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应纳入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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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性贿赂不可入罪的理由

浅析性贿赂不可入罪的理由

浅析性贿赂不可入罪的理由作者:柳晓燕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1期摘要:性贿赂俗称“美人计”,此类现象自古就有。

随着社会的发展,性贿赂已经成为重要的贿赂手段,它在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中所起的作用甚至要高于财物型贿赂。

但我国刑法并未将性贿赂纳入刑法惩处的范围。

有学者提出性贿赂应该受刑罚处罚,但我并不认为性贿赂该入罪。

本文旨在阐述性贿赂入罪的非合理性。

关键词:性贿赂;犯罪化;非合理性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256-01作者简介:柳晓燕(1989-),女,山东德州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3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司法。

一、性贿赂概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全面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思想观念更加解放,需求也多种多样,单纯的财物贿赂已经不能满足受贿人的欲望,于是性贿赂便成为了行贿人的首选,因为它能满足受贿人的生理欲望与精神需求。

下面对性贿赂的种类及特点进行简要介绍。

(一)性贿赂的种类按性贿赂的实施人与行贿人的关系可以将性贿赂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直接性贿赂直接性贿赂即行为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直接与受贿人发生性关系。

2.间接性贿赂间接贿赂即行为人为获得不正当利益,与第三人共同谋划,由第三人向受贿人提供性服务。

其中还有付费的间接性贿赂,即行为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自己出钱请第三人向受贿人提供性服务。

司法实践已查处的贿赂案件中行为人并非只运用性贿赂方式,而是同时运用财物贿赂与性贿赂两种手段。

(二)性贿赂的特点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性贿赂已经成为腐蚀官员的重要手段。

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要高于财物型贿赂。

这是因为与财物型贿赂相比,性贿赂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1.隐蔽性行贿人在进行性贿赂前往往会精心策划,以使其不易被发现,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再加上目前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越来越发达,使得性贿赂具有很强的时间和空间的转移性,所以更难被发现。

浅谈“性贿赂”行为入罪的理由

浅谈“性贿赂”行为入罪的理由

者 向受 贿 者提 供 “ ” 性 而付 出 的金钱 。总 之 , 工作 者 性 提供 的 “ ” 性 已经成 为 一种 特殊 的商 品。
第 二 , “ 钱 交 易 ” “ 贿 赂 ” 为 人 罪 并 不 将 权 的 性 行 会导 致认 定 困难 。 因 为这 种行 为 完 全符 合 贿 赂 犯罪 的犯 罪 构成 ,可 以通 过 司法解 释 的方 法将 其 纳入 贿 赂犯 罪 的调 控范 围 。从 所侵 害 的法 益来 看 , 赂 犯罪 贿 表 现为 以职务 换 取 财 物或 者 相反 ,侵 犯 了职 务 行 为 的不 可 收买 性 。由此 可见 , 其侵 害 的法 益是 国家工作 人 员 职 务行 为 的廉 洁性 、 可 收 买 性 , 在 “ 钱 交 不 而 权 易” 的情 况 下 , 贿 者 在 接 受 了“ 贿 赂 ” , 用 了 受 性 后 利 自己 的职 权 为行 贿者 谋 取 了不正 当利 益 ,所 以这种
收 。” 里 的 “ 这 其他 手 段 ” 当然包 括 性 服务 , 可见 该 法 已将 性 贿 赂列 为 禁 止性 行 为 .性 贿赂 造 成 严 重 的社
会危 害 后 ,作 为 社会 的最 后 防卫 手段 的刑 法本 应 予
以惩 处 , 但现 行刑 法 却无 以应 付 。所 以性 贿赂 犯 罪化
在内, 均应 定本 罪 。 2本 罪 既遂 与未 遂 的界 限 。对 于性 受贿 方 , . 只要
[ ] 槐 植 . 国刑 法 ( 2版 ) H] 北 京 大 学 1储 美 第 [ .
出版 社 , 9 6 l9 :
[ ] 宪权 , 2刘 阮传 胜 . 性 贿 赂 ” 为 犯 罪 化不 足 “ 行 取 [ ] 法 治论 丛 , 0 3年 1 L. ] 20 8卷 2期 [】 进 . 3王 性贿 赂该 治谁 的罪 [ ] 北 京 青 年 报 , J.

