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作为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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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

浅析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

浅析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保护正当的自身利益、国家利益、社会集体利益,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旨在鼓励和保护公民见义勇为的行动。

因此,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原则界限,正确运用好这把正义之剑,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以及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由此而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要件防卫过当必要限度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正当行为中之一,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的制止方法。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按照我国刑法学说包括:侵害现实存在、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侵害人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不必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

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2.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者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法学毕业论文之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法学毕业论文之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专科毕业大作业题目: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学习中心:学习中心专业:学生: *** 学号:评定成绩:评阅教师:马利容提要本文对民法上的正当防卫的性质、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了初步阐述。

基于民法和刑法的比较分析,本文认为对消极的不作为侵害,不得主民法上正当防卫的成立,同时,民法上的正当防卫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对于名誉、互殴、受害人同意、自损行为等能否主正当防卫,须个案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

文章结尾对刚出台的民法典草案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提出了修订参考意见。

关健词:正当防卫民法构成条件目录绪论 (4)一、法治社会中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价值 (5)(一)正当防卫制度与秩序 (5)(二)正当防卫制度与正义 (6)(三)正当防卫制度与人权 (7)(四)正当防卫制度与效益 (7)二、正当防卫之构成要件 (9)(一)须有现时不法之侵害 (9)(二)须为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所为不得已之行为 (10)(三)须未逾越必要程度 (11)三、正当防卫的几种特殊情况 (12)结论 (13)参考资料 (14)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刑法上的一种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其与紧急避难、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有权利就有救济,这是自罗马法以来公认的原则,近世民法对权利的救济,有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分,权利保护之途径以公力救济为常,公力救济,即指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得请求法院以公力排除之,盖公力救济有不逮之时,私力救济遂成为必要,私力救济,即通过本人的腕力保护自己的权利,私力救济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三阶层构成要件理论由三方面构成:1、构成要件2、违法阻却事由3、责任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又称正当化行为。

对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推定具有违法性,但如果按照社会伦理是正当的,就不应当以违法论,刑法中称之为“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属于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

而正当防卫又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有“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就是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的事实。

当认识出现错误的时候可能导致防卫不适时的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这就需要明确不法侵害事实的认定时间点是着手时,着手之前的不是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构成事前防卫。

不法侵害结束之后,进行防卫的属于事后防卫。

此时进行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比如,为了防止小偷进家里偷东西,户主在墙上插上碎玻璃片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此时需要手段和目的匹配。

区分事后故意和正当防卫,需要明确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

我们应当按照事前的一般人的标准来衡量,将不法侵害行为看做一个整体,不得割裂,尤其针对继续犯(如非法拘禁),此情形不以犯罪既遂作为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

于海明反杀案中,于海明捡起刀后对刘海龙进行反杀的行为是对之前刘海龙拿刀砍杀自己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还有于欢辱母杀人案中,于欢和母亲一直处于被非法拘禁状态,不法侵害行为一直在持续中,其奋力反杀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当对于不法侵害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将产生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对不法侵害的认识出现错误,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例如,杨幂以为迎面而来的王一博拿着砍刀是要砍杀自己,就拔枪射击,结果王一博只是想去杨幂邻居家杀猪。

这就是典型的假想防卫。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当防卫人具有正确的防卫认识,但是不具有防卫意志时,成立“偶然防卫”,此情形,防卫人客观上制止了侵害,但是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而是故意犯罪,主客观不统一,可以未遂犯论处。

论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现实性和紧迫性之判断——于海明案刑法教义学的分析

论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现实性和紧迫性之判断——于海明案刑法教义学的分析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4(2019)论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现实性和紧迫性之判断———于海明案刑法教义学的分析张开骏目次 一、于海明案的法律处理与刑法争论 (一)于海明案情和法律处理 (二)于海明案的定性分歧 (三)于海明案的争论焦点二、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现实存在的判断 (一)不法侵害现实存在的判断方法 (二)于海明案中的不法侵害三、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判断 (一)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二)不法侵害尚未结束的判断方法 (三)于海明案中不法侵害结束的认定四、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的转化问题 (一)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转化的情形与条件 (二)于海明案中特殊防卫向一般防卫转化的可能性五、当前正当防卫理论和实务的余思摘要 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现实性的判断,至少要从三个方面予以说明,即判断资料(或判断内容)、判断时间和判断主体。

