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税司《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有关商品备注的说明
跨境电商:我们快要死了

跨境电商:我们快要死了作者:朱晓培来源:《财经天下周刊》2016年第09期突入其来的新政,让跨境电商一夜从风口跌到谷底。
听起来有些危言耸听,以至于感觉到荒唐—一家主做跨境业务的电商平台的相关负责人员李响向《财经天下》表示:“我们(自营为主的跨境电商平台)可能都撑不过一个月,就得裁员转型了。
”李响说,按照4月8日出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以下简称“新政”)的商品发运要求——发运的商品,必须按照一般贸易要求提供通关单,化妆品、保健品等商品还须在食药总局注册备案,已导致95%以上的保税备货商品无法进口。
目前的跨境电商,只能依靠现有库存维持销售。
为了避免库存积压,电商平台普遍会把库存控制在一个月内,这也意味着,跨境电商将在5月中旬开始出现大规模断货。
《财经天下》周刊向各个电商平台、保税仓和物流公司求证,得到的回复为:情况基本属实,跨境电商即将迎来行业大规模“熔断”的悲催局面。
紧急出台的政策“从来没见过这么着急出台的政策。
”李响说。
由于新政出台时间紧急,没有给各个电商平台留出足够的过渡期,对跨境电商现有模式造成了巨大冲击。
“新税改革前夜公布白名单,前台后端好多数据都要进行修改,此前进行的备货也可能会产生较大损失。
”2016年2月开始,包括蜜芽、小红书、聚美优品等在内的多家跨境电商国际贸易部门相继接到了海关方面的初步沟通,确认将从4月起对跨境电商征税。
3月24日,相关三部委发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税制。
此时,人们关心的重点是征税后,商品价格的上涨对消费者的影响,各个电商平台还专门成立了应对小组,讨论涨价部分是由电商平台承担,还是与消费者按比例分担。
然而,4月7日晚,距离“新政”出台前几个小时,财政部在官方网站上挂出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正面清单)。
这一批正面清单包括了1142个8位税号商品,涵盖了部分食品饮料、服装鞋帽、家用电器以及部分化妆品、纸尿裤、儿童玩具、保温杯等商品。
但多款热销的产品,包括液态奶、生鲜、保健品等都未被包含在内。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文件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文件一、进出口税则概况,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
进出口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税率表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
税号及所对应的货品名称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订的国际通用型的协同编码(h.s编码)为基础。
二、税则归类——查找税目步骤如下:1.了解需要归类的具体进出口商品的构成、材料属性、成分组成、特性、用途和功能。
2.搜寻有关商品在税则中拟归的类、章及税号。
对于原材料性质的货品,应当首先考量按其属性归类;对于制成品,应当首先考量按其用途归类。
3.将考虑采用的有关类、章及税号进行比较,筛选出最为合适的税号。
4.通过上述方法难以确定的税则归类商品,可以运用归类总规则的有关条款去确认其税号。
例如进口地海关无法化解的税则归类问题,应当报海关总署明晰。
三、税率(一)进口关税税率1.税率设置与适用我国进口税则建有最惠国税率、协议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
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推行暂定税率。
《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特惠税率、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2.税率种类按征收关税的标准,可以分成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选择税、滑准税。
(二)出口关税税率我国现行税则对余种商品征税出口关税。
对部分商品可以推行暂定税率(余种)。
(三)特别关税特别关税包含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倾销税、保障性关税。
【提示】对关税税率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进口适用于税率的挑选就是根据货物的相同原产地而确认的,适用于最惠国税率、协议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的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后继续执行。
进口商品绝大部分使用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对部分商品推行从量税、无机税、挑选税和滑准税。
互联网相关法规

互联网相关法规电商篇•《关于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的公告•浙江省法制办:《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征求意见稿)》(2017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3月)•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次审议稿)》(全文)(2016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9月)•商务部:《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2015年4月)•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14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4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税总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2013年4月)•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2011年7月)•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2011年1月)•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年6月)•商务部商业改革司:《网络购物服务规范》(2008年4月)•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2008年4月)•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2017年)O2O篇•《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武汉市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10月)•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2008年2月)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跨境篇•《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濒管办、密码局等11个部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6年4月)•财政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有关商品备注的说明》(2016年4月)•国家邮政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6年3月)•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12月)•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2010年9月)•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食药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计委:《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监局:《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监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2005年9月)•卫健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物流快递篇•交通运输部:《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3月)•国家邮政局:《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2018年5月)•国务院:《