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轻因管理不当而带来的危害,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以下简称《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执法法》(以下简称《执法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实施,但医疗机构除外。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
开展日常管理活动,并监督医疗机构的履行职责和实施管理活动的情况,确保合规性。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每年对对医疗机构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备质量、服务水平、收费标准、安全级别等。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按照本规定制定检查标准,定期检查医疗机构的设备、药物耗材、技术管理、检查临床诊疗和开展质量监督等。

第七条对发现医疗机构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按照《执法法》规定开展不同质量管理处罚:
(一)正常质量管理处罚:责令其改正的,对不及时改正的,可给予新执法费的100-1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情况,要及时、准确地
记录,并做出惩处,以增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感。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全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全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整全⽂)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第五⼗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服务⽔平。

第五⼗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员岗位责任制的执⾏和落实情况。

第五⼗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员进⾏“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作中。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

如有关⽅⾯要求进⾏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对⼫体进⾏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员的配合。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

在实施⼿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三条门诊部、诊所、卫⽣所、医务室、卫⽣保健所和卫⽣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卫⽣⾏政部门规定。

第六⼗四条为内部职⼯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是指以诊断、治疗、康复和预防保健为目的,提供医疗服务的组织和设施。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我国制定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并制定了相关的实施细则。

一、医疗机构的分类和等级评定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功能,可以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等级评定,并定期进行复评。

二、医疗机构的管理和运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管理、药品管理、器械设备管理等方面。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务部门和质控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三、医疗机构的人员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各级医疗机构的规模和等级要求,配备相应数量和资质的医疗人员。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医疗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职称评定等方面。

四、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和器械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各级医疗机构的规模和等级要求,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器械,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设备设施和器械管理制度,包括采购、验收、存储和使用等方面。

五、医疗机构的诊疗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诊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类疾病的诊疗流程和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技术操作,确保医疗操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六、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安全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进行评估和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改进。

七、医疗机构的药品和耗材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耗材管理制度,明确药品和耗材的采购、储存、配送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确保药品和耗材的质量和安全,防止药品和耗材的滥用和浪费。

八、医疗机构的患者权益保护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包括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选择权和投诉权等。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诉求。

九、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医疗信息系统和电子健康档案的建设和应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活动,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医疗机构的声誉和形象。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和管理医疗服务队伍。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分类和等级第五条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技术、床位数量、服务范围等条件划分为三级,即三级甲等、三级乙等和三级丙等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等级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并公布。

第六条医疗机构根据其服务对象、经营方式、设施条件等分类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型的医疗机构。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等级要求建设和配置相应的医疗设备、硬件设施和专业人员,确保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第八条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方可开展医疗服务。

执业许可的具体程序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并通过评估方可继续执业。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执业许可的范围和要求,进行规范操作,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和组织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药品管理、病案管理等。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聘任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医师和其他专业人员,组建和管理医疗服务团队,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参加相关医疗质量评估,并主动向社会公布医疗质量信息。

第五章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章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接受行业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行业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医疗机构的评估和检查,评估和检查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继续执业的依据。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法律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指为开展诊疗、康复、预防保健等医疗活动,以治病、救人为目的,提供医疗服务并获得利益的组织。

第三条医疗机构分为三级,即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根据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的分级标准,取得相应的医疗机构等级证书。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向社会公布详细的执业范围、医疗设备和技术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符合规定,并保障其工作环境安全和劳动权益。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立与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可以由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设立,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自然人设立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从业资格;(二)拥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设施条件;(三)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可。

第十条法人、其他组织设立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合法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设施条件;(三)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规定,并具备易于识别的特点;(二)医疗机构设立应当符合相应的区域规划和卫生规划要求;(三)医疗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要求;(四)一些特定的医疗机构,还需要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或者经过专业培训。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设立的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等行为,应当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保障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患者的合理诉求。

最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Page 15
第二十一条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 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规定重新申 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法人和其它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 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 规划,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15日内给予《设置医 疗机构备案回执》。
Page 14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 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级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纠正 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 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 (一)诊所及与其相当规模的医疗机构为6个月; (二)门诊部或其它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1年; (三)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2年; (四)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3年。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必须经原审批机 关许可并办理变更手续。
Page 18
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需要;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设计平面图。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前款第二项材料应附具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设置人 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其中个体诊所的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须提交 申请执业所在地的身份证明;个人还须提交执业、职称证明及任职履历 证明,离退休医务人员须提交原工作单位的审核意见。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 卫生所(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的规定,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服务,维护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权益。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倡导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备设立,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公示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权责,规范工作流程。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及时改进医疗服务水平。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人员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招聘医疗人员,确保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人员的管理,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发医疗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医疗保密的法律法规,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四章医疗服务的管理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门诊和住院服务的管理,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规范,确保医疗过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设备和药品的管理,确保设备和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科学合理的药物管理,遵守药物的合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医疗事故和纠纷。

第五章患者权益的保障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提供及时准确的医疗信息。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

第二条:医疗机构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依法设立、依法经营,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服务。

不得有任何影响医疗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设施、器械和人员,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的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设备器械应当符合质量标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医疗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和评价。

对于医疗事故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服务效率。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需求合理安排医疗服务,不得存在排队时间过长、诊疗不规范等现象。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泄露患者的隐私信息,不得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手术或其他治疗。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证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医疗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费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多收费或者以不合理的方式进行收费。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医疗卫生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科学素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政府卫生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能吊销其医疗机构许可证。

对于医务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执业,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人民日益
增长的健康需求。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和规范的工
作程序,确保医疗行为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分类与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分为三级: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
机构。

医疗机构的等级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设备、技术和医护人员的能
力进行评定。

第五条一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具备相关医疗
设备和人员。

二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综合医疗服务和一部分专科医疗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人员。

三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高等级的综合医
疗和专业医疗服务,应当具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和专业人员。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各级医疗机构的要求,设立相应的科室和病区,并配备相应的医护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章医疗机构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聘用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医生、护士和其他
医护人员,并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和组织体检。

第八条医生、护士和其他医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遵守医疗机构的工作纪律,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保证患者能够及时了解其病情和治疗计划。

第四章医疗服务的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记录管理制度,准确记录患者的病情、诊断和治疗过程。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耗材的采购、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医疗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防范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良事件和医疗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整改。

第六章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社会各界和患者有权参与医疗机构的评价和监督,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等。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违反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根据需要,可以对本细则进行调整和修改,并经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