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补充医疗保险年底补助的说明
文件解读之二 关于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解读之二关于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佚名【摘要】<正>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15〕142号发文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发文时间:2015年9月20日执行时间:2015年9月20日一、人员范围(一)院校学生,包括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在职的在校学生。
(二)高中以下学生儿童,包括在高级中学以下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儿童,以及其他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新生儿,指取得本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件的新生婴儿。
(四)成年居民,指18周岁(含)以上,非在【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1页(P32-)【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成年居民;发文时间;新生婴儿;学生儿童;技工学校;人社;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时间【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84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15〕142号发文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发文时间:2015年9月20日执行时间:2015年9月20日(一)院校学生,包括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在职的在校学生。
(二)高中以下学生儿童,包括在高级中学以下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儿童,以及其他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新生儿,指取得本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件的新生婴儿。
(四)成年居民,指18周岁(含)以上,非在校就读,具有本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件的城乡居民。
上述四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享受低保人员、特困救助人员、民政优抚对象、民政特殊困难人员、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助学学生、离休干部配偶等人员类型的核定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实施。
2016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登记和缴费期为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末。
学生儿童每人100元;成年居民缴费分为三档,分别为每人650元、350元、120元,由居民家庭自愿选择。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2016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2016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人社医发[2015]4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5.10.23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2016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5〕4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就做好2016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关于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8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50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900元。
(二)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为:70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每年340元;60-69周岁人员每人每年5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每人每年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每人每年100元。
二、关于医保待遇。
2016农村医保缴费标准

2016农村医保缴费标准农村医保是我国为农村居民建立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农村医保缴费标准是指农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的医保费用,是农村医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6年,我国对农村医保缴费标准做出了一些调整和规定,以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
首先,根据2016年的规定,农村居民的医保缴费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
个人缴费是指农村居民自己应当承担的医保费用,而政府补助则是由政府财政投入,用于支持农村医保制度的运行。
个人缴费的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障水平而定,通常是按年度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的。
政府补助的标准则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拨款,以保障农村医保制度的正常运行。
其次,2016年的农村医保缴费标准也对特殊人群进行了一些规定。
对于低收入农村居民、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国家和地方政府会给予一定的医保费用补贴,以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这也体现了农村医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包容性,让更多的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
此外,2016年的农村医保缴费标准还规定了医保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
医保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等。
同时,对于医保资金的管理,也有一系列的规定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行。
总的来说,2016年的农村医保缴费标准在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实际情况,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和包容。
在未来,我们期待农村医保制度能够不断完善,为更多的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让他们能够享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过上更健康、幸福的生活。
关于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相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参加2015-2016年职工补充住院医疗保险的通知分公司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市公司于近日下发了《2015-2016年职工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方案》,对职工参加补充住院医疗保险的方式、费用、报销标准等进行了明确,根据方案要求,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凡2015年1月1日重庆邮政企业在册A、B类职工及A、B类退休职工,均有资格自愿参保。
参保人员采取一次参定,中途不增减的方式。
二、延续政策,无缝衔接为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和公平性,确保政策无缝衔接,根据《2015-2016年职工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方案》,参保期限从2015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凡2015年1月1日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应一次性申请参加为期两年保险。
除以下两种情况外,中途不接受任何参保人员的增减(本次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的员工和退休职工,在2015-2016年度保险周期内,不得再参保)。
(一)人员减少。
凡2015年12月31日24:00前已死亡的职工,不再参加2016年职工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其已缴纳参保费用,分两次退还:1、凡在2015年底前办理了索赔手续,或不符索赔条件由所在单位书面告知了市分公司医改办和承保保险公司的。
市分公司医改办原则上在2016年2月15日前将死亡人员个人和单位已缴纳的保费退还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将死亡人员个人缴纳的2016年保费100元退还其法定继承人。
2、2016年1月1日-2016年6月30日期间办理了索赔手续,或不符索赔条件由所在单位书面告知了市分公司医改办和承保保险公司的。
市分公司医改办原则上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以上费用返还各单位。
(二)人员增加。
2015年1月2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全市邮政企业新增的A、B类职工,可自愿参加2016年职工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三、保险赔付(一)被保险人发生医疗理赔事项的索赔期限:应在出院或死亡6个月内(2015年9月30日以前出院或死亡的,理赔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起算)向承保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义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享受标准-义乌市中心医院

