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房地产新政策
2010年以来住房信贷政策变化情况

2010年以来住房信贷政策变化情况一、住房信贷相关法律、规则和准则2010年初至今,共收集与住房信贷政策相关的法律、规则和准则10项,全部为规范性文件。
其中,国务院发布1项;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项;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1项;住建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1项;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1项;住建部、外汇局联合发布1项;银监会发布2项;银监会办公厅发布1项。
具体内容如下: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2.《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3.《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5.《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8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9.《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55号)。
二、差别化信贷政策(一)2010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
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引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二)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文要求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文”

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文”:国税总局再次明确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通知中提出十条举措,被业内称为房地产“新国十条”。
它的第二条明确指出: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新国十条”精神,于2010年5月19日以“国税函〔2010〕220号文”发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若干计税问题,不仅对原有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进行重申,且提出了更加严厉的相关要求。
《新通知》主要有八个方面的规定,现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情况解读如下:(一)清算应税收入的确认不管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还是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其他文件(“财税〔2006〕21号文”、“国税发〔2006〕187号文”、“国税发〔2009〕91号文”等)均没有对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的确认问题进行明确。
为了解决税企的分歧,《新通知》对应税收入确认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规范: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2、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3、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上述规定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保持一致,消除了二者的差异。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税前扣除一般说来,房地产公司与施工企业结算竣工工程价款时,均会按照合同约定,预留施工单位3%~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再支付给施工企业。
在实际工作中有两种作法:其一,施工单位开具包括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内全额建筑业发票,房地产企业预留保证金时向施工单位开具“保证金收据”;其二,施工单位仅仅开具实收工程款的建筑业发票,对没有收取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开具发票。
2010年的房地产调控我们收获了什么写在房价暴涨前

2010年的房地产调控:我们收获了什么引言房地产市场一直都是社会热议的话题,尤其是在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
在过去几十年里,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经历了许多波动和调控,其中2010年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探讨2010年的房地产调控举措在房价暴涨之前带来的收获。
背景在进入2010年之前,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经历了一段长时间的高速增长。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速,人们的需求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繁盛。
然而,高房价和投资炒房现象也逐渐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政府调控行动为了应对不断上涨的房价和防范潜在的房地产泡沫,中国政府在2010年采取了一系列调控行动。
这些行动包括但不限于:1.限购政策:各地方政府限制购房者的购房数量,使得炒房者无法通过批量购买房产获取高额利润。
2.收紧贷款政策:银行对购房者的贷款需求提高了审查标准,并提高了首付比例要求,以减少购房者的借贷能力,限制房地产投机。
3.加大土地供应:政府增加了土地供应,以帮助平衡供求关系,并降低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从而抑制房价上涨。
4.加强楼市监管: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查违规行为和开发商的不当行为,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收获与成效1. 市场稳定2010年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体现在市场的稳定性。
通过限购政策和收紧贷款政策的实施,炒房者的投机行为受到一定的抑制,市场开始回归理性。
这样的稳定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他们能够更加理性地购买房产。
2. 防范泡沫调控政策的另一个收获是对房地产市场泡沫的有效防范。
过去几年里,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呈现出明显的泡沫化特征,这给整个经济系统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通过加大土地供应和加强楼市监管,政府遏制了房地产市场的过度繁荣,有效地防范了泡沫的形成。
3. 调整结构房地产调控不仅仅是对市场的直接影响,还对经济结构产生了调整的作用。
在过去的高速发展中,中国过分依赖房地产市场,导致了资源的过度集中和经济结构的不平衡。
