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合计达到犯罪数额较大标准是否构成犯罪
借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如何定性——案例

借⽤他⼈信⽤卡进⾏恶意透⽀如何定性——案例【案例要旨】实践中信⽤卡申领⼈与实际使⽤⼈不⼀致的情况渐趋增多。
当信⽤卡申领⼈将信⽤卡出借于实际使⽤⼈,实际使⽤⼈恶意透⽀时,是属于冒⽤他⼈型信⽤卡诈骗还是恶意透⽀型信⽤卡诈骗?申领⼈和实际使⽤⼈的⾏为分别如何评价,能否都适⽤刑法规定?这些都是本案例亟需解决的问题。
【案件索引】起诉:东检刑诉(2012)1358号起诉书⼀审:(2012)东检初字第1342号判决书【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东阳市⼈民检察院。
被告⼈何某,⼥,1980年12⽉24⽇出⽣,汉族,⾼中⽂化,农民,住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五星村⽥畈84号。
因本案于2012年4⽉26⽇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何某因周转资⾦需要,请求表弟楼杰申领信⽤卡供其使⽤。
楼杰表⽰同意,以⾃⼰名义向中国农业银⾏东阳市⽀⾏申领⾦穗信⽤卡1张,激活后交何某使⽤。
2009年7⽉,楼杰为便于何某接收银⾏关于消费、还款等信息,将银⾏预留号码改为何某的⼿机号码。
何某累计透⽀使⽤信⽤卡20多次,前期都能按时归还卡内⽋款。
后在经营亏损,不具备偿还能⼒的情况下,仍然透⽀信⽤卡⽤于还债、⽀付⽇常⽣活开⽀等,累计透⽀本⾦⼈民币20034.09元。
银⾏多次以电话、信函⽅式向何某进⾏催收,但其始终未归还银⾏⽋款本息。
2012年4⽉17⽇,中国农业银⾏东阳市⽀⾏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
4⽉21⽇,何某家属代为归还银⾏所有本息。
4⽉26⽇,何某到东阳市公安局投案。
【分歧意见】近年来,出现了多例⾏为⼈借⽤亲属或朋友信⽤卡并恶意透⽀的案例,如本案。
在借⽤关系下,信⽤卡申领⼈与实际使⽤⼈不⼀致,实际使⽤⼈恶意透⽀信⽤卡时,如何进⾏评价,成为本案办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第⼀种观点认为,实际使⽤⼈不能单独构成犯罪,只有当申领⼈构成信⽤诈骗罪时,实际使⽤⼈才能以共犯论处。
根据中国⼈民银⾏《银⾏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信⽤卡仅限申领⼈持有并使⽤,持卡⼈不得出租或转借信⽤卡及其账户。
2022恶意透支信用卡立案标准

一、2022恶意透支信用卡立案标准2020年信用卡恶意透支立案标准为在一万元,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2022恶意透支信用卡立案标准二、信用卡还不上怎么办在使用信用卡消费的时候盲目的消费会导致还款困难,在不能全部还款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部分还款,还有就是申请分期还款,不过分期还款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不过也可以寻找代还信用卡的机构,也是需要付出一定的费用,但是可以避免信用卡逾期,还可以保证征信不受影响。
此外,如果提前预算到某笔信用卡可能到时没法还钱,可以在账单还没出来之前向银行申请更改账单日,达到延长还款期的目的。
当然,更改账单日不是说改就能改的,各个银行规定不同,具体的规则要咨询银行才能确认。
信用卡还不上银行往往会同意延期还款,并会同持卡人商定双方能接受的还款计划,延迟期限、利息折扣、每月还款额等。
这样主动联系银行,并经过银行同意延期还款的情况下,就不会被记不良记录。
信用卡欠款不还后果是很严重,要赶紧想办法还钱。
否则征信报告中会留下逾期记录,不过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不是永远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的,我国目前的信用记录保持时间为五年。
在还清信用卡的欠款之后,任何人都可以重新开始建立信用记录。
信用卡逾期刑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逾期现象也日益严重。
信用卡逾期不仅损害了银行的利益,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为了规范信用卡市场,维护金融秩序,我国对信用卡逾期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刑事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信用卡逾期刑事法律规定的内容。
二、信用卡逾期刑事法律规定概述1. 信用卡逾期概念信用卡逾期是指持卡人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未还清全部应还金额的行为。
信用卡逾期分为透支逾期和透支消费逾期两种情况。
2. 信用卡逾期刑事法律规定概述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信用卡逾期行为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卡诈骗罪(2)信用卡透支罪(3)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信用卡逾期行为三、信用卡诈骗罪1. 概念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2.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2)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他人信用卡而使用,或者明知是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而使用。
(3)犯罪客体:信用卡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以下情形之一: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④恶意透支的。
3. 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信用卡透支罪1. 概念信用卡透支罪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的行为。
2. 信用卡透支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法律案件判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带货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
然而,在直播带货的过程中,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问题频发,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对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案件高度重视,不断加强监管力度。
本文将以我国首例“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案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二、案件基本情况1.案情简介2020年6月,消费者张某通过抖音平台观看了一名主播的直播带货活动,购买了该主播推荐的某品牌护肤品。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张某发现该产品与主播所宣传的功效存在较大差距,遂向有关部门投诉。
经调查,该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行为,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2.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据此,法院判决主播及直播平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损失、公开道歉等。
三、案件分析1.法律适用本案中,主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含有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同时,主播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欺诈行为。
”2.案件特点(1)涉及新兴领域:本案涉及的是网络直播带货这一新兴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消费者权益受损:主播的虚假宣传行为直接导致了消费者权益受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法律责任明确:法院对主播及直播平台的判决,明确了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3.案件启示(1)加强监管:本案提醒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直播带货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违法行为。
(2)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如发现虚假宣传等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3)主播自律:主播作为网络直播带货的主要参与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恶意透支罪法律规定及违法后果

