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星司考解密司考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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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知识点——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

司考民法知识点——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3.指示交付.指示交付也是一种观念交付,指让与人的动产被他人直接占有期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合意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且合意对受让人移转让与人对动产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包括:债权返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回复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❶指示交付的要素.指示交付包括两个合意(约定):①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者设立动产质权的合意;②让与返还请求权的(天星司考)合意.指示交付规定在《物权法》第26条.❷指示交付的类型.指示交付有点复杂,分两种情形:①让与人系间接占有人(如出租人、出借人、寄存人)时,可将他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租赁、借用、寄存)所生的债权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同时为间接占有的移转.②让与人非间接占有人时,可对受让人让与对直接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代现实交付.【例8】甲将相机出租给丙,租期半年.期间,乙提出购买甲的这部相机,甲同意.双方约定自该日起乙取得相机的所有权,同时约定甲将对丙基于租赁合同享有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乙以代现实交付.①指示交付是两个约定.②换一个角度看,甲将对相机的间接占有移转给乙,完成了指示交付.【例9】甲的手机被丙盗窃,乙听说后提出购买该手机,甲表示同意.双方还约定乙自己找丙要回该手机.①甲不是该手机(天星司考)的间接占有人(因缺乏占有媒介关系).②甲可将自己对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占有回复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或者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民法通则》第92条)让与给乙,以代现实交付.甲、乙达成让与返还请求权的合意时,即完成了指示交付,乙取得手机所有权.4.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是第三种观念交付,指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通过达成两个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❶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❷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的合意,依照该债权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天星司考)现实交付.记住:占有改定就是两个约定.【例10】5月1日,甲、乙约定:“甲将自己的汽车出卖给乙,甲交车的时间为6月1日.”①交付时间的约定与占有改定是两回事.②5月1日,甲、乙仅约定了甲交付的时间,还没有交付呢.③占有改定就是一种交付,只不过是一种观念交付罢了.这里不存在占有改定.【例11】5月1日,甲将钢琴出卖给乙,双方同时约定:“自该日起乙取得钢琴所有权,但甲借用一个月.”①这才是占有改定.甲、乙于5月1日达成两个合意:(a)乙于5月1日取得钢琴所有权;(b)甲、乙间成立为期一个(天星司考)月的借用合同,基于借用合同,甲取得直接占有,乙取得间接占有.②占有改定一定包含两个约定.特别提示:占有改定系交付的一种.但占有改定的适用范围有两个限制.(1)第一个限制.设立动产质权、权利质权时,若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质权未设立.(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27条和《担保法解释》第87条.)(2)第二个限制.让与人实施无权处分,且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动产质权.(无法律依据,系通说观点)【例12】甲以自己的汽车为乙设立质权,约定4月1日交付汽车.4月1日,乙对甲提出,由于自己家中车库已满,汽车由甲替自己保管,但乙自该日起对汽车享有质权,甲欣然应允.①甲、乙间质押合同已经生效.②甲、乙已经完成了汽车的交付(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7条,乙不享有汽车的质权,因占有改定不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例13】甲以自己的汽车为乙设立质权,约定4月1日交付汽车.4月1日,乙对甲提出,由于自己家中车库已满,甲的车库闲(天星司考)着也是闲着,该车就停在甲的车库中,由乙上锁保管.甲含泪照办.①这不再是占有改定.而是甲将汽车现实交付给乙,同时乙无偿借用甲的车库.②乙于4月1日取得汽车的质权.1 / 1。

天星司考2015年理论法知识点法的运行

天星司考2015年理论法知识点法的运行

天星司考2015年理论法知识点法的运行一、地位分析法的运行在司法考试法理学的考察中占有重要地位,几乎占到法理学客观题23分中的30%左右。

其中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法律推理、天星司考、法律解释等知识点近年来每年必考。

而立法部分由于牵涉到《立法法》,也属于法理学中的常考点。

二、考点剖析考点1、立法自治条例(可以变通)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2、立法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15、关于我国立法和法的渊源的表述,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2013.1. 87)A.从法的正式渊源上看,“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B.公布后的所有法律、法规均以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C.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均可采取“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D.所有法律议案(法律案)都须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216、市民张某在城市街道上无照销售食品,在被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暴力抗法,导致一名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受伤。

经媒体报道,人们议论纷纷。

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08/1/4)A.王某指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的活动属于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B.刘某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仅要合法,还要强调公平合理,其执法方式应让一般社会公众能够接受C.赵某认为,如果老百姓认为执法不公,就有奋起反抗的权利D.陈某说,守法是公民的义务,如果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当,可以采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暴力抗法显然是不对的考点3、法适用的目标法适用的步骤整体上:三段论。

