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法律案例解说土地承包法(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承包法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说,以期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
二、案例背景甲村位于我国某省,是一个传统的农业村。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深入,甲村也开始了土地承包制度改革。
2018年,甲村村民乙将其承包地流转给了丙,丙在该土地上种植了蔬菜。
然而,由于丙种植技术不当,导致蔬菜产量下降,甲村村民丁对此表示不满。
丁认为,乙将土地流转给丙后,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
于是,丁将乙、丙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需要村民会议同意?2. 承包人是否应履行告知义务?3. 村民会议的知情权如何得到保障?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依法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发包方不同意流转的,承包人不得流转。
”五、案例分析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需要村民会议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在本案中,乙将土地流转给丙,未经过甲村村民会议的同意,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乙、丙之间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
2. 承包人是否应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在此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确保村民的知情权。
本案中,乙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
因此,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村民会议的知情权如何得到保障?村民会议的知情权是土地承包法赋予村民的一项重要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全面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全面解读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法律,目的是促进农村农民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全面解读这一法律,从法律的背景、内容、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背景1980年代初,我国开始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是重要内容之一。
此前,农民对土地的承包和管理主要通过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缺乏明确的产权制度,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稳步增长,必须建立起土地产权制度,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三、法律内容(一)土地承包权的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民经过承包手续,获得土地承包权,具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并享受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收益。
这一条款确保了农民对土地的可持续使用,为他们提供了稳定的土地经营基础。
(二)承包期限与续期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但具体以当地政府的规定为准。
承包期届满后,农民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续期。
这一规定保障了农民的承包权益,为他们提供了持续的发展空间。
(三)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为了适应土地的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土地承包法还允许农民将承包权和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这一条款鼓励农民通过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的高效生产,同时也为农民提供了增加收入的机会。
(四)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土地征收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土地征收时,要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并提供就业安置。
四、实施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1983年颁布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通过土地承包制度的建立,农民的积极性得到了激发,农村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
不仅农民的收入得到了提高,农村地区的粮食生产也取得了稳步增长。
然而,土地承包法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土地流转不畅、承包期限过短等。
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改进,以更好地发挥土地承包制度的作用。
五、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全面解读,使我们对这一法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农村土地承包法课件解说

具有建立相应流转市场的制度性规范,
推广科技和先进设备
2
提高土地流转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探索创新农业生产方式和方法,提高农
业生产效率和质量。
3
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扩大农村土地的经营管理规模,提高土 地的使用效益。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从政策制定、农民租赁和农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对农业生产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承包期限
一般为30年左右,并按照预先确定的方案进行续期, 土地使用的稳定性得到了保障。
继承和交换
对于退耕还林土地、盘活沉睡土地等情况,应根据 法律规定对土地使用进行继承和交换。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抵押
保障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抵押,是实现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的关键。土地承包法允许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给其他经营者,并对于流转的土地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承包地权益确认
农民的承包合同既是土地管理的形式,也是生产者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必要依据。确认和保护承包地权益是保障 农民利益的基础和前提。
颁发承包证
农民取得承包合同后,应该及时 申领承包证明,确保土地使用的 合法性。
确立承包农户
土地所有权的流转不应影响承包 合同的效力,确保承包农户的合 法权益。
承包地面积确认
农村土地承包法课件解说
本课件将详细介绍中国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包括历史演变、法律定义、 合同规定、土地流转和承包期限等方面。通过本课件,您将更好地理解这一 制度在中国农村经济中的重要性。
立法背景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得益于中国政府对农村土地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决策。此前的土地实行国有化,破坏了土地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引发了涉及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法律纷争。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课提纲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内容
(三)、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2、发包方有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 (四)、保护承包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规范土 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具备的条件(原则)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手续 (五)、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1、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 3、《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责任
(2)少数地方土地承包手续不规范。
三、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群众,特别是 广大农村基层干部了解、熟悉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 2、严格按照党在农村的的各项政策和《农村土地承 包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做到依法办事。 3、加大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农村经 营管理机构,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的日常管理。 4、加快农村承包土地纠纷调解和仲裁制度的建立。 5、加大农村土地承包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三、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 (二)我市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问题。 2、管理问题。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缺位。 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乏力。 三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少据。 3、政策执行问题。 (1)部分地方出现侵犯农民承包权,剥夺农民利益的行为。 (2)一些地方土地整理后,又进行了一次土地调整,这与中央现行的农 村土地承包政策明显不符 (3)一些地方没有按照中央提出的“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流转 4、具体操作问题。 (1)个别村土地流转不规范。
