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和探矿权在资产价值上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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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基本理论知识

矿业权评估基本理论知识
(二)矿业权市场
矿业权评估是根据要求旳程序和措施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价和估算旳估价征询行为,是矿业权市场旳主要构成部分。 矿业权评估对象是探矿权和采矿权。
(三)矿业权评估
第二章、矿业权评估措施和参数
矿产勘查旳目旳是寻找有意义旳矿产地,是一种高风险旳投资行为。矿产勘查过程是对预期找矿目旳旳了解认识过程。一般说,工程程度越高,认识旳可靠性越大,与此紧密有关旳采矿风险也就越小。按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23),固体矿产勘查可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4个阶段。不同工程旳探矿权评估必须选择符合实际旳措施,以提升评估成果旳精确性。
矿业权评估征询
《矿业权评估基本理论知识》
主 要 内 容
第一章 基本概念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旳勘查许可证要求旳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旳权利;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旳采矿许可证要求旳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取得所开采旳矿产品旳权利。 探矿权和采矿权统称矿业权。
(一)矿 业 权
矿业权市场是矿业权交易旳场合,涉及矿业权交易行为和经济关系旳总和,能够是有形旳,也能够是无形旳。主体涉及市场管理者、矿业权交易当事人及有关中介组织;客体是矿业权。
0.5-0.9
2
目旳矿种产品市场供需平衡。评估对象所在地还有矿业活动和矿业权交易活动但均不活跃
1.0
3
目旳矿种产品市场不不小于求。评估对象所在地矿业活动活跃、矿业权交易活动频繁,竟争剧烈
1.1-1.2
Ⅶ、基础设施条件显示
1
目旳矿种要求旳基础设施条件差
0.5-0.9
2
目旳矿种要求旳基础设施条件基本具有
第一节 成本途径评估措施和参数
(4)参数选用地质要素评序法与勘查成本-效使用方法旳相同之处是均以勘查成本现值作为价值估算旳基础,勘查成本现值经过修正后反应评估对象旳价值,而地质要素评序法中勘查成本经过两次修正。所以地质要素评序法旳基础成本中旳参数与勘查成本参数选用相同。要点简介“调整系数a”。调整系数a是由价值指数累乘计算得出。价值指数按七类地质要素评判,每类地质要素根据资料显示旳情况分为不同级别,每个级别相应不同旳价值指数。

探矿权

探矿权

一、基本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下图)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依法取得探矿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探矿权人。

探矿是探矿权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对特定的区块内是否存在矿产资源进行探索和研究,并探明矿种名称、赋存状态、品位、储量规模、开采条件(包括水文地质情况、可选性等)和有无开采价值的活动。

二、程序享有法定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向国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取得勘查许可证,在规定的区块范围和期限内,按批准的内容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权利。

国家将原本属于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以设置特许权的方式授予探矿权人使用。

它是矿业权的组成部分。

其主体为取得勘查许可证获得探矿权的单位或个人,其客体为批准的区块范围内特定的矿产资源。

探矿权具有物权的性质,具有排他性,即在批准的区块范围和期限内不允许设立第二个探矿权,也不允许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该区块内勘查矿产资源。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二、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义务:(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二)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三)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四)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五)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八)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矿业权是个综合概念,评估矿业权不可能不考虑 与矿业权密切相关的各种权能和社会关系。
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整体。 探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8项(见《矿产资
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1、勘查必须符合勘 查许可证的规定;2、必须报告开工情况;3、必 须按工程设计施工;4、必须综合勘查、评价;5、 必须编写、提交地质报告审批;6、必须依法提交 地质资料;7、必须注意劳动安全、环境保护;8、 必须消除安全隐患。
法律1个:矿产资源法 行政法规7个: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51号令)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52号令)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
院240号令)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
号令) 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
242号令) 6)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349号令) 7)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520号令)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5项 (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 十一条):1、采矿必须符合批准 的权限;2、必须保护和合理开发 利用矿产资源;3、必须依法缴纳 税费;4、必须注意劳动安全、水 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5、 必须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来看,探矿权、 采矿权许可是矿产资源行政许可当 中举足轻重的许可,也是探矿权、 采矿权管理当中不可绕过的环节。 探矿权、采矿权及其管理的内涵和 外延,应当注入行政许可的要素, 应当同时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探矿权、采矿权属于用益 物权,属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 物权种类之一的物权。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 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 配并排除别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 条的规定,使社会各界对矿业权特别是探矿权是 否属于财产权的争论尘埃落定。用益物权是指依 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即探矿权、 采矿权是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勘查、 开采和获得勘查成果、矿产品等收益的权利。

