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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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卫生监督协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卫生监督协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监督【发文字号】浙卫办监督[2015]1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0.08【实施日期】2015.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名单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15]18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创建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15〕8号),经创建单位申报,县级和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荐、初评,我委组织专家赴现场对第三批申报单位开展了现场审核,并对结果进行了公示,决定授予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第三批362家单位省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称号。

希望上述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进取,切实履行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职责,提升城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均等化水平,筑牢卫生监督工作网底,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附件:第三批浙江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名单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10月8日附件第三批浙江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名单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城区小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城区天水武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城区东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湖区西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湖区翠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湖区古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湖区北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干区采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干区闸弄口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干区凯旋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干区笕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干区彭埠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拱墅区大关上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关街道)拱墅区大关上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塘街道)滨江区长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滨江区西兴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滨江区浦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萧山区进化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萧山区瓜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萧山区衙前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余杭区崇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余杭区五常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富阳区春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富阳区渌渚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富阳区大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富阳区龙门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富阳区上官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桐庐县分水镇卫生院桐庐县合村乡卫生院桐庐县新合乡卫生院桐庐县富春江中心卫生院桐庐县凤川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桐庐县江南中心卫生院淳安县千岛湖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淳安县安阳乡卫生院淳安县宋村乡卫生院淳安县浪川乡卫生院淳安县梓桐镇卫生院淳安县中洲镇卫生院淳安县瑶山乡卫生院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曙区江厦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曙区月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曙区鼓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东区东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东区福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东区百丈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北区慈城镇中心卫生院江北区文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鄞州区瞻岐镇卫生院鄞州区塘溪镇卫生院鄞州区东吴镇卫生院鄞州区五乡镇卫生院鄞州区邱隘中心卫生院鄞州区潘火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鄞州区下应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鄞州区中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鄞州区云龙镇卫生院鄞州区第三医院鄞州区首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鄞州区横街镇卫生院鄞州区洞桥镇卫生院鄞州区鄞江中心卫生院余姚市阳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余姚市梨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余姚市三七市镇卫生院余姚市河姆渡镇卫生院余姚市牟山镇卫生院余姚市小曹娥镇卫生院余姚市黄家埠镇卫生院余姚市陆埠中心卫生院慈溪市慈林医院慈溪市长河中心卫生院慈溪市桥头镇卫生院慈溪市新浦镇卫生院慈溪市胜山镇卫生院慈溪市观海卫镇卫生院慈溪市掌起镇卫生院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奉化市萧王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奉化市江口街道。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2015年浙江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通知-浙卫发[2015]33号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2015年浙江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通知-浙卫发[2015]33号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2015年浙江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通

正文:
----------------------------------------------------------------------------------------------------------------------------------------------------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2015年浙江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通知
浙卫发[2015]33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经浙江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和我委批准,2015年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已经确定,共71项,其中一等奖7项、二等奖21项、三等奖43项,现予公布。

获奖项目由我委颁发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荣誉证书和奖金,作为上一级奖励推荐和承担者工作考核、晋升卫生技术职称的重要参考依据。

鼓励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加大对获奖项目承担者的配套奖励。

希望各获奖单位和个人进一步做好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提升获奖成果对防病治病的贡献度。

附件:2015年浙江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20日
——结束——。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11.25•【字号】浙卫发[2013]274号•【施行日期】2013.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74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涵建设,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根据我厅《2013年全省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精神,自2013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

现将《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厅2013年11月25日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一、评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乡镇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立和实行乡镇卫生院评审制度。

通过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就医环境,规范执业行为,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综合服务功能,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评审原则(一)按照“以评促建、以建促评、评建结合、规范发展”的原则。

(二)将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与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与满足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结合,共同促进,共同发展。

(三)将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评价有机结合,促进评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三、评审范围和周期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乡镇卫生院均可参加评审。

第一周期从2013年开始,3年一个周期。

医务人员少于10名的乡镇卫生院暂不参加评审。

四、评审标准《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详见附件2)主要依据《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3版)》等文件制定。

浙江省等级医院评审标准(印刷版)

浙江省等级医院评审标准(印刷版)