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简要回顾和制定《农村 土地承包法》的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课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课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本课件将为大家介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关键内容和实施效果。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长期稳定使用权。
农民可以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获得土地承包权,并在一定期限内经营、管理土地。
这一制度保障了农民的经济收益和生活稳定,激发了农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其次,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并对土地承包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农民的实际情况和土地资源特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一般为30年。
在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承包方有优先续期权,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强调了土地的流转和农民的退出机制。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调整土地配置,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同时,农民也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决定退出土地经营。
这一机制为农村农民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发展空间。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效果也是毋庸置疑的。
通过这一法律,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得到了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升。
同时,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得到了保护,农村社会稳定得到了加强。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幸福生活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之,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重要法律,它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和普及,确保这一法律的顺利实施,为农民的幸福生活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农村土地法制讲座演讲稿

农村土地法制讲座演讲稿大家好!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些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大家可能都知道,咱们国家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农业大国,国土面积960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可以说是幅员辽阔,但是可利用地不多,耕地面积仅有18。
26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
4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耕地稀少的国家。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或者说是生产资料,由于土地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人类没有能力创造出土地,因此,土地对于人类来说是一种最珍贵的自然资源,如果人类不加以保护土地,合理开发土地,土地的减少将危及到人类的生存。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土地,稳固农业基础,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咱们国家于1986年制定了《土地管理法》,通过立法强化土地管理,从此,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真正得以确立,从保障建设用地供应为主转到切实保护耕地为主;从分级限额审批制度转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行,成功地遏制了耕地实有面积迅速下降势头,全国连续10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与《土地管理法》同步实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体系,划定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对于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这些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使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成为现实.我们国家制定的专门土地法律法规有这么几部:《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退耕还林条例》。
内容涉及土地资源的法律有几部,如《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矿产资源法》。
另外还有一些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章,如,土地登记办法。
咱们云南省也制定了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如,《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由于时间有限,下面我只对《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进行选择性地讲解,其余的大家自学。
农村法律知识讲座讲稿
农村法律知识讲座讲稿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鉴于此,我准备了一篇关于农村法律法规的演讲稿;农村的法律法规涉及方方面面,内容繁杂,在这里我结合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和大家探讨相关知识;一、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而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合理的利用农村土地也是一个关键的要素,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我不想单纯的去搬那些生硬的条文,我想结合实际的事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和大家一起学习;一农村土地承包法1、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方式的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3、土地承包的原则:一是按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是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是承包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承包程序合法;4、农村土地承包的合法程序是: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的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方案;5、下面结合相关事例谈谈土地承包合同问题;1例:土地承包人去世后,农村户口家属可以继承他的承包权吗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吗答案:承包人过世的,应判断他所在的承包合同内其他人员是否在世,如果都不在世了,属于全户消亡,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如果承包合同内还有其他成员,那么这份合同依然有效,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如果该家属和土地承包人是同一户口的,则不发生继承,可以继续承包;如果不是同一户口,则不能继承承包地,只能继承承包收益,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2例:女儿出嫁后,在婆家村没有分到地,她原来的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吗答案:妇女出嫁,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土地时,原有承包地不得抽回;3例:大学毕业后,户口迁移到工作单位,农村老家的土地承包权该不该保留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只有全家都迁移到了设区的城市,纳入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村集体才有权收回你们家家庭承包而不是个人承包的承包地,村集体在承包期内也无权调整你们家家庭承包而不是个人承包的承包地;4 例:承包了几百亩土地,打算种粮食,可是付了承包款后却没有了启动资金,那么土地承包合同可以在银行贷款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能贷款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都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根本障碍在于法律的禁止规定;但由于农民因缺乏可抵押的财产,融资渠道很窄,扩大生产规模存在很大障碍,而现阶段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在农民的财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允许农民以家庭承包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还是有很大的市场需求,因此目前很多地方纷纷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农村信用社支农贷款主要用于四个方面;一是推进产业集中发展:支持规模化标准化基地建设和重大产业化经营项目,加大对乳品、酿酒、肉类等农产品精加工产业集群的扶持力度;二是推进农民向集中居住区集中: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自主创业,解决农民进城购房资金需求;三是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支持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促进集中成片流转土地,推进粮食规模化生产;四是支持农田水利、农村能源、环境整治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所以,你可根据以上情况,选择适合的条款,写份贷款申请,到当地农村信用社咨询并申请贷款;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是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推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农民可以将自己承包的村集体土地部分或全部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转移给第三方经营, 原承包方或第三方向村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通俗点讲,就是承包农户承包土地后,如果自己不愿意种土地,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将所承包的土地再次转交其他人耕种,自己可以从中收取一定的利益;当然,被流转出去的土地一般不能改变其农业用途;1、如何办理农村土地流转1“提出申请a.