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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法规知识

环境法律法规知识

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环境法律法规知识1. 简介环境法律法规是针对保护和管理环境资源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各国纷纷制定和推行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和保护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质量的改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环境法律法规知识。

2.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法规。

不同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可能有所不同,但其核心目标都是保护环境资源,维护人类生存环境。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修复等内容,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 大气污染防治法由于工业发展和交通等人类活动的增加,大气污染成为了一个严峻问题。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各国普遍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

该法律法规主要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了限制,并规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监测要求和处罚措施。

4.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是世界各地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

水污染防治法侧重于保护水资源,限制和控制水体的污染物排放。

该法律法规规定了水质标准、水资源使用许可证管理、污水处理要求等内容,并对水污染行为进行了处罚。

5.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是由人类活动产生的废弃物,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要涉及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置和管理。

该法律法规规定了对不同类型的固体废物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鼓励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废物的减量化。

6.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生物多样性是指地球上各种生物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为了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维护生物多样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法。

该法律法规规定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植被恢复、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等内容,并对非法猎捕、盗伐等行为进行了严惩。

7.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规划和政策等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的过程。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评价内容和评价报告的审批要求。

该法律法规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或减轻建设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保证可持续发展。

【环保普法】环境保护法小知识

【环保普法】环境保护法小知识

【环保普法】环境保护法小知识第一篇范本:正文:一、环境保护法概述1.1 环境保护法的定义1.2 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历程1.3 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意义二、环境资源的保护与维护2.1 大气污染防治2.1.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1.2 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措施2.1.3 大气污染应急预案2.2 水环境保护2.2.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2.2 水环境治理技术措施2.2.3 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2.3 土壤污染防治2.3.1 土壤污染评估与修复标准 2.3.2 土壤污染整治措施2.3.3 土壤修复与保护技术三、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3.1 生物多样性保护3.1.1 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3.1.2 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 3.1.3 生态修复与恢复3.2 自然资源保护3.2.1 陆地资源保护3.2.2 海洋资源保护3.2.3 矿产资源保护3.3 环境监测与评估3.3.1 环境监测技术与方法3.3.2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3.3 环境监测与评估报告四、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与监督4.1 环境行政管理4.1.1 环境行政许可4.1.2 环境行政执法4.1.3 环境违法行为处罚4.2 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4.2.1 环境保护志愿者活动4.2.2 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4.2.3 环境信息公开与参与附件:附件1:环境保护法全文附件2: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解读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大气污染物:指空气中的固体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等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2. 土壤污染评估与修复标准:对土壤中存在的污染物进行检测和评估,并依据一定标准进行修复,恢复土壤的自然生态功能。

3. 生态修复与恢复:通过采取一系列的生态工程手段,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系统,恢复其自然生态平衡状态。

第二篇范本:正文:一、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性1.1 环境保护法的背景和历史1.2 环境保护法的法律地位和作用1.3 环境保护法的目标和原则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理2.1 公众参与原则2.1.1 环境信息公开2.1.2 环境公众参与2.1.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2 公益优先原则2.2.1 环境保护优先2.2.2 生态保护优先2.2.3 持续发展优先2.3 预防原则2.3.1 预防污染和生态破坏2.3.2 预防环境风险和环境灾害2.3.3 提高环境适应力和恢复能力三、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与监督3.1 环境保护法的执行机构3.1.1 环保部门的职责和权限3.1.2 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机构3.1.3 环境保护法律援助机构3.2 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补救3.2.1 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3.2.2 违法排污行为的补救措施3.2.3 环境公益诉讼的途径和效果四、环境保护法的创新与发展4.1 创新环境保护法律制度4.1.1 推进绿色发展和低碳经济4.1.2 引入市场机制促进环境保护4.1.3 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4.2 促进环境保护法治建设4.2.1 增强环保法律教育和宣传4.2.2 健全环保法律援助体系4.2.3 加强环保法律专业人才培养附件:附件1:环境保护法全文附件2: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解读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公众参与:指社会公众在环境保护决策过程中的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权利和机制。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常识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常识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常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常识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概述1.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定义和目的-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定义-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目的1.2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分类- 污染物排放管理法律法规- 自然生态保护管理法律法规- 资源利用与循环经济管理法律法规 - 其他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2.1 污染物排放管理法律法规- 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法律法规-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大气污染物监测与报告要求 - 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法律法规-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水污染物监测与报告要求 - 土壤污染物排放管理法律法规 - 土壤污染物排放标准- 土壤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 土壤污染物监测与报告要求 2.2 自然生态保护管理法律法规- 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 自然保护区划设管理- 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管理 - 自然保护区资源利用管制 -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 - 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 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许可- 野生动植物贸易管制2.3 资源利用与循环经济管理法律法规 - 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矿产资源管理- 水资源管理- 林业资源管理- 渔业资源管理- 循环经济管理法律法规- 废物管理与资源化利用- 能源管理与节能减排- 绿色产品生产与消费2.4 其他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 环境评价管理法律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法律法规- 废弃物管理法律法规- 噪声与振动污染管理法律法规三、环境监管机构和执法程序3.1 环境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职责和权限-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职责和权限3.2 环境执法程序- 环境监察和稽查程序-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 环境刑事责任追究程序附件:- 附件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 附件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 附件三:土壤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 附件四:自然保护区划设管理细则- 附件五: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名录法律名词及注释:- 大气污染物:指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固体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液态颗粒物等。