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一、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核算(一)会计科目企业应增设勘探开发成本科目和地质成果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在地质勘探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通过地质勘探取得的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

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明细科目,下同),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二)账务处理企业按规定申请取得探矿权,其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勘探开发成本。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借记勘探开发成本一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一应交探矿权使用费科目。

企业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应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探矿权价款,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直接计入勘探开发成本。

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借记勘探开发成本一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填他应交款一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

实际交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借记其他应交款一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在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勘探开发成本一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勘探结束形成地质成果的,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一项目科目;不能形成地质成果的,一次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一勘探开发成本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一项目科目。

石油企业在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勘探开发成本一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勘探结束形成地质成果并转入开来的,形成资产的部分,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一项目科目;未形成资产的部分,经批准予以核销,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一项目科目。

勘探结束全部未形成地质成果的,经批准核销已发生的勘探开发支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一项目科目。

二、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核算(一)会计科目企业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增设采矿权明细科目,核算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会计核算探讨

探矿权采矿权会计核算探讨

煤炭上市公司矿业权会计核算之我见、【摘要】矿业权是煤炭上市公司赖以生存和进展的基础,其会计核算对煤炭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阻碍较大,财务报告利用者也愈来愈关注煤炭上市公司矿业权的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

目前,煤炭上市公司矿业权的会计核算方式不尽相同,违抗了企业会计大体准那么中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比性和可明白得性原那么。

如何标准矿业权的会计核算,将是我国会计准那么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上市公司; 矿业权; 会计核算一、矿业权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为标准矿业权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置规定的通知》,要求企业将交纳的探矿权利用费和价款计入勘探开发本钱,企业在勘探生产进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也计入勘探开发本钱。

勘探终止形成地质功效的,转作地质功效处置;不能形成地质功效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交纳的采矿权利用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交纳的采矿权价款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在采矿权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增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中强调的“许诺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的政策,在《企业会计准那么》正式实施前,国土资源部做生意财政部于2006年9月出台了《关于重申矿业企业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1号),要求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有关支出的会计处置继续依照财会字〔1999〕40号执行。

二、煤炭上市公司矿业权会计核算及披露现状(一)探矿权的会计核算及披露在煤炭上市公司中,有四家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探矿权的有关信息,探矿权的价值在5 000万元至13 080万元之间不等。

其中三家公司将探矿权纳入无形资产核算,一家公司将探矿权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

将探矿权纳入无形资产核算的三家公司中,有一家公司在2007年和2020年对探矿权进行了摊销;另外一家公司在2020年暂停了对探矿权的摊销,缘故不得而知;其余一家公司为2020年11月取得探矿权,昔时并未摊销。

探矿权价值评估方法

探矿权价值评估方法

探矿权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有权转让矿产资源使用权,并制定了相关法律规范矿业权交易,这意味着矿业权价值评估具有现实意义。

它促使采矿权人尽可能合理、科学地开发现有资源,对保护矿产资源具有积极意义。

矿产资源是一种存在于地表以下的消耗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

目前,人类可以利用的矿产资源越来越少,迫使人们关注能源的合理开发和合理利用问题。

矿业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解决能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业权分为采矿权和探矿权,矿业权人可以转让矿业权。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矿业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越来越重视矿业权价值的评估和研究。

评估和研究矿业权价值方法是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这一研究将为我国矿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并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我国矿业权市场的稳定发展。

一、目前资产评估常用的三种方法1.可比销售法可比销售法又称市场价格比较法,是将待评估资产与在较短时间内出售的资产进行比较,然后调整资产在不同地方的市场价格,从而明确待评估资产的价值。

所有投资者在进行资产交易时,都不会给出高于同类商品市场价格的报价。

2.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利用流动资产的重置成本与各种损失价值的差额来确定待评估资产的价值。