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2018年1月)•国务院:《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2017年7月)•国家邮政局:《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暂行)》(2015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2015年11月)•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次修正案(2015年4月)•国家邮政局:《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意见征求稿)(2014年3月)•国家邮政局:《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2013年12月)•交通运输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1月)•国家邮政局:《快递业服务标准》升级版(2012年5月)•国家邮政局:《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8月)•国家邮政局:《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2011年8月)•国务院:《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2018年1月2日)数字营销•工商总局:《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2016年6月)•工信部:《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2013年7月)•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1月)•工信部:《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与处置机制》(2011年12月)•工信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2011年12月)•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年2月)互联网+篇•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2018年8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9月)•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7年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2017年5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5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5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4月)•工信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12月)•文化部: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12月)•国家网信办:《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11月)•国家发改委:《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201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9月)•公安部:《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2015年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2015年2月)•工信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1月)•《中国互联信息中心域名注册细则》(2012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5月)•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手册》(2012年1月)•商务部、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6月)•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5月)•信息产业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2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2年9月) •信息产业部:《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2000年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保监会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2017年5月)•工信部:《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年12月13日)权益/保护篇•市监总局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重点:严打不正当竞争•信安标委:《网络安全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基本业务功能必要信息规范》(2019年6月)•国家网信办:《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电子商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最新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杭州市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办法》征求意见公告•《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国务院法制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2016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2016年11月)。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标 签】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监管,纳税申报【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发文日期】2014-07-23【实施时间】2014-08-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关税201648201626为做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以下简称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现就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问题公告如下:一、监管要求(一)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以下简称《货物清单》,式样见附件1),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个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物品清单》,式样见附件2),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
《货物清单》、《物品清单》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四)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二、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五)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上述企业需要变更注册登记信息、注销的,应按照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建立完善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将电子仓储管理系统的底账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将平台交易电子底账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交易原始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

申报单位(签章) 单位地址 电话 填制日期 邮编 放行 查验
