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试行)

合集下载

大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None大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学校设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校档案工作。

第四条学校档案馆是档案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全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公布;(二)制定和实施档案管理制度;(三)开展档案保护、修复和数字化工作;(四)提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五)开展档案宣传教育。

第三章档案管理范围与分类第五条我校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一)教学档案: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材、教学大纲、教案、学生学籍档案等;(二)科研档案: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经费、专利等;(三)管理档案:包括学校规章制度、会议记录、人事档案、财务档案等;(四)其他档案:包括校史、校友、捐赠、国际交流等档案。

第六条档案分类按照《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执行。

第四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工作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原始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档案整理工作应遵循系统性、逻辑性、规范性的原则,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工作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稳定性原则,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

第十条档案利用工作应遵循合法、合理、高效原则,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传递。

第六章档案数字化与信息安全第十一条学校应积极推进档案数字化工作,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第十二条档案信息安全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档案数据的安全、完整和可靠。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工程监理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工程监理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工程监理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确保工程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确保档案案卷合格率,使工程档案管理顺利达到《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____)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各级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是各自的义务和岗位职责,各级人员应对自己负责的项目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认真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

二、工程档案管理规定2.1档案资料管理2.1.1工程档案资料工作是工程建设过程的一部分,应纳入建设全过程管理并与工程建设同步。

档案资料室集中统一管理本工程全过程的技术档案资料,对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收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接收和移交。

2.1.2为了便于各个环节的衔接,监理项目部配备专职信息管理员,为更好地管理好档案资料,应配置必要的档案装具、档案保护设施和办公设备。

三、工程文件的收发及管理规定3.1工程文件接收3.1.1各单位提供给监理项目部的工程文件(工程技术文件、图纸资料)由监理项目部信息管理员统一接收;统一接收国网项目部、集团项目部、电监办以及监理项目部等下发的各项文件,做好接收记录。

3.1.4信息管理员对接收的工程文件资料,必须进行数量和外观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寄发单位补发。

3.1.5信息管理员应及时建立工程文件收发文记录,并能利用计算机进行各类文件的查询检索。

3.1.6对接收的密级文件资料,要严格按保密规定妥善收存,并认真执行密级文件资料的借阅规定。

3.1.7信息管理员仅对归档的工程文件资料实施整编作业,并建立档案总登记帐和分类登记帐;3.2工程文件资料发放3.2.1上级下发文件、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通知及会议纪要,由信息管理员按所指定的单位及时传递并建立发放记录。

四、监理项目部档案管理职责1、负责对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文件的形成及竣工档案的编制进行监督与审核,特别是对竣工图完整、准确、系统进行监督和审查。

川音院〔2008〕93号附件《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川音院〔2008〕93号附件《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促进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指反映具有四川音乐学院学籍的学生本人德、智、体、美及家庭政治、经济等方面状况的个人档案材料,是国家和社会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和保密工作的法律和法规,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学生档案管理相关部门要将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四条学生档案管理要有良好的保管利用条件,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门的档案库房和规范的档案装具。

学生档案库房应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以利于学生档案的有效保管。

第五条全院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学院年终人事考核中,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对于利用学生档案材料营私舞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等有关法规者,要依法处理。

第二章学生档案管理体制第六条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建立学院、系(院)两级学生档案管理运行机制。

第七条学院档案馆是对全院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组织与协调的职能部门,同时负责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的集中管理业务。

档案馆专门设立学生档案科承担具体业务管理职责。

第八条由于学生性质和办学方式的差异,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的管理具有特殊性。

成人教育系应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分室,在学院档案馆的业务指导下,对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承担具体业务管理职责。

第三章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九条本章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四川音乐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管理,其他各类学生档案管理参照本章管理办法执行。

局集团实物档案管理实施细则(WORD8页)

局集团实物档案管理实施细则(WORD8页)

局集团实物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实物档案管理,积极开发和充分利用实物档案资源,更好地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实物档案管理规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物档案是各单位在生产、经营和各项重大活动中获得和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奖品、印章、字画、产品等实物。

是反映企业业绩、社会声誉、商务诚信的凭证性载体,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单位对已归档的实物档案,应按保管条件的要求,建立专用库房或设实物档案分室管理,其分室的档案业务工作由档案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实物档案是各单位构成档案全宗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为保证实物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必须将实物档案的形成、积累、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及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实物档案的收集、归档第五条凡是形成实物档案的部门,都应按归档要求,在实物档案形成之后,立即收集齐全,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凡是上级单位颁发的奖杯、奖状、奖牌、奖旗、证书以及领导人题字、字画、赠品、印章等均属实物档案归档范围。