2010年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指引与战略抉择

产市场 的变化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如 果通过适当手段稳定房价走势 , 改善供 需矛盾 , 通过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间 于未来市场整体价格 的企稳。反观 “ 十 五”期 间,较为平稳的房地产销售价格 无疑是 当时 中国经济实现 “ 高增长 、低
要作用 , 做大 、 做强 、做好房地产市场 子 ,变成引领经济发展的蓝海 。这样在 未来的2 年 , O 还可 以保持 中闰经济高增 长与低通胀。 我们一定要认识到金融危
2 .房地产 的和谐稳步发展将成为
防通 胀 的必 要 手 段 截 止 2 0 年 末 我 同 在 改革 开放 前 08
3 0年中累计投放信贷 3 0万亿元 ,而为 了抵御由美国次级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 危机 , 我国在改革开放第二个3 年中的 O 第一 年即 2 0 年 的信贷投放预计达到 09 1 万亿元 , 0 仅此一年信贷投放就相 当于 改革 开放前 3 0年信贷投放数的 三分之
。
天量信贷是否会引发 20 年的高通 09
又实现 l 『 高增长与低通胀 。 现在回顾起 来, 一个重要的因素是 中国后来启动 了 股权改革和住房制度改革 , 这两个市场
吸纳 了大 量 的 购买 力 , 相应 增 加 了居 也
胀成为各方关注焦点 , 而管理好通胀预
期 已 成 为 我 同 宏 观 调 控 的 重 点 目标 之
中性偏多 ,政策面上仍将给予 “ 自住和 危机表明 , 房地产行业 是一个关乎同计
主要预期 目标和宏观经济政策 , 具体部
署了2 1年的经济工作。 00 会议 中涉及房 地产业 的内容主要有:在突出财政政策
020 东 济 30 广 经 /1
l 3
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 确保房地产 房地产发展 的需求 。 经济发展 的最终 目 括吃 、穿 、住 、行 、用 。住在 中国居民
2010年最新契税条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现将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最新)湘建房〔2010〕295号_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湘建房〔2010〕295号关于修订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各市、州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规划局:为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量标准,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厅结合当前房产面积测量实务中反映的各类问题,在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现行《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湘建房〔2004〕391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受理的房屋测绘项目,仍按湘建房〔2004〕391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房地产监管处。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附件: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附件: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 总则1.0.1为了规范房产面积测量,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房产面积测量。
1.0.3本规则所称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 术语2.0.1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2房屋的自然层数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以上自然层计算,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0.00以下的自然层计算。
2.0.3房屋层高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垂直距离,局部不一致时,以主要部分的层高为准。
2.0.4地上层数房屋±0.00以上的自然层数。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下同)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2000年2010年中国房地产政策大事记

2000年—2010年中国房地产政策大事记2000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通知对已购公房上市征收个人所得税做出规定: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去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目的:加强二手房交易税收管理制度2001年4月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主要内容通知取消了4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整顿,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并要加强监督检查。
目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减轻负担。
2001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1)对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至2002年12月31日之前免征营业税、契税;(2)对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同时对于开发企业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不予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目的: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
2001年6月建设部下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主要内容(1)全面实施商品房预售和现售制度(2)规范开发企业对商品房广告和合同在使用当中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3)明确了开发企业与代理机构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4)明确了房屋的交付标准及后续保障制度。
近10年房地产政策一览

2010-2010年房地产政策一览2000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过去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我国第一个房产测量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出台。
2001年《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下发。
《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下发。
