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

合集下载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摘要:1.民间借贷的定义与范围2.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3.民间借贷的诉讼程序4.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5.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6.民间借贷的争议解决7.民间借贷的法律责任正文:一、民间借贷的定义与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这一定义明确了民间借贷的行为特点和主体范围,并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进行了区分。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合同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合同内容合法等因素。

对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而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除了上述条件外,还需要遵循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民间借贷的诉讼程序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出借人需要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若借款人否认借贷关系,则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若涉及担保纠纷,担保人应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四、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根据《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由双方约定。

若双方未约定利率,则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利率、利息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五、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等。

担保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担保能力。

担保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来确定。

担保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等内容。

六、民间借贷的争议解决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可以采取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调解和仲裁具有高效、便捷的优势,但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最高院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解读

“最高院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解读

“最高院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一、背景最高院公报2014年12期发布最高院于2011年审理的一起案件【(2011)民提字第344号】,在法律界引起轰动,很多人都有了司法实践已突破“禁止留押”的感叹。

近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于9月1日起施行),很多人看到该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时,都会想起前述公报案例。

笔者也不例外,同时会困惑该司法解释是否已改变了最高院在上述案件判决的裁判标准,否定其中“买卖合同”的效力?对此,在最高院依例出台“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之前,尝试着揣测一下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目的。

二、该条第一款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买卖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两个关联合同。

按最高院有关负责人就该司法解释出台答记者问中所述,“此种情形下买卖合同应当视为类似于担保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正因如此,出借人撇开主合同而要求直接履行作为从合同的买卖合同的,实际上是颠倒了主从合同关系。

”基于这一理解,出台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年8月20日公布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年8月20日公布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年8⽉20⽇公布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来源:最⾼⼈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08-20 《最⾼⼈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18⽇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20年8⽉20⽇起施⾏。

最⾼⼈民法院 2020年8⽉19⽇法释〔2020〕6号最⾼⼈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8⽉1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2020年8⽉20⽇起施⾏)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决定,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条修改为: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 ⼆、将第⼆条修改为: “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 “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 “⼈民法院⽴案后,发现民间借贷⾏为本⾝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案,或者⽴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民法院⽣效判决认定不构成⾮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以同⼀事实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20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民法院⽴案后,发现民间借贷⾏为本⾝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案,或者⽴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民法院⽣效判决认定不构成⾮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以同⼀事实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民法院⽴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事实的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完整版)2014-08-05国曜律师事务所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那些呢?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称同业拆借),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但社会经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借款关系比合同法涉及的广泛,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

案由第20种第(2)项仅适用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

尽管法律和司法实践不保护这种借款关系,但这种借款关系及其纠纷却大量存在,故单独列为一项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一条指出:“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B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 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 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 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 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 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 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 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 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 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 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 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 张返还或补偿。
新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13、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判断(实践中需以证据为基础进行认定)
新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20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20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021年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27条 民间借贷中的复利规定 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

2021年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27条 民间借贷中的复利规定  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7条民间借贷中的复利规定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一、新旧法条对照二、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提示:本部分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一书第390--400页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七条【民间借贷复利】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间借贷中复利的规定。

【条文理解】复利,是与单利相对应的概念,又叫"利滚利",民间俗称"驴打滚",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

即除最初的本金要计算利息外,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再生利息,由此产生的利息称为复利。

如一笔10000 元借款,年利率为10%,借期为二年,若按单利法计算,二年后应付利息为10000×10% ×2=2000 元;若按复利法计算,则第1年产生的利息为10000 ×10% =1000 元,第二年产生的利息为(10000+1000)×10% =1100 元,二年借期期满后应付利息为1000+1100=2100元,即用复利法计算的利息比单利法多出100 元。

用数学公式表示,若FV 表示本利和,A 表示本金,r表示利率,m表示期数暨计算利息的次数;单利法计算,利息= Arm,FV= A(1+rm);复利法计算FV=A(1+r)m,利息=A 「(1+r)m-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
近年来,以互联网为手段的民间借贷市场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但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借贷纠纷和诈骗事件。

为了更好地维护民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而后,该司法解释进行了更新,并于2019年
发布了最新的版本,即《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此次司法解释的发布,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以及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对《司法解释》中有关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进行阐述。

一、关于利率
《司法解释》中规定:借款利率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当然,倘若借贷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利率,而该利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法院仍然可将其视为合法利率。

此外,对于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及以上的
高利贷,法院将予以打击和制裁。

虽然《司法解释》对高利贷的惩罚力度较大,但依然有少部分人铤而走险,开展高利贷行为。

如果是这种情况,法院可以基于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强化对金融案件刑事犯罪侦查、起诉、审判的指导意见》进行打击制裁,例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此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人民币存款利率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以上,或者索取标的额以外的其他不合理利益的,可
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二、关于还款方式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按时还款。

对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法院可以从合同的表述、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当事人交往习惯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

另外,在还款方面,借款人有权采取提前还款或一次性还清贷款的方式,而不用担心会因此被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提前还款利息等责任。

同样地,出借人也不得通过提高贷款利率等方式,限制借款人的还款行为。

三、关于展期
对于展期的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和借款人可以在当期借款到期前协商一致,将当期借款续做下一期或按照原期限偿还。

但是,在使用展期服务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不得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出借人不得因借款人展期而收取超过合理费用或者提高利率;二是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表述展期服务的条款,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无法呈现法律效力。

总之,司法解释的发布旨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民事秩序,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笔者也在这里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借款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利率、还款方式以及展期等具有关键性的条款。

同时,出借人和借款人要相互信任,切勿企图通过过高利率、暴力讨债和其他非法手段捞取短期利益,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