恶意透支罪法律规定及违法后果恶意透支是指在没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通过信用卡、银行卡或其他支付工具等方式,故意超出合理透支限额进行消费,严重损害了财产权益的行为。
针对这种行为,法律对恶意透支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违法后果。
一、恶意透支罪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明确了恶意透支罪:“违反国家规定的信用卡管理办法,恶意透支一定数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法律规定了以下几个要素:1. 违反国家规定的信用卡管理办法:这要求个人或机构在使用信用卡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信用额度、透支限额等。
2. 恶意透支一定数额:恶意透支是指故意超出合理透支限额进行消费,数额超过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
3. 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数额较大指恶意透支的金额在一定范围内,数额巨大则指金额超过一定限度。
4. 其他严重情节:除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外,还可能有其他严重情节导致犯罪程度加重,例如多次恶意透支、影响他人财产等。
二、恶意透支的违法后果1. 刑事责任:依法违反恶意透支罪的人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法律规定,可能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恶意透支数额大小、严重程度的不同,处罚也会有所不同。
2. 民事责任:恶意透支行为也会引发一系列民事责任,透支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银行或信用卡公司有权追缴透支金额,并要求透支者偿还透支款项及利息,甚至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3. 信用记录受损:恶意透支将导致个人信用记录受到损害,信用评级下降。
这将对个人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影响贷款、购房、租房等各种消费和金融活动。
4. 社会声誉受损:恶意透支不仅仅是个人的行为,它也可能造成个人声誉和社会形象的损害。
恶意透支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道德与伦理,会给个人带来社会诟病和负面评价,造成无法弥补的形象损失。
信用卡盗刷立案标准

信用卡盗刷立案标准信用卡盗刷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被盗刷者带来了经济损失和心理困扰。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我国对信用卡盗刷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刷行为构成盗窃罪,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只有在被盗刷者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并非消费者所为,且在第一时间内向银行报案并配合警方调查取证的情况下,才能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信用卡盗刷的立案标准,银行和警方也有相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被盗刷者应当在发现异常消费后的24小时内向银行报案,并提供相关的消费凭证、交易记录以及个人身份信息等资料。
银行在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冻结被盗刷的信用卡账户,并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警方则应当及时受理报案,并展开调查,依法追究盗刷者的刑事责任。
再次,针对盗刷金额大小不同的情况,立案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盗刷金额较大的案件会引起警方的高度重视,立案追诉的可能性较大。
而对于盗刷金额较小的案件,警方可能会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认定,决定是否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消费者在日常使用信用卡时,也应当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避免成为盗刷的受害者。
在进行网上消费时,应当选择正规、信誉良好的平台进行交易,避免泄露个人银行卡信息。
同时,定期查询信用卡账单,及时发现异常消费并报案处理,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盗刷带来的损失。
综上所述,信用卡盗刷立案标准是严格的,消费者在遭遇盗刷事件时应当及时报案,并配合银行和警方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同时,消费者在日常使用信用卡时也应当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以免成为盗刷的受害者。
希望通过相关部门的努力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信用卡盗刷带来的损失,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题库考点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题库考点1、多选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
A.使用伪造的信用卡B.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C.冒用他人的信用卡D.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E.使用以(江南博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正确答案:A, B, C, D, E参考解析: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主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
故以上选项均正确。
2、单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可能构成()。
A.贪污罪B.职务侵占罪C.挪用公款罪D.挪用资金罪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判断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为个人和单位。
()正确答案:错4、单选下列行为中,没有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的是()。
A.某银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直接用于发放贷款B.负债银行经批准吸收社会公众存款C.甲企业为乙企业走私所持资金提供账户协助其财产转移D.使用假证明获得银行借贷资金,造成银行重大损失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A项触犯了《刑法》中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B项属于合法经营,C项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洗钱罪,D项行为构成金融诈骗罪。
5、判断题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归个人所有的,按受贿罪定罪量刑。
()正确答案:对6、判断题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外地出差时,用公款为10余名亲属提供交通和住宿达4周之久,不属于犯罪行为。
()正确答案:错7、多选危害货币管理罪主要包括()。
A.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B.持有、使用假币罪C.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D.高利贷转贷罪E.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正确答案:A, B参考解析:危害货币管理罪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
信用卡恶意透支立案标准