浙江省等级医院评审标准(印刷版)引言为了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浙江省卫生厅制定了《浙江省等级医院评审标准》(印刷版)。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

目的本标准的目的在于评估医疗机构的综合实力和运营能力,促进医疗机构长期稳健发展,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评审内容本标准的评审内容包括以下方面:第一章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是医疗机构最核心的服务项目,包括门诊、住院、急诊、手术、检查、检验、病理、影像等方面。

第二章医疗质量管理医疗质量管理是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的基础,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医疗质量评估、医疗事件报告和处置、医疗纠纷处理等方面。

第三章医疗科研与教育医疗科研和教育是医疗机构长期发展的重要保障,包括科研课题、科技成果推广、学术交流、医学教育等方面。

第四章人才队伍人才队伍是医疗机构的核心资源,包括医疗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护理人员等方面。

第五章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医疗机构现代化管理的必要手段,包括电子病历、医疗信息管理系统、智能医疗设备等方面。

第六章社会责任医疗机构应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意识,包括开展健康宣传、公益慈善、环保节能等方面。

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本标准的核心内容,标准中的各项指标是评估医疗机构的重要依据。

评审标准共分为四个等级:甲、乙、丙、丁。

甲等级为最高等级,丁等级为最低等级。

医疗机构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符合自己等级的标准。

评审程序评审程序包括申报、初审、现场评审、终审等环节。

医疗机构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经过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评审,最后进行终审。

评审结果根据等级分为达标、基本达标、未达标三类。

本标准是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医疗机构应该积极配合评审工作,并不断完善自身的医疗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0]250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0]250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0]250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我厅制订了《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有效,提高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三条专家库分为省级专家库和市级专家库。

省级专家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和日常管理,市级专家库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和日常管理。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对外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专家库主要包括综合医院评审专家、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中医专科)医院评审专家、妇幼保健机构(包括妇女、儿童医院)评审专家及其他专科医院评审专家四类。

市级专家库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分类组建,报省卫生厅备案。

省级专家库和市级专家库的专家可以兼任,各类别专家库之间的专家也可以兼任,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条专家库的组建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单位推荐的专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专家推荐书应存档备查,推荐书应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省级专家库的专家在第二周期评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中推荐。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名单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14]9号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名单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14]9号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名
单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名单的通知
浙卫办监督[2014]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在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创建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13〕13号),经创建单位申报、县级和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荐、初评,我委组织专家赴现场对第二批申报单位进行了现场审核和结果公示,决定授予上城区紫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第二批124家单位省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称号。

希望上述单位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立足基层、发挥优势,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切实履行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职责,深入推进城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发挥卫生监督网底作用,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附件:第二批省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名单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结束——。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医院等级评审“回头看”检查的通知-浙卫办医[2013]21号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医院等级评审“回头看”检查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医院等级评审“回头看”检查的通知(浙卫办医[2013]21号)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医疗单位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的通报》(浙卫发〔2013〕148号)要求,我厅将对2012年未达到预定控费目标的医院进行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回头看”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门诊、住院均次费用增长超过5%和8%的医院,结合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回头看”工作安排,根据分类分级管理要求,进行重点指标复评。

三级医疗机构由我厅组织复评,二级医疗机构由各市卫生局组织复评。

二、我厅拟于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期间对相关三级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每家医疗机构检查时间1天,检查内容依据我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重点检查医药费用控制、医疗安全、医疗质量等。

医疗费用控制指标以2012年底各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数据和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为基数。

具体时间及行程另行通知。

三、请各市卫生局根据文件要求,对辖区内相应二级医疗机构组织检查,并于年底前将检查结果分别上报我厅第一、第二、第三评审办公室。

四、按照《浙江省卫生厅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控制的意见》(浙卫发〔2012〕250号)精神,2013年将继续执行严格费用控制政策,控制指标以2012年底各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数据为基数,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联系人:黄丽佳电话:*************传真:*************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2013年10月21日——结束——。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2015年卫生下乡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2015年卫
生下乡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卫办医政[2015]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2.12
【实施日期】2015.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2015年卫生下乡活动的通知
(浙卫办医政[2015]3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省级医院:
根据《省委宣传部等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关于2015年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的通知》(浙宣发〔2015〕10号)精神和要求,现就我省2015年开展卫生下乡活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把“卫生下乡”作为提升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水平的重要举措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浙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推动农民群众身体素质和健康知识水平的1 / 2
提高。

