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农业部

农业部文件

农市发[2005]16号

----------------------------------------------------------------------------

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推动农资市场规范化治理,爱护农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农业生产安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治理方法(试行)》,并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部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治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农资市场规范化治理,爱护农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农业生产安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是指通过创建,达到规定条件并经农业部批准挂牌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农资市场。

第三条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的申报与治理遵循“自愿申报、积极创建、考核授牌、动态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创建条件

第四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资市场,可自愿申报创建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

(一)市场具有规范的名称和独立的法人资格,治理机构健全,产权明晰,无不良债务。

(二)市场营业面积、常年入住市场的农资经营户有一定规模和数量,市场年交易

额在1亿元以上,具有区域性或全国性的要紧农资集散地和集中交易功能,在当地有较大阻碍,能够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市场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治理规章制度和质量治理与操纵制度,对进入市场的农资经营户和农资产品实行严格的进入和退出机制,能够向消费者承诺损害赔偿,并能及时处理与消费者之间的农资质量纠纷。市场运行规范,交易秩序良好。

(四)市场相关的基础设施差不多健全,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为农资经营户和消费者提供农业科技和农资信息、农资仓储、物流配送等配套服务。

(五)入住市场的农资经营户相对固定,各种证照合法齐全,营业人员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建立进货台账和销货台账,开具并储存完整的进货发票和销货发票,经营行为守法规范。

(六)市场正式运营二年以上,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产品质量和产品标签抽查合格率高于当地市场抽查平均水平,无重大农资质量纠纷发生。

(七)市场选址、建设符合国家和地点政府的有关规划及相关政策法规,交通便利,物流配送方便快捷。

第三章申报创建和验收审批程序

第五条申报创建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对比申报条件提出的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的副本或复印件及市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市场建设用地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的副本或复印件;

(四)市场治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五)内部各项治理规章制度文本复印件;

(六)近两年市场经营业绩的说明或财务、审计部门的审查报告;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市场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农资市场的申请后,组织人员对农资市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会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场举荐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会同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对申报定点的农资市场进行现场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将符合申报创建条件的市场举荐上报农业部。

第八条农业部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荐的基础上,通过核查、评审,确定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单位名单。

第九条通过创建,符合条件的农资市场可向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农业部。

第十条农业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评审组,对各省验收上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现场考核、评审,提出审定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农业部予以公示,并授予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称号。

第四章定点农资市场的扶持

第十一条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扶持定点农资市场进展。

第十二条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向定点农资市场提供市场供需、价格、质量等相关信息,促进定点农资市场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关心定点农资市场增强市场变化应对能力。

第十三条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照需要,组织定点农资市场开展合作、交流、考察、培训以及宣传推介等活动。

第十四条定点农资市场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定点农资市场的建设进展和运行治理提供指导和咨询,关心制定规范化治理模式,健全治理制度。

第五章定点农资市场的义务

第十五条定点农资市场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悬挂“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标牌。

第十六条定点农资市场应当依法自觉同意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治理和指导,配合和协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场执法检查、产品质量抽检等日常

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定点农资市场应当按照农业部要求的内容和时刻,报送市场农资价格监测情形,及时反映农资质量、供求等可能阻碍农业进展的新情形、新问题。

第十八条定点农资市场应当不断健全市场治理制度,完善配套服务设施;积极建立或参加行业协会或其他中介组织,实行诚信经营承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治理,确保农资产品质量。

第十九条定点农资市场应当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信息、咨询、培训、促销、连锁配送等服务活动,提高市场辐射能力。

第二十条定点农资市场发生变更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定点农资市场的监督治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负责定点农资市场的创建、举荐和考核,依法加强对定点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落实治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促进市场良性进展。

第二十二条定点农资市场的申报创建和验收审批每三年组织一次,同时开展复审活动。对复审合格的,连续保留其定点农资市场称号。

第二十三条农业部对定点农资市场及其创建资格实行动态治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取消其定点农资市场称号或创建资格,并予以通报:

(一)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定点资格的;

(二)市场资质或经营范畴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三)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或销售假冒伪劣农资,造成严峻后果的;