归档的实物制品应是原件。

第七条实物档案应在取得实物后一个月,由主办单位或个人编写说明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八条凡是归档的实物,都必须附文字说明。

第九条实物档案归档时应履行归档手续,移交单位要编制移交清册(见附件1)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签字,作为档案存档以备查考。

第三章实物档案的整理、编号第十条实物档案的代字为"SW"。

第十一条实物档案具体分类编号由种类、分类、属类内容代号和案卷流水号四部分组成,编号方法是:种类代号、分类代号、属类代号均采用汉语拼音字母标识(见附件2),案卷流水号采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二条实物档案分类后,按实物档案的内容编写文字说明。

若将一组内容联系密切的实物档案制成声像材料时,除标明项目名称外,还应编写总说明和分说明。

档案馆文书档案接收规范

档案馆文书档案接收规范

XX市档案馆文书档案接收规范为了保证档案质量标准,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XX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XX市档案馆收集档案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制定本文书档案接收规范。

一、按“卷”整理的文书档案质量标准(2002年前)一般情况下,档案室接收的是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整理好的案卷,对于已经整理过的档案,对于不合理之处,只要做一些调整就可以了,以减轻对档案的磨损和节约人力物力。

1.分类准确。

一般采用“年度—保管期限—问题(或者机构)”分类法,即同一年度的文件材料先按保管期限分类,再在同一个保管期限里按问题进行分类。

注意事项:(1)一般按照文件材料的成文日期来确定文件所归档年度。

(2)不同年度的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计划、预算等放在文件内容针对的第一个年度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报告、决算、统计报表等放在文件内容针对的最后一个年度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闭幕年立卷;跨年度的非诉讼案件,放在结案的年度立卷;法规性文件放在公布或批准的年度立卷;其他文件材料的立卷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保管期限应划分准确,符合本单位依据国家档案局1987年发布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编制并上报审批的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有关要求。

2.组卷合理。

同一问题,同一事由,同一事情,同一具体工作问题(或同一项业务工作)等所形成的文件,应组合在一起立卷。

注意事项:(1)同一案卷内的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必须一致。

(2)同一问题(事由)文件材料数量多时,可拆分成若干卷;同一问题(事由)文件材料数量少时,可将几个相近的问题合为一卷。

(3)在以“问题”、“事由”为依据进行组卷时要注意按照文件的形成来源区分级别分别进行组卷,即将上级机关、下级机关、平级机关和本级机关单位的文件分别组卷。

新旧《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对比分析

新旧《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对比分析
行性也 比旧规定要强 。
2 制 定 目的和 依据
新 规定 是依 据 《 案法 》及其 实施 办法 、 《 国档 档 全
案馆 设置原则 和布局方案 》而制定 的 ,其 目的是 “ 了建 为 设覆 盖人 民群 众的 、内容 丰富 、结构合 理 的国家 档案资源 体 系 ,划定各 级档案馆 收集档案 的范围 ”。旧规地保 存 和有效地利 用党和 国家的档案财 富 ,把档 案馆真正建设
布了 《 各级各 类档案馆 收集档案范 围的规定 》 ( 以下简称
“ 规定 ” ),那么 ,新规 定与 1 8 年的 《 新 96 各级 国家档案 馆 收集档案 范围的规定 》 (以下简 称 “ 旧规定 ” )对 比 ,
有什 么新 的突破 和不同呢?笔者谈点 自己的看法。
个体 系” 、实施 “ 三大战略 ”的前 提下 ,旧规定 的局 限性 和滞后性 更加 明显 。而新规定站 在全 国档案 资源体 系框架 建设 的高度 ,划定 各级各类档 案馆收集档 案 的范 围 ,并将 其纳入 法制化管理 架构 中,不 仅标 志着 我国档案 资源建设
一 ; 务 ; 业 研 究
新旧 《 档案馆 收 集档 案范 围的规 定 》的 对 比分 析
■ 刘子 芳 ,于 伟琴 ,侯志娟
摘 要 :通过 对新 旧 《 档案馆 收集档 案范 围的规定 》的解读 ,从 “ 规定 ”的发布形 式 、制 定 目的 依据 、指 导思想 和收集 档案工 作的主
一 业j 研 务 究
发 展有用 的档案 ,都要 纳人档案 资源建设 体系 ,为此 ,各 级 各 类档 案 馆要 及 时修 订 档案 接 收范 围 ,注 意把 民生档 案 、重要二 级机构档案 、企业档 案 、驻外 机构档 案 、电子 档 案等纳入 接收范 围 ,及时接 收进馆 ;要 以征集 、交换 、 接 受捐赠 、接受寄存等 形式 ,加 强档案 收集工作 ;要 以馆 际合 并 、合作 、设立分 馆 、集 中备份 、馆 室合作 、信 息合 作 、网络共 享等形 式加 大资源整 合【 。新规 定的指导 思想 4 】 正 是基于建 立档案资源 体系基础 之上而确 立的 ,其实 质是 与 “ 十二 五 ”档 案事 业 发展 的 目标 任务 相 融通 、相一 致

