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一)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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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当防卫法律规定(3篇)

中国正当防卫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反击不法侵害人的权利。

正当防卫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中国正当防卫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造成违法行为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予处罚。

三、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进行侵害的行为。

2.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须是必要的。

3.防卫行为具有相当性: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相当,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4.防卫行为具有即时性:防卫行为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采取。

5.防卫行为具有目的正当性: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非故意伤害他人。

四、正当防卫的法律效力1.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3.正当防卫行为不受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受治安管理处罚。

五、正当防卫的例外情况1.防卫挑拨:指故意挑逗对方,使其攻击自己,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故意伤害对方的行为。

正当防卫需要符合哪五个条件

正当防卫需要符合哪五个条件

All things come to those who wai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正当防卫需要符合哪五个条件导读:1、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

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有五个:(一)、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

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的社会危害行为。

而社会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又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某种侵害行为,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寄害性,而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并不具有故意或过失。

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是法律为公民设定的一项权利,它只有遭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行使。

如果不存在侵害,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

首先,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这就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这里的不法是“违法”、“非法”的意思;其次,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须客观真实地存在,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测或推测出来的;再次,不法侵害须是人的不法侵害;最后,不法侵害不应限于犯罪行为,还应包括属于一般违法的不法侵害。

对于下述行为,无论是被侵害的人或第三者,都无权进行防卫;⑴对依法执行公务或合法命令的行为;⑵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立即被发觉的、或通缉在案的、或越狱在逃的、或正在追捕的人犯;⑶正当防卫的行为;⑷紧急避险的行为等等。

(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

这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法侵害首先必须是真实的而不能是虚假的。

如果由于主观想象或推测,把虚假的不法侵害误认为真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

给假想的侵害者造成伤害,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假想防卫。

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正当防卫是指在非法侵害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正当防卫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和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正当防卫的有效运用,也给公民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一定的损害。

正当防卫的认定存在主观认知难题。

在实际案件中,很难准确判断侵害是否属于非法侵害、是否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以及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这些问题在实际中并不是那么容易界定的,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证据和证人证言,而且案件的每一次审判都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司法认定中,存在主观认知难题,也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正当防卫的认定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法律适用原则,各地的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这给了司法裁判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为在不同地区,对于非法侵害、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认定标准和防卫行为的必要性的判断标准都有所不同。

这就导致了相同案件在不同地区可能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不公平。

正当防卫的认定存在证据难以取证的问题。

在实际案件中,因为很多情况下正当防卫行为都是在突发情况下进行的,所以在案发的瞬间并不一定有完整的证据证明,这给司法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侵害的事实和防卫行为的合理性,那么就很难符合法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这就给正当防卫的认定带来了困难,也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不公平。

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主观认知难题、标准不统一、证据难以取证和相关法律条文不够明确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正当防卫的有效运用,也给公民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一定的损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司法实践中强调客观和综合分析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认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二是加强各地法院之间的协调合作,建立统一的正当防卫认定标准;三是加强对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和明确,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研究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研究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研究正当防卫是指在无法避免或不作他必要防卫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法措施。

在刑事法律中,正当防卫是允许个体对于合法的攻击行为采取合理的自卫手段进行防卫的一种情况,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然而,正当防卫并非没有限度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度,否则将涉及到侵权行为。

本文将就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进行研究。

一、合法攻击的界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合法的攻击行为。

合法攻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不法侵害:被攻击行为必须是不法侵害,即违法的侵害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个体才有权进行抗击。

2. 即时危险:被攻击行为必须是即时的危险。

也就是说,个体在被攻击的瞬间存在实际的危险,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3. 合法权益:个体进行正当防卫时,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个体不得以防卫为借口进行非法侵害或者滥用防卫权。

二、必要性原则在正当防卫中,存在着必要性原则,即个体只能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必要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合理判断: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选择必要的手段和力度进行防卫。

不能因为过度防卫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2. 运用合理武力:个体进行正当防卫时,应该根据攻击的性质和情况,运用合理的力度进行防卫。

不能使用过度的武力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者死亡。

三、限度考虑除了必要性原则,正当防卫还存在一定的限度。

限度是指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不能超过的合法范围。

限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过度防卫: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即使用了超过防卫需要的武力或手段,可能会构成过度防卫。

如果过度防卫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2. 逾越限度: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也不能超越了针对攻击行为的限度。

也就是说,不能将防卫目标扩大为其他人或者其他财产,否则将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

3. 过错防卫:如果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存在故意或过失错误,也可能因此构成过错防卫。

法律语言模糊案例分享(3篇)

