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计发放2017年度独生子女、医疗补贴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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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2•【字号】兰政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2月9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2日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近年来,随着第一代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进入老年,独生子女死亡(以下简称“失独家庭”)和伤(病)残家庭(以下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问题日益凸显,他们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救助工作,不断加大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救助、生活帮扶和社会关怀扶助力度,切实解决这部分特殊群体的实际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不断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一)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将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市级原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将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市级原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二)提高计生家庭养老补贴标准。

对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并享受特别扶助金的夫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给养老补贴(市级原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以上两项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市县6:4和市区4:6比例负担。

二、切实做好养老保障服务(一)落实养老优惠政策。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的通知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的通知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9•【字号】津南政办发〔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的通知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津南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11月9日津南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本人为本区非农业户籍人员(包括小城镇户籍人员、亦非亦农户籍人员);(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三)现有一个子女;(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第三条奖励标准。

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100元。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照《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办法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17〕55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条奖励对象的确认程序。

奖励对象的确认按照条件公开、个人申请、居(村)镇审核、区确认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条件公开。

奖励对象确认之前,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对建立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年老奖励制度的重要意义、奖励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奖励对像的确认程序以及应注意的问题,利用会议、公告、咨询等形式广泛宣传,使其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惠府〔2017〕9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惠府〔2017〕9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惠府〔201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业经十一届16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和计生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6日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2016年1月1日前实行计划生育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给予奖励的政策。

第三条奖励对象为本市户籍城镇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2002年9月1日前已办结退休手续,并办理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计划生育奖励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区卫生和计生部门同意,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应停止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的计划生育奖励,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按月发放奖励金。

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结退休手续,但2009年1月1日之后方达到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已享受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区卫生和计生部门同意,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应从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年龄之日起,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逐月抵扣其原来享受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直至抵扣完原来享受的一次性奖励补助金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按月发放奖励金。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津贴问题的补充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津贴问题的补充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津贴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津贴问题的补充通知(一九八一年五月三日)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下达后,各地先后制订了实施细则。

试行以来,对保障医疗卫生单位职工的身体健康,鼓励他们热爱本职工作,更好地完成防病治病和医药科研任务等,起了一定作用。

但是由于《试行办法》中尚有不够完善、严密之处,少数地区和单位又未从严掌握,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医疗卫生津贴属于保健性质,只有专职从事并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人员才能享受。

各地在试行中,对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人员必须严格控制在该《试行办法》第一条所限定的范围以内,不得扩大。

《试行办法》中所称:“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系指因工作需要,临时到有医疗卫生津贴的部门或岗位,并直接参加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职工。

对其发放医疗卫生津贴时,也必须符合四种津贴类别所规定的范围。

(二)该《试行办法》仅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医药科研、药品检验和医学生物制品等单位。

除此以外,各级卫生行政机构和不直接从事医疗、科研工作的管理部门等均不属实施范围。

除卫生系统外,其他系统所属的医疗保健单位,凡符合《试行办法》第一条所规定的范围者,统一按所在省、市、自治区制订的实施细则执行。

至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厂(场)矿企业和各类学校附设的医务室、保健站、校医室、卫生所等,除专职从事放射线、检验、急诊抢救、直接处理污水污物、洗涤病人污染衣物者,或设有传染病门诊、传染病床者外,其他人员不应享受。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宝政发〔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7〕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7月20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31日宝鸡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确保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时足额发放,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增进家庭福祉,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

第三条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以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

第四条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放。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单位福利基金或福利费中开支,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企业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

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给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或以工资形式予以缴费补助的,均按企业职工对待。

(三)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纳入户籍所在县区财政预算。

(四)已实施破产的企业以及近两年严重亏损或已停产、半停产,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工资或长期拖欠工资的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市、县国资监管部门认定后,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经企业申请,企业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审查,纳入县区财政预算。

2017河南独生子女政策

2017河南独生子女政策

2017河南独生子女政策我省统一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对年满60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的父母,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河南的独生子女政策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消息。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河南独生子女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河南独生子女政策信息通报: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实现“平起平坐”在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方面,无论是全国还是我省,农村一直是优于城镇的。

据了解,自从2005年起,和全国一样,我省建立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帮扶制度,从那年起,凡是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只要年满60周岁,每人每月便可领取50元的补助,到2012年时,这个补助标准增加到了每人每月80元。