试论“性贿赂”的法律责任

试论“性贿赂”的法律责任

试论“性贿赂”的法律责任[摘要]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主席领导下,我国加强反腐工作部署,和廉政党风建设,反腐工作形成一个新形势,性贿赂问题也频频被曝光在公众视野,本文重点分析了现代社会现状、国际性贿赂情况和该种贿赂的特点其危害性,并提出这一行为作对的必要性。

从我国古今关于性贿赂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表述性贿赂应入刑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 性贿赂入罪必要性法律责任一、背景(一)社会现象近年来,社会上频频被媒体爆出有关“性贿赂”的新闻。

用“美女”来诱惑目标几乎弹无虚发百发百中。

名为锢身锁利是焚身火,例如晋中市委原副书记张秀萍与两任纪委书记“多有交集”以色谋权。

2013年原重庆市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网上流传不雅视频。

外交部原党委委员、部长助理兼礼宾司司长张昆生出入私人会所,收受礼品、礼金,搞权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①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犯赖昌星红楼事件,不仅进行权色交易,并以此威胁掌控官员。

(二)现有相关规定中国建设法治文明国家的基本任务之一反腐倡廉,从十八大之后,中国加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

但我国目前的刑法仅仅是将各种物质利益、能够以金钱来衡量的财产、各种财物作为贿赂罪的内容范围,然而在实践中,贿赂的手段多种多样,在很多贪污腐败案例中,出现了新型的腐败模式——性贿赂,也就是权色交易。

中国目前的刑法并未把非物质性利益作为规范的内容,而是依靠党纪政纪来约束,而党纪政纪规定的处罚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不足以威慑多数有心之辈,导致部分违法分子趁虚而入,肆无忌惮的开展权色交易,导致性贿赂问题越来越严重。

所以说,面对更加复杂的犯罪模式,当前的法定贿赂罪名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社会①参见薛之白:《中国外交部原部长助理张昆生被开除党籍》,载与联合早报网,/realtime/china/story20160513-616543,访问时间2017年2月18日。

的需要。

所以,要将性贿赂纳入法律规范中,拓展法定贿赂范围。

将性贿赂犯罪纳入刑法的理论探讨

将性贿赂犯罪纳入刑法的理论探讨
3设 立 “ 贿赂 罪 ” 合 罪 责 刑相 适 应 的刑 法 原 则 。 性贿 赂 侵 害 . 性 符
掌管物资调拨 、 分配、 销售 、 采购的人, 利用其调拨权 、 分配权 、 销售采
购 权 , 足 行贿 人 的愿 望 , 接 受 他 人 性 服 务 满 而
2 利用 与职 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 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 即不是
直 接 利 用职 权 , 是 利 用 本 人 的 职权 或 地位 形 成 的便 利 条 件 , 本 人 而 而 从 中 向 请托 人 索 取 或 接 受 他 人 性 服 务行 为 。 践 中 , 用 第三 者 职 务 实 利 上 的 便 利 , 要 有 以 F三 种 情 况 : 是 亲 属 关 系 , 是 私 人 关 系 , 是 主 一 二 三 职 务 关 系 。 至 于前 两 种 情 况 , 用 的 主 要 是 血 缘 与 感情 的 关 系 , 利 与本
性服务的, 不应 以受贿论处 。在第三种情况下, 则与本 人职务有一定
关 联 。受 贿 人 利用 第 三 者 的 职 务 之 便 受 贿 , 须 具 备 以 下 两 个条 件 , 必 其 一 , 用 第 三 者 的职 务之 便 , 须 以 自 已的 职 务 为 基 础 或 者 利用 了 利 必
( ) 司法 实践来考察 二 从

种行为能否定罪, 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看其是否具有普遍的社
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 其二, 是受贿 人从中周旋使 他人获得利益。根据 司法实践, 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 利条件 。 一般发
( ) 贿 赂 的 主体 三 性
会危害性 。 除此 之 外 , 要 考 虑 到 这 种 将 要 设 置 的新 罪 名 在 立 法和 司 还 野 , 多 的 是 因 为技 术层 面 上 的 问题 , 者 认 为 可 以从 以下 的 思 路 来 更 笔

刑法17年8修未将性贿赂入刑

刑法17年8修未将性贿赂入刑

刑法17年8修未将性贿赂入刑观点06-23 09:24“性贿赂”该不该入刑?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因检方未对其“性贿赂”情节提出指控,再度引发舆论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事实上,自1996年修订《刑法》起,“性贿赂”该不该入刑的争议,至少持续了17年。