法律语言模糊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语言是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的载体,其准确性和严谨性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施效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往往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和争议。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语言模糊案例,探讨法律语言模糊性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二、案例一:合同条款模糊导致纠纷【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者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后,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水电设施齐全、通水通电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购房者入住发现,房屋交付时并未通水通电。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律分析】本案中,合同条款“水电设施齐全、通水通电”的表述较为模糊。

一方面,该表述未明确“水电设施”的范围,可能包括水表、电表等配套设施;另一方面,未明确“通水通电”的具体时间节点,可能指房屋交付时,也可能指购房者入住时。

【解决思路】1. 明确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明确“水电设施”的具体范围和“通水通电”的具体时间节点。

2. 司法解释: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对模糊条款进行解释。

3. 补充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后,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案例二:法律条文模糊导致争议【案例背景】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了数十名员工的工资。

员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拖欠工资的问题产生分歧。

【法律分析】本案中,涉及的法律条文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该条文对于“经营困难”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导致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产生分歧。

【解决思路】1. 完善法律法规: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修订,明确“经营困难”的认定标准。

2. 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对“经营困难”进行解释。

受到不法侵害时持刀防卫,致对方一死一重伤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附:正当防卫的5个条件)

受到不法侵害时持刀防卫,致对方一死一重伤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附:正当防卫的5个条件)

受到不法侵害时持刀防卫,致对方一死一重伤!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附:正当防卫的5个条件)转自:中国法院网作者:贺鑫【关键词】故意伤害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意图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裁判要点】1.在正当防卫的认定过程中,如果不法侵害一方目标是针对特定区域内所有摊贩进行打砸,事前并未明确约定结束时间,那么整个打砸过程的持续过程应当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刑法要求的成立正当防卫需要行为人具有防卫意图,是要求行为人要具有认识到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侵犯而决意制止的心理状态。

即只要被告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制止不法侵害即可,至于行为人内心深处是否具有对行为对象憎恨、报复的动机,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基本案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犯罪嫌疑人张庆(另案处理)承包的天津市开发区西区天鸿公寓附近底商前经常有摊贩摆摊经营餐饮生意,其认为摊贩影响其底商生意,遂伙同他人预谋驱赶摊贩。

2014年3月25日,张庆纠集犯罪嫌疑人崔洪(另案处理)、卞中以及卞中找来的犯罪嫌疑人姚如、刘蒙(均另案处理)等人,一同驾车前往天鸿公寓附近砸摊驱赶摊贩。

当日20时30分许,卞中、姚如、刘蒙等人持镐把开始打砸天鸿公寓附近摆摊的被告人刘泉等人经营的摊位,刘泉妻子陈某在阻拦过程中不慎摔倒,刘泉遂持烧烤用单刃尖刀和砸摊者对打,卞中、姚如见状转身欲逃离现场,刘泉先后追上二人,持刀捅刺二人背部,造成二人当场受伤,随后刘泉被崔洪持枪拦下,卞中、姚如被同伙送往医院。

后卞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姚如损伤程度为重伤。

被告人刘泉在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刘泉的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刘泉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害人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庆(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王稳庄村人,另案处理)于2013年底承租了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天鸿公寓一部分底商,欲经营餐饮生意。

现在正当防卫法律规定(3篇)

现在正当防卫法律规定(3篇)

第1篇 一、引言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本文将对我国正当防卫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武器。

二、正当防卫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1. 正当防卫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2.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包括犯罪行为、违法行为和一般侵权行为。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尚未结束。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正当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不能针对第三人。

(4)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出于防卫意图,即防卫人必须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

(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三、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1)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1)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1)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行政责任。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行政责任。 四、正当防卫的适用案例 1. 案例一:张某被抢劫,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张某用刀将抢劫者刺伤,构成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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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准 确 界 定致 使 罪与非 罪 不 明 的困惑
带有 暴 力 性 破 坏 性 的 形 成 防 卫 紧 迫 感 的侵 害 这 类 侵 害往 往
, ,
会 给 客 体造 成 严 重 的 损 害

正 气 笔 者 认 为有 必 要 对 此 问题 进 行 系 统研 究



( 二 )正 当 防 卫 成 立 的 时 间 条 件
论 正 当防卫 与 防卫 过 当 的 界 定

杨恒 建
杨圆圆
财产 和 其 他权利 权 利 免 受 正 在 进 行 的不 法 侵 害 而 对 实施 不 法

分 割 所 采 取 的 必 要 的防 卫 行 为

防 卫 过 当是 指在 实 行 正 当防 卫 过 程 中 违 反 正 当 防 卫 的 限 度 条件 明 显 超 过 必 要 限 度 给不 法 侵 害人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因 而









































