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知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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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食品安全市场准入-QS)

一、QS标志的概述

(一)QS标志的含义。

2002年7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85号),正式发布在我国建立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即“QS”制度。“QS”是英文“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字头缩写,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组成部分,也就是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外观上标示的一种质量安全外在表现形式。其基本含义是: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

‘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 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该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都有具体的制作要求,使用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不在QS认证之列的食品。根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有相应生产加工设备和工艺流程制作、销售食品的企业,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所,即宾馆、酒家、西餐厅、超市自制的食品以及前店后厂的食品小作坊(例如蛋糕店、农村小型熬酒户)不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QS标志的主要特征。

1.QS标志的作用是表明产品质量的水平,是实物产品的质量信誉标志,产品外包装上加贴QS标志即是代表着生产加工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做出的明示保证。

2.QS标志必须由发证机关或组织颁发,并须经过一定的评审、考核程序,获准后方可使用。

3.QS标志是标示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示该产品在生产中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生产并经过严格出厂检验的合格产品。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

2.受理机关编号。参照GB/T 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有关部门规定,受理机关编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前2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后2位代表各市(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备案。前2位编号规定:北京11天津12河北13山西14内蒙古15辽宁21吉林22黑龙江23上海31

江苏32浙江33安徽34福建35江西36山东37河南41湖北42 湖南43 广东44广西45海南46重庆50 四川51贵州52云南53西藏54陕西61 甘肃62青海63宁夏64新疆65。

3.产品类别编号。产品类别编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位于QS代码第5位至第8位,编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具体类别编号规定:粮食加工品:小麦粉0101大米0102挂面0103;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0201;调味品:酱油0301食醋0302味精0304鸡精调味料0305酱类0306;肉制品:肉制品0401;乳制品:乳制品0501;饮料:饮料0601;方便食品:方便面0701;饼干:饼干0801;罐头:罐头0901;冷冻饮品:冷冻饮品1001;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1101;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1201;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糖果制品1301果冻1302;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1401;酒类:葡萄酒及果酒1502啤酒1503黄酒1504;蔬菜制品:酱腌菜1601;水果制品:蜜饯1701;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炒货食品1801;蛋制品:蛋制品1901;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可可制品2001焙炒咖啡2101;食糖:糖0303;水产制品:水产加工品2201;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2301;糕点:糕点食品2401;豆制品:豆制品2501;蜂产品:蜂产品2601。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QS标志的条件。

依据相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外包装上加贴QS标志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属于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规定程序公布的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

2.从事该食品生产的企业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出厂的食品经检验合格。

(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QS标志的关系。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发展历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1983年经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决定对全国重要工业产品实行强制性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并于1984年4月颁布实施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4号),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该试行条例只设定了禁止条款,没有设定处罚条款。此后,在1986年4月5日又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在这个《条例》里设定了处罚条款。为有效落实执行好上述两个条例,1987年3月24日国家经委、国家工商局、国家标准局、商业部、国家物资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下发了《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经质字〔1987〕180号)文件,明确了一些具体问题和职责分工,规定了制裁措施和处罚裁量幅度,规定了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强调“为确保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加强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这些法规文件对于规范工业企业生产行为,确保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建立完善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废止,这标志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经过20多年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经过20多年的发展,有两大变化:一是审查发证部门变化。1984至1998年的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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