(四)复审不合格的。

第二十四条定点农资市场称号被取消的,由市场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其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标牌,同时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所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由农业部负责说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标准化管理制度

公司标准化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标准化工作是公司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和准则,做好标准化工作,对于推动公司技术进步,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增强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2 公司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承担上级标准的制定、修订;在公司内部建立完整的标准化体系,切实加强标准化管理;公司应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各个领域,充分发挥标准化系统效应。 1.3 公司成立标准化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标准化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标准化工作在技术副总经理的领导下,由产品开发部门归口管理,日常标准化工作由产品开发部门工艺研究所负责,管理标准由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2 公司标准化工作的主要职能 2.1 贯彻执行上级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2.2 贯彻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 2.3 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任务,参加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讨论审定会议,对标准草案及时提出意见。 2.4 制定和修订企业标准。 2.5 进行企业新产品设计和老产品改进设计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参加产品鉴定会议,发表标准化审查报告。进行定型后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2.6 负责对各部门、分厂(分公司)标准化工作业务指导,督促兼职标准化员做好对工艺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工作,提供有关标准化资料。 2.7 负责有关标准的宣贯和有关标准化知识的讲座。 3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要求 3.1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每月做好标准化工作实施计划的制定和总结,做好标准化工作的年度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4号 为了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发展,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在2000年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再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停止受理甲拌磷等11种高毒、剧毒农药新增登记 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受理甲拌磷(phorate)、氧乐果(omethoate)、水胺硫磷(isocarbophos)、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内吸磷(demeton)、涕灭威(aldicarb)、克百威(carbofuran)、灭多威(methomyl)等11种高毒、剧毒农药(包括混剂)产品的新增临时登记申请;已受理的产品,其申请者在3个月内,未补齐有关资料的,则停止批准登记。通过缓释技术等生产的低毒化剂型,或用于种衣剂、杀线虫剂的,经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专题审查通过,可以受理其临时登记申请。对已经批准登记的农药(包括混剂)产品,我部将商有关部门,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分批分阶段限制其使用作物。 二、停止批准高毒、剧毒农药分装登记 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批准含有高毒、剧毒农药产品的分装登记。对已批准分装登记的产品,其农药临时登记证到期不再办理续展登记。 三、撤销部分高毒农药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记 自2002年6月1日起,撤销下列高毒农药(包括混剂)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记:氧乐果在甘蓝上,甲基异柳磷在果树上,涕灭威在苹果树上,克百威在柑桔树上,甲拌磷在柑桔树上,特丁硫磷在甘蔗上。 所有涉及以上产品撤销登记产品的农药生产企业,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之内,将撤销登记产品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交回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如果撤销登记产品还取得了在其它作物上的登记,应携带新设计的标签和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更换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要将农药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尽快通知到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农药检定所。 二ΟΟ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名单

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名单 序号市 场 名 称 北京 13家 1 北京丰台区中央农产品批发市场 2 北京丰台区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3 北京丰台区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 4 北京朝阳区莱泰花卉交易中心 5 北京城北回龙观大钟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6 北京锦绣大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7 北京朝阳区大洋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8 北京延庆蔬菜批发市场 9 北京平谷区大桃市场 10 北京通州区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 11 北京市昌平水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12 北京顺义区顺鑫石门农产品批发市场 13 北京市西沙窝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天津 11家 14 天津市津南区河庄子农产品批发市场 15 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蔬菜市场 16 天津市武清区大沙河蔬菜批发市场 17 天津市西青区红旗农贸批发市场 18 天津市静海县独流蔬菜产地批发市场 19 天津市西青区当城蔬菜批发市场 20 天津市宁河贸易开发区综合批发市场 21 天津市隆海葛沽农产品市场 22 天津市静海县范庄子蔬菜批发中心 23 天津市蓟州蔬菜批发市场 24 天津市宝粮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河北 34家 25 河北藁城市禽蛋市场 26 河北永清县大辛阁蔬菜批发市场 27 河北任县蔬菜批发市场 28 河北沧州市红枣批发市场 29 河北省永年县南大堡蔬菜批发市场 30 河北石家庄桥西蔬菜中心批发市场 31 河北省固安县京南刘园蔬菜果品交易市场