从2012年,河南省郑州、洛阳、许昌、济源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也开始“尝鲜”该政策。

而从今年起,河南省建立全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是第一个实现城乡统一的省份。

奖励标准:年满60周岁每人每月至少80元根据政策,2015年1月1日起,对年满60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到亡故为止。

省卫生计生委调研员王自立介绍,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城镇三无老人供养等惠民政策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奖励扶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按基本标准的60%、20%、20%的比例分级负担;财政直管县按照省、县财政80%、20%的比例分级负担。

据了解,奖励扶助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代理发放,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

今年11月30日前,奖扶金将直接打进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以后每年,将确保在8月底前奖扶到位。

扶助对象:户口迁出本省或从外省迁入的也在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三)年满60周岁;(四)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2017年全国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

2017年全国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

那么下面是店铺整理的2全国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

云南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夫妻双方都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另一方是其他非农业人口或者农业人口的,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夫妻双方都是其他非农业人口或者农业人口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乡财政共同安排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问题: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第三十一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父母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

独生子女或者父母享受以下优待、奖励(一)自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十二元,发到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在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计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四)贫困地区发放中小学人民助学金时,对农民独生子女的发放金额应当高于其他学生的百分之三十;(五)农村独生子女参加高中招生(含职业高中)考试的,给予加分的照顾。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8•【文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以及国务院医改办等7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精神,切实帮助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以下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就医方面的实际困难,现就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即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夫妻。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等相关凭证享受优先便利医疗服务。

二、服务内容(一)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作为重点对象,优先纳入签约服务。

要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组织网络的作用,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发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

多措并举,不断提高签约服务的吸引力,使有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应签尽签,实现签约服务全覆盖。

(二)提供优先便利的医疗服务。

省、地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分别指定本级至少一家综合性公立医院,作为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相关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其开通优先便利就医“绿色通道”,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优先便利服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应当开通急诊“绿色通道”。

22017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附件1-2: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基本发放明细表(2017年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2.本表为具体明细表,填报分户,除补助标准外,其余应填写金额的栏目,单位均为元
3.2017年度、2018年1-5月分开报,原则以当年直发时间报,如存在直发与拨付时间有偏差,添加备注栏注明。

4.如不存在通过物资折价、资金结存情况,请隐藏列后再打印。

5.各乡镇(街道)、单位等入户调查请自行添加是否符合政策及签字等栏目。

4.上报主管职能局审核。

5.签字后均要加盖相应公章,学校填报时请自行修改签字栏。

乡镇主要负责人: 乡镇分管负责人: 乡镇卫计办负责人: 乡镇财政所:填报人:
区主管部门负责人: 区主管职能区主管部门办公室负责人:区主管职能部门办公室审核人:。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的通知-合政〔2017〕1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的通知合政〔201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16日合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独生子女保健费(以下简称“独保费”)、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等奖励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每月享受30元的独保费,至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止。

(一)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人员,下同)的,独保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只有一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独保费由其所在单位全额发放;夫妻离异或丧偶的,由子女跟随一方全额发放;(二)双方均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独保费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下属社区服务机构于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停止其独保费的发放。

第四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或城市无单位居民,在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给予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比照退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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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发放2017年度独生子女费和医疗补贴的通知
各单位:
现组织对2017年独生子女费、医疗补贴进行制表。

金额与去年相同,每月享受6.5元独生子女费,20元医疗补贴。

独生子女待遇享受至18周岁。

农合工独生子女父母只享受独生子女费。

请各单位于10月10日前,把统计发放明细表和电子版交办公室。

各单位人员以10月份工资在册人员做表。

独生女子费表中的审批人由各科室长、车间主任签字,审核由计生部门签字。

注:1. 生育关系不在七公司计生办管理(即生育证不是在七公司办理)的职工和劳务工,需要提供户籍地计生部门开具的独生子女家庭证明作为发放依据;户口在七公司的,可提供家庭户口本的索引页证明家庭成员。

请按做表人员顺序将证明材料扫描在一个文件里。

2.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3.凡持有二胎生育指标或已怀有二胎的及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无论第一个孩子归属权是哪一方)。

附表:独生子女费、医疗补贴发放明细
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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