社 会 的 发 展 职 务 犯 罪 的 科 技 化 知 识 化 倾 向 日益 明 显 这 就 需 要 办 案 干 警 具 备 较 高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多方 面 的综 合 知 识 为 初 查 工 作 提 供 人 才 保 障 首 先 办 案人 员 应 具 备 高 度 的 政 治 责 任 感 有 同 职 务 犯 罪 作 斗 争 的信 心 和 勇气 有 从 事 反 腐 败 工 作 的坚 强 决 心 和 奉 献 意 识 其 次 办 案 人 员 应 具 备 扎 实 的 法 律只 是 功 底 在 办 案 实 践 中不 断 丰 富对 法 律 理 论 的理 解 并有 意 识 的加 强知 识 储备 积 极 拓 宽知 识 面 有 效 提 高 知 识 层 次 对 财 务 金 融 汁算 机 以 及 涉 案 行 业 的 业 务 知 识 都要 有 所射猎 再 次 办案 人 员 应 注 重 培 养 察微 析 疑 的 习 惯 提 高 线索 分 析 评 估 甄 别 的 水 平 培 养 缜 密 思 考 的 能 力 提 高 制 定 周 密 计 划 的水 平 培 养 敏 锐 的 侦 查 意 识 掌 握 定 的 谋略 思 想 提 高 驾 驭 复 杂 局 面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力 争 成 为检 察职 务犯 罪 侦 查 工 作 需 要 的专 家 型 复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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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一) [内容提要]:《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作了明确规定,但正当防卫的前提——不法侵害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本文从不法侵害的含义及特征入手,以求对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作一个科学的界定,并从主体上把不法侵害的主体分作个人主体与单位主体,并对二类主体的不法侵害的持征作出描述,明确指出了对二类主体的防卫行为应当加以区别对待。 [关键词]: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 主体 刑法