(1)寻找小前提:查明案件事实。

注意:从生活事实中提炼法律事实,关键:一方面考量已知事实,另一方面考虑个别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性。

(2)寻找大前提:选择与案件事实相符的法律规范。

注意:选择法律规范必须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因此需要对法律体系的整体把握,以避免矛盾。

(3)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天星司考)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

解密司法考试选择题规律

解密司法考试选择题规律

解密司法考试选择题规律,迅速提高95分以上2011司考选择题快速提分总结,司法考试总分600分,其中选择题占450分,最能提分的就是选择题了,选择题分数高一些总分数也就提上去了,那么,在司法考试中怎么样才能快速的提高选择题的方法呢?下面独角兽网校的老师来给大家举几个例题,供大家参考。

其实,考官在设置选项之时也会自觉不自觉地参照于某种规律,这种潜在规律多半发端于设计选项的目的。

这些规律往往也利用人类思维中某些常见的弱点,比如说在逻辑判断与推理中常犯的错误等等。

例如,干扰项与正确项常常会部分相同,部分不同,这样才能考察考生是否是完全掌握了知识点。

再例如,在选项中考官有时会不自觉地设置一个正确项,然而又设置一个与此正确项内容截然相反的错误项,让考生在两者中进行取舍。

而此时我们往往能借助一些选项之间逻辑关系的帮助,缩小选择的范围或确立选择的方向。

排除法,是选择时最为基本,也是最为有效的方法。

遵循以上思路,通过对选择题选项之间关系的研究,笔者提出如下规律供考生参考。

1.在单项选择题中,如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内容相近或类似,即这两个或两个以上选项会同时成立,则正确项只能在上述选项之外去寻找。

例如,ABCD四个待选项中,AB因为内容相近、相似而存在同时成立的可能,则正确项只能从CD中择一选择。

2.在单项选择题中,如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存在承接、递进关系,即这两个或两个以上选项会同时成立,则正确项只能在上述选项之外去寻找。

例如,ABCD四个待选项中,AB因为具有承接、递进关系可能同时成立,则正确项只能从CD中择一选择。

(例)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一)/第32题/单选题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幢房屋。

乙国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

该公司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

根据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A.詹某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B.詹某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C.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D.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答案为B.本题中选项C与D之间存在承接关系,倘若认为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则甲国应詹某的请求行使外交保护权成为可能,所以CD两项首先应予以排除。

2015天星三校司法考试要点

2015天星三校司法考试要点

司法考试各要点一、合理利用历年真题很多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不重视历年真题的研究,只是把历年真题作为检测自己复习效果的试金石,从而习惯性地把真题放到每年考试之前的一个月内进行自我测验。

这种对真题的利用极不充分,根本没有发挥出真题的价值。

如果做真题只关注是否做对、是否记住了真题的答案,哪怕做了100次,也是没有效果的。

历年真题是集中体现命题思想和规律的材料,是考生复习当中最重要的材料之一;同时,历年真题也是检验讲义、辅导书的观点是否适合司法考试的标准。

从考生开始准备复习参加司法考试,到最终走上考场,整个复习过程都要运用历年真题,所以真题的利用是循环进行的,任何阶段的复习过程中,都需要利用真题:在不同的复习阶段,考生研究真题的效果是不一样。

通过对真题的研究,考生应该尽量达到以下几个层次:(一)熟悉考题,把握命题考点通过对真题的研究,熟悉命题中的常考点、必考点,熟悉命题的基本特点和模式,例如把握具体考点的命题方向、视角,熟悉哪些知识点可能相互结合予以命题。

第 1 页共5 页(二)做对真题,牢记正确答案就刑法的真题而言,答案应以官方公布的为准,尤其是2006年之后的考题,官方公布的答案没有问题。

不要轻易否定官方答案,如果对官方答案提出异议,其主要原因可能是自己的理论不能解释真题而已。

(三)解剖真题,理解命题思路研究真题,不要在意自己是否选对答案。

做错了,多想想自己为什么做错,之所以犯这样的错误,原因究竟是为什么,以便下次针对同一问题,再也不要犯相同的错误。

当然,做对了,也不是就放任不管,而是多想想,这个题的考点是什么,为什么会这样命题。

换言之,无论对错,都必须知道为什么。

二、举一反三,掌握关联考点我们复习历年真题,是为了应对当年的考试,如何在过去的考题与将要进行的考试之间架起一道沟通的桥梁,就是我们复习所要追求的目标。

所以,在准确理解真题的考点之后,还要多想想,与该题考点直接、间接相关联的知识点还有什么。

因为将来在针对同一考点进行命题的时候,为了避免考题重复,命题者会选择另外的视角或者换个说法、换个命题进行考核。

司考民法知识点——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司考民法知识点——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1.概念❶重要成分。