2 / 2。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3.17•【字号】浙卫发[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情况的通报浙卫发[2015]23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财政局: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2014年版)的通知》(浙卫发〔2014〕120号)要求,2015年1月,省卫生计生委与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对11个设区市和义乌市2014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情况进行了督导考核。

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考核地区与机构考核地区为11个设区市和义乌市,每个设区市再随机抽取1个县(市、区),分别为杭州市萧山区、宁海县、瑞安市、安吉县、桐乡市、绍兴市上虞区、岱山县、金华市婺城区、龙游县、仙居县、云和县。

每个县(市、区)检查2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考核方式与内容考核采取现场考核与非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考核部分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和项目效果等四大类,其中项目执行部分抽查了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老年人健康管理、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高血压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等项目;项目效果部分抽查了健康档案动态使用、管理人群血压控制和居民服务满意度等项目。

非现场考核部分包括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置、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健康管理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等项目。

现场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实、问卷调查等方式,注重问题整改、关键指标落实和数据真实性核查等。

共抽查考核了11个市、12个县(市、区)和24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场核实健康档案1800份,实地测量高血压120人,城乡居民满意度测评600人,对144位医务人员进行了项目基础知识书面测试。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05•【字号】浙卫发〔2019〕54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9〕54号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级医院: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做好医院评审工作,保证医院评审科学开展。

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2019年11月5日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不断完善医院评审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升医院综合水平,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统计学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式和方法,对医院的党建工作、功能定位、执业行为、医疗质量、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和清廉医院建设等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医院评审包括各级各类医院的评审(下同),医院评审以5年为一个评审周期,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医院评审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诊疗规范。

第四条本省范围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均应当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资源重组后实施一体化管理、同一法人的院区或分支机构作为总院的组成部分共同参加评审(医共体除外)。

第五条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医院设置级别或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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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浙江省乡镇卫生院
等级评审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卫办基层[2015]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16
【实施日期】2015.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结果的通知
(浙卫办基层[2015]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根据《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浙卫发〔2013〕274号)要求,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评推荐、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复核评审等程序,经研究,确定淳安县姜家中心卫生院等54 家单位为浙江省甲等乡镇卫生院,建德市莲花镇卫生院等143家单位为浙江省乙等乡镇卫生院。

希望上述单位能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持续巩固和扩大评审成果,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为推进分级诊疗、基层首诊打下坚实基础。

附件:1.2015年浙江省甲等乡镇卫生院名单
2.2015年浙江省乙等乡镇卫生院名单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附件1
2015年浙江省甲等乡镇卫生院名单
杭州市(4家)
淳安县姜家中心卫生院
淳安县大墅中心卫生院
建德市梅城镇卫生院
建德市大洋镇中心卫生院
宁波市(4家)
宁海县岔路中心卫生院
宁海县深圳中心卫生院
象山县贤庠中心卫生院
象山县定塘中心卫生院
温州市(10家)
瑞安市湖岭镇卫生院
瑞安市陶山镇卫生院
瑞安市高楼镇卫生院
平阳县萧江中心卫生院
永嘉县巽宅镇中心卫生院
平阳县腾蛟镇中心卫生院
苍南县宜山镇中心卫生院
苍南县马站镇中心卫生院
泰顺县三魁镇中心卫生院
泰顺县仕阳镇中心卫生院
湖州市(4家)
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卫生院
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卫生院
长兴县夹浦镇卫生院
安吉县报福镇中心卫生院
嘉兴市(4家)
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建设卫生院海盐县通元镇石泉卫生院
海盐县百步镇卫生院
海宁市尖山新区(黄湾镇)卫生院绍兴市(8家)
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卫生院
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卫生院
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卫生院
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卫生院
诸暨市次坞镇中心卫生院
诸暨市江藻镇中心卫生院
诸暨市安华镇卫生院
新昌县大市聚镇卫生院
金华市(7家)
金华市开发区洋埠镇中心卫生院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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