17年来,虽然官员权色交易案件屡发、高发,社会各界不断呼吁立法制裁“性贿赂”,但历经8次修订的《刑法》,一直未写入“性贿赂”。

立法机关出于哪些方面考虑,未对“性贿赂”动用刑法“利器”?对此,新京报专访知名刑法学者周光权教授。

指控“性贿赂”存在法律障碍表面来看,刘志军案等一系列官员权色交易案件,有一部分贿赂的内容是“性服务”。

其中有三起是行贿人出钱雇请他人为被告人提供“性服务”。

其实质是受贿人收受了行贿人的钱财,应该以受贿罪追究。

新京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虽然“性贿赂”情节很清晰,刘志军本人承认,他与丁羽心之间存在“性贿赂”、权色交易事实,但无论是案卷还是庭审,检方对此都没有提出指控。

究其原因,是不是因为“性贿赂”还是现行《刑法》的空白点?周光权: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接受“性贿赂”构成受贿罪,因此,指控类似行为存在法律障碍。

当然,从应然的角度讲,我个人认为,应该对权色交易在刑法立法上有所体现,才符合逻辑。

因为权色交易的背后,就是权力出让、权力滥用,社会危害性极大。

所以哪些原因、哪些条件导致了权力出让,这不重要,重要的是,权色交易引发权力出让后,带来了哪些后果。

只要后果对公众、对社会造成了损害,就应该严惩。

新京报:但是遵循“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如果追究刘志军的“性贿赂”情节,是不是找不到可以适用的条款和罪名?周光权:我国《刑法》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三种形式,并且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

但这并不意味着把财物之外的所有利益,都排除在贿赂内容之外。

受贿罪主要的不是经济犯罪,而是职务犯罪,其本质就是“出卖公权,获得私利”。

表面来看,刘志军案等一系列官员权色交易案件,有一部分贿赂的内容是“性服务”,但实际上,从现在媒体的公开报道看,其中有三起是行贿人出钱雇请他人为被告人提供“性服务”,其实质是受贿人收受了行贿人的钱财,因此,这种情形已经不属于通常所说的“性贿赂”,而是受贿人收受了财产性利益,应该以受贿罪追究。

接受“性贿赂”是否构成犯罪

接受“性贿赂”是否构成犯罪

重庆警察接受“性贿赂”是否入罪引发刑法学家激辩受贿6.3万元无疑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了,而接受“性贿赂”——“享用”别人花钱雇用的“小姐”是否构成受贿罪?2月23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原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民警魏某受贿案,其中,关于性贿赂是否构成犯罪引发了刑法学家的激辩。

案情回放:违法捞人钱色兼收魏某41岁,被捕前是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民警。

在庭审中,公诉人指控,2006年至2007年期间,魏某抽调到市公安局“三基办”工作,认识了该局法制处的相关人员。

魏某就是利用了法制处相关人员的职权,违法为4个有前科的劳教人员办理了劳教所外执行,并从中收取6.3万元“好处费”。

而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有前科的劳教人员是不符合所外执行条件的。

违法帮助劳教人员所外执行,魏某不仅收受金钱贿赂,而且女色贿赂照样“笑纳”。

在法庭调查中,魏某是通过捞人中介陈某认识4个有前科的劳教人员。

陈某证言称,“魏哥”有次告诉他,以后要办劳教所外执行,直接找自己,并给他15%的回扣。

后来,他找“魏哥”办了几次,都是刚送劳教不久后就出来了。

陈某称,虽然“魏哥”说好给他15%的回扣,但第一次却没兑现,后来几次他都是直接从劳教人员家属送的钱中扣除回扣,再把剩下的钱交给“魏哥”。

除了直接给“魏哥”送钱外,陈某还自曝送过“性贿赂”。

他称,“小姐”是花钱到发廊找的,目的也是讨好“魏哥”。

支持方:性贿赂纳入刑法威慑官员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郝川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刑法没有将性贿赂纳入受贿罪的范畴。

现行刑法规范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这里的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

至于非财产性利益,则不属于财物。

中纪委不久前通报,“权色交易”正日益成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廉洁性的新型违法行为。

“‘每一个倒下的贪官后面都有一个女人’,这句话虽然并不是百分之百正确,但性贿赂的发生频率之高和中国刑法惩治力度之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已是不争事实。

关于性贿赂入法的相关问题

关于性贿赂入法的相关问题作者:陆佳君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摘要】性贿赂并非是一种新型的犯罪,但其影响并不亚于财产性贿赂。