这种方法的思维模式是重置资产来完成评估。

在这种思维模式下,所有想购买该资产的客户,支付的费用永远不会超过项目建设的投资成本。

3.收益法收益法主要是将一项资产在未来能够带来和产生的预期经济收益折算成现值,以此来评估资产价值。

收益法遵循资产评估中以资本求利润的原则,是在资产评估中运用本金和现金转换方式,采用相应方法估计预算资产价值的一种手段。

二、三种评估方法在采矿权中的应用1.采矿权价值评估采用可比销售法在评估某矿采矿权价值时,可以参考环境相似、地质相似、近期放弃采矿权的企业,对比上述企业的各项参数,分析差异,然后对评估值进行相应调整。

2.采矿权价值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矿业权是一种特殊的资产,其重置成本基本上可以视为探矿权重置价格和探矿权使用费之和。

对探矿权的会计处理的个人理解-日志-天高云淡0963-友商社区商务和管理的社会...

对探矿权的会计处理的个人理解-日志-天高云淡0963-友商社区商务和管理的社会...对探矿权的会计处理的个人理解已有 162 次阅读 2009-3-19 15:42矿山权益分探矿权与采矿权。

探矿权指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采矿权是指采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

矿山权益是一种递耗资产,所谓递耗资产是指通过开采、采伐、利用而逐渐耗竭,以致无法恢复或难以恢复、更新或按原样重置的自然资源,如矿藏、油气。

人们现在的常规处理是把探矿权做为一项无形资产,把取得探矿权过程的可归属于该矿权的支出,如勘查费用、探矿权使用费、借款利息、土地使用费等全部资本化,并在受益期内采用直线法分期摊销。

目前按新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专项准则,我觉得对探矿权的会计处理应遵循成果法原则,即是否资本化应取决于后期是否能够形成地质成果,成果法的特点是:(1)以地质区域为成本中心,(2)发生的主要成本费用与是否会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相关,即把发现的与成功的矿井的支出全部资本化,而将与不成功矿井相关的支出予以费用化,记入当期损益。

(3)该原则符合资产的基本定义,即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的资源。

(4)该原则符合成本费用配比原则。

(5)该原则符合谨慎性原则,探矿权应该是一种或有资产,在资产未基本确认之前不能将其确认为资产,不能在报表中以资产的名义列入。

一、探矿权的初始确认按支付的探矿权使用价款、包含的税费、前期勘查费用、中介费、专家评审费,做为探矿权的取得初始成本,计入“勘探开发成本”。

借:地质勘探支出--资本化支出贷:有关的资金账户在取得探矿权后发生的矿区维护费、勘查费、使用费等维持矿区权益的支出,应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或地质勘探支出-费用化支出贷:有关的资金账户企业在勘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同时计入勘查开发成本科目。

探矿(采矿)概念意义

关于探矿(采矿)权概念含义及法律特征的思考探矿权是指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勘探、测量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权利。

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意义上的物权。

《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

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共同法律特征以及转让条件尽管探矿权和采矿权在概念内涵方面有所区别,但从登记实践角度看,两者在4个方面具有共同的法律特征:第一,主体均为直接从事探矿、采矿活动的全民、集体所有制的矿山企业或公民个人;第二,客体均为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第三,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第四,两者均属于法定的用益权限。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或者市场竞争的原因,企业经常将自身依法拥有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转让,这与企业登记工作密切相关。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将其有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以出售、交换、作价出资、赠与和继承等形式让与他人的行为。

依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当然,转让探矿权、采矿权,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矿产资源资产与矿业权评估

第七章矿产资源资产与矿业权评估资产评估是一项动态化、市场化的社会经济活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的经济范畴。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发展,资产评估作为社会性和公正性的社会活动,在产权转让、企业重组、资产流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有关矿产资源资产、地质勘查成果资产的评估,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新兴的、不可缺少的行业。

