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侵权
房屋强拆起诉状

房屋强拆起诉状人民法院:原告:[原告姓名] [身份证号码]被告:[被告单位或个人名称]案号:[案号]房屋强拆起诉状一、事实与理由我是原告,在此我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对被告的房屋强拆行为的诉讼,请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被告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一)事实背景原告在XXXX年购得位于XXXX街道XXXX号的房屋,该房屋是我合法的住所,具备合法购房合同和相应房产证明。
然而,在XXXX 年XX月XX日,被告强行进入并拆除了我的住房,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二)违法行为被告的房屋强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重侵犯了我作为房屋的合法拥有者的权利。
1. 违反宪法和民法总则:被告的房屋强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民法总则,侵犯了我合法的住房权益。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该法规定,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强制拆迁房屋,而我作为合法购房人,并没有违法行为,被告的强拆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法的规定。
3. 违反《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房屋拆迁的条件和程序,被告在强拆过程中未征得我的同意,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并且未提供合理的补偿方案。
4. 违反《关于征收拆迁补偿事项处理的若干意见》:根据该意见,被告应提供合理、公正、合法的补偿方案,并与我进行协商,但被告强拆行为完全违背了该意见的规定。
(三)损失和要求由于被告的强拆行为,我遭受了以下损失:1. 住房丧失:被告的强拆行为导致我失去了原本属于我合法拥有的住所,给我和我的家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不便。
2. 财产损失:我购买房屋时已经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购房款,但被告的强拆行为导致我损失了购房费用,同时还给我造成了无法计算的精神损失。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我要求法院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判决,具体要求如下: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我房屋的强拆行为,恢复原状。
2. 要求被告依法向我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包括购房款、相关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等。
强制拆迁法律案件的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区某街道B小区,因城市规划需要,政府决定对该小区进行强制拆迁。
该小区共有居民200户,其中100户居民对拆迁方案表示不满,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
居民们多次与政府部门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这100户居民将政府部门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强制拆迁决定。
二、案件经过1. 原告(居民)诉称:被告(政府部门)在未与原告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强制实施拆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要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强制拆迁决定。
2. 被告(政府部门)辩称: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政府有权依法进行强制拆迁。
被告在拆迁过程中,已尽到法定程序,不存在违法拆迁行为。
3. 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证明被告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2)原告提供的照片、视频等证据,证明被告在拆迁过程中存在暴力拆迁行为。
4. 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政府部门作出的《拆迁决定书》,证明被告在拆迁过程中已尽到法定程序。
(2)政府部门提供的《拆迁补偿方案》,证明被告在拆迁过程中提供了合理的补偿。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拆迁过程中,虽然已尽到法定程序,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 被告在拆迁过程中,未与原告充分协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 被告在拆迁过程中,存在暴力拆迁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撤销被告作出的《拆迁决定书》。
2. 被告重新制定拆迁方案,与原告充分协商,确保原告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强制拆迁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以下法律依据: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本案中,被告在拆迁过程中,虽然已尽到法定程序,但未与原告充分协商,存在违法行为。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强制拆迁决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1. 强制拆迁必须依法进行,政府部门在拆迁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
产业园区强制拆迁怎么办

产业园区强制拆迁怎么办如果产业被强迁的,这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行政复议。
任何机关都不得强迁,那么,产业园区强制拆迁怎么办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房屋强制拆迁维权的法律依据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拆迁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既然如此,任何人要征收住户的房屋都必须得到住户的同意,实行公平交易,从住户的手中把房子买去,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收集证据要求相关的法律赔偿。
二、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行为可诉《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可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院通常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拒绝立案,但其却拒绝出具书面不予受理裁定,可见立案庭法官非常清楚,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行为可诉,只是口头搪塞委托人,这也是实践中行政案件“立案难”的一个具体体现。
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行为可诉,当然也可提起复议程序。
三、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行为可复议从房屋征收纠纷行政复议的原则来看,将其范围限定在征收管理机关或人民政府及其其他部门就征收管理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与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

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与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0【案件字号】(2020)鲁06行终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乔凤祥【当事人】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乔凤祥【当事人-个人】乔凤祥【当事人-公司】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迟景丽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刘克浩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迟景丽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刘克浩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迟景丽刘克浩【代理律所】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被告】乔凤祥【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强制拆除主体的认定问题;二、本案被诉房屋拆除行为的合法性认定问题。
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是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棚户区改造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其实施过程中的行为亦属于行政行为范畴。
上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批复是针对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并不涉及房屋拆除的内容,上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批复并未授权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拆除,本案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实施或委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