环境法律法规知识

环境法律法规知识

环境法律法规知识在当前社会中,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全球社会的重要议题。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环境法律法规知识,包括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污染防治法、资源利用法以及环境规划法。

一、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来源于宪法或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

在中国,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首次明确了国家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此外,还有一些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也对环境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污染防治法污染防治法是环境法律法规中的重要一环。

其目的是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

污染防治法通常包括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方面进行管理。

例如,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限制了工业企业的排放标准,加强了大气污染的监测与控制。

三、资源利用法资源利用法主要涉及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它旨在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资源利用法通常涵盖对能源、水资源、土地等方面的管理。

以中国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能源的合理利用提出了要求,限制了能源的浪费行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则对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进行了规定,鼓励人们节约用水,避免过度开采。

四、环境规划法环境规划法是指对环境进行合理布局与规划,并建立相应的监测与管理体系。

环境规划法旨在推动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规划法》规定了环境规划的主体内容、编制程序等。

它要求各级政府在经济发展规划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求,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并加以实施。

综上所述,环境法律法规的知识对于环保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

只有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执行,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保法律法规知识1

环保法律法规知识1

1.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2.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3.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5.每年 4月 22 日为世界地球日。

6.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7.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0.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1.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12.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1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14.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1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要点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要点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一基础知识1.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3.水污染防治法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4.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下环境经济政策包括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财政支持.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2.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3.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5.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6.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8.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9.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7.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预防、治理1.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3.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5.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6.禁止企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7.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以及、、、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8.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9.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10.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11.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1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13.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14.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15.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1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1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18.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19.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21.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2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23.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缴纳排污费,不能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责任.24.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25.企事业单位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三监督管理1.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针对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和排污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3.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5.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6.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7.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8.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9.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10.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11.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12.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13.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14.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1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16.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1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20.国家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2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2.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23.水污染防治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4.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25.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26.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3.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6.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7.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8.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9.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0.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11.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12.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13.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14.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1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形主要针对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以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污染物.16.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7.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具体的环境经济政策有1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3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18.江苏省政府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1.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律,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

-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污染者负责、资源节约、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政府主导等。

- 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和排放许可制度,对环境损害的修复和污染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2.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国专门针对大气污染问题制定的法律法规。

- 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和责任主体,强调减排、节能和优化能源结构的重要性。

- 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大气污染的监测、评估和治理措施,包括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和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

3.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国专门针对水污染问题制定的法律法规。

- 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水污染的防治目标和责任主体,强调保护水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治理水污染的重要性。

- 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水污染的监测、评估和治理措施,包括建立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和采取治理措施保护水环境等。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国专门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制定的法律法规。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和处置要求,强调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还规定了固体废物的监测、评估和治理措施,包括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和推行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等。

5.生态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律,综合了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

- 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任务,包括保护生态环境、恢复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等。

- 生态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划定和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等。

以上是环境法律法规的一些知识点总结,希望对您有帮助。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总结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总结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总结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人类居住的自然环境而设立的法律法规体系,它是维护人类健康和生存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和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到环境管理、环境评价、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环境责任等多个方面。

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环境保护法将公共利益放在首要地位,对环境污染者和破坏者进行责任追究,保护环境资源。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立法原则。

2. 预防原则环境保护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发生,强化环境监测、评价和治理等预防措施。

3. 合作原则环境保护法倡导政府、企业、公民等各方的合作,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

4. 审慎性原则环境保护法要求在环境管理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可持续性和资源利用问题。

5. 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保护法倡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决策,增强环境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 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是对环境质量进行评价的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大气质量标准、水质量标准、土壤质量标准等。

排放标准是对环境污染源的排放物进行控制的依据,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土壤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2.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等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监管等内容。

3. 环境监测与环境污染源管理环境监测是对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的监测与评估,环境监测包括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监测方法、环境监测数据发布和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等内容。

环境污染源管理是对产生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环境管理和监督,环境污染源管理包括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者自行监测和报告、环境监察和执法等内容。

4. 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是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和修复的工作,生态环境保护包括自然保护区管理、生态补偿机制、生态保护补偿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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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点
1. 环境保护法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主要内容: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与监察、重点污染源的防治等
2. 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主要内容: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和任务、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大气污染的监测和评估等
3. 水污染防治法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主要内容:水污染的防治目标和任务、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水污染的监测、总量控制等
4. 噪声污染防治法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主要内容:噪声污染的防治目标和任务、噪声的排放标准和
控制措施、噪声的监测和评估等
5.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主要内容:固体废物的处置和利用、固体废物的分类和管理、固体废物的监管等
6.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主要内容:放射性污染的控制和防治、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放射性物质的监测等
以上是环保法律法规的主要知识点,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环
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大家应当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共
同努力保护我们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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