不法侵害是否存在,既不能机械地从事后唯结果论,也不能简单地以行为时防卫人或一般人的主观认识论,而是由司法人员根据事后查明的全部客观事实,来判断不法侵害人在行为时是否有现实可能造成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是否结束,要从案发当场的时空条件下,客观上不法侵害人是否已丧失侵害能力,以及主观上不法侵害人是否已放弃侵害意愿这两方面去判断。

对于已经开始的不法侵害,在案发当场,只要客观上不法侵害人具有侵害能力,主观上没有放弃侵害意思,则应认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而没有结束。

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的起因条件不同,因而在案情发生变化时,存在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转化的问题。

在于海明案中,刘海龙推搡、踢打于海明的行为是一般侵害;持刀击打于海明的行为属于特殊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类型是“行凶”;刘海龙被刺砍而受伤倒地,然后站起来作短暂对峙,属于特殊侵害的继续;跑向宝马车时,只存在一般侵害;绕过车尾以后,不法侵害才结束。

于海明刺砍刘海龙致死,成立特殊防卫;刘海龙向车方向跑时,于海明的追砍行为只具备一般防卫的成立条件,所幸未造成过当结果。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专业法本年级学号学生姓名指导教师论文完成日期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课题审批表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刑法和民法中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法律权利和手段,起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之目的。

本文着重于阐述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

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防卫过当及特别防卫权等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并阐述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由此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操作运用的相关问题,并结合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进一步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特别防卫权必要限度目录一、正当防卫的概念、目的与特征------------------------------1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2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 (三)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3 (四)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4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4三、关于防卫过当-------------------------------------------5四、特别防卫权---------------------------------------------6五、现行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7六、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的意见------------7(一)我国现行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问题-----------------------7 (二)对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9 参考文献-------------------------------------------------11引言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论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特征及特殊情形

论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特征及特殊情形


二、 罪与非罪分类下特殊 情形 的考

不法侵 害基本特 征
不法 侵害 即防卫起 因,不完全 等于犯罪 也 不能简单 归类于违法 ,而应将其 理解为现 实存在的 正在 进行 的具有紧迫危 险性并且可 能通过防 卫行 为得 以制止的不法 性侵害 ,需 同 时 具 备 以下特 征 : ( 一 )现 实客观 性。 即不法 侵害实 际存 在 ,包含 两层含义 :一是事 实层面上现 实存 在 , 即侵 害 以 一 定 存 在 方 式 使 人 可 以感 知 ; 二是价 值层面 的客观存在 ,即这种侵 害不仅 是现实存在 的,而且并非主观臆断 的产物 。 ( 二 ) 侵 害 正 在 进 行 并 且 可 能制 止 。是 指 不法侵害 已经开始 尚未结束 ,在 此期 间法 益 将持续受 到侵害 ,而防卫权 的行使有制止 侵 害的可 能,在此基础 上 ,无论侵 害最终 是 否被制止都可评价为正当防卫。 ( 三 ) 不 法 性 。 此 处 的不 法 并 非 专 指 刑 法 意 义 上 的 不 法 , 即 不 以违 反 刑 法 为 必 要 条 件 ,而 是重视行 为本身 的侵 害性和破坏 性 , 以及行 使防卫权才 能减轻或 规避这种 行为所 带来损 害的必要 性 。包括 大部分犯罪 和部分 般 违 法 行 为 ,但 不 包 括 具 有 进 攻 特 征 的合 法行 为 ,如对 于正 当防 卫则不允许 再进行 防 卫 。【 2 ]( p l 9 3 ) ( 四 )紧 迫危险性 。即侵害 行为 已经 带 来 了 迫 在 眉 睫 的 危 险 , 使 法 益 处 于 随 时可 能 遭 到侵害 的状况之 下,或者侵 害 已经 正在 进 行,法益 的保存受 到危险损 害。相反如 果行 为本身 不具备这种 紧迫性 或未展现紧 迫性 则 不宜认定为侵害行为 。