档案馆工作制度

档案收集制度为不断丰富馆藏,集中保管好全区档案,根据《档案法》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专人负责接收、征集档案资料工作。

二、接收、征集档案资料的范围,按照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区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按国家规定的期限定期接收,特殊情况经协商可提前或延后接收;临时机构和撤销单位的档案,单位撤销时及时接收;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资料,随时征集。

四、进馆档案须经过整理、鉴定,达到分类科学、排列系统的要求,编制检索工具和《全宗指南》、《全宗单》,经核对,签定《档案交接文据》,办理交接手续。

档案保管制度一、档案保管要按照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高温、防虫、防强光、防有害气体、防微生物、防鼠“十防”要求进行,延长档案寿命,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1、防火。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严禁在库房内使用明火。

按照电路线的有效使用年限,及时更换电线。

要安装电路短路保护器,保证电源短路时及时断电。

库房内禁止吸烟,禁止放置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禁止存放与档案无关的杂物,离开库房时要切断电源。

认真接受消防部门的消防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领导。

要保持自动消防系统的绝对有效运行。

2、防盗。

馆库监控设备要保证正常运转,监控录像要保留半年以上,库房要安装防盗门。

3、防尘、防有害气体。

要保持馆库及库房周围整洁卫生,门窗要密闭,阻挡尘土及有害气体的进入,经常开启通风设备进行通风,保持库内空气清新。

每周打扫一次库房卫生,保持库房清洁。

4、防虫、防微生物。

将库房温湿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安装消毒、杀菌设备,定期进行消毒杀菌。

也可放置消毒杀菌药品。

平时注意观察档案害虫和霉菌痕迹,一旦发现,及时消杀。

5、防强光。

库房灯光照度应在50勒可司左右,阅览室灯光照度应在150勒可司左右,严禁档案在强光下长时间曝照(晒)。

6、防鼠。

严禁库内有水及杂物,关闭橱柜,消除老鼠隐藏条件。

{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移交进馆规范

1、某市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所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 的专业档案;
2、某市行政区域内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 3、统计档案; 4、市属部门档案馆保存的反映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履行行政管理
职能的档案。
第七条 市档案馆通过协商收集、接受捐赠、代存、购买等形式征集对国家和 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档案:
1、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 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
(四)进馆档案质量要求
文书档案
1、相关法规文件 1)参照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表》制定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2)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范(DB36/T 380—2016)具体要求将到期
需移交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
2、立卷文书档案整理规范
1)立卷要求: 保持全宗内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要按照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区分不 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2、反映某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突出成就或反映本 市名优特产品、工艺美术、名胜古迹、遗产保护等具有地方特色的档案;
3、某市籍贯或在某市行政区域工作过的党政领导、社会知名人士及其他重要 人物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第八条 市档案馆收集上述单位形成的反映其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 历史面貌,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和30年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 形态的档案。
12—04发布 2003—05—01实施)进行规范化整理。 移交的电子档案必须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可用性。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 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 2002—11—09发布 2003—04—01实施)进行规范化整 理。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104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长治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已经长治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1月16日长治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资源,使之更好地为社会各项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馆工作通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长治市档案馆是负责收集(征集)和保管全市档案资料的综合性档案馆,是党和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

第三条收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维护党和国家的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坚持党政档案统一管理和实行分级保管档案的原则,依法收集一切具有工作查考、科学研究和历史凭证作用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

逐步建立起一个内容丰富、门类齐全、结构合理并具有较强服务功能的综合性档案馆馆藏体系。

第四条市属单位必须依法向市档案馆移交本单位履行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长期(30年)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不同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

第五条长治市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资料:(一)中共长治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等机关及其直属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临时性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形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移交进馆的档案;(三)民革长治市委、民盟长治市委、民建长治市委、民进长治市委、农工党长治市委、九三学社长治市委等各民主党派机关形成的档案;(四)市总工会、共青团长治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残联、市侨联、市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形成的档案;(五)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六)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处级以上干部及离退休后享受处级以上待遇的干部死亡后的人事档案;第六条市档案馆收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本市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资料。