2.个人申报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 清单编号:XXXX-XXXX-I-XXXXXXXXX 订单编号 进/出境口岸 发件人 收件人 收件人国别 备注 申报口岸 发件人国别 发件人城市 收件人城市 运输方式 进/出境日期 运输工具名称 申件人身份证信息 重量(千克) 收件人电话
项号 税号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及单位 原产国(地区) 单价 总价
币制
录入员 录入单位 报关员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 海关批注及日期(签章) 律责任 审单 申报单位(人) (签章) 查验
单位地址 填制日期 邮编 电话
备注:个人自行向海关申报时, “录入员” 、 “录入单位” 、 “报关员” 、 “单位地址” 、 “邮编” 、 “电话”无需填写。
进/出口口岸代码 报关企业代码 收发货人代码 经营单位代码 运输方式 件数
进/出口日期
申报日期
启运国/运抵国(地区) 指运港代码 运费 监管场所代码 运输工具名称 毛重(公斤) 保费 航班航次号 包装种类代码 净重(公斤)
录入员 录入单位 报关员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 日期(签章) 审单
1.企业申报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 清单编号:XXXX-XXXX-I-XXXXXXXXX 订单编号 报关企业名称 收发货人名称 经营单位名称 提(运)单号 许可证号 备注
项 号 海关商 品备案 编号 商品编 码(税 号) 商品名 称/规格 型号 条形 码 申报数 量/法定 数量 申报计量 单位/法定 计量单位 原产国(地区) /最终目的国 (地区)代码 单 价 总 价 币 制
中国大陆跨境进口商品开放的品类范围

中国大陆跨境进口商品开放的品类范围
摘要:
一、中国大陆跨境进口商品开放的背景
二、跨境进口商品开放的品类范围
1.食品类
2.化妆品类
3.母婴用品类
4.保健品类
5.日用百货类
6.电子产品类
三、跨境进口商品的优势
四、跨境进口商品的发展前景
正文:
【一、中国大陆跨境进口商品开放的背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全球化进程加速,跨境电商逐渐崛起,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国际商品。
我国政府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推动跨境电商发展,逐步扩大跨境进口商品品类范围。
【二、跨境进口商品开放的品类范围】
1.食品类:包括零食、保健品、粮油食品等,如进口奶粉、橄榄油、红酒等;
2.化妆品类:包括护肤品、彩妆、香水等,如欧美日韩等国家的知名化妆
品品牌;
3.母婴用品类:包括婴儿推车、纸尿裤、奶粉、辅食等,主要集中在欧美、日本等国家;
4.保健品类:包括营养补充剂、保健品等,如鱼油、蛋白粉、燕窝等;
5.日用百货类:包括家居用品、厨房用品、个护清洁等,如进口洗护用品、厨房电器等;
6.电子产品类:包括手机、电脑、家电等,如苹果、索尼、戴森等国际知名品牌。
【三、跨境进口商品的优势】
跨境进口商品具有品质保证、价格优势、品种丰富等特点。
一方面,进口商品在质量和安全性方面有较高的标准;另一方面,跨境电商可以省去中间环节,降低成本,使商品价格更具竞争力。
【四、跨境进口商品的发展前景】
随着政策支持、技术创新、市场需求等多方面因素的推动,跨境进口商品在未来仍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英语作文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英语作文Title: The List of Cross border E commerce Retail Import Commodities.Hey, have you ever wondered what cool stuff can be bought through cross border e commerce retail imports? Well, let me tell you about this interesting list.First of all, beauty products are a big part of it. There are all kinds of fancy skincare items like those high end moisturizers from France. You know, the ones that promise to make your skin look like a baby's bottom.And don't forget the colorful makeup products. Lipsticks in every shade imaginable from bright reds that make you look like a movie star to soft pinks for a more natural look.Then, there are the trendy fashion items. Designer clothes, although they might cost a bit more, but they give you that unique style. And shoes! Oh my, there are stylish sneakers from big name brands, and also those elegant high heels that can make any girl feel like a supermodel.Food is also on the list. Exotic chocolates from Belgium that just melt in your mouth. And there are some special flavored coffees from South America. It's like a little taste of another part of the world right inyour own home.Another great category is electronics. Smartwatches that can track your fitness and tell you the time in a super cool way. And wireless headphones that let you enjoy your music without any annoying wires getting in the way.But, of course, there are some rule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se cross border e commerce retail import commodities. The government has to makesure that the products are safe and of good quality. For example, some food items need to meet certain health and safety standards.In conclusion, this list of cross border e commerce retail import commodities is like a treasure chest full of all kinds of goodies from around the world. It gives consumers more choices and a chance to experience different cultures through the products they buy. So, next time you're shopping online, keep an eye out for these interesting items on the list!。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645最终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645最终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已经成为一种全新的购物方式。
消费者可以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直接购买海外商品,并享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购物体验。
然而,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商品清单645的问题仍然存在。
商品清单645是指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环节中,海关要求电商平台和个人购买者提供的关于商品的清单。
这个清单包括商品的种类、数量、品牌和型号等详细信息,通过提交商品清单645,海关可以有效地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进行监管和管理。
首先,商品清单645的功能非常重要。
通过清单645,海关可以实现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实时监控和追踪。
对于一些特殊商品,如化妆品、保健品等,海关可以根据清单645中的信息进行相关许可证的核验,以确保商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安全。
