功能D: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功能分区;环境污染的防护、治理措施E:综合治理5、在,《城乡规划法案》制定了公众参与的法定程序。
A:美国B:德国C:加拿大D:英国E:经济政策6、水上消防站应有不小于m的岸线供消防艇靠泊,其陆上基地建设用地标准与一级普通消防站相同。
A:100B:150C:200D:300E:经济政策7、下列不属于新产业空间区域的是。
A:高新区B:科研区C:开发区口:保税区E:综合治理8、我国城市人防工程规模是按照战时留城人口人均近计算。
A:0.5B:1.0C:1.5D:2.0E:经济政策9、下列著作中,提出了户外空间规划设计的有效途径。
A:《俄勒冈实验》B:《交往与空间》C:《城市设计新理论》D:《形式合成的纲要》E:综合治理10、要求接近其供应的地区,可布置在使用仓库的地区内或附近巾敲,并具有方便的市内交通运输条件的是仓库。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发布2004年10月29日修订2008年11月12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1、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 专业规划;
1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五、申报材料:
(一)第一阶段——申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要点通知书
1、申请报告(正式文件),附企业法人工商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和申报人身份证明;
2、需落实有关问题后重新申报的项目发《建设工程规划审 核意见通知单》;
下步提示:
建设单位凭审定的建筑方案设计蓝图到市测绘院制作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凭《建设工程规划审批会签单》和《民用建筑 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征求意见表》 到国土、建设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 续。
(三)第三阶段审批结果:
1、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审批注意事项
1、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整个项目的总平面规划,但 只批准实施部分的规划方案。
2、申报项目对周边现状建筑或已审定的规划方案及自身的 日照产生影响时,应进行日照分析。
3、建筑方案设计蓝图应与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要点通知书》 (或《建筑方案审查纪要》)及签章附图的要求一致,否则建设单位 必须重新申报建设方案。
5有上级主管部门应取得上级部门的意见;
6总平面关系布置示意图。
(2)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踏勘现场—初审—发送征询意见函
(3)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第二阶段 审查上报
(1)申报资料
各部门征询意见函
(2)办事程序 收取征询意见函—审查—拟文上报
(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第三阶段 核发
(1)申报资料
1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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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建设项目相选址关原理 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布局,满足建设项目的合理要求,使建设用地规模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合理地选择、确定建设地址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要职责之一。 (一)选址定点是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首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1991年8月23日建设部、国家计委以建规字583号文发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根据以上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拟建的建设项目,一是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当了解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并发表意见;二是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并对确定安排的建设项目提出选址意见书;三是在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选址意见书。这 2
就是说,建设项目从酝酿立项开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与计划部门共同进行项目管理。这是总结过去多年来基本建设管理经验,在建设项目管理上变计划与规划脱节为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建设项目管理。当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管理各有不同的任务和不同的侧重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从城市规划方面”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一个建设项目拟在城市规划区内安排,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仔细研究: 1、从符合城市性质,对城市功能的发挥将起什么作用,对城市空间资源配置会产生什么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证; 2、当建设项目确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安排,应从详细规划的要求出发,建设项目的具体地点和范围对周围环境的要求能否满足; 3、周围环境和条件对建设项目有什么要求,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周围群众利益将发生什么影响; 4、从城市土地利用和城市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进行认真考虑,建设项目的定点对城市发展、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城市功能调整是有利还是不利; 5、有的城市还须研究对保护城市原有风貌特征和传统文化是有利还是不利; 6、根据城市特点需要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一个个具体建设项目的安排,将这些综合性问题具体地体现在规划选址意见书里,并且通过选址书将建设项目定点,并纳入自己管理范围,按照一定的程序继续管理和服务,直至建设项目建成为止。如果拟建的建设项目有悖于城市性质、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有悖于城市环境改善,有悖于城市功能的调整和发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将通过选址意见书提出否定性意见,请其另择适合该项目的其他城市。由此看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3