32 河北秦皇岛市海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33 河北省柏乡县冀南禽蛋市场 34 河北保定市工农路蔬菜果品批发市场 35 河北乐亭县冀东果菜批发市场 36 河北省邯郸市(馆陶)金凤禽蛋农贸批发市场 37 河北省青县盘古蔬菜批发市场 38 河北省定州蔬菜批发市场 39 河北省石家庄市农业科技产品市场 40 河北省高邑蔬菜批发市场 41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牛羊肉交易市场 42 河北唐山市荷花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43 河北秦皇岛(昌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44 河北省饶阳县瓜菜果品交易市场 45 河北省邯郸(魏县)天仙果菜批发交易市场 46 河北省怀来县京西果菜批发市场 47 河北省三河市建兴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48 河北省平泉县北方食用菌交易市场 49 河北省威县瓜菜批发市场 50 河北省无极县王村鲜活农产品交易市场 51 河北省冀州市周村辣椒专业批发市场 52 河北省邯郸市果品蔬菜批发市场 53 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贸易城批发市场 54 河北省新乐市花生米市场 55 河北省衡水东明蔬菜果品批发市场 56 河北省宣化盛发蔬菜副食市场 57 河北省大名县南李庄花生批发市场 58 河北省霸州市益津蔬菜批发市场 山西 23家 59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桥西综合批发市场 60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振华蔬菜批发市场 61 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蔬菜批发市场 62 山西省运城市禹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果品中心市场 63 山西朔州市应县南河种蔬菜批发市场 64 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蔬菜批发市场 65 山西长治市农产品紫坊综合交易市场 66 山西省临汾市尧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是指依托一定主体,按照农产品生产有关标准或技术规程统一组织生产,条件完备,管理规范,对推进农业标准化有示范推广作用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基地依托的主体必须为下列情况之一: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民政部门注册的农业专业协会;种养大户。 第四条基地范围为河南省辖区内种植业、渔业生产基地。主要包括蔬菜、西(甜)瓜、食用菌、粮食作物、油料、棉花、水果、茶叶、花卉、中草药、水产品及其他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五条基地应具备一定规模。 蔬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西(甜)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食用菌:年投料不少于500吨。 粮食作物:大宗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0亩;其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亩。 棉花: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0亩。 油料: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亩。 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茶园: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 花卉: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 水产:大水面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亩,集中连片的池塘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基地同时期生产的产品应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其规模应占基地总面积的80%以上。基地应有明确的界限,成方连片,相对集中。 第六条基地应具备良好的自然环境,水、土壤、大气等环境因素应符合生产所采用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基地生产凡涉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必须依法实施。

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要求,为做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加强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管理,提升畜牧业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场指以规模养殖为基础,以标准化生产为核心,在场址布局、畜禽舍建设、生产设施配备、良种选择、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粪污处理等方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由农业部正式公布的养殖场。 第三条示范场创建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畜牧业为核心,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发展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培训、技术引导、示范带动,实现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环保、工商和质检等部门的支持,切实抓好示范场建设工作。 第五条中央与地方的相关扶持政策向示范场倾斜。鼓励畜牧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示范场创建,带动广大养殖场户发展标准化生产。 第二章示范场条件及建设要求 第六条示范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址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令禁止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 (二)达到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所规定的饲养规模; (三)按照畜牧法规定进行备案;养殖档案符合《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要求; (四)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违禁药物及非法添加物,以及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五)具备县级以上` 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内无重大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六)从事奶牛养殖的,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销售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奶牛场卫生规范》