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的条件

浅谈正当防卫的条件【摘要】本文提到的正当防卫,是指一般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防卫意思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理所当然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

因而,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

因为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都是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合法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有理由禁止公民对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公民在面临其他违法行为时,事实上也可能需要进行正当防卫。

有些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其他违法行为也往往难以区分,如果将不法侵害限定为犯罪行为,则不利于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

刑法使用“不法”一词,而没有使用“犯罪”一词,表明对其他违法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但是,也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应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

在野生动物侵害合法权益时,理当可以进行反击,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在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事实上属于使用给不法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正当防卫。

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能否实施正当防卫,是颇有争议的问题。

应当认为,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与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违法性”不是等同含义,即对于成立犯罪与违法行为所要求的“不法”与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应当作出不同理解。

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的手段,故不能像制裁犯罪与违法行为那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客观统一性。

所以,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不过,为了尽可能全面地保护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对防卫的必要性应当更严格地限制,虽然不要求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才进行防卫,但应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司考】违法阻却事由(二):正当防卫

【司考】违法阻却事由(二):正当防卫

违法阻却事由(二):正当防卫一、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起因条件:面临不法侵害1.不法性:不法行为:即违法行为。

包括犯罪行为(如杀人行为)与其他的一般违法行为(如殴打行为),针对“黑吃黑”的行为(如抢劫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的行为)也可以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过失的不法侵害、意外的不法侵害。

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

正当合法的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如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必要性:不行行为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否则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2.侵害性:只有当行为威胁法益时公法益:行为人侵害国家、社会利益的,根据刑法条文的理解是可以正当防卫的。

但应当做必要限制,国家机关能够及时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公民没有必要也不应进行正当防卫。

针对仅仅侵犯公法益、绝不涉及个人法益的违法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限制解释)。

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和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如针对经要求退出防卫者家中而不退出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对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防卫挑拨)通常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仅限于人的行为,如狗主动咬人杀死狗不是正当防卫,但狗主人让狗咬人,杀死狗是正当防卫。

针对饲养动物的侵袭,只要饲养者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心理,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现实性:非主观臆测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构成故意犯罪,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行为人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不是假想防卫,成立相应的故意犯罪。

(二)时机条件: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正在发生、紧迫性1.开始时间:综合说是着手说与直接面临说相结合在确定不法侵害的着手,从而判断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的时候,不能苛求防卫人,而是应该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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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作为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
一、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能否实行正当防卫
(一)不作为与作为在法律上的等价性决定了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不作为是与作为相对而言的一种行为方式,作为是“不当为而为”,而不作为是“当为而不为”。

与作为相比,由于不作为不存在作为那样的身体外部动作,因此不作为行为性的论证成为行为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有学者提出,对于不作为的行为性,应当采取一种综合的解释,作为是一种公然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不履行自己应当并且能够履行的义务的不作为同样是一种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从这个意义上,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两者都受到法律规范否定性的评价,都是不法侵害行为。

因此,在讨论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不法侵害时,不能人为地将不作为排除在外,即由于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当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二)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决定了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随着法律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正当防卫的理论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即从以个人权利为基础转变为以社会利益为基础阐释正当防卫。

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本旨在于,当法律保护的权益面临紧迫的不法侵害,法律的救济力不能及时,允许个人为合法权益之保全实施防卫行为,其对于法律秩序的形成、社会正义的实现、法律效益的提高以及人权的保障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而这些价值的实现都以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制止不法侵害的可能性和有效性为前提。