然而我国刑法没有对此的明文规定,目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可以援引作为对性贿赂打击的规定,但这仍然需在刑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

那么,法律到底应该如何界定性贿赂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取证和量刑,仍然值得深思。

【关键词】性贿赂;入法;反腐败公约一、性贿赂的概念和特征(一)性贿赂的概念性贿赂,通常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接受他人不正当的性服务的行为。

而在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中,对受贿罪和行贿罪的界定,仅限于收受和给予财物行为,对“权色交易”、“权权交易”等收受、给予财物外其他亵渎权力的行为并无规定,这显然是对以其他形式亵渎权力的放纵,这也为那些利用美色进行贿赂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法律上的漏洞,因而性贿赂入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性贿赂的法律特征1非财产性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受贿罪”的对象指的仅仅是财产,但“性贿赂”中的“性”并非是一种财产,它只是人的一种正常生理需求,因而性贿赂不具有“受贿罪”中的财产属性。

就受贿者而言,满足的是一种生理感官上的刺激,实则并无财产利益的获得。

就行贿者的行贿方式而言,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行贿者本人直接提供性服务,二是行贿者雇人提供性服务。

两者的共性在于提供的都是非财产性的性服务。

2隐蔽性性贿赂多是以提供性服务谋得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因此,其提供性服务的时间、地点一般都经过周密计划,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同时在现代社会,性贿赂的转移速度之快,使得一般很难被发现,也使之留下的证据少、取证难,这也是性贿赂日益猖獗的重要原因。

3社会危害性性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的性关系,以直接满足受贿人的生理及心理需求为目的,通常使受贿者在收受性贿赂后迷失自我,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作出危害国家和社会的犯罪行为,产生严重的恶果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性贿赂应否入罪

性贿赂应否入罪
邓娟
【期刊名称】《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6(005)003
【摘要】贿赂犯罪在我国屡禁不绝,而且层出不穷,目前与性贿赂相关案件正呈蔓延之势.性贿赂应否入罪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学术界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从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入手分析,认为贿赂内容不仅包括财物和可以直接以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还应包括各种非物质性利益.
【总页数】3页(P47-49)
【作者】邓娟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政治学系,安徽,合肥,2300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性贿赂”何时入罪——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启示谈我国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 [J], 兰翔天
2.“性贿赂”何时入罪——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启示谈我国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 [J], 兰翔天;
3.性贿赂入罪问题的探究 [J], 刘孜怡;
4.“性贿赂”入罪论 [J], 孙韶逸
5.性贿赂入罪分析 [J], 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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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入罪浅析

性贿赂入罪浅析作者:郑仁杰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08年第13期【摘要】性贿赂行为伴随着贪污贿赂犯罪急剧增多而频繁出现在人们视野。

近来呼吁将这种行为上升为犯罪来对待的呼声很高。

文章认为将性贿赂入罪必须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引起重视,并从犯罪特征、贿赂侦查、道德人权等方面阐述了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

【关键词】性贿赂入罪;犯罪特征;贿赂侦查;道德人权贿赂犯罪一直以来都被世界各国作为职务犯罪进行打击,但关于贿赂的范围各国在立法上和理论上却有很大的争议。

性贿赂是否入罪一直备受争议。

历史上的四大美女西施、貂蝉都不免有性贿赂的嫌疑。

在2005年的一次研讨会上,最高检原副检察长赵登举语出惊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办的省部级干部大案中,几乎每人都有情妇,“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

2006年“两会”期间的一组数据虽然遭到质疑,但人们心底也不能不泛起一丝凉意。

据有关媒体的调查,目前领导干部腐败60%以上都跟“包二奶”有关,而在被查处的贪官中,95%的人都有“情妇”[1]。

一方面是刑法学界对“性贿赂”是否入罪的激烈争论,另外一方面却是生活中愈演愈烈的“性贿赂”现象。

我们可以看出,当前贿赂犯罪形式日趋多样化,较之传统的贿赂犯罪已有很大的不同。

特别是对非财产性的贿赂诸如性贿赂是否能认定为犯罪并受到刑法的调控我们应该要以与时俱进的目光来审视,要基于当下我国的社会形势来作出正确的研判。

一、“性贿赂”不应入罪的观点所謂“性贿赂”,是指以异性向对方行贿,给对方提供性服务,使对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予某种好处或利益,从而谋取利益和实现某种目的。