土地流出方向村民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四至、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转信息员向镇土地流转服务管理部门报送;b.土地流入方向镇土地流转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由镇土地流转服务管理办理并向县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备案;2审核、登记a.流出方土地情况审核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b.镇土地流转服务管理部门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3流转价格评估流转土地价格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镇土地流转服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土地流转价格,作为参考依据;流转面积较大的,可由县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4信息发布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根据流转价格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务场所进行信息发布,并约请流转当事人会面,平等洽谈;5自愿协商县、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作为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土地流转双方依法自愿当面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6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按程序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7鉴证、归档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经镇鉴证;流转面积较大的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合同文本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三份分别由村、镇、市归档备案;2、转让与转包、出租的区别主要有哪些1转让时承包户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而转包和出租没有此限制;2转让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而转包和出租只须到发包方备案;3转让后新的承包方应当与发包方建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而转包和出租继续保持原承包关系;3、对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水面等应如何流转对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水面、“四荒”地、林地以及整治开发的农村闲置宅基地等,经村、组会议讨论研究,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后,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规范流转;4、土地流转纠纷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1协商:是由发生争议的土地承包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解决承包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解决承包纠纷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2调解:是指土地承包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后,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讲理劝说,分清是非,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这也是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重要方式;3仲裁:是指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的事项交给仲裁机构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后,按照一定的程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从而解决双方的争议;4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也不愿进行仲裁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村土地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街道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镇街道或者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关于农村土地征用的相关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的土地也在被不断的征用,为此,我们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1、什么叫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主要是:行政征收取得的是财产所有权,而行政征用取得的是财产使用权;2、土地征用有哪些特征土地征用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2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3征用土地具有补偿性;4征用土地将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3、国家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4、我国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包括: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偿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关于土地征用问题,农民朋友关注的主要是赔偿问题,而补偿各地又不尽相同,那么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呢1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2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3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4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二、农业技术推广法律制度科学技术是促进农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农业技术推广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现代生产力的主导力量;为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农业的紧密结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1、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有利于农业的发展;2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3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4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5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6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2、农业技术的应用农业技术应用是指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推广的农业技术的应用;为确保农业技术的应用效果,支持和保护农业技术应用主体参与应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1无偿服务是农业技术推广的主要形式2农业劳动者享有对推广技术的选择权3农业劳动者享有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权利3、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1资金保障为了保障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投入,农业技术推广法作了具体规定;a.国家投入资金;b. 社会各界筹集资金;1集体资金;2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单位通过自身经营服务创收筹集的资金;3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投入的资金;4国内外有关组织与个人提供的贷款和捐赠资金;2人员保障为稳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推广队伍,调动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农业技术推广法对有关保障措施作了具体的规定;a.稳定农技推广队伍b.