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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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的公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下称投资人)均可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按实名制原则以自己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第三条中央结算公司设置甲、乙、丙三种债券一级托管账户。托管部负责为投资人办理开户手续。

(一)只有具备资格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结算代理人或办理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方可开立甲类账户。甲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二)不具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或不具备债券柜台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可开立乙类账户。乙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可以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其债券结算自营业务。

(三)本条第(二)款所列机构亦可开立丙类账户。丙类账户持有人(以下称委托人)以委托的方式通过结算代理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其自营债券的相关业务,不需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托管银行为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基金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为乙类账户,开户手续和相关业务操作由其托管银行办理。

第五条单个投资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原则上只开立一个债券托管账户,但有关法律、规章或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投资人开立甲类账户,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开办债券柜台业务或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签署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一式两份);

(六)债券托管账户开户申请书(见附件一);

(七)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印鉴卡一式三份(见附件二)

(八)具有结算代理人资格的机构应提交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印鉴卡一式三份(见附件三)第七条投资人开立乙类账户,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第六条第2款至第8款所列的文件;

(二)非法人的机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文件。证券投资基金开户时提供托管银行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基金托管协议复印件。

(三)需要开立一个以上托管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相关的法律、规章或管理规定。

第八条在办理甲类或乙类账户开户手续时,由授权经办人向中央结算公司当面提交第六条或第七条所列的文件,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并在中央结算公司留存该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中央结算公司收到甲类或乙类账户开户文件后,对存有疑义的,当日向办理开户的投资人反馈并告知所存在的问题;对符合要求的,在簿记系统运行时间内当日办妥开户

手续,否则在第二个营业日办妥开户手续:

(一)在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中开立该机构的债券托管账户;

(二)向该机构面交或寄送《债券托管甲类账户(乙类账户)开户通知书》(见附件四、五)。

第十条结算代理人受理委托人代为办理丙类账户开户手续时,应按照本规程第六条2至7款要求委托人提交有关文件和债券业务印鉴卡,并与其签署债券结算委托代理协议(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结算代理人在中央结算公司代委托人办理开立丙类账户手续时,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债券托管丙类账户开户申办一览表(见附件六),并提供投资人签署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原件和双方签署的债券结算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各一份在中央结算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中央结算公司自收到丙类账户开户文件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存有疑义的,向其结算代理人反馈,并告知所存在的问题;对符合要求的办妥以下手续:(一)在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中开立该委托人的债券托管账户;

(二)寄送《债券托管丙类账户开户通知书》(见附件七)给相关结算代理人,由结算代理人转送委托人。

第十三条当甲、乙类账户持有人更名时,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更名的法律文件,并以更名后的身份按第六条的规定提交全部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当甲、乙类账户持有人地址、银行账户、结算业务经办人员中有任何一项变更时,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新的“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印鉴卡”或“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印鉴卡”(均为一式三份)。

第十五条丙类账户开户机构单位更名、迁址、或更换其他内容,应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向结算代理人提供有关文件,并由结算代理人书面通知中央结算公司。

第十六条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所提交合格文件更新相关结算成员资料,并将“结算成员

迁址或更名的通知”和更新的“结算成员通讯录”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公示。投资人应保证所提供开户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填写内容齐备、清晰,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无效、错误、遗漏、虚假和延误等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第十七条中央结算公司或结算代理人以确认投资人身份和收集为其办理相关业务所需必要资料为目的,有责任以金融行业的一般谨慎性原则对有关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对已无债券托管,且无未到期的回购、质押以及司法冻结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托管账户,其持有人可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销户申请书,中央结算公司受收到其销户申请后即办理账户注销;如持有人未按时交纳账户维护费并迟滞三个月以上的,中央结算公司可自动办理该托管账户的注销。销户手续办妥后,中央结算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注销账户的持有人或其结算代理人,结算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其已被销户的委托人。

第十九条对被取消资格的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中央结算公司将按照主管部门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托管账户中债券进行处理后办理销户。

第二十条结算代理人可根据本规程内容制定补充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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