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

如:房屋的屋(天星司考)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

重要成分是按照“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按照成分所具有的经济功能作为区分标准。

❷非重要成分。

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

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发动机、汽车的轮胎。

2.区分的意义。

在一物一权原则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不能越出该物之外,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

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物的重要成分与该物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恰成对照的是,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则可以越出该物之外,成为另一个成为物权的客体。

这也是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例1】甲的汽车发生车祸后,甲窃取乙的油漆给汽车重新作了油漆,又窃取丙的汽车轮胎装在自己车上。

①问题:乙能否就(天星司考)被盗油漆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不能。

原因:甲将乙的油漆涂到汽车上后,油漆成为汽车的重要成分。

汽车上的油漆必须与汽车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

汽车上的油漆不能继续成为乙的所有权的客体。

法律评价的结论是,乙对被盗油漆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甲取得附合物(修理后的汽车)的所有权,乙只能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不能对甲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问题:丙能否就被盗轮胎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能。

原因:甲将丙的轮胎安装到汽车上后,轮胎仅为汽车(车是一个合成物)的非重要成分,轮胎可以越出汽车之外继续成为另一所有权的客体,故丙依然对轮胎享有所有权(轮胎不发生附合),丙可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2】甲的汽车需要大修。

甲向乙购买3桶油漆,约定甲支付价款之前,乙保留油漆的所有权。

甲又向丙购买一发动机,约定甲支付价(天星司考)款之前,丙保留发动机的所有权。

司法考试重点提示及命题解析(1)

司法考试重点提示及命题解析(1)

司法考试重点提示及命题解析(1)概述1、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征及渊源2、专门机关公安机关①组织体系:国务院设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公安局;地区设公安处,自治州、省辖市设公安局; 县、自治县、县级市设公安局,市辖区设公安分局。

②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共6种。

人民检察院①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4、审判公开原则的含义、贯彻的标志的具体内容、四种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具体条件和要求5、保障诉讼权利原则的法定内容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一定要明确掌握“何种法定情形下必须由哪个机关用法定的何种方式通过决定、裁定、判决中的何种途径表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管辖1、立案管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是指①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②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③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④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4类53种。

① 贪污贿赂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8章规定的12种案件;②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34 种案件。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共7种,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员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④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其程序要求是:下级检察院须层报至省级检察院,每级检察院须经检委会讨论决定,省级检察院应在收到提请书后10日内作出决定。

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是自诉案件,具体包括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4种;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8种;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书面决定不予追究的案件。

2015天星司考之经济法备考

2015天星司考之经济法备考一、概况与地位经济法包括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及环境保护法7个单行法。

其中,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纠纷解释;银行业法包括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财税法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和审计法;劳动法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社会保险法;土地法包括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环保法包括环境保护法和城乡规划法。

经济法在试卷一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查,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35分。

2009-2010年始,题号具体分布为单项选择题24-28题(5分),多项选择题66-77题(24分),不定项选择题95-97题(6分)。

自2011-2014年微调,题号分布为单项选择题27-31题(5 分),多项选择题64-73题(20分),不定项选择题86-90或92-96题(10分)。

经济法有章可循,只要努力,得分不难。

2015年考试,经济法仍会延续自2011年来的模式,考生应力争得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分数(至少25分)。

二、重点与方法经济法所包括的7个单行法,每个单行法都至少有2道试题(单选1道、多选1道)。

相比较而言,劳动法、财税法、土管法是重点,分值会达到5分以上。

鉴于经济法命题老师对新法的偏爱,2015年需重点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药品纠纷解释和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药品纠纷解释是纳入2014年大纲必读法律文件的,2014年真题对食品药品纠纷解释未考查,消费者权益保护则考查6分,环境保护法也是2014年新修订法律,但未纳入2014年大纲必读法律文件中,因此考查未涉及修订内容。

复习备考方法:经济法考题的特点是紧扣法条。

按照2014年司考大纲的要求,经济法部分要求阅读24个法律文件(见上文)。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四)例外规定: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❶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

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包括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