云南省档案条例(2023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云南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档案定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领导及条件保障】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档案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工作原则】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留存云南记忆,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发挥存史资政育人的作用。

第五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工作,传播档案文化、普及档案知识,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第六条【交流合作】鼓励和支持在省内外开展档案工作交流与合作。

鼓励和支持参与国际档案专业组织和友好交流活动,加强档案领域的国际合作。

第七条【社会参与和表彰奖励】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依法兴办实体、捐献、资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将重要、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试行)为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和结构合理的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源体系,完整记录、安全保存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真实面貌,科学划定成都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档案馆收集范围内的市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成都市档案馆收集工作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本着维护历史真实面貌,全面反映成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的发展历程,便于社会各界共享和利用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

第三条列入成都市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管理,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成都市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

第四条成都市档案馆依法接收和征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音像档案、电子档案和实物档案,以及有助于了解立档单位历史和档案内容的文件汇编、部门志、论坛文集、纪念画册等资料。

其中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均包括纸质档案和内容对应的电子档案或数字化副本;音像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影视片等;电子档案包括磁带、磁盘、光盘等;实物档案包括纪念品、礼品、样品、印章、字画、奖状、奖牌、各类证书等。

第五条成都市档案馆收集范围(一)依法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1.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委员会及其所属各部门;2.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和办事机构;3.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都市委员会及其常设机构和办事机构;5.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6.各民主党派成都市委员会机关;7.成都市总工会、共青团成都市委员会、成都市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8.属于成都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单位;9.成都市国有骨干企业、事业单位。

(二)成都市组织或者承办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国际性、全国性会议和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宗教、外事等活动、事件形成的档案。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集的档案。

(四)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成都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

(五)收集其他反映成都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发展的档案资料:1.历代成都籍或在成都长期活动过的非成都籍的政界、军界、工商界、科学文化界、教育卫生体育界等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官员、专家学者、劳模、英模及其他著名人士,其形成的手迹、手稿、著述、信件、日记、证书、奖章、照片、字画、实物等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资料;2.与成都有关的、经省部级以上单位认定的成都名牌、名胜等档案;3.反映成都民族工商业、传统工业、传统手工艺和名特优产品的特色档案、非遗档案;4.外国人形成的有关成都的游记、日记、图书、照片、影像等档案;5.成都历代形成的各种地方史志、族谱、家谱,反映成都人文历史、风土人情的资料;6.以成都为背景编辑出版的各种著述或文艺作品;7.成都市各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

成都市档案馆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向境内外各类机构与个人征集有关成都的珍贵档案资料。

(六)根据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管理要求收集成都市有价值的各类电子档案。

(七)在收集档案的同时,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资料所必须的专用设备和专用软件系统。

第六条成都市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长期的档案。

本市重要政务活动和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

第七条档案的接收要求(一)为确保进馆档案的质量,凡列入收集范围内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移交进馆档案资料收集和整理编目工作,确保档案齐全完整,整理科学规范,符合国家标准。

(二)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按规定整理完毕,编制检索工具。

纸质档案、音像档案和实物档案必须有对应的电子档案或档案数字化副本,音像档案和实物档案还应有背景信息说明,并随档案实体一并移交。

(三)进馆单位按照要求建立全宗卷,并将编制的全宗介绍等八大类,移交说明、检索工具等随同档案一并移交。

(四)在档案进馆前各单位须完成涉密档案(含电子文件)的清理、解密工作。

对拟移交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依法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五)移交进馆的档案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有利于档案长久保存的装具。

档案必须符合档案保护技术要求,无霉变、褪色、尘污、破损、虫蛀、鼠咬、塑料金属装订物等现象。

第八条档案的移交时间列入本细则收集范围的档案,应当按规定时间向成都市档案馆移交:(一)列入收集范围的组织机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移交。

(二)因机构改革撤并单位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市重要政务活动和重大活动的档案应在活动结束60日内经规范整理后移交。

(四)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经成都市档案局同意后,可以推迟移交进馆。

(五)列入收集范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档案,各单位必须及时向成都市档案馆移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档案接收程序(一)成都市档案局根据收集档案范围,编制接收计划,向进馆单位印发档案移交通知和计划。

进馆单位根据接收计划做好档案进馆准备工作。

(二)成都市档案局依据有关标准对进馆档案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进馆单位向成都市档案局提交书面档案移交进馆函。