对于性贿赂是否入罪一直以来存在两种观点。

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1)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2]。

性贿赂可能侵害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廉洁性,也可能仅仅是一般的道德失泛,而两害相侵取其轻可为犯罪或非罪时须体现刑法谦抑性,不纳入犯罪看待,而采用其他调整。

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论文

我国性贿赂犯罪立法论文摘要:性贿赂因其独有特征,成为贿赂犯罪中一种新犯罪方式,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将性贿赂犯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十分必要。

关键词:性贿赂犯罪立法争论立法构想贿赂犯罪是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急需有效治理的问题[1],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把贿赂罪作为职务犯罪重点予以打击。

但是贿赂的范围问题在各国的刑法理论中及立法体制上有很大差别。

在刑法学界,有三种主要观点:1.财物说,认为贿赂仅指金钱和财物。

2.物质利益说,认为贿赂通常指金钱和物品,但在特定场合,贿赂可指财产性利益。

3.需要说,认为“贿赂应包括一切能满足人们需要或欲望的有形无形利益在内”[2]。

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受贿罪目的物限定为财物。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贿赂犯罪出现新形式:权色交易。

有学者统计,发生在上世纪末十年上千例腐败犯罪案件中竟有九成以上夹杂各种形式权色交易。

权色交易正成为和权钱交易不分伯仲的腐败交易方式。

[2]性贿赂危害性不亚于财物贿赂,但因法无明文,使此种贿赂犯罪成法律死角,此立法形势不利于反腐倡廉和对贿赂犯罪的打击预防。

一、关于性贿赂罪的立法争论在我国,对“性贿赂罪“立法,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部分学者和公民对“性贿赂罪”立法持反对态度,也有一部分学者和大部分公民持支持态度。

持反对态度的人至少有四种理由:其一,“性贿赂”与“有感情”难界定。

其二,“性贿赂”定性取证难。

性行为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故所收集的证据形式往往只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很难取得其他形式证据,即形成“孤证”。

因此,对“性贿赂”定罪的证据采集,法律上就形成瓶颈。

[3]其三,“性贿赂”定罪量刑难。

此观点认为,从现行刑法来看,贿赂行为罪与非罪,贿赂的量刑轻重都视贿赂财产数额多少而定,而“性”无法量化,所以“性贿赂”定罪量刑依据就成问题。

其四,“性贿赂”立法有违刑法谦抑性。

“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4]若将“性贿赂”纳入犯罪体系,会扩大刑法“杀伤面”,破坏刑罚均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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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贿赂 罪 的本质 一样
天的地步” 。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对 “ 性贿赂” 作了如此沉重的发言 ,足见该问题的严重性。实际 上,从社会犯罪学的角度来看,贪官接受财物和接 受性服务并没有本质的差别 ,都是对 国家公权的侵 犯,对公务员制度廉洁性的侵犯。利用国家权力犯
违法 犯罪 的行 为 ,必 然会 受 到法律 的制 裁 ,于是 采
征 ,成为腐败官员相互攀比的标志。民间曾有这样 的顺 口溜 :“ 一个情人没有是废物,两个三个情人 是人物” “ ; 一等人外面有个家 ,二等人 身边有枝 花 ,三等人 用 时临 时抓 ”… 其次 ,据法 律专 家巫 昌 ; 桢教授统计 ,被查处的贪官 中 9 %都有情妇 ,腐 5 败的领导干部 中 6 %以上 与包 “ O 二奶”有关。广 州 、深圳 等地 曾经公布的 12例贪污、贿赂 案件 0 中,10 0 %包养 了 “ 二奶” ,可见涉及性贿赂的人数

“ 性贿 赂” 已成 为一个不 可忽视 的社会
胜举的贪污 、贿赂案件中我们看到。性贿赂 目 已 前 相当普遍 。其浊流 已流从官场到商场,从大人物到
小人物 ,从行政执法部门到司法机关 ,甚至是一些
公 害 首先,在时下一些贪官的 “ 官念”中, “ 养小 蜜、养小面”成 为一种 “ 身份、有气 派” 的象 有