同时,清单645还可以为海关提供数据支持,帮助其加强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管理和监管,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流通。
其次,虽然商品清单645的功能重要,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问题。
由于跨境电商平台众多,商品种类繁多,清单645的填报工作需要电商平台和个人购买者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息更新不及时、填报方式不统一等原因,导致清单645中的数据存在错误、缺失等情况,给海关的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另外,商品清单645的隐私问题也值得重视。
清单中包含了购买者的个人信息以及商品的详细信息,这些信息的泄露可能会给购买者带来经济损失和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
因此,在填报清单645时,电商平台和个人购买者需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与海关建立起严密的信息互通机制。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电商平台和个人购买者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电商平台可以加强对商品信息的管理和更新,确保商品清单645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与海关实现数据共享,提高商品监管和管理的效率。
跨境电商新政前后对比及优劣势分析
提交随附单据这对采用保税备货模式的跨境电商来说是致命打击:1.限制了进口商品品类。
进口商品不仅是列入正面清单的商品,而且需要各类进口许可证明,这对于没有品牌方渠道的电商来说,几乎是难以完成的任务。
两批正面清单1,293个类目中,99%以上需要法检,出具通关单,这也就加大了保税商品的通关难度。
(二)B2C+海外直邮模式的优劣势1通关效率更高新政对于海外直邮的物品免于核验报关单,免于提供国检部门要求的各类单证,避免出现退运现象,通关难度降低,通关效率提高。
2商品品类受限跨境电商受到监管政策的影响,所售商品必须是列入正面清单的商品,两次正面清单包括1,293个商品品类,进口商品品类受到限制。
3税负整体提高详述见一、(一)所示。
4物流配送时效较低因海外直邮模式都是从海外发货,物流配送至国内个人买家。
从海外到国内时间较长,时效性相比保税模式较低,但通关效率提高可以弥补部分时间损耗。
(三)C2C+海外直邮模式的优劣势1商品品类未受限制对个人邮寄进口商品品种适用于《海关对个人邮寄物品进境的规定》,对禁止、限制邮寄物品的品种不予进口,未列明的品种都准予进口,这也就丰富了个人采购的范围。
2税负相对较低对于C2C模式的跨境电商,仍然按照现行政策征税,征收行邮税,税率由原来的4档税率调整为3档税率,税率有所提高。
但税征税方式简便,计税价格不需要海关核准,相比B2C模式来说,具有税收优势。
3通关效率更高对于个人邮寄物品,海关实施抽检,对于不符合个人自用或价值超出1,000元的物品,补收关税或退运。
因抽检概率较低,通关效率更高。
4货源缺乏控制,供应链风险较大由于C2C模式的供货方主要是个人买手,对于货源缺乏有效控制,很可能出现缺货、假货、毁损风险,而且价格也不透明,供应链风险整体较大。
5平台信任度降低,影响运营效率因为平台缺乏对个人买手的约束机制,容易出现物流效率低下、商品品质没有保障等等问题。
平台的信任度降低,影响平台运营效率。
跨境电商通关:认知进出口商品归类
跨境电商通关
一、《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一)《协调制度》
《协调制度》将国际贸易涉及的各种商品按照生产类别、 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分为21类97章,每一章由若 干品目构成,品目项下又细分出若干一级子目和二级子 目。为避免各品目和子目所列商品发生交叉归类,在类、 章下加有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
03
跨境电商通关
一、《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一)《协调制度》
进出口商品归类是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确 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海关理事会(1994年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于1983年6月通过了《协 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英文简称HS)。自1988年1月1日正式生 效以来,《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目录广泛应用于海关税则、国际贸易统计、原 产地规则等多个领域,国际贸易中超过98%的商品按《协调制度》分类。
跨境电商通关
二、预归类
(二)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
进口货物收货人进口以下商品样品可向拟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预先归类咨 询服务申请:
(1)通过装运前检验等方式完成安全质量预评估的进口商品,即持有装运 前质量安全预评估证明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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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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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税司《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有关商品备注
的说明
【标 签】跨境电子商务,关税进出口税率,零售出口
【业务主题】征收管理
【来 源】财政部关税司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意见,现就《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有关商
品备注说明如下:
一、关于“配方奶粉”备注中“按照食品安全法应当注册而未注册的除外”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
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注册。由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仍在制定过程
中,目前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时,暂不需要获得相关产品的配方注册证
书。
从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国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包括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
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依法获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届时,获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婴幼儿
配方乳粉名单,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外公布。
二、关于化妆品备注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除外”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必须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总局核发的化妆品许可批件(其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为备案凭证)。根据上述规定,今后
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是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许可批件(包括备案凭证,
下同)的产品。
目前,已获得进口许可批件的化妆品数量达到13.6万多种,具体名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查询”栏目“进口化妆品”数据库中对外公布,涵盖了绝大部分国际
知名品牌和主流产品,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可以选购到品牌、品类范围足够丰富的
化妆品。
下一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充分考虑电商发展实际,加强对上述政策的调
研,完善配套监管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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