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发挥定点市场的示范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部定点市场(以下简称定点市场),是指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影响、占地面积和交易规模较大、具有较为完备的交易和辅助设施、运行管理规范、达到规定条件并经农业部认定的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资批发市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农业部定点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资批发市场和已被农业部批准认定的定点市场。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农业部定点市场的申报与管理,坚持“自愿申报、考核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申报农业部定点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 1、销地市场:市场位于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所经营农产品主要满足本市城乡居民消费需要,且年交易额东部地区在8亿元以上,中部地区在6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在4亿元以上,有完备的交易厅棚、质量检测、信息服务、安全监控、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2、产地市场:市场位于全国性或区域性优势农产品主产区,交通区位条件好,且年交易额东部地区在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在1.5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在1亿元以上。 (1)蔬菜批发市场:市场辐射范围内蔬菜播种面积达到3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蔬菜生产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2)水果批发市场:市场辐射范围内水果种植面积达到3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水果生产量的三分之二以上; (3)畜禽批发市场:市场辐射范围内年肉类或禽蛋总产量在10万吨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畜产品生产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4)水产品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属于全国重要渔港或海淡水产品主产区,市场辐射范围内年产量在10万吨以上,年交易量占当地水产品生产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其他农产品市场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3、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自建机构的要配有相应的检测人员;抽查检测要列入常规工作,切实发挥作用。 4、市场具有较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质量追溯制度、自检制度、检测结果公布与报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通知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 地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布部门】合肥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8.24 【实施日期】2015.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4〕17号),积极推进全市农业标准化进程,经研究决定组织申报2015年度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基地认定申报条件参见市农委、市畜牧水产局联合下发的《合肥市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合农〔2014〕171号),申报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须填写合肥市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见附件一),并按照合肥市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二)组织材料,并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后上报市农委。

二、申报方式和时间 上述附件请登录合肥农业综合信息网行政通知栏下载,认定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份县级农业主管留存,一份报送市农委),于9月15日前报送至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请各县(市)区、开发区按时落实申报工作。市农委将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合肥市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验收细则(见附件三)对申报的基地进行现场考核和验收。 联系人:汪严安;联系电话:63538467;电子件报送邮箱:nwjgc3538467@https://www.360docs.net/doc/ac2242097.html, 附件一:合肥市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 附件二:合肥市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目录 附件三:合肥市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验收细则 2015年8月24日附件一: 合肥市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 示范基地名称: 创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合肥市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

公司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

公司标准化工作管 理制度

XX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公司标准的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的科技进步,更快地提 高公司的技术水平,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公司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 组织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和对实施进行监督。 3.公司标准化工作指导方针是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以及国内行业标准为主,自主制定标准为补充,建立健全与公司发展相协调的标准体系。 4.公司的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公司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5.公司标准化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研发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公司 系统内的标准化工作,负责指导和组织公司下属单位开展标准化的有关工作。公司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会的秘书处