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签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出《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2004年3月31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10月29日,央行决定九年来首次加息。
2005年3月17日,央行再度加息,调整房贷利率。
3月26日、4月27日,国务院出台的新旧“国八条”,对稳定住房价格、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等给予了指导性意见。
2006年5月17日,“国六条”出台。
内容包括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等。
5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即九部委“十五条”,在套型面积、小户型所占比率、新房首付款等方面作出了量化规定,提出双70%的标准。
2007年9月27日,央行、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2008年9月16日、10月9日,央行两次调整存贷款利率。
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央行出台政策,降低存贷款金融利率、减免税费、降低房贷首付。
11月10日,沈阳市出台25条惠及市民和房地产开发商的新举措,包括提高公积金贷款上限等。
2000年1、统一房屋中介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对房地产咨询费、房地产价格评估费、房地产经纪费的收取额度作了明确规定。
房地产书面咨询费每份收费300元-1000元;价格评估费按照房地产价格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房屋租赁代理收费均按半月或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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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税酝酿开征:物业税“空转”工作将推广至全国
2、二手房营业税优惠取消:从1月1日起,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两年恢复到五
年。
3、明确首次购房标准:从2010年开始,首次购房标准以户(夫妻带未成年子女)为单位
认定。
4、存款准备金利率上调:今年1月和2月,央行连续两次上调了存款准备金率
5、严格二套房贷:1月10日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6、国五条:1月10国务院发出《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提出加
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五条措施。
7、七折利率优惠取消:中国银行2月3日记者证实,将首套房的优惠利率由7折升至8.5
折
8、首套房契税优惠收紧:3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首次购
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9、3月29日,银监会加强房贷风险防控,对违规房企停止新增贷款
2010房地产新政策,2010年房产新政策,2010年二手房新政策,2010年房贷新政策-营业税,
都恢复原来。银行贷款一点一点的调整。
一、契税政策从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止,日期认定:
商品房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二手房以登记受理日期为准。如下:
1、90平方以下普通住房:契税2%
2、90平方-144平方普通住房:契税3%
3、144平方以上高档住房:契税:5.5%
二、出售普通住房的营业税、个税交纳方式:
(日期认定:与之前执行的依据时间一样):
商品房以契税完税日期或证载时间为准;
二手房以房改房契约或证载时间为准。
1、 未满五年的:营业税:差额的5.55%;或全额的5.55%
个 税:差额的30% 或全额的2%
2、 满五年的: 营业税:无;个税(不是唯一一套住房的):总额的3%或差额的40%个
税
3、 满五年以上,且是唯一一套住房的:无营业税、个税:总额的2%或差额的30%
一、关于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一)关于二套房的认定标准,目前监管部门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省分行将在接到实施
细则后第一时间进行布置。
(二)在监管部门实施细则出台之前,各行暂按以下标准把握:
1.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2.通过查询借款人家庭的征信报告,若其征信报告显示有房贷记录,则需借款人家庭提供相
关部门的房屋查册证明,并需同时提供以下查册证明:拟购买住房所在地的查册证明;原贷
款银行所在地的查
册证明;户口所在地的查册证明。
3.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如其贷款已结清,且经查册后属于无房户,可比照
首套自住房政策执行;但如其自2010年1月1日以来有3次(含)以上卖房记录(以征信
报告为准),可视为投资、
投机性购房,应按“二套(含)以上房贷”政策执行。
4.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如其贷款已结清,但经查册后不属于无房户,应严
格执行“二套(含)以上房贷”政策。如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再次申请住房贷款的,按“二套
房贷”政策执
行;如家庭名下已有两套住房,再次申请住房贷款的,按“三套房贷”政策执行;以此
类推。目前暂不受理三套(含)以上房贷申请。
5.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如其贷款未结清,应严格执行“二套(含)以上房贷”
政策;如家庭名下已有一笔未结清房贷,再次申请住房贷款的,按“二套房贷”政策执行;如
家庭名下已有
两笔未结清房贷,再次申请住房贷款的,按“三套房贷”政策执行;以此类推。目前暂
不受理三套(含)以上房贷申请。
6.如同时存在上述第4、5种情况,应合并计算名下房产。
二、关于首套自住房贷政策
(一)首付款比例
1.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
0% ;对购买别墅等高档住宅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2.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得
低于30%。仅针对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中有一人为优质单位职工的贷款申请,
首付款比例可低于30%
。经办行须填写《优质单位职工客户推荐表》(附件1),报有权信贷审批中心审核认
定,但最低不得低于20%。
3. 若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中有一人信用记录为次级类,首付款比例应在相应
档次上提高,提高幅度不低于5个百分点,且最低不得低于35%。
(二)利率政策
各行应根据客户资信、客户对本行的贡献度等情况实行差别化的利率定价:
1.客户购买首套自住房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的0.85倍。若需低于基准利率的
0.85倍,应填写《住房贷款利率定价评分表》(附件2),逐笔进行评分,并按评分结果进
行差别化利率利率定
价。每得1分,可按不高于基准利率的0.05倍进行下调,但下调幅度最多不得高于基
准利率的0.1倍,即最低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75倍。
2.利率定价权限:高于基准利率的0.85倍(含),可由信贷员自行定价;高于基准利率的0.