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其法律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命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基本原则拒绝履行(不履行)举证责任合法性行政复议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31 13:02:55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与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鲁06行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天山路某某。
浅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强制拆除

浅论《⾏政强制法》第四⼗四条之强制拆除《⾏政强制法》第四⼗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拆除。
当事⼈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不拆除的,⾏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将从⽴法背景、条⽂理解以及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三个⽅⾯谈谈对这⼀法条的认识和看法。
⼀、⽴法背景 由于⼟地资源的有限性,以及近年来⼟地、房产升值等影响,各地擅⾃占⽤⼟地、乱搭乱建情况⼗分突出,在各地加⼤对违法建筑的打击⼒度下,违法建筑不断蔓延的趋势得到了很好的遏制。
但是,与此同时,由于在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审查不严格,标准不统⼀,强制性⼿段简单、野蛮等情形,各地都出现了⼤量的拆迁负⾯新闻。
拆违问题已经成为和房屋拆迁同等受关注的舆情焦点,稍有差错,负责强制拆违的⾏政机关就会受到社会各⽅⾯的强烈批评和指责,以⾄于正常的拆除违法建筑的⾏为都得不到公众的理解,有时还会成为媒体舆论的议论⽬标。
因此,作为⾏政强制执⾏中社会各⽅⾯都⾼度关注的拆违问题,很有必要在《⾏政强制法》中作出专门的规定。
⼆、条⽂理解 1.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认定。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占⽤⼟地、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定建设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这⾥要注意,违法建筑只要存在即可,并不⼀定要求已经竣⼯完成。
2.违法建筑的⾏政强制拆除程序。
⾏政机关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应当按照《⾏政强制法》第35条的规定,作出书⾯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履⾏拆除义务,同时在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中,本条⼜给⾏政机关增加了⼀项程序义务,即在向当事⼈送达书⾯催告通知书的同时,还应当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内容向社会公告,在催告通知及公告催告履⾏期满之后,当事⼈仍不履⾏拆除义务的,⾏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强制执⾏决定,确定强制执⾏的具体时间,送达当事⼈。
拆迁强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的某居民小区因城市规划需要,需要进行拆迁改造。
该小区共有居民200户,其中大部分居民对拆迁方案表示满意,但仍有部分居民因补偿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纠纷。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开发商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某日凌晨对该小区进行强拆,导致部分居民财产损失严重。
二、案件经过1. 拆迁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2. 被拆迁方:某居民小区居民200户3. 案件时间:2019年某月某日凌晨4. 案件地点: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居民小区5. 案件事实:(1)开发商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某日凌晨对该小区进行强拆。
(2)强拆过程中,部分居民财产损失严重,包括房屋、家具、电器等。
(3)被拆迁居民不服,向当地政府提出投诉。
(4)当地政府介入调查,对开发商进行处罚。
三、法律分析1. 开发商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和设计文件。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并按照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拆迁。
”可知,开发商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该小区进行强拆,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
2. 被拆迁居民的权益如何保护?(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
”可知,被拆迁居民有权要求开发商给予合理的补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集体、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可知,被拆迁居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开发商不得侵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知,被拆迁居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村委会强拆我的围墙合法吗
一、村委会强拆我的围墙合法吗
村委会强拆我的围墙是不合法的,对损失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补偿。
开发商、拆迁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民事权利,拆迁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拆迁人应当就人身、房屋等财产的损害赔偿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成立,拆迁人则须承担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的责任,其他财产损失以及可能发生的精神损害也应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视情节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二、强制拆迁的主体是哪些部门
我国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管理部门。
法律快车提醒您,强制拆除权均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强制拆迁程序的步骤有哪些
1.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2.提出征收申请,审核相关材料;
3.确定征收范围,明确实施单位;
4.发布征收预告,告知停办手续;
5.拨付工作经费,组织房屋登记;
6.交付拆迁款,动土开工。
强拆 行政起诉状
强拆行政起诉状-------------正文开始-------------行政起诉状原告: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被告: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案情简介:本案涉及原告作为被告的不当强制拆迁行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起诉。
事实与理由:我作为原告,此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的理由及事实如下:一、被告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原告享有合法居住权。
然而,被告却以不正当的手段无理拆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未经合法程序被告未经居民代表大会的讨论和同意,未按照法定程序发出相关通知。
拆迁前未提供合理的安置方案和补偿方案,也未征得原告的同意。
三、被告强制拆迁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拆迁过程中,被告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职责,导致部分原告财产受损。
同时还给原告造成了心理和生活上的困扰。
四、被告的法律依据被告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适用于本案。
被告违反法律规定的拆迁手续,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判定被告的拆迁行为违反法律,加以制止;2、要求被告为原告提供合理的安置方案和补偿方案,确保原告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3、要求被告为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合理赔偿;4、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法行为导致的心理和生活困扰。
证据目录:1、原告身份证明和住址证明;2、相关拆迁通知、合同及补偿协议;3、现场照片和视频;4、相关专业鉴定报告。
授权代理人声明:本人同意委托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并授权代理人进行一切法律诉讼活动。
同时,保证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陈述人声明:本人作为原告,对上述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负责,并愿意接受法庭的审判。
日期:年月日原告签名:-------------文章结束-------------。
法律规定强拆小区围墙违法吗?