设在研发管理中心。公司各事业部设立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6.公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 6.1批准和发布公司的企业标准。 6.2审核和经过各事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总结报告和下 一年度工作计划。 6.3审核经过公司标准化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 划及经费预算。 7.公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是: 7.1宣传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7.2组织制定、修订公司企业标准体系表。 7.3组织制定公司标准工作年度计划。 7.4组织完成总公司企标委下达的”企业标准”编制任务。 7.5组织制订、修订公司企业标准。 7.6管理协调各事业部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7.7负责组织审批、发布公司企业标准,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备 案。 7.8归口管理、组织有关公司标准化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学 术活动。 7.9负责标准化经费预算及管理,负责标准化成果奖励的评审 组织工作。 8.各事业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农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农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农业生产的重要科学技术基础,对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科技进步,改进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创汇能力,提高社会、经济及生态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标准由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环能、饲料等专业组成,主要任务是在农业部行业归口范围内制订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研究和国内外标准科技活动,为加快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都要把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发展的规划和计划,并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农业部是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本部制定的标准化规章制度。 (二)制、修订农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制、修订农业标准,审查上报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并审批、编号、发布行业标准。受理部直属企业标准备案。 (四)组织推动农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管理农业系统等全国农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六)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七)组织标准化工作的奖励和表彰。 (八)管理和开展农业行业范围内的有关国际标准化工作。 (九)负责部内、部外标准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农业标准化工作由部质量标准司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业务司分工协作负责。各级农业主管标准的部门和单位要健全标准化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标准化工作。加强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市的农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农业部及本省制订的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制订本省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实施细则和措施。 (二)编制本省农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系统的企、事业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并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会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地方农业标准。 (五)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管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7全文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7全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7全文》是有达内考试网为你整理收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为了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三条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四条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二章企业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四)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七条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八条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九条审查企业标准时,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市发[2010]11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0.10.26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市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做好农业部农产品定点市场的认定、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我部对原《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农办综[1996]91号)和《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农市发[2005]16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农业部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和《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发挥定点市场的示范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部定点市场(以下简称定点市场),是指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影响、占地面积和交易规模较大、具有较为完备的交易和辅助设施、运行管理规范、达到规定条件并经农业部认定的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资批发市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农业部定点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资批发市场和已被农业部批准认定的定点市场。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农业部定点市场的申报与管理,坚持“自愿申报、考核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的通 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牧发[2009]4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9.03.23 【实施日期】2009.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牧发[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农林)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中国奶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要求,参照《良好农业规范第8部分: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8),我部组织制定了《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 为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要求,参照《良好农业规范第8部分: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8)制订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奶牛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其他奶畜生鲜乳收购站参照本规范实施。 本规范中的生鲜乳收购站是指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条件要求并依法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 1 基础设施 1.1 生鲜乳收购站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排水良好、水源充足、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的地方。 1.2 建在养殖场(小区)的生鲜乳收购站应建在场区的上风处或中部侧面,距离牛舍50米以上,应有专用的运输通道,不能和污道交叉,避免运奶车直接进出生产区。 1.3 机械挤奶的生鲜乳收购站应有消毒区、待挤区、挤奶厅、贮奶间、化验室、设备间、更衣室、办公室等设施。其它生鲜乳收购站应有收奶厅、贮奶间、化验室、设备间、更衣室、办公室等设施。 1.4 消毒区的建设应保证每班奶牛进入待挤区前能够完成正常的消毒工作。 1.5 待挤区的面积应与挤奶位数相适应,通风、排水良好,有条件的可配备降温设施。 1.6 进出挤奶厅的通道应是直道。通道宽度应为95~105厘米。

企业如何做到标准化管理工作

企业如何做到标准化管理工作 一、企业标准化管理的内涵和特征 企业标准化就是以企业获得最佳秩序和最佳效益为目标。它将生 产工作的方式和方法形成科学规范具体的规程和准则,从而使工作 变得更为规范化、常规化和程序化。 企业标准化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基础和支柱,是企业基本的管 理职能、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它具有四个明显的特性:一是功能 上的监控性;二是状态上的稳定性;三是时间上的先行性;四是空间上的基础性。 二、企业标准化管理的意义 企业标准化管理是现代化企业卓有成效的科学管理方法。对于提 升企业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凝聚力、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 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1.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是企业实现科学管理、现代化管理和科学 发展的需要,也是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经济效益必不可少的 基础手段和基础工作。现代企业的生产是建立在先进技术、科学分 工和广泛协作基础上的,任何一个流程、环节都离不开标准化,无 论是企业新产品开发、生产流程再造,还是生产工艺创新,从研制 到鉴定都需要标准把关,只有符合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 才能正常生产,在市场上得到推广和应用,才能使企业获得最佳的 经营业绩和最大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是企业联系各职能部门的桥梁和纽带。企 业的生产、经营、技术和质量等各职能部门、各环节之间关系错综 复杂,既存在内在的联系又有不同分工,只有通过各种标准来制衡、 约束彼此,才能使企业整个运营过程按照客观科学的规律运行,从

而在管理中防止权利不明、责任不清、人浮于事的现象发生,提高 管理效率,降低成本消耗,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3.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是提高和稳定产品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保证。企业的质量管理离不开标准,如果没有先进的、合理的、科学的标 准,那么就谈不上有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全面质量管理所强调的 是企业全员、全过程的管理,它是以标准化为基础。 三、企业标准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两张皮”。当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已经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ISO14001环境保护、SA8000社会责任等体系认证。与此同时企业也建立健全了数量众多、内容 齐全的与标准化管理相关的管理制度。但在企业的实际运营中,与 标准化管理相关的管理制度,有的并没有真正“落实到管理上,体 现在实践中”,只是每年在汇报总结或者外部审核时才抛头露面, 平时基本束之高阁。

宣恩县农业标准化实施方案.