80倍(含)但低于0.85倍,可由信贷部负责人批准同意;高于基准利率的0.75倍(含)但
低于0.80倍,应由分
管行领导批准同意。相关有权人员应在《住房贷款利率定价评分表》上签字,上级分
行信贷审批中心应进行审核把关。
3.若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中有一人信用记录为次级类,贷款利率应在相应档次
上提高,提高幅度不低于基准利率的0.1倍。
三、关于“二套(含)以上房贷”政策
(一)对于借款人家庭的二套房贷申请,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
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若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
中有一人信用记录为次
级类的,贷款利率应相应提高,提高幅度不低于基准利率的0.05倍。
(二)在监管部门的实施细则出台之前,暂不受理三套(含)以上房贷申请,有关三套(含)
以上房贷政策待监管部门的实施细则出台后再行明确、下发。
四、关于外地人购房房贷政策
(一)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受理住房贷
款申请。
(二)本地居民目前暂以地级市为限,跨地级市视为外地。
五、其他规定
(一)上述规定仅限于住房。商用房(商住两用房)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各行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政策要求,抑制不合理的住房
贷款需求。
(三)各行在营销、受理环节不得向客户、房产中介公司作出任何贷款审批承诺或类似意思
表示。
(四)房贷政策目前属于热点、敏感问题,在监管部门相关实施细则出台之前,各行应保持
低调,对媒体采访应婉言谢绝,。如实在无法谢绝,应固定受访人员,并事先请示上级分行,
统一解释口径。
(五)各行应立即召集行内所有信贷从业人员,包括信贷员、信贷管理人员、开办业务的二
级支行行长等认真学习本通知内容,确保理解准确、解释准确。
(六)本通知自5月1日开始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分行信贷部联系。
2010房贷新政策案例分析:我们以60万一套住房,近100平房子举例。
1.总价不变,按最低首付算。
在房贷政策调整之前,首付30%,即18万,按揭贷款42万,期限20年,商业利率7.
47%,下浮15%,即6.3495%,按照等额本息法,月还款3094.3元,20年到期,还付利息.2
1元,按照等额本金法,首月还款3972.32元,月递减9.25元,20年到期,还付利息.16
元。
房贷政策调整之后,首付20%,即12万,按揭贷款48万,期限20年,商业利率7.47%,
下浮30%,即5.229%,按照等额本息法,月还款3515.40元,20年到期,还付利息.16元,
按照等额本金法,首月还款4509.92元,月递减10.46元,20年到期,还付利息.4元,因
首付款减少,省下6万元,可以做长期投资,以最保守估计,5年定期算,6万元20年产生
收益66960元。
固将上述两种方式做比对,新政策后,,尽管首付少付了6万,增加了6万贷款,但
利息仍旧比新政策前低,两种方式,利息分别减少27716.05元和15751.76元,省下的6
万还可做投资,最低可以产生66960元的收益,一累计,将产生将近10万的收益,但按照
实际情况,很多人就会把这个6万元做更好的投资,产生更大的收益,在此便不再累述。
2.总价不变,首付相同
而例如同样以18万首付举例,且都以60万的住房计算,前者还付利息分别是.21元和.
16元,而后者还付利息为.9元和.15元,省下资金64581.31元和47257.01元。
3.20万公积金,以最便宜的房贷政策计算
依旧以上述例子,60万住房,首付12万,贷款48万,其中公积金20万,利率4.86%,
商业28万,利率下浮30%为5.229%,就此,等额本息法需利息.02元,等额本金法需利息.
22元,比新政策前纯商业贷款便宜利息37520.19元和23162.94元,且省下6万依旧可做
其他投资。
综上,新政策调整后,保守估计,60万的房子,可以省下10万左右,当然,这些只是
理论上,现实中当然会有各种不同,包括投资失败和房价贬值等等,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次
国家的房贷新政策下了非常大的力度,所谓救市便是如此了,当然,各有各的观点,在此只
做实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