门密切配合计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选址意见书将建设项目纳入管理范围。 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的首要环节,也是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前期工作。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过程也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地方政府相联系、相衔接、相协调的过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定点中,只有使建设项目既符合规划、遵守法规和满足经济技术要求,又解决了许多重大矛盾、协调了各方面复杂关系的情况下,才能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否则,将会给下一阶段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留下许多困难。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由建设部制定的全国统一格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为了适应当地的具体情况,有的城市依据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要求,参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并结合当地规划管理运行机制改革,拟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意见书》作为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文件。应该说,在改革进一步深入的今天,这种探讨是允许的,也是可行的。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 4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 5
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符合手续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建设项目选址实例评析 实例一、 在某大城市边缘的小河坝村委会为了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在村北约3330平米的用地上盖蔬菜大棚,蔬菜大棚占用了1500平米,经村委会集体研究,报镇政府同意,利用剩余1830平米建自用的工业厂房。该市规划监察大队发现后,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等待处罚。 6
实例一评析、 1、村委会利用集体土地盖蔬菜大棚,进行农业生产,属于农业结构内部的产业调整,是允许。 2、而建设工业厂房则属于违法建设,因为该地区位于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内,按照城市规划法,规划区内任何建设活动,必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才能建设。 3、建设工业厂房属于非农建设,虽然村委会报镇政府同意,但未经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未履行合法的报批手续,因此属于违法建设,应给予立即拆除。 实例二、 某城市20世纪90年代初期,城市供电紧张,市政府招商准备建设一座5万KW燃油发电厂,作为城市补充电源。当时提供选址的用地经过比较只有靠近市区边缘的一处准备搬迁的工厂,但是该工厂周边是职工宿舍区,如果发电厂建设上马,势必会给临近的居住小区造成很大的污染,为此,市政府召开多次会议,各方意见争执不下,最后决定暂缓发电厂建设。经过2年以后,该市通过省电网提供了足够的电量,彻底解决该市长期电力不足的困难。 实例二评析 1、该项目选址,市政府还是考虑到了城市长期发展的需要,判断有严重污染的项目,即使近期有上马的必要,也还需要重点考虑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如果措施不当,或措施不配套,污染项目将会给城市带来长期严重的危害。 2、在项目选址上,首先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安排,其次,应处理好近期利益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只有多方面比较,经过合法程序,采用科 7
学方法,项目选址才会合理可靠,上述例子由于市政府采纳了专家的意见,采取了暂缓建设的计划,从而避免了拆迁和今后的重复建设。 实例三、 某城市人口13万人,上界政府领导班子选定在城市东区某某路东侧建设城市广场,广场面积5万平方米,建设场址为一底丘小山,该广场区位有些偏,但是由于没有拆迁,容易上马,依次、因此上界政府不顾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开工建设,然而,在平整土地过程中,发现该低丘内部为花岗岩,建设成本比原先预计的大2倍,需要加大投资。担由于资金准备不到位,再加上周边项目建设无法跟上,广场建设被迫停工。新一界领导上台以后,经过认真分析,广泛调查研究,发现这个广场存在的关键问题是选址不当,当即拍板另行选址建设。 实例三评析 1、建设项目选址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情,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不但要考虑拆迁量大小,还要考虑工程地质条件,周边建设情况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等多种因素。很明显上述问题出在当初广场选址过于轻率,决策过于武断。 2、建设城市广场应首先确定广场性质,广场一般分为城市中心广场,休闲购物广场,绿化景观广场,游行集会广场,交通集散广场等多种类型。每一种广场对位置的选择,用地规模,周边建设条件等都有不同的要求。 3、象该市的广场属于城市中心广场,应在城市中心,交通条件比较便利的,靠近城市主要的公共设施的位置上进行选址,而不应该只是考虑节省投资。在城市边缘选址建设,即使工程地质条件允许,广场建成后其使用效果也会很不理想。 实例四、 1993年,某市粮食局以建粮食批发市场为由,通过当地政府,以每亩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