Men do not show their ambitions and are born with eight feet in the air.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法律规定强拆小区围墙违法吗?导读:法律规定强拆小区围墙违法,因为主要是必须要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进行强制性的拆除,否则的话都是属于一种具体的违法的行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必须首先要告知相关的人员,然后限期拆除之后才能够采取强制性拆除。
一、法律规定强拆小区围墙违法吗?法律规定强拆小区围墙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私自强拆为侵权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起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相关强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以后,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的行政强拆已经废除。
需要强拆的,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拆。
《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在土地征收领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中规定,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要求加大力度查处违法强拆。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也规定,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上海拆迁案
王克健:“我今天看到这个案例只不过是对抗激烈了一点,其实城市房屋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全国每天不知道有多少起,它的问题实质完全是我们立法体系方面的一个问题,是由上面的立法造成的。”
王律师指出,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与此同时物权法还规定,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均依法受到保护,这三者的财产同等重要,同样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上海市居民潘蓉:“我就跟动迁组说,我说你那个价格评估出来67万,那样我给你70万,你就跟我买一个跟我差不多屋况的,如果跟我一模一样那我就为难你了,就跟我差不多情况的这个房子,你给我去买一个,他说这不可能的。”
潘蓉所在的闵行区是上海市最大的行政区,临近虹桥机场。在住宅市场上,它属于上海市的四类地区,类似的房屋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早已经高达每平米1万5千多元。潘蓉的住宅虽然不是商品房,但是这套小楼,仅仅靠一层二层的向外出租,就能获得每月4000元的租金。潘蓉用常识来衡量,也觉得这个补偿价格显然不符合市场。 因此潘蓉一家商量决定:既不认可这个评估,也不在拆迁协议上签字。
闵行区交通建设委员会主任吴仲权:“在这里。”
吴仲权,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建设委员会的主任,当时是闵行区动迁指挥部的一把手。潘蓉家执行强制拆迁他也在现场。他说,整个虹桥枢纽工程土地拆迁面积高达2万5千亩,涉及到的农户有5000多户,企业2100多家。他坦言,在他工作的过程当中,拆迁户特别是强制拆迁户向他提出最多的问题就是指责区政府的强拆侵权,这让他频繁遭遇激烈矛盾。
在多次协商和反映自己述求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行强制拆迁如期而至,潘蓉为了阻止拆迁,开始用投掷汽油瓶等违法的暴力手段来进行反击,但是这能阻止铲车的开进吗?
10点,投掷汽油瓶的活动仍然在继续,但是汽油瓶并不能阻止拆迁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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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侵权
拆迁是城市改造中的必然举措,拆掉旧的,是为了建新的,按理说是一件好事,但是好事办不好,也就成了坏事。
近几年,很多地方的拆迁已经陷入野蛮拆迁的怪圈,拆迁公司只考虑自己的任务,不考虑拆迁户的利益,于是很多捍卫自己权利的住户被扣上钉子户的大帽子,似乎维权成了没有大局意识的违法行为。
在拆迁过程中,先补偿后拆迁是起码准则,住户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就强行拆迁,显然属于。
可悲的是,虽然《物权法》早已经出台,可是在野蛮拆迁面前又有多大的保护力度呢?晋剧团宿舍的住户面临的情况还不算太糟,至少有了回迁房,可是现在房子已经被拆了,与拆迁公司的补偿谈判还能公平吗?
现场住户怎能放心?
