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在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办厅字[2005]14号)要求,部研究制订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
请各地将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为协议出让活动中所需文本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吴迪、宋玉波、牟傲风、叶卫东、钟松钇、林立淼、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昉。
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方、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刘显祺、刘祥元、刘瑞平、朱育德、闫洪溪、严政、吴永高、吴海洋、张万中、张英奇、李延荣、李晓娟、李晓斌、束克欣、杨玉芳、杨江正、肖建军、陈永真、陈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胡立兵、胡红兵、赵春华、郝吉虎、高志云、徐建设、涂高坤、秦水龙、钱友根、梁红、黄文波、韩建国、韩洪伟、靳薇、潘洪嵩、魏成、魏莉华。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中止,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八章附则。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或集体授权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以土地不能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单位或个人之间进行协议转让。
今天,我们来看看关于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
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五、出让价格1、注意无论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
2、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受让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让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什么

协议出让⼟地使⽤权的程序是什么由于⼟地使⽤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所以出让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那么,协议出让⼟地使⽤权的程序是什么呢?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进⾏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您阅读愉快!协议出让⼟地使⽤权的程序是什么出让⼟地使⽤权是指国家以⼟地所有者的⾝份将国有⼟地使⽤权在⼀定年限内让与⼟地使⽤者。
由⼟地使⽤者向国家⽀付⼟地使⽤权出让⾦的后取得的⼟地使⽤权。
通过协议的⽅式取得⼟地使⽤权的程序主要如下:(1)⽤地者向政府申请取得出让⼟地使⽤权。
(2)⽤地申请经政府同意后,⽤地者与政府协商出让⼟地的⽤地⾯积、使⽤年限、出让地价等⽤地条件,双⽅就有关内容达成⼀致后,草签⼟地使⽤权出让合同。
(3)⼟地使⽤权出让合同草签完毕后,持有关材料,按审批管理的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出让⼟地使⽤权。
(4)⼟地使⽤权受让⼈按合同约定⽀付出让⾦价款,政府按合同约定提供⼟地使⽤权。
(5)办理⼟地登记的有关⼿续。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出让⼟地使⽤权有以下⼏个特征:(1)取得的出让⼟地使⽤权是有偿的。
⼟地使⽤者取得⼀定年限内的⼟地使⽤权应向国家⽀付⼟地使⽤权出让⾦。
国家凭借⼟地所有权取得的⼟地经济效益,表现为⼀定年期内的地租,⼀般以⼟地使⽤者向国家⽀付⼀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出让⼟地使⽤权是有期限的。
⼟地使⽤者享有⼟地使⽤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
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年限。
(3)取得的出让⼟地使⽤权是⼀种物权。
⼟地使⽤权出让是以⼟地所有权与⼟地使⽤权分离为基础的。
⼟地使⽤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实际享有对⼟地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权在使⽤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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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绵府办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21〕24号科技城管委会,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市辖区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暂行办法》已经市七届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6日附件绵阳市市辖区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原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7〕109号)、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市与市辖区(园区)权责关系的实施意见》(绵委发〔2020〕1号)、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绵委办发〔2021〕8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市与市辖区(园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绵府办发〔2020〕2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政府以协议方式,将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且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确需整合的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行为。
2024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定义: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1)“出让方”指甲方,即__________(出让方名称),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同意将其出让给乙方。
(2)“受让方”指乙方,即__________(受让方名称),同意购买并持有甲方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指甲方持有的、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用于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出让价款”指乙方为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基本情况2.1土地位置:出让土地位于__________(具体位置),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土地面积)平方米。
2.2土地用途:出让土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土地用途),乙方应按照出让方的要求合理使用土地,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3土地使用权年限: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年限为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出让价款与支付方式3.1出让价款:乙方同意支付给甲方出让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元整)。
(1)首付款: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首付款支付时间)内支付出让价款的__________%(首付款比例)作为首付款。
(2)尾款:乙方应在__________(尾款支付时间)内支付剩余的出让价款。
第四章:土地交付与转让4.1土地交付: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土地交付时间)内将出让土地交付给乙方。
4.2转让手续: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证的颁发等。
4.3费用承担: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手续费等费用由__________(费用承担方)承担。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5.1甲方权利与义务:(1)权利:甲方拥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出让价款。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法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法【发文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06.27【实施日期】2005.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法》业经2005年6月2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祝业精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活动的组织、实施。
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活动的组织、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资监管、财政、房地、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市场情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内容应当包括该年度土地供应总量、用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推进,土地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成为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保护土地资源,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制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成为必要的举措。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3. 依法合规原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法进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稳定可持续原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注重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保持土地资源的稳定性。
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和要求1. 出让方应提供详细的土地信息,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等,并明确土地的权属状况和使用期限。
2. 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使用方式、出让费用等。
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公告、竞价、招标等环节,确保公开透明。
4. 出让方应对受让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受让方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能够按照约定使用土地。
5.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终止条件,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流转和有效利用。
四、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和管理1. 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协议的执行和履约情况。
2. 出让方和受让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土地资源的公正合理利用。
4.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和监管制度,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02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一、背景和目的随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的出让和使用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市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本规范的目的是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要求和责任,确保土地经营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租赁等形式。
三、主要内容1. 出让目的和原则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竞争性出让,并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规划等因素确定土地出让的方式和条件。
2. 出让程序和要求出让土地使用权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包括土地的勘察、评估、出让公告、报价等程序。
出让要求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限期、用途、产权归属等相关要求。
为了保证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出让方应向竞买人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建立监督和申诉机制。
3. 出让收费和权益分配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费应根据市场价格和土地的实际价值确定,收费标准应合理透明,并公开向社会公众。
权益分配应公平合理,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和租金过高等问题。
4. 出让后的监管和责任出让后,出让方应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土地使用符合规划要求,同时对使用方履行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进行监督。
若土地使用方存在违规行为,出让方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保护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
四、责任和违约处理对于不履行协议规定的违约方,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根据违约情况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如果导致严重后果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附则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法律约束力。
出让方和土地使用方应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2024修正)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除下列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通过划拨方式依法办理外,其他用地均应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国家机关用地;(二)军事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需划拨的建设用地。
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使用说明
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使用说明为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建立统一有序的土地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4]67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等文件精神,确定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协议出让最低价)。
一、适用范围协议出让最低价适用于除可以划拨和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地外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主要是指工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
二、地价内涵协议出让最低价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最低价标准,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经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认定的有关税费(主要指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
协议出让最低价设定的开发程度:征地完成后宗地外尚未进行五通(通路、通上水(供水)、通下水(排水)、通电力、通电讯),宗地内尚未土地平整。
协议出让最低价设定的土地使用年期: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
三、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应用(一)根据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内涵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使用1.当政府负责统一征地并支付征地费用,但不负责“五通一平”的开发费用时,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按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表的最低价标准执行。
2.当政府负责统一征地并支付征地费用,同时负责“五通一平”的开发费用时,应在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表的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加上“五通一平”的开发费用后作为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标准执行。
3.协议出让最低价是以占用耕地(不含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征地补偿费及税费进行测算的,不包含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及其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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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3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
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田凤山
2003年6月11日
编辑本段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
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
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
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
的最低价。
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
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
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
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
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
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
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
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
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
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
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
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
少于30日。
第九条
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
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
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条
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
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
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
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
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
定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
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
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的,方可达成协议。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协议结果,与意向用
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
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
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
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
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或者协议出让结果的;
(二)确定出让底价时未经集体决策的;
(三)泄露出让底价的;
(四)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五)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违反前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中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采用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
日发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