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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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一、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依法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工程经济、安全、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原则1.坚持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

2.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协调,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3.坚持科技创新,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原则。

4.坚持责任明确,风险防控,公开透明的原则。

5.坚持绩效评价,激励机制,良性竞争的原则。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1.项目论证: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工程项目前期论证,明确工程需求和工程目标,编制勘察规划、工程设计文件。

2.施工单位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加强现场管理。

3.监理单位监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质量。

4.质量检测: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5.工程质量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工程质量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出具验收报告。

四、质量问题处理1.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整改,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2.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依法进行鉴定,责任人应当接受处理,保障受损群众的合法权益。

3.审计、检察等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五、法律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从业人员,依法进行资格认定和违法违规处理。

3.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设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总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制定的法律法规。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安全第一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2. 预防为主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防止事故的发生。

3. 全过程管理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全面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4. 法律法规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5. 责任追究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和损失,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分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1.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工作,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施工工作,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

3.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理工作,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

4.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的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如果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则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都必须实行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发布部门: 国务院发布日期: 2017.10.07 实施日期: 2017.10.07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有效 法规类别: 工程建筑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条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利工程、力学工程、建筑物与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电子电气工程等。

第三条 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的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第四条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从设计、施工到质量检验评定,统筹完成,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二章 设计 第五条 工程建设设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体现高效、经济、可操作性,确保与施工实际情况相符合。

第六条 工程建设设计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完成设计方案,并对设计方案的质量负责。 第七条 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意义、重点等; (二)建设项目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工程技术参数; (三)设备选型的依据和标准、安全技术措施; (四)实施该设计所需材料的品种及数量。 第三章 施工 第八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规划、组织、施工部署、施工方案设计、施工日志和施工记录等内容,并详细说明各项施工工作的实施要求。

第九条 施工队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按时完成施工任务。施工过程中,应当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条 工程建设施工组织指派的技术人员应当持有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并有能力配合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施工资料备案制度,实行原材料入库、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检查等管理制度,保证施工手续正确完备。 第四章 质量检验评定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质量检验评定应当依据设计方案、施工图样、施工标准等要求,建立质量检验评定体系,对建筑物的外观、结构、功能性能等方面的质量进行检测,并做出评定结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建设工程施工和验收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是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稳定、耐久、美观单,提高工程经济合理性和社会效益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尊重科技、遵守规范、合理布局、创新监督的原则,强化质量管理责任,加强技术质量控制,重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完善质量控制手段,提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质量管理水平。

第五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倡导社会共治,构建全社会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和组织架构。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负责质量管理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规定、质量标准等,确保各项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培训,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负责质量管理的管理人员,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实施,依法承担施工质量管理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设立设计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负责设计质量管理的管理人员,建立设计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把关设计质量。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设计质量管理责任,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合理性、完整性和规范性,为工程施工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设立监理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负责监理质量管理的管理人员,建立监理质量管理体系,综合监督施工过程。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条例(2023年修正版)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条例(2023年修正版)为了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要求和程序,保障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应遵守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质量目标、责任制定、资源配置、过程控制、质量记录和不合格品处理等方面内容。

各参与建设工程的主体应建立和实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施工质量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前应进行质量验收,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质量验收应包括建设单位的主体验收和监理单位的监理验收。

建设单位应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质量验收材料,并按要求整改质量问题。

第四章质量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及关键节点进行监督和抽查。

质量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将承担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合格工程的强行验收、使用假冒伪劣材料、违规施工等。

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于既往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本条例未涉及的问题,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该条例的修订旨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保障公众的利益和安全。

各相关主体应切实履行责任,加强质量监管和控制,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本条例将为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提供法律依据和规范,推动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主要责任,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第三章质量管理措施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方案,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控制点和质量检验验收标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

第四章质量监督检查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测。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章质量奖惩第八条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取得的突出成绩,应当给予嘉奖和奖励。

第九条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如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所有。

结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保障工程安全和后期运营的重要环节,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方应当共同努力,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升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建设工程!以上是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希望各方能够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发布部门: 国务院发布日期: 2017.10.07 实施日期: 2017.10.07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有效 法规类别: 工程建筑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行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谁建设、谁负责、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以及“防范、保证、修复”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能力和信誉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参预建设工程的各项活动,并对其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相应活动,确保质量合格,不得牟取非法利益和伤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目标,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投入、结算、绩效考核等制度,鼓励质量优良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参预建设工程活动。

第二章设计的质量管理第八条建设工程的设计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保证设计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设计前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拥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内部逻辑合理,符合实际施工情况。

第十一条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性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设计的质量合格。

第三章施工的质量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循设计的规范要求,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像关规范、标准要求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作业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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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县兴符投资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
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专业工程行政主
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
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
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
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三条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
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
以公布。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泸州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
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
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
新工艺。
第五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质监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质量监督人员,并通知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三)核查工程项目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
资质或资格,检查有关质量文件和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有关质量
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是否健全;
(四)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五)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
的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质监机构
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并在三日内作出责令销毁或者降级使用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
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
竞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
件,不得使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图设
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具体审查办法由市
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
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
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原审查
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
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设
备容量的修改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
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文
件,经原审查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
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施工
许可证未列明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
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
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也应当按前款规定
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应当
向工程承包单位提供由金融、保险或者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担
保。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对其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
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
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设计、施工单位对上述明示或者暗
示行为应当予以抵制。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
严格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并建立内部质量责任制,
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场施工。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金融、保险或者担保机
构出具的工程履约担保。实行工程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
提供履约担保,总包单位应当向分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修改
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
管理,做好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对涉及结
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人的监督、
见证下按规定取样,由见证人陪同或者由见证人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
测单位进行检测。施工单位应当在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前
二十四小时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
第十九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
和检验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
单位应当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对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
验、测试,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新型
墙体材料。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名录中
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进口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
检合格证书。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要求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经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就地封存、做好记录,及时通知监理
单位,并报告质监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
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
告质监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的具体规
定,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刻永久性责任铭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和工程竣
工日期。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工程档案资
料。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
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
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桩基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结
构部位等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验收,并通知建设、勘察、设
计单位和质监机构参加。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建设、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
止的,应当及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
者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
有效制止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建设单位发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指令
的,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企业发出上述指令
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
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
应的执业资格并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从事施工、质量、安
全、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持证
上岗。从事施工操作活动的工人,应当按规定通过相应的职业技能鉴
定,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操作活动。
第二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所注册的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
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执
业。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从业规
范履行职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三十条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应当按各自的职责
对有关设计文件签字盖章,对因设计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工程质量缺
陷或事故负责。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其签署的施工质量文件负责。
其他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其负责的工作文件上签字,并对相应的工程
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工程项目经理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应
当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施工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五十三条检测人员对检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审核批准人
对检测报告的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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