提高从业人员素质3物资保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开展必须依托一定的物资条件,如必要的试验仪器、测试设备、生产资料、试验基地等;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的规定这些要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转租和拍卖;三、农村婚姻法当前农村离婚问题呈现离婚率居高不下、当事人年龄小且结婚时间比较短、外出务工人员多、女性提出离婚的多、涉及违法行为的多、当事人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多等特点;其主要原因是打工外遏、婚外生情、草率处理婚姻问题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当事人举证困难、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案件比例高、过错赔偿制度运用较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后难以实现等问题;为维护农村的安定团结和健康发展,必须重视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和婚姻管理工作,尤其司法机关要正视问题,创造性地执行法律,充分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正确贯彻实施婚姻法,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1、婚姻法规定应当禁止的行为有哪些1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借婚姻索取财物;3重婚;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5家庭暴力;6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2、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3、婚姻法的“四个禁止”1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3禁止重婚;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4、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5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5、在哪种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6、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的受害人的救助是如何规定的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7、农村妇女离婚或丧偶后留在男方村中居住是否享有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1农村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户籍迁往其他乡村的,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应当由其落户的所在地解决;2如仍在原籍,原户籍所在地不得撤回她的责任田、宅基地;3不论是丧偶妇女,还是离婚后的妇女,都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只要户口还在原籍,就不能剥夺她的责任田、口粮田和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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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讲座提纲
农村土地承包法讲座提纲一、制定本法的目的及依据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二、农村土地的概念1、广义上讲,农村土地包括:从土地所有权类型上讲①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②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
从土地类型上讲①农用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养殖水面,以及土地管理法未规定,但依法用于农业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②农村的宅基地;③建设用地。
2、本法所讲的农村土地是指: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该条的含义是:①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既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包括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
②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仅指农用地,即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养殖水面,以及土地管理法未规定的但依法用于农业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③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不包括农村的宅基地、建设用地。
三、土地承包的形式关于土地承包的形式,本法在第三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本条规定了两个内容:①将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明确写入本法;②规定土地承包形式分为两种,即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的承包。
该规定体现了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切实保障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与即将制定的物权法的衔接。
家庭承包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是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的承包;其他形式的承包,即通过招标、拍卖和协商等进行的承包,主要是对“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土地的承包。
物权法课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4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 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 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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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创设取得ຫໍສະໝຸດ – 4、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第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属于同一集 体经济组织的 承包地块进行 交换
权 让 渡 给 其
他
从
事
农
业
生 11
产
经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继受取得
• (一)流转的意义
– 第一,利于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利于实现土地的价值,促进农村 经济的发展。
– 第二,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助于推动我国农村市场化的进程。 – 第三,赋予农民更多的自主创业机会。
– 第十三条 【发包方权利】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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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义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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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创设取得
– 2、批准
• 《村委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须经村 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
• 例外情况:《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 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3、承包方案的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讲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讲义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方式?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包括家庭承包方式和其它承包方式两种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转包、转让、出租、互换或者其它方式流转等法定流转方式。
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抵押、入股或者其他方式等法定方式。
二、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主要内容?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权可以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其它方式流转。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哪些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尊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的承包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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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今天,我利用这个机会给大家讲解《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们每年必须进行的一项法制宣传内容之一,从我到咱们近海街,也已经是6年了,即使我们一直在宣传,一直在贯彻实施,但在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村里在依此处理问题时,也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偏差,老百姓对一些法条的认识也出现一些断章取义的情况。在这次讲座之前,我向村里征求过意见,希望我在这次课上给大家讲点什么方面的内容,反馈的情况是希望再把《农村土地承包法》讲一下,根据大家的需求,我今天就把《农村土地承包法》系统地逐条地给大家讲一下。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向大家进行讲解: 一是总则。也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总的指导原则,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承包制度等等。 二是家庭承包。也就是如何进行家庭承包,有哪些原则、程序,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力、义务等家庭承包的规范。 三是其他方式的承包。也就是说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四荒”土地承包方式。 四是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发生了土地承包方面的矛盾纠纷怎样解决,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向大家讲一下总则部分。