义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标准(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2、住院起付标准:医疗年度内本地中心卫生院为500元,本地其他医院为800元,本地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为1000元,异地就医为1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在原基础上减半计算。
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医疗年度内承担一个起付标准为500元。
3、参保人员经备案转院在金华、杭州、上海的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先个人自付10%,未经备案的先个人自付20%;经备案到其他的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省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疗
机构先个人自付20%,未经备案的先个人自付30%;经备案到上述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先个人自付30%,未经备案的先个人自付40%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结算。
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4、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特殊病种参保人员在金华、杭州、上海市区范围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省“一卡通”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特殊门诊就医,个人先自付10%,
再按本地就医结算标准报销结算;其他特殊(慢性)病种参保人员至上述医院特殊门诊就医,需先由浙医四院或义乌市中心医院开具转诊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7•【字号】琼府办〔2016〕299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29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7日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健全我省医疗救助制度,使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证医疗救助制度具有持续性。
坚持统筹协调,政府救助同医疗保险、慈善捐助相互衔接,政策互通,统筹实施,综合提升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及时便捷。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本省户籍的以下人员:(一)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其它救助对象:1.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老年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及重病患者。
重病患者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特殊门诊和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万元的患者。
2.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同时符合以上几个条件的人员只按其中一类人员标准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16)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16)【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8.16【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7日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8月16日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待遇享受、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
第四条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多渠道筹资、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逐步推进市级统筹。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委员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发展目标、规划和各项政策制定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具体承办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及使用相关的医疗保险事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医疗费用稽核和结算等工作。
关于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及理赔流程的具体通知

关于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及理赔流程
的通知
各部门:
经研究,中心与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已签订补充医疗保险承保协议,为中心本部正式员工投保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及账户式补充医疗保险两项险种。
现将承保及理赔流程的具体通知如下:
一、账户式补充医疗生效日期追溯至2016年1月1日(需提供2016年1月1日之后的相关发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生效时间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需提供2016年4月1日之后发生的基本统筹医疗保险之外自负部分相关材料)。
经与保险公司协商,在2016年1月13日前将集中进行一次账户式医疗理赔,请将相关发票(详见《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员工补充医疗保险说明书》)准备好并算好总金额报给人力资源部。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不限时间,按要求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即可报到人力资源部。
二、被保险人将本年度实际发生的医疗发票原件整理后由保险公司服务专员到各单位集中受理理赔资料,取回理赔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操作,3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直接打入理赔申请人个人账户。
三、账户式医疗以个人额度为上线,未使用余额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保险公司每年度理赔结束后向我单位提供账
户式医疗使用情况说明,以便员工详细了解理赔情况。
四、关于2016年账户式补充医疗各位员工具体承保额度请各自咨询自己所在部门负责人,在正常职级额度范围内,每人会根据职级变化、到岗时间略有不同。
附1: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员工补充医疗保险说明书(PDF 格式)
人力资源部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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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补充医疗保险“年底补助”的说明
(模版)
XXX同志:
为减轻干部职工医疗负担,我市建立了补充医保“年底补助”政策,对经基本医保、补充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2000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再给予70%-85%的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个人负担包括:起付线、乙类自负费用以及住院、门诊规定病种、普通门诊统筹和急诊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
2016年度的补助比例为85%,近期已将补助金发放到符合条件人员的社保卡金融区中。
总体上看,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医保待遇与省直已基本一致,但有个别同志负担相对较重,主要原因是使用了大量目录外药品。
最近,国家发布了新的基本医保药品目录,新增了339种药品,预计我省8月1日起实施。
请大家对此予以关注,看病就医时尽量使用目录内药品,切实减轻个人医疗负担。
2016年度,您的医疗费用补助情况如下:
栏目关系: I=(C-D-E-F-G-H-2000)*85%(最高不超过20万)注:保健人员目录外费用已刨除床位费补助;部分人员2015年发生的费用在2016年报销的,执行2015年度补助标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4000以上的补助85)。
XXX单位
2017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