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执业,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和规范的工作程序,确保医疗行为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分类与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分为三级: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的等级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设备、技术和医护人员的能力进行评定。
第五条一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具备相关医疗设备和人员。
二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综合医疗服务和一部分专科医疗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人员。
三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高等级的综合医疗和专业医疗服务,应当具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和专业人员。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各级医疗机构的要求,设立相应的科室和病区,并配备相应的医护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章医疗机构人员的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聘用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医护人员,并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和组织体检。
第八条医生、护士和其他医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遵守医疗机构的工作纪律,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保证患者能够及时了解其病情和治疗计划。
第四章医疗服务的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记录管理制度,准确记录患者的病情、诊断和治疗过程。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耗材的采购、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医疗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防范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良事件和医疗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整改。
第六章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社会各界和患者有权参与医疗机构的评价和监督,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和备案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下列事项:一)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医疗技术负责人等基本情况;二)医疗机构的设置、床位数、医疗技术科目、服务范围等情况;三)医疗机构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财务管理制度等情况;四)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医疗安全情况等情况。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管理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机构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安全工作,加强医疗事故的管理和处理,保障医疗安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技术管理和医疗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加强药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医疗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医疗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营业、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患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1987年1月29日XXX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关于医疗机构管理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运营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文将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详细解读,从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要求、执业注册、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和服务对象的不同,对医疗机构进行了分类。
根据规模可分为三类,分别是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是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规模较大的医疗机构,其具备高水平的医疗技术和设备,能够提供各种高级医疗服务。
二级医疗机构是指县级医院、中医院等规模适中的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服务。
一级医疗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常见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在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方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设备设施等方面提出了详细要求。
根据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保证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业务需求的医务人员,并保证他们的工作质量和安全。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符合标准的医疗设备,确保医疗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对于医务人员的执业注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并定期参加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以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对于未经注册或违规执业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应当予以严肃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在服务质量方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进行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公开医疗服务价格、诊疗流程和医务人员信息,方便患者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生。
医疗机构还应当制定合理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并明示于患者,杜绝乱收费等行为。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当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二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等,以及其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服务患者,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二)依法经营,合规经营,保证医疗服务质量;(三)科学管理,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四)突出重点,加强对重点科室、重点专科和新技术的管理;(五)依法行政,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设立第四条医疗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设施;(二)具备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备法定的注册资金和场地;(四)具备相关的医疗技术和服务能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并取得相应的执照。
第六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一)更换注册地址;(二)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三)更换营业执照;(四)发生重大变故或意外事件。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服务质量标准,明确医疗服务的各项要求。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投诉制度,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并进行记录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巡查制度,定期对医疗过程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医疗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并责令相关人员进行整改或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编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循医德和职业道德,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而制定的。
该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医疗机构的宗旨是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是医疗机构管理的重要环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等文件。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规定,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法律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指为开展诊疗、康复、预防保健等医疗活动,以治病、救人为目的,提供医疗服务并获得利益的组织。
第三条医疗机构分为三级,即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根据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的分级标准,取得相应的医疗机构等级证书。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向社会公布详细的执业范围、医疗设备和技术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符合规定,并保障其工作环境安全和劳动权益。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立与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可以由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设立,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自然人设立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从业资格;(二)拥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设施条件;(三)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可。
第十条法人、其他组织设立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合法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设施条件;(三)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规定,并具备易于识别的特点;(二)医疗机构设立应当符合相应的区域规划和卫生规划要求;(三)医疗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要求;(四)一些特定的医疗机构,还需要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或者经过专业培训。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设立的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等行为,应当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保障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患者的合理诉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PPT课件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 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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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 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 诊。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 处分。
整理课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 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 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 活动。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 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 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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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 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 视为歇业。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 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 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2023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23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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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
第二条:医疗机构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依法设立、依法经营,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服务。
不得有任何影响医疗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设施、器械和人员,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的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设备器械应当符合质量标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医疗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和评价。
对于医疗事故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服务效率。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需求合理安排医疗服务,不得存在排队时间过长、诊疗不规范等现象。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泄露患者的隐私信息,不得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手术或其他治疗。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证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医疗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费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多收费或者以不合理的方式进行收费。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医疗卫生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科学素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政府卫生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能吊销其医疗机构许可证。
对于医务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