我们先要明确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法》什么时间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多少章多少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实行。共有五章64条。 第一章:总则、共11条。主要阐述了颁布这个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承包制度。 国家为什么要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呢?就是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按照咱们老百姓的说法,制定这部法律,就是给农民的“定心丸”。虽然本法出台以前国家、省、州、市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增人不増地,减人不减地”“大稳定小调整”等等。但是,政策执行起来强性太大,损害农民自身利益的也比比皆是,就拿我们珲春来说,94年曾出台了一个政策,承包人死亡三年的土地收回重新发包,嫁出去的妇女收回承包地等等,它的依据是“大稳定,小调整”。但却违反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个大的承包原则。所以,农民的心理不托底,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没地方去告,法院不受理,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导致土地承包经营的随意很大,想调就调,挫伤了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对土地的投入越来越少,说不上哪天把地就收回去了。可以说,94年珲春出台的那个政策,给我们现在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留下了许多矛盾纠纷隐患。因此,立法的目的就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适用范围指的是什么呢?就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草地、林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大家都知道,在中国没有私有土地、只有国有和集体所有。所以在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准买卖。现在有的农民认为,只要我承包了土地、这地就是我自己的了。这种想法就大错特错了 。现在每个农民家里都有三个本: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证、一个是集体土地使用证、还有一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上的土地允许你使用,没有所有权,承包的土地只有生产经营权。而房屋呢,是所有权。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那么,究竟谁具有承包土地的主体资格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怎样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是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也引起了许许多多的是是非非。有的说村民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应有土地承包权?要地者说,我搬到了这个村、户口也迁来了,什么行路款、卫生费都交齐了、尽了村民义务,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应该享有土地承包权。首先,我们先分析一下什么是集体经济组织、什么是村民委员会、什么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什么是村民?相互之间有什么不同。 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经济利益共同体,其成员在这个共同体中享有平等的经济利益权、劳动权、分配权。成员共同创造的财富(固定资产、生产资料、开垦的土地)都属于这个共同体,也就是生产资料共同享有集体经济组织。那么村民委员会呢?是村民自治组织、也就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它与集体经济组织有着很大的区别,但也有一定的关联性。所以说,村民委员会不等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不等于全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谁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呢?是原生产队沿革下来的村民小组。也许有人明里不说,心里却在说,你净胡说八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委会。如果谁抱有这种观点我认为是不对的,我这么说是有法律依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对发包主体的阐述中是这样说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如果你认为村委会就是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大家都知道,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每个成员都应该是平等的,承包的土地面积都应该是一致,为什么一个村内每户的家庭承包面积却不同呢?原因就是他们不属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不在同一个村民小组。有的人少地多,平均承包的土地面积就多,有的人多地少、承包的面积相对就少。有的组每人平均0.5公顷、有的0.4公顷、有的0.3公顷……不等。从珲春的农村土地承包形式上看,一切都由村委会替代了集体经济组织,就是“组由村管”的管理模式,但土地所有权并没有因此而改变,是哪个组的还是哪个组,而不是村委会的。既然集体经济组织明确了,那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不难理解了。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农村土地承包权。那么,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加强户籍管理,避免出现“户在人不在”的现象。户籍随着房子走。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到其他村购房落户,他只能算是新居住地的村民,而不适这个村某个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这种情况也要分别对待和确认。一是这个人落户时,是否经过这个村某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讨论,是否接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组员或户代表同意吸收为本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给予确认,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才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经营权。我以前上山下乡的时候也当过生产队长:……购房迁入是没有土地承包权的,特别是环城村,外来建房落户的很多,如果都认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都要地,你给得起吗?现在土地部门加强了管理力度,外来户是不给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可以买卖房产也是( )。前几天新的村组织有个80岁的老曲头跟我说,他们组有一个外来户,每天代组里要地,说是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了应该给地,老百姓不认可,说我们小组没开会讨论让他加入我们队。就是买房子落的户。我们凭什么给地,我们组的东西(资产)他出过力、出过钱吗?谁说应该给,就让他来分好了,反正我们不给。如果有这样的案例,一定要慎重,一是查看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看其是否讨论通过了这户是否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看参会人员是否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有没有参会人员的签名同意。三是村里修路、卫生、供电等外来户缴纳了一定的费用,只能证明他交纳了必须的生活费用支出,不能等同于尽了村民义务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入股。所以,我们在调解此类矛盾纠纷时,即要看农村土地承包法,又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查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会议记录,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法确认和调解。总的一条,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承包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在总则中,进一步明确了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男女平等的权利、土地资源的保护,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等条款。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指导部门是谁呢?就是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承包合同的管理是我们街道经营管理站来负责。 下面要讲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二章:家庭承包。共32条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农村家庭,确切地说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家庭,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最基本的成员单位,在生产队当时挣工分时,虽然各挣各的工分,但年终决算分配是以家庭来核算分配的。所以,土地承包经营也是以家庭为单位的。那么,谁是发包方呢,是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在珲春第二轮发包时,全部实行了“组由村管”,也就是村委会发包的,但土地性质没有变,仍属于各个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村民小组),第一轮发包都是各个生产队也就是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的权利一共有四项,一是发包的权利;二是监督承包方是否履行承包合同约定;三是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你主张你的权利就必须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所以,发包方还要承担五个方面的义务。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我们确立了发包方的义务,那么发包方又有哪些权利呢?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有关承包的原则和程序,承包合同和承包年限在这里就不讲了,大家都知道。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下面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