方 的色情业从 地 下到半公 开 ,从 毫无组织 到形 成庞
大的色情行业 ,其 中推动发展 的重要原 因就是腐
败 。想 要事 情办得 快 ,就 得 陪头儿 到色情 场所 去逛
逛 。大型的娱乐场所的老板大都与公安等执法部门 熟悉 ,与省、市的一些官员过从甚密。在这样的环 境里,公权力者由有钱的供其享受或凭借权利无偿 享受 , 、钱、色相互置换从而相互满足。在枚不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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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第 2 6 期
2o 0 6年 4月
惠州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 OURNA L OF HUI HOU Z UNI R I VE STY
Vo . 6 No 2 12 . . Ap .O 6 r2O
“ 性贿赂”应纳入贿赂罪
以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 “ 性贿赂” ,不仅仅是为了 投其所好 ,满足其欲望 ,而是利用法律赋予公职人 员的公权力为他谋利益,性就是他们权色交易的筹
码,这显然不是不道德的男女生活作风问题 ,而是
对 国家公权力 廉 洁性 的严重 挑衅 ,是 犯罪 行为 。 因
如此力气无非是看上了胡手 中的权力能给他们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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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期
阮雪梅 : 性贿赂”应蚋入贿赂罪 “
・3 ・ 3
“ 性贿赂”去投其所好 ,并 为他们 的违法犯罪活动 寻找保护伞,寻找靠 山。如一些私营业主知道原江 西省省长胡长青好色 ,便主动陪胡去珠海嫖妓。有 的甚至空运妓女到胡的活动场所供其玩乐。他们花
收稿 日期 :2 0 0 5—0 7—2 0
原本清水衙门的部门。可以说 ,凡是有公权力行使
的地方 和有 国家公 职人员 存 在 的地 方 ,都 有 可能受
到性贿赂 的侵扰 ,发生权色 交易。不法 之徒利用
作者筒介 :阮雪梅 (98 ) 16 ,女 ,湖北戚宁市人 。惠州市委党校政治 建设 教研室副 主任 。讲师。
关键词 :“ 贿路”;社会危 害性 ;贿路 罪 性
中圈分类号: 9432 D2. 9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61 9420 )2 03 一 4 A 17- 3( 60 - 02 o 5 0
20 05年 5月 ,深圳 市一 个 涉及 贿赂 案 件使 “ 性贿赂”一词又成热词。但是 ,我国刑法并 没有 将 “ 性贿赂”规定为犯罪。根据 我国刑法 的规定 , 贿赂罪主要分为行贿罪和受贿罪。但是无论是行贿 罪还是受贿 罪 ,贿 赂的范 围均指财物 ,即物质利 益,而没有将非 物质利益或者不 当好处 纳入其范 围,自然 ,性贿赂也就不在其 中。目前 ,一些不法 分子认识到 ,给予或者收受财物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之多 , “ 官金 屋 藏娇 、小 官寻 花 问柳 、无 官偷 鸡 大
取其他方式规避法律 ,以期达到 自己的目的。 “ 性
贿 赂 ”就是 其 中 的一 种重要 方 式 。
摸狗”成为老百姓讽刺此类行为的顺 口溜。第三,

些长期关注色情腐败问题的专家也指出,一些地
所谓 “ 性贿赂” ,笔者认为,比照刑法规定 的 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 取或者接受他人提供的性服务 ,为他人谋取利益。 或 者是行 为人 为 了谋 取不正 当利益 而对 国家工 作人 员提供性服务 的行为。 “ 性贿赂”在客观方面表现 为提供或接受性服务 ,其社会危害性丝毫不亚于财 物贿赂。但是 ,由于我国刑法并未将 “ 性贿赂”规 定为犯罪 ,从而使这种行为无从追究。
巨大的非法利润。与 此 同时 ,贪官接受 了 “ 性贿 赂”后 ,利用手中的权力 ,置国家利益于不顾 ,为 性贿赂的提供者谋取非法 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 江泽民同志曾指出 : “ 一些领导干部搞权钱交易、
权 色交 易 ,简直 到 了利令 智 昏、胆 大包 天 、无法无
此,当道德领域不能再调整 “ 性贿赂”现象 。法律 的利剑就应当及时出鞘。 ( 二)“ 性贿赂”在客体上侵犯 了国家管理制度 和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同我 国刑法规
阮雪梅
( 惠州市委党校 政治建设教研室 ,广东 惠州 560 ) 101
摘 要 :“ 性贿赂’ ’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公害,但我国刑法并米将其纳入调整范畴。实际上,“ 性贿 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的是国家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许多国家和地区 ’ 都规定 “ 性
贿珞”是犯罪,我国签署并加入的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也规定为犯罪,我国刑法也应将它纳入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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