❷占有人对占有脱离物实施无权处分的,原则上善意的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此时,利益衡量的天平倾向于占有脱离物的所有权人),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善意的受让人返还(注意这个期(天星司考)间的起算点:不是自遗失或被盗之日,也不是自无权处分之日,而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

❸若善意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买,善意受让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向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有偿回复,见例12),权利人拒绝支付的,无权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

除此以外,善意受让人无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向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无偿回复,见例13)。

❹2年期间届满,权利人未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的,善意受让于此时善意取得动产物权(所有权或质权)。

❺只要在前述2年期间内,占有脱离物恒为占有脱离物,不论辗转多少手,均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例12】甲将相机(Nikon D800)交给乙保管,被丙盗窃。

丙在家中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

①根据《物权法》第1(天星司考)07条,相机属于盗赃,自甲、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丁之日起2年内,丁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

②甲、乙均享有无偿回复请求权,有权在2年内请求丁返还相机。

③丁不能要求甲、乙补偿自己支出的价款,只能向丙违约责任(为什么是违约责任呢?因为丙、丁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或者在撤销(因欺诈)合同后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例13】甲将相机(Nikon D800e)借给乙,乙不慎丢失,被丙拾得,丙交给在相机城开店的某朋友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

①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相机属于遗失物,自甲、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丁之日起2年内,丁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

法考应试秘籍案例分析与答题技巧解密

法考应试秘籍案例分析与答题技巧解密法考应试秘籍:案例分析与答题技巧解密法考,作为法律职业的门槛,其难度和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法考中,案例分析题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能否熟练掌握案例分析与答题技巧,往往成为决定考试成败的关键。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法考应试中的这些秘籍。

一、案例分析的基础——扎实的法律知识储备首先,要想在案例分析中得心应手,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

这包括对各个部门法的深入理解和准确记忆,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等。

对于法律条文、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不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

例如,在民法中,对于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的规定,要能够清晰地把握;在刑法中,对于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和量刑情节等内容,要做到心中有数。

只有将这些基础知识牢记于心,才能在面对复杂的案例时迅速找到对应的法律依据。

二、读懂案例是关键拿到一个案例后,不要急于作答,而是要先认真阅读,理解案例的基本事实和关键信息。

这需要我们具备良好的阅读理解能力和信息筛选能力。

要注意案例中的时间、地点、人物关系、行为方式等细节,这些都可能成为解题的关键线索。

同时,要善于抓住案例中的核心问题和争议焦点,明确题目所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

比如,一个案例可能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我们要能够清晰地梳理出其中的主次关系,避免被无关的信息干扰。

三、构建法律分析框架在读懂案例的基础上,我们需要构建一个清晰的法律分析框架。

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如果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还是物权关系等?2、分析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3、查找法律适用的依据针对所确定的法律关系和问题,查找相应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4、进行法律推理和论证运用所找到的法律依据,结合案例事实,进行逻辑严密的推理和论证。

四、答题技巧的运用1、条理清晰,分点作答在回答问题时,要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分点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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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星司考解密司法考试命题的3个基本步骤
了解司法考试的命题过程,对考生是大有裨益的,因为知道了过程,就会有应对的
办法。司考命题一般分三步走:

(1)编写教材。
教材是司法考试的基础,然后从中抽出大纲,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以教材为核心,
并决定了考试的内容。命题要从教材中出,标准答案要在教材或法律法规中找。考试涉
及的法律法规截止到什么时间,也以司法考试大纲为准。这一步告诉我们,复习必须以
教材为基础。

(2)组织命题。
试题是工具。司考现已建立司法考试题库,题库的题覆盖的知识面较广,避免了命
题者的个人偏好。每个部门法建立题库的方式昭示我们,不要相信押题,自动生成试卷
的程序决定了出现在卷面上的题其实是很偶然的,谁也不能保证自己出的题就一定会在
卷面上。但是每个部门法命题老师的观点一定要了解,譬如刑法刘凤科的导师张明楷的
刑法观点就是刑法考试的观点,天星司考特别注重这一点,每年聘请的老师都是命题人
的弟子或是与命题人相关联。

(3)拼题定卷。
定卷过程首先是确定各学科所占值比例。题库中的题只能说是毛坯,面对几十万考
生,命题老师要不让他们从题中揪出毛病,其压力是可想而知的。经反复修改,出现在
卷面上的考题已是面目全非。这一步告诉我们,永远要根据各科分值的轻重来分配复习
时间。天星司考根据历年真题和考试重点来安排上课,让学员少走弯路。每年的特A特
B卷给了考生莫大的信心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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