宣恩县农业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 (讨论稿 为推动我县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开展,用标准化的理念来管理和规范农业生产,提高农产品的产量、质量和竞争力,创名优品牌,促进县域经济健康持续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决定》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农业竞争力为目标,围绕我县规模农产品、特色优势农产品和加工产品,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突出茶叶、蔬菜、果品、中药材、生猪、烟叶等主导产业,抓住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流通环节三个重点,健全农业标准、农业监测和动植物疫病防治三大体系,实施“放心农产品”工程,构建“生产有标准、产品有标志、质量有检测、认证有程序、市场有监管”的标准化格局,全面提升我县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高我县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形成优势产业,创名优品牌, 促进农业增效, 农民增收, 财政增长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二、工作目标 坚持“ 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带动、农民实施” 的原则 , 建立三个体系, 结合我县新型工业经济建设和质量兴县规划, 以主导产业建设为重点,以龙头企业为依托 , 重点抓好中药材、干鲜果、茶叶、大米、烟叶、蔬菜等农业标准示范区建设。 (一优质大米产业:以珠山粮食购销公司和沙道粮食购销公司为依托,重点抓好覃家坪贡米、木龙寨大米两个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 (二中药材产业:以民丰药业、汤木瓜等公司为依托,主要抓好椿木营竹节人参、七叶一枝花、木瓜等名贵药材的种植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 (三茶叶产业:以伍家台贡茶总厂为依托, 主要抓好万寨、晓关、椒园、长潭河等茶叶种植区的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 (四烟叶:以县烟草公司为依托,重点抓好各烟叶生产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精)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 日期:2010-03-29 14:26 发布单位:农业部畜牧业司 农牧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是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畜禽养殖标准化、规模化的精神,进一步发挥标准化规模养殖在规范畜牧业生产、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尽快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取得长足发展,肉类、禽蛋产量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一,畜牧业产值约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36%。畜牧业发展对于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我国畜牧业正处于向现代畜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和问题凸显:生产方式落后,畜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大宗畜产品市场波动加剧,低水平规模饲养带来的环境污染日趋加重。这些问题的存在,已不能适应全社会对于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的要求,成为制约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是加快生产方式转变,建设现代畜牧业的重要内容。这几年来,在中央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等扶持政策的推动下,各地标准化规

模养殖加快发展,生猪和蛋鸡规模化比重分别达60%和76.9%,已成为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的重要来源。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有利于增强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安全;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从源头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控制,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有效提升疫病防控能力,降低疫病风险,确保人畜安全;有利于加快牧区生产方式转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有利于畜禽粪污的集中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畜牧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当前,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仍然面临规模养殖比重低、标准化水平不高、粪污处理压力大等问题的挑战。因此,当务之急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继续深入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以规模化带动标准化,以标准化提升规模化,逐步形成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新格局。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举措,全力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以农牧结合、适度规模为基础,以标准化生产为核心,以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为载体,创新体制机制,努力实现畜产品供需基本平衡、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养殖效益稳定增加、畜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资源开发利用适度、生态环境友好和谐的综合目标,推动现代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 力争到2015年,全国畜禽规模养殖比重在现有基础上再提高10-15个百分点,其中标准化规模养殖比重占规模养殖场的50%,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排泄物实现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显著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适用)