(文/吾可)
听了高副区长的话,不知这些房屋被人强拆的住户能不能真的放心?
城区要改造,就得拆迁。
旧的不拆,怎能建起新的?所以,拆迁本身是一件好事。
但是,在拆迁时,必须有一个前提,这就是,需要征得住户同意。
否则,即使有一万个拆的理由,也不能强拆。
因为,强拆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如果在的问题上没有和住户谈妥,即使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再优惠,强拆就是对住户合法权益的侵害。
遭到强拆,还能放心,这样的住户可能不会太多。
一边在实施强拆,一边还让住户放心,这话的可信度又有多大呢?能实施强拆,难道就不能在回迁的问题上强加给住户其他不公平条件吗?所以说,住户能不能放心,不是听其言,而
是要观其行。
在补偿标准还没有谈妥的情况下,他们的房子已经没有了,还能拿什么保证让他们放心呢?
政府更要守法
(文/啸天)
谈到私有财产的保护,最经典的莫过于18世纪英国首相威廉皮特的那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这句话道出了一个基本常识,那就是公权力和私权力有明确的界限,必须恪守井水不犯河水的原则。
然而,近年来,在城市改造过程中,强行拆迁事件屡见不鲜,在许多场合人们看到的是风能进,雨能进,地产商的挖掘机更能进。
拆迁是好事,拆旧建新,我们的生活环境才会越来越好。
可是,拆迁必须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而不能先拆后谈。
如此强行拆除,是对老百姓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
要知道,《物权法》不只是给老百姓定的,政府更要遵守法律。
政府部门只有成为守法楷模,才
能取信于民,才能实现依法治国。
协商不成胁商?
(文/朱慧松)
好端端的家转眼间成为一片废墟,住户们面临流离失所的尴尬境地,会是何等心情就可想而知了。
傅崇兰、石向阳、姚晓敏谈强制拆迁问题[1][2][3]对此,有关
方面称会和住户进一步协商。
按道理说,既然是协商,就应是真诚沟通、坦诚交流,这样才会收到好的效果。
可现在还没谈妥,就先将人家的房子给拆了,这岂不是先上船后买票。
在这种情况下,再进行所谓的协商又还有多少诚意可言,恐怕就只能是胁商了吧。
住户们面对木已成舟的局面,不同意对方的要求又能如何?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就如同案板上的肉,只能任人摆布了。
希望有关方面能真正拿出诚意来,切实为住户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职能部门也要介入调查,看看这样的拆迁行为是否违规,若确有问题,必须对责任人严惩不贷,以避免日后再发生类似的事情。
先拆后补霸道
(文/瞿方业)
依靠强势地位先强行拆除了人家的住房再谈补偿的做法,也太霸道了吧。
难道政府发个通知就可以先强行拆除老百姓的房?如此天寒地冻,房子被拆除,让老百姓去哪里住?政府部门似乎并没有考虑
这些。
强行拆除他人房屋的行为,是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严重违反物权法。
如果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的目的,总是与民争利,这样的结果非常可怕。
如此一来,公民的利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强制拆迁的受害者。
无论如何,强拆是侵害住户利益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对于滥用职权的官员,应当问责。
对于政府主导的强拆行为,更应当警惕,如果政府都不能遵守相关法律而依法办事,必然侵害社会公平,侵害民众的利益。
[编辑本段]
解决方法
荆楚网:叫停强制拆迁,保护生命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既然如此,任何人要征收住户的房屋都必须得到住户的同意,实行公平交易,从住户的手中把房子买去,如此一来,建设方就拥有了房屋的产权,想怎么拆就怎么拆,压根儿就不存在强制拆迁的问题啦。
现在的情形根本就不是这样,某些地方政府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没有与住户达成的情况下,肆无忌惮地强行拆除住户的房屋,这是典型的侵犯私人财产,无疑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就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邀请建言全国人大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北大5名法学学者举行座谈会,研讨拆迁制度修改的有关问题。
这表明《拆迁条列》即将得到修改,的确是个令人振奋的消息。
不管《拆迁条列》如何修改,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做到又好又快,能够切实保证不再发生被拆迁户自焚的悲剧。
新京报:强制拆迁,理应从行政转向司法
固然,在有些领域,行政部门为了公共利益,并不排除力的使用。
但是,在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重大理由面前,是否还可以纵容这类行政强制力的使用或滥用?
针对近段时间城市拆迁引发的大量社会矛盾,北大法学院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五位学者,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建议书,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