(三)进馆单位在收到成都市档案局同意进馆复函后15日内将档案实体和档案数字化副本、检索工具及全宗介绍、大事记等相关资料移交进馆。

交接双方办理档案资料交接,填写交接文据,并签字盖章。

文本一式三份,成都市档案局保存两份,进馆单位保存一份,归入双方档案。

第十条需要提前或推迟移交进馆的,进馆单位应当向成都市档案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成都市档案局同意后可提前或推迟移交。

第十一条成都市档案馆编制《成都市档案馆接收档案单位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本细则进行调整、发布和实施。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两年。

《成都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细则的通知》(成档发〔201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电子档案数据(数字化副本)接收要求附件成都市电子档案数据(数字化副本)接收要求一、质量要求(一)机读目录的质量要求1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要求是在参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00、DA/T 22—2015)《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T 39—2008)《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2014)的基础上,结合成都市档案行业的实际业务工作情况制定的,未尽事项以国家档案局的相关规定为准。

2录入项目2.1 档号2.1.1 档号结构2016年及以后的文书档案:全宗号-档案门类代码-年度.管期限-机构问题(按机构问题三级分类)-件号;2015年及以前以卷为单位整理的文书档案: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2015年及以前以件为单位整理的文书档案:全宗号-保管期限年度机构(三级分类单位)-件号会计档案: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科技档案:全宗号-分类号(或目录号或项目代号)-案卷号;照片档案:全宗号-目录号-册号-照片号组成(GB/T 11821-2002);全宗号-保管期限-年度-照片组号-照片张号组成(DA/T 50-2014)2.1.2 案卷级条目录入到案卷号,文件级条目录入到页数(或页号)。

2.1.3 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采取定位数字。

2015年及以前的文书档案:全宗号3位、目录号3位、案卷号3位。

2016年及以后的文书档案:全宗号4位、目录号3位、案卷号4位,当位数不足时,前补零补足4位。

2.2 题名2.2.1 文件级题名。

即文件标题,一般照实抄录。

没有标题的文件,依据其内容要拟写题名。

如题名太长,应根据其内容精简或另拟题名。

如标题不能揭示文件内容的要在原标题后重新加注有关内容。

另拟的的标题或加注的内容加“[ ]”注明。

2.2.1.1题名中出现文号或顺序号时,应补充主体内容。

2.2.1.2题名中只有文种的,如:通知、公告、通告、报告等,应根据文件内容加注责任者和事由。

2.2.1.3简报应注明期数和标题名称及内容。

2.2.1.4会议记录的题名,以会议名称作为一件的一般应录入会议名称,如“党组会议记录”。

如果每次会议作为一件的,题名应录入本次会议主要议题的内容。

2.2.2 案卷级题名。

既案卷的标题,是表达案卷内文件的中心内容、形式特征的名称。

一般著录案卷上已拟定的题名。

案卷题名不能揭示案卷内容,应依据档案内容加以修改后再录入。

在拟写的题名两端加上“[]”。

2.3 责任者2.3.1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文件的发文机关或署名者。

在一个全宗内,对一个单位的名称应尽量做到统一。

2.3.2责任者一般应使用全称或通用简称。

不能使用“本部”、“本局”、“本委”、“市***局”等含义不明、难以判断的简称。

2.3.3责任者有多个的,可录前两个,责任者之间以“;”相隔。

但立档单位又是责任人者的必须录入。

个人责任者一般只录入姓名,必要时在姓名后录入职务、职称,并加“()”号。

2.3.4转发文件的责任者录入转发文件机关。

2.3.5审批(申报)表的责任者。

若上报并批准的,录入最后审批机关名称;未被批准的,录入审批表申报机关名称。

2.3.6本机关文件被上级机关批转时的责任者应录入批转机关。

2.3.7会议文件的责任者,一般录入文件制发机关。

综合性会议不能只录召开会议的机关,如有若干个领导发言,责任者录入发言人及职务,并对职务加“()”号。

2.3.8来文与复文分别录入各自的责任者。

2.3.9机关内部文件等“白头文件”,应根据文件内容、形式等特征加以考证并录入。

2.4文件编号文件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度、发文、发文号组成,应如实录入,不能省略。

有多个文件编号的,只录入主办单位的一个文件编号。

有本单位文件编号的必须录入本单位的文件编号。

括号一律用〔〕,年度采用四位阿拉伯数字。

2.5 时间项2.5.1时间项著录到月或日为止。

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4位表示年,第5-6位表示月,第7-8位表示日。

文件时间不完整或部分时间字迹不清,应先考证出年份,其次考证出月份。

月考证不出,以“0”补之。

考证不出准确年份,可著录大致年份。

2.5.2文件日期应以签发日期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