本标准。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 15796 企业标准体系 GB/T 15497 企业标准体系 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 GB/T 19273 企业标准体系 3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与任务 3.1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要求 技术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评价与改进 3.1.1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每个企业的生产都与外部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 并存在絮叨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约束条件, 而在企业内部各部门、 各环节之间又存在一 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有机整体, 所有这些外部约束和内部依存制约关系, 只有通过制定和 实施一整套标准(包括偶国家、行业、企业的技术标准、企业管理标准、及企业工作标准) 才能实现企业与外部环境协调和内部的协调, 从而建立起最佳生产经营秩序。 通过制定企业 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使企业科学化、有序化、规范化,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因此企业标准 化是企业获得经济效益的有效方法。 3.2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 3.2.1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322建立并实施企业标准体系。 3.2.3实施技术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强制标准坚决贯彻实施, 推荐性 标准一经采用应严格贯彻执行。 3.2.4企业的服务、运行、和物资采购、营销、设备、财务等工作应尽快纳入标准化轨道, 制定出积 极、可靠、有效的企业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并贯彻实施。 3.2.5应根据经营需要和企业标准体系提出的制修订标准项目做好规划和计划, 列出标准项 目名称。主要内容说明,工作进度、要求及负责起草的单位等。 326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有计划和措施。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与任务、 人员素质与职责、企业标准化规划与 计划的管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管理、企业标准体系总要求、 贯彻实施各级标准管理、标准 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标准及标准化信息资料的管理、 际标准工作的管理、企业标准化成果给管理等规定。 企业标准化人员培训管理、采用国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的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农业部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农办综[1996]9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国“菜篮子工程”建设,促进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鲜活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系,加强宏观调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定点市场)是指: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影响、占地规模和交易规模较大、具有较为完备的交易和辅助设施,并经农业部批准命名的定点市场。 第三条定点市场的区域布局主要集中于:北京、天津、上海等特大城市,部分省会城市,有可能发展成为区域经济中心的新兴城市和全国“菜篮子”产品主产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式申报定点的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已被农业部批准命名的定点市场。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凡是符合《“九五”“菜篮子工程”全国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和《中国水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规定的市场建设和发展布局原则,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均可申报定点市场。 销地市场(包括综合性批发市场和专业性批发市场): 市场所在城市的非农业人口在100万以上,市场主营产品年交易量占当地此类产品销售总量的1/3以上,具有较为完备的市场交易及辅助设施。 产地市场: 市场位于全国性或区域性鲜活农产品主产区,并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一)蔬菜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蔬菜播种面积达到3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蔬菜生产量的2/3以上; (二)水果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水果种植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水果生产量的2/3以上; (三)畜禽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畜产品生产量的1/2以上; (四)水产品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属于全国重要渔港或淡水产品主产区,市场年交易水产品数量10万吨以上。 其他鲜活农产品市场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蔬菜基地管理制度

蔬菜基地管理于册 第一节蔬菜基地的职能 一、种植基地的职能 种植基地的职能是在管理部副经理的领导下,积极贯彻公司的管理方针与经营政策,负责公司蔬菜基地全面工作,组织基地的生产、督促生产计划的安排及落实。 蔬菜基地主要负责种植基地蔬菜种植计划及管理;基地肥料、农药使用管理;基地病虫害防治;基地田间档案管理;基地的环境监察保护;基地产品出事宜。 二、种植基地的组织结构 蔬菜基地组织结构设置如图所示

第二节种植基地的岗位职责 一、基地主任岗位职责 1、蔬菜基地主任受蔬菜管理部副经理的领导,负责种植基地的全面工作, 并向蔬菜管理部副经理负责。 2、负责组织蔬菜基地的生产、督促生产计划的安排及落实,掌握各蔬 菜品种生产情况,并作出适当的安排。 3、负责编制蔬菜基地各种蔬菜品种的种植操作规程。 4、负责蔬菜基地掌握财务支出状况,控制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落实完成上级领导下达的各项任务。 5、负责蔬菜基地的人员管理工作,经常组织员工学习蔬菜种植、养护 技术,努力高基地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 6、做好苗蔬菜地周边环境的治理、抓好安全生产,为基地的生产创造 良好的环境。 7、组织好基地的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基地及各种植区的卫生和安全工 作。 8、做好种植基地的生产计划安排及生产落实情况,月底进行总结,上 报蔬菜管理部副经理并备案。 9、完成蔬菜管理部副经理交给的其他任务。 二、蔬菜基地园艺技术员工作职责 1、园艺技术员在基地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基地种植生产、养护技术的 指导和实施。