在发生不作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允许对其实施正当防卫,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助于制止不法侵害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利于正当防卫制度价值的实现。

为促进正当防卫制度价值的实现,应当允许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

(三)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是世界各国刑法理论界的共识。

对于不作为的不法侵害能否实行正当防卫,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理论界也存在一些争论,但通说认为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在日本,所谓“侵害”,就是对他人的权利造成实害或者危险,不问是故意的行为还是过失的行为,是基于作为还是基于不作为。

在德国,在法律上的侵害,既不需要故意,也不需要积极的作为。

法国学者指出,正当防卫应当扩大适用于所有的侵犯行为。

在俄罗斯,正当防卫也可能针对一系列危害社会的不作为。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学者主张对不作为得实施正当防卫。

许多学者指出,不论是作为的不法侵害还是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侵害的紧迫性,都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由此可见,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理论界的共识。

二、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防卫起因-存在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作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应当具备下列特征:侵害性、违法性、紧迫性、可制止性、现实性,不作为的不法侵害也应当具备这些特征。

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第一,不作为的不法
侵害必须造成了危害的紧迫性。

与作为的不法侵害相比,其紧迫性不仅意味着危害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和迫切性,还要求除了实行防卫行为以外,防卫人没有其他的途径可以求助。

否则,不能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

第二,不作为的不法侵害有被制止的可能性,即通过实行防卫行为可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或者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如果不法侵害人明确表示,无论如何都不会实行义务行为,就不得对其实行防卫。

这意味着,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以防卫效果的可能性为前提。

对于哪些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应当根据其是否具备上述特征进行判断,而不能将其局限于不作为犯罪。

(二)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

对于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应当以其着手作为不法侵害的开始。

在纯正不作为的场合,不法侵害人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能够作为而不作为时,即为着手;在不纯正不作为的场合,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法益侵害的危险已经发生,不法侵害人认识到危险存在时产生作为义务,如果不实施相应的行为,即为着手;第二种情况是不法侵害人的义务已经发生,如果其不作为就会发生法益侵害的危险,此时应当根据不作为所发生的法益侵害的程度确定其着手。

在下列情况下,不作为的不法侵害视为已经结束,不得再对行为人实行正当防卫:一是不法侵害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危害结果已经发生的;二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判断,即使实行防卫行为,逼迫不法侵害人实施作为,也来不及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三是不法侵害人已经表示愿意实行义务行为的。

只有在满足防卫时间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行为。

(三)防卫意图-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防卫意图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

在不法侵害表现为不作为时,这两个方面具体表现为:一方面,防卫人认识到不作为的不法侵害的存在,认识到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认识到不法侵害人。

如果没有防卫认识,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即使客观上发生了防卫效果,其行为也不是正当防卫;另一方面,防卫人行为的目的旨在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时,其防卫目的更多地表现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时,防卫行为应当针对有作为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不法侵害人。

首先,不法侵害人必须具有作为义务,包括: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对于没有作为义务的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其次,不作为的不法侵害人能够履行义务。

如果有作为义务的人没有作为的能力,也不能对其实行防卫行为;最后,不法侵害人没有履行义务,并且其不履行义务出于本人的意愿。

如果义务人因受强制或者其他意志外的原因,致使其没有履行义务时,对义务人不能实行防卫行为。

(五)防卫限度-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与作为不同,不作为表现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在特定的层面上,不作为意味着身体的静止。

而对其实行防卫行为的防卫目的的实现,也要依赖于不法侵害人履行义
务的行为。

因此,其防卫效果实现的过程与对作为的不法侵害实行的防卫行为也有所不同,可以说是更为复杂。

这也导致其防卫限度更难以把握。

笔者认为,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时,原则上不允许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

因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这样的损害,可能导致其不能履行义务,更不要谈防卫效果的实现了。

在具体案件中,应当综合不法侵害造成危害的紧迫性、侵害法益的重要性等因素,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出了防卫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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