信用卡恶意透支立案标准信用卡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信用卡的恶意透支问题。
信用卡恶意透支不仅会给持卡人自身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会对银行和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针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立案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立案标准,主要是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信用卡持卡人提起刑事诉讼。
一般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持卡人透支的金额较大,超过了一定的数额;其次,持卡人透支后拒不偿还,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避还款责任;最后,持卡人的透支行为属于恶意透支,即明知透支金额已经超出了自己的还款能力,却仍然进行透支。
针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立案标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信用卡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高可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卡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也有了更为详细的司法解释和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审查案件时也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持卡人的透支动机、透支金额、透支期限、透支后的行为表现等,以确定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同时,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也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以协助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
总的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持卡人、银行和整个社会都会造成严重的损失。
因此,对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立案标准必须要严格依法执行,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同时,也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和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理性使用信用卡,避免出现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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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合计达到犯罪数额较
大标准是否构成犯罪?
【摘要】
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但每张卡透支数额都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恶意透支数额能否叠加达到犯罪数额较大而构成犯罪?
【案情】
被告人郝泽新(男,29岁)系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街道人。
2009年7月,郝泽新到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理处办理了一张可透支的信用卡并用该卡买些平时生活用品,透支超过银行的规定期限,自2010年12月中旬起再也没还过款,透支本金7472.7元,利息746.4元。
2010年7月,郝泽新又到中国农业银行大庆分理处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也是用于平时消费,透支本金7383.5元,利息1623.8元,自2011年3月后虽经催告但一直未予还款。
此后,两家银行分别向公安机关报警而案发。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上述两家银行提供的郝泽新的透支数额是准确的,且郝泽新经过两家银行的两次催收后均超过三个月仍然不归还,郝泽新亦承认上述事实。
公安机关以郝某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刑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以郝某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在合议庭评议时就被告人郝泽新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郝泽新使用两张信用卡,共透支高达近两万元,已达到了犯罪数额的标准,且透支超过银行的规定期限不返,经两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条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信为,被告人郝泽新使用两张信用卡透支,主观上具有“恶意”,总透支也超过10000元以上,表面上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是使用的是两张信用卡,每张信用卡透支都没有超过10000元,不符合此罪的立法初衷,故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评析】
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有四种: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
本案被告人郝泽新涉嫌的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及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目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来看,郝泽新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首先,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来看。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郝泽新使用两张信用卡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
还的行为,显然是可以认定是“恶意透支”行为,但将两张信用卡透支分别来看,由于透支的数额都不到一万元,达不到入罪数额。
但如果将两张信用卡透支相加来看,由于透支的数额达到一万元的入罪起点,因而就构成犯罪。
应当相加还是不应当相加,这是两种观点的分歧所在。
笔者认为不应当相加,其理由是:一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即法无明文。
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不归还的行为”,这里可以明确是一张卡,并没有说是多张卡的累计。
在以非法所得数额为犯罪的规定中,凡是要累加的,刑法都有明确规定,例如,贪污罪,偷税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盗窃罪等;有的犯罪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要累加,但从其规定的含义中是可以明确得出要累加的,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
而本案被告人郝泽新涉嫌的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要累加计算,从其规定中来看,目前也不能得出有累加的意思。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为明文规定不为罪,故本案中郝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
其次、从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目的以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来看。
从信用卡创立的目的来看,其无非就是为了给持卡人交易带来方便,鼓励消费和活跃商品经济市场。
根据目前实践操作,办理一张信用卡之前,办卡银行需要审核申请人相关证明,并和申请人签订相关合同。
即取得信用卡的前提是和银行有合同在先。
信用卡交易还允许持卡人有一定数额和一定期限的透支,甚至超过一定数额和一定期限的透支只要在发卡银行催收后归还了都是可以的,都不认为是违法和违约行为。
只有在催收后还不归还才认为是违约行为。
在违约行为中,由于违约达到一定程度会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沉重的负面影响,因此世界许多国家都对这种恶意透支违约行为达到一定程度规定为犯罪。
我国也是如此,把恶意透支达到一定程度列入我国刑法中,并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恶意透支数额超过一万元经过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仍然不归还构成犯罪,运用刑罚手段加以制裁。
说到底,本罪是对严重违约行为的刑事制裁,以保障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如果允许将两次单独计算不构成犯罪的违约行为相加升格为犯罪,显然就是以刑罚的手段解决民事纠纷,以此类推的话,也可以将多次民事违法行为升格认定为犯罪以刑罚处理,岂不荒谬?另外,也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所谓谦抑性是指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的手段,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刑罚不能过于广泛的介入社会生活,要本能的保持“谦虚”,不能一有违法行为就马上
动用刑法对其进行处罚,必须有所抑制。
两次违法行为叠加说达到犯罪数额较大,构成犯罪,显然是刑罚过于广泛介入民事生活中。
综上所述,虽然被告人郝泽新使用两张信用卡透支,主观上具有一定“恶意”,且累计透支数额也超过10000元以上,说到底也还只是两次在使用信用卡方面的违约行为,将两起违约行为累加升格为犯罪既没有法律根据,也不符合设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目的及刑罚的谦抑性法律原则。
最后,法院最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判决被告人郝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