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员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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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DC员工补充医疗手册

目录

第一部分政策指南 (1)

一、北京市医疗保障体系的构成 (1)

二、关于定点医院和医保卡 (1)

三、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3)

四、员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本条件 (3)

第二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基本保障责任 (5)

第三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就诊及报销指南 (8)

第一节报销概述 (8)

一、报销流程 (7)

二、报销材料明细 (10)

第二节子女医疗费报销 (12)

第三节女工生育费用报销 (13)

第四节计划生育费用报销 (14)

第五节其他补充医疗保障 (15)

第四部分释义 (15)

第五部分补充医疗报销的责任免除范围 (18)

第六部分报销办法 (21)

第七部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3)

第一部分政策指南

一、北京市医疗保障体系的构成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属社会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

基础。实行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能够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2、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属社会保险,属于基本医疗

保险的补充形式。主要用于支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选择商业保险,是基本医疗保

险的补充形式。用以支付基本医疗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不能解决的费用,为本手册介绍的主要内容。

二、关于定点医院和医保卡

1、定点医院:

员工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在单位和居住区域内可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一般为一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

2、A级医院:

北大医院人民医院积水潭医院友谊医院

宣武医院北医三院协和医院同仁医院

朝阳医院健宫医院良乡医院广安门中医院

中日友好首钢医院北京中医医院

大兴人民医院石景山医院天坛医院世纪坛医院3、定点中医医院和定点专科医院的选择:

本市定点专科医院和定点中医医院,为本市参统人员的共同定点医疗机构,无须选择,参统人员可直接到上述医疗机构就医。定点专科医院只能看专科病;定点中医医院不受科别和中西药限制,就医报销办法同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规定。

参统人员也可将专科医院选为本人的4家定点医疗机构之一,就医报销办法同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规定。

4、医保卡:

作为验明本人身份,记录本人医疗保险相关个人信息,看病就医,不得丢失或借他人使用。医疗收据非实时结算的视为自费。

5、长期派往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

长期派往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可选择当地2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院,在本市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院(共3家)。

三、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缴费及企业缴费中按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构成个人帐户。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每一位员工在北京银行建立一个专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活期存款专用帐户,该帐户资金用于员工支付医疗费用,并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月拨付(如发生企业欠费,欠费期间将不拨付),使用方法同一般存折,但

四、员工享受补充医疗保障的基本条件

1、员工所在公司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同时以团

体的形式在国际人才参加了补充医疗保障;

2、员工本人基本完成了其相应的人事手续的办理;

3、员工所在公司能根据合同约定每月按时向国际人才交

纳服务费;

4、员工在申请报销理赔时,必须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

险规定》有关规定以及本手册中所涉及的各项报销规定;

5、员工及其所在公司与国际人才所签订的合同在有效期内;

6、员工离职或所在企业(或代表机构)与国际人才的合

同终止(或解除),在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须于离职或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0日内报销,超过时限将不再办理报销手续。

7、员工或其连带子女凡曾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

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癫痫病、特定传染病、艾滋病、性病或者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享受此保障,如已参保但未如实告知者,我方有权拒绝承担责任。凡已患有高血压病(Ⅱ级以上)、糖尿病的员工需于参保前在健康告知书上如实告知,否则,我方有权拒绝承担相关责任。

对本生效9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我方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上述重大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才给予报销,同时此费用报销应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二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基本保障责任一、门急诊医疗补充保险

因疾病在定点医疗保险机构门急诊就医,对其所发生的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中相对应的个人自付部分负以下保险责任:

1、在每个保险期间内,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支付在免赔

额约定以上至北京市大额医疗互助资金规定的起付标准1800元(退休职工13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相对应的个人自付部分,按约定比例赔付。

2、在每个保险期间内,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累

计支付在起付线1800元(退休职工13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相对应的个人自付部分,按约定比例赔付。

3、易地安置及转外就医和外出急诊人员,依据《北京市

基本医疗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基本医疗结算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执行,对免赔额约定以上相对应的被保险人个人自付部分,按约定比例赔付。

4、保险期限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责任内医疗费

用,均按标准赔付保险金,赔付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住院医疗补充保险

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其所发生的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

1、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目录》、《北京市基本

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在合同有效期内,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医疗费用,对每一员工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该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时,对其的保险责任终止。3、保险责任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同并随基本医疗保险

待遇政策调整而调整。住院补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第一次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650元)医疗费用的相对应的个人自付部分,按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4、保险责任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同并随基本医疗保险

待遇政策调整而调整。住院补充保险对起付线(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650元,含650元)至基本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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