2、有计划、有重点的观察各种蔬菜品种种植的生长规律及特点,根据 实际情况及时制订出适合的园艺措施并付诸实践,同时指导种植、养护人员科学管理基地的各项工作,有效解决种植、养护中遇到的 困难。 3、每天对基地观察一次,及时对蔬菜的生长状况进行了解,并对观察 的情况进行整理,制定日报表。 4、对蔬菜种植、养护的日常园艺操作的整理和统计其中包括:发生的 病、虫、草名称,施用农药名称、追肥、剂型、用药数量、用药方 法和时间,以及农药的进货凭证等。生长期间分次所用肥料(包括 基肥、叶面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的名称、用肥数量、用肥方法 和用肥时间以及肥料进货凭证等。 产品分期分批出园时间、出园数量、出库数量等情况的统计。采购 和种植蔬菜品种的入库、出库等记录。 5、为每一苗蔬菜种植区设立一个档案,将每月的田间档案记录整理成 册,保存到档案袋。 6、指导园艺工人防治蔬菜种植、养护、生长过程中发生的病虫害,做 好各种植区蔬菜种植前的准备工作,定期给园艺工人传授种植、养 护的基础知识和实用技术。 7、配合基地主任做好种植养护技术资料的总结和积累工作,月底进行 总结,上报基地主任并备案。 8、完成种植基地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三、蔬菜基地植保技术员工作职责:

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职能部门管理办法 为了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公司有效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便于集团科学统 筹管理,发挥集团公司的整体力量。集团公司决定各子公司暂不设职能部门,统 一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和战略发展部进行协调与管理工作。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按如下办法确定内设机构、职责。 内设机构、职责及编制 一、集团办公室:内设行政处、人事处。 全面负责集团公司范围内行政、人事的统筹规划及日常管理工作,监督、落实集团公司范围内各项管理规定及工作指令的顺利实施;综合协调集团范围内的行政后勤管理工作,是集团公司日常运转的核心枢纽。 1、行政处。主要工作职责为: (1)负责集团公司范围内行政后勤事务及各办公地物业、办公用品、固定资产购买、处置与管理等工作; (2)负责集团公司的交通安全、车辆服务、保障、管理及停车场管理工作; (3)负责公司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水、防火和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 (4)负责与所承担各项工作有关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5)负责客户接待及公司会议组织安排,负责集团公司领导的秘书工作; (6) 负责集团公司简报、会议纪要、年度总结、业务文件的编辑、印发及相 关的收文、转发文件、发文核稿及办文等工作; (7)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公司办公费用的预算制定、贯彻落实与监督。 (8)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内的工会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工会活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2、人事处。主要工作职责为: (1)负责提出并制定集团公司范围内的人力资源管理规划、规章和实施细则,

保证公司各项人力资源行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保护公司利益;逐步优 化公司人力资源结构和质量,以适应市场竞争和发展战略的需要; (2)负责集团公司范围内员工手册的制定、修订,负责招聘、考核、续聘、解聘等相关工作的规划与组织实施; (3)负责集团公司员工的晋级、降级、处分、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4)与各级劳动管理部门建立密切的工作互动关系,遇有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官司时,代表公司积极应对,维护公司利益; (5)根据国家相关薪酬和奖惩政策,提出适合公司发展的薪酬改革措施;制定(修订)和组织实施员工薪酬管理办法,结合对员工考核的结果制定 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6)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系统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继续教育的培训以及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员工的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组织工作; (7)负责组织和落实公司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员工应得的基本权益; 二、集团综合部:内设综合业务处、质量管理处和培训中心。 1、综合业务处。主要工作职责为: (1)负责与集团相关各行业领域的管理部门、政府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 (2)负责集团有关招标、监理、造价咨询、拍卖、典当、ISO9000等各类业务资质的申报、管理、年度审核的资料报送和集团系统工商、税务年检 等有关工作的管理、运行与协调。同时负责向各行业管理部门报送有关 业务数据及资料工作; (3)负责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法律事务,负责合同及相关文件的起草、审核、起诉、应诉、公司的兼并重组、投诉质疑、法律咨询等工作。 (4)负责集团公司网站的建设维护、集团公司办公管理平台、业务网络操作平台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5)负责公司业务相关工作中领导交办的其他综合协调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