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含义,由于立法过于简略,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造成了在正当防卫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困惑,为此,对何谓“不法侵害”,笔者拟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完善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 对不法侵害的含义,在新旧刑法中都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从新旧刑法的有关条文看,在刑法的立法技术上涉及“不法侵害”一词时,可以看出并不只是限指触犯了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也包括与犯罪手段基本相同,但尚未触犯刑法的一般违法行为和虽然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结合我国79年刑法以及新刑法的规定,众多的法律工作者都认为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而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①。如依照新旧刑法的规定,对盗窃、诈骗与抢夺罪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对一般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尚未构成犯罪,但这种行为也是一种不法侵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行为。但是是否对所有的不法侵害的行为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也就是说,是否如理论界一致认为的,只要存在违法行为,且行为具有侵害性就可以防卫呢?对此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构成正当防卫前提的不法侵害其含义应当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并且这四个特征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一)侵害性 从词的意义上讲,“侵”的含义是侵入、接近,“害”的含义是伤害、妨害。侵害就是“侵入而损害”。由此可见,侵害是一种具有积极的攻击性、并有可会造成损害的行为。 作为正当防卫前提条件之要素,“侵害”有其特定的含义。 首先,不法侵害必须是一种行为,可以是自然人的行为,也可以是单位的行为。对个人与单位存在侵害可能的观点理论界没有争议。但有些学者提出动物侵害是否可以防卫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动物侵害问题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动物侵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除对动物进行处理外,只能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按过错责任来承担民事责任,因而不存在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防卫问题;而只有在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指使动物进行侵害之时,才可以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进行防卫,因为这时动物只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工具,因而动物并不能成为防卫意义上的侵害主体。 其次,这种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亦即它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攻击,或者会产生一种使合法权益感受危害的状态。这种破坏被法律所保护的合法利益或妨害权利行使的行为,在理论上有危险说与实际危害说两种见解②。多数学者认为不限于实际危害,只须对权利的正常状态发生不利影响,因而有致实际危害发生的危险,也属于侵害。这种侵害包括目的行为与非目的行为、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责任行为与非责任行为、作为与不作为、自然人的行为与单位的行为、侵害者直接实施的行为与利用动物间接实施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纯正不作为对现状无显著改变,不能作为正当防卫的前提。但是通常认为只要具有不法侵害的行为,仍可主张正当防卫。笔者认为,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必须具有发生实际危害的现实可能性,并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否则谈不让进行防卫的问题。 (二)违法性 “不法”是法律对侵害行为的性质所作的否定评价,它与“违法”是同义语。 侵害的违法性要素,就成为防卫行为的合法性前提。侵害行为被认定为不法,即意味着这种侵害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为法律所不允许。对这种违背法律的强制规定或禁止规定的行为,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没有容受的义务,所以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关于不法的性质,在理论界也向有客观不法说与主观不法说两种解释。客观不法说认为只须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即可,主观不法说则认为尚须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即主客观都违法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争议的焦点在于可否对无责任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行为以及意外事件、不可抗力、防卫过当行为是否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有的学者依客观说的解释,认为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能主张正当防卫,因为二者在客观上不具有违法性,所以不能对之实施防卫。但是,对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则可以防卫,因为防卫过当与避险过当都存在违法性,只不过防卫过当也是对方引起的,因而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对此笔者表示同意。当然也有的学者认为由于防卫过当必须结果发生时才能成立,而这时防卫的时机已过,已无防卫的可能。笔者认为即使结果已经发生,仍或有为制止结果扩大而防卫的必要和可能,因而还是存在防卫的前提。 按照主观不法说认为行为具有违法性外,尚须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即主客观都违法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理由是侵害者没有责任能力,连法律都不得追究其责任,防卫者个人的行为不得超过法律制裁权本身,所以对无行为能力人不得实施防卫。笔者认为正当防卫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其设立的宗旨就是为了即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和法律制裁权是二个从本质和内容都具有不同含义的概念,因此不能以不得超过法律制裁权本身作为衡量的标准。因此对法律不制裁的行为或事件,如无责任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是可以主张防卫权的。因为无责任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同样具有非法侵害的特征,只是对这种特定的防卫须如何加以必要的限定问题,因此,笔者认为侵害行为只要客观上可能或已经造成了对合法权益的侵害,且这种行为并不是合法而发生的,就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而不管不法侵害人是否具有刑事和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在不法侵害发生时,防卫人不可能事先明确判断加害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因为只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和审判机关才有权对加害人的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2000年5月4日的温州侨乡报登载了“聋哑村夫挥刀追砍十三人”的新闻,讲到一个现年38岁的聋哑村夫手持菜刀一路砍伤十三人,受伤者最大82岁,最小的仅2岁,砍伤对象中有自己的亲戚。在第二天的温州侨乡报中以“警方:等待医学鉴定结果”为题指出必须等待法医鉴定作出聋哑村夫是否具有精神病的认定才能对本案作出处理③。但这只是对犯罪人适用法律制裁权的问题,如果当时在现场有一个人或几个人能实施制止行为,就有可能不会造成众多的人受伤,而如果这聋哑村夫确实是因精神病发作而行凶,单纯的制止和劝阻无法生效之时,为了防止更多的人被害,最为合适的方法就是防卫,使聋哑村夫失去行凶能力,这也是正当防卫必然产生的结果。所以认为只有对具有刑事和民事责任能力,并具有主观过错的不法侵害人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不仅在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脱离了正当防卫立法宗旨,而且在实践上是非常有害的,使受害人无法用自己的行为或外在的力量来保障其合法权益,正当防卫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意义。 当然一般说来,不法侵害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的罪过形式。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不法侵害人主观上可能出于过失的罪过形式或主观上毫无罪过。而将这种特例排除在防卫的前提之外是不可取的。 法律没有规定无责任能力人具有侵害他人的权力,只是规定了无责任能力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的这一规定也说明无责任能力人可能会产生侵害他人的行为。笔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实现其目的。因而,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无责任能力之行为人时,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即使在明知其为无责任能力之行为人时,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同样,对于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只要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也可对其实行正当防卫;亲属之间发生的正当防卫也完全适用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一般规定④。 (三)紧迫性 不法侵害行为的紧迫性,是正当防卫条件中量化的特征。就是说,这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是紧密相联的,即不法侵害行为一经实施,危害结果就随之可能发生。因而对侵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并不是紧密相联的侵害行为,并不具有紧迫性,就不能进行正当防卫,这一特征排除了那些没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成为正当防卫前提的可能性,从而使正当防卫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 作为正当防卫前提条件的不法侵害,不但要正在进行,还要具有侵害紧迫性。侵害紧迫性包括迫切性、破坏性、现实存在性三层涵义。笔者认为,不法侵害是直接攻击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这种侵害具有迫切性、现实存在性与直接的破坏性。如果不法侵害不具有迫切性、现实存在性与直接的破坏性,那么不法侵害与所能造成危害结果的关系就不可能是紧密相联的,而是须经过一个过程,才可能产生危害结果,或者是不法侵害的行为已经结束后才可能产生危害后果,而对这种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显然是不符合立法规定的,因为这种不法侵害可以用向司法机关寻求保护的方法达到。因此,犯罪行为虽然属于不法侵害,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在新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中,如用语言进行侮辱已经情节严重的行为、重婚行为等就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因而,有必要将侵害的紧迫性列为正当防卫的一个限制条件。 同时,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轻微的不法侵害,这种轻微的不法侵害构不成刑事犯罪,有时连治安责任都无法追究,如笔者碰到的一个离婚案件中,离婚的一方因不满对方提起的离婚之诉,就采取了经常性的寻衅滋事的方式,对另一方进行无理取闹,先是经常性地在夜里用电话进行捣乱,后发展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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