第一节矿产资源资产及其地质勘查成果资产的形成与权属性矿产资源在没有被发现之前,虽然是自然存在,但还不能说明是否有使用价值,也不能说它是一种物质财富。

只有经过地质勘查,探明了矿产资源的赋存空间、规模、数量和质量,证明具有开采利用的价值时,才能说明它是物质财富。

矿产资源与地勘成果不可分,这时的地质勘查成果才具有使用价值。

既然我们已经把地质勘查作为独立的行业,把地勘成果作为地质勘查的劳动成果——地质产品,就必须说明地勘成果是资产,而且是无形资产。

前面已经阐述了矿产资源的性质、特征和经济地位,也阐明了地质勘查成果的形成过程和特征,基本上说明了矿产资源资产和地质勘查成果资产形成的自然属性,现在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矿产资源和地质勘查成果是怎样被确定为资产,它们的经济属性以及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和特征。

只有当矿产资源被确认为资产,才能说明资产的产权,以及由它派生出来的矿业权。

一、资产的基本概念及分类为了揭示矿产资源资产和地质勘查成果资产的形成机理,首先要阐明资产一般概念的内涵及外延。

任何一项劳动,都必须包含劳动力、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这是大家熟悉的也都遵循的生产三要素。

“生产资料是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总称”。

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或是物质产品,或是原材料,它们都是人们劳动所必须具有的物质条件,谁占有谁就有权支配使用。

由于生产资料具有所有制性质,决定生产资料本身附着一种权利,权利与物质财富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国民经济运行中的资产。

在财会“两则”中对资产的表述是:“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探矿权会计分录-解释说明

探矿权会计分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探矿权是指国家授予矿产资源开采的特许权。

在矿产资源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背景下,探矿权的确立和管理对于保障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探矿权的会计处理中,会计分录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之一,扮演了关键角色。

探矿权会计分录是指将探矿权作为一种特定资产,在会计上进行确认、记录和报告的过程。

通过会计分录,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探矿权的变动和价值变动情况,为决策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

探矿权的会计分录应该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和规范,确保会计处理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根据不同情况,探矿权的会计分录可以包括多种科目,如资产、费用、收益等。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探矿权的会计分录需要根据其性质和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例如,当探矿权取得时,应该按照成本确认,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一项长期资产进行分类;而当探矿权到期或者出售时,应该根据其剩余价值进行相应调整。

探矿权会计分录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反映。

因此,对于探矿权的会计分录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要求较高。

合理利用会计分录可以为企业提供准确、可靠的财务信息,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在探矿权会计分录的应用中,需要注重国家相关政策、法律和会计准则的遵循,确保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同时,也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不同的会计分录方法和会计科目,以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效支持。

探矿权会计分录的改进方向包括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完善探矿权的资产评估方法,优化会计处理流程等。

这样可以进一步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决策效果。

综上所述,探矿权会计分录作为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保证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性和企业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具有重要作用。

在探矿权会计分录的应用中,需要准确把握其性质和实质,灵活运用会计方法和科目,以提供准确可靠的财务信息,为企业的发展和决策提供有效支持。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围绕探矿权会计分录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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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和探矿权在资产价值上没有区别
采矿权和探矿权在资产价值上没有区别
■我国一直用探矿权和采矿权代表矿资产,这使得“矿业权”一词承担了双重责任。在许
多情况下,其法律属性与资产属性混在一起,导致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混在一起,不利于政
府清晰地执行其矿产资源的行政审批和资产监管职能。政府应把自己定位为两权的审批者,
而不是两权的决定者

■建议在矿法修改中确立以下术语:矿业权分两级: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资产,
不分级。

对于同一个矿产地,说起采矿权,人们总觉得它的价值要高于探矿权,其实这是一种误
解。在法律的层面,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有区别的;但在经济的层面,探矿权与采矿权并不一
定有区别。

国外矿业权、矿资产是两个概念,矿业权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矿资产通过市场机制运转
首先,我们要引入矿产资源资产(以下简称矿资产)的概念,它同这宗资产是在探矿权名下
还是在采矿权名下无关。譬如说有一宗煤炭资源的矿产资源资产,经评估其价值为2000
万元,那么不论该资产是作为探矿权出让,还是作为采矿权出让,其价值均应为2000万元。

正是因为在我国矿产资源法规体系中没有引入矿资产的概念,而是用矿业权代表矿资
产,具体讲是用探矿权和采矿权代表矿资产,这就使得“矿业权”一词承担了双重责任:其一
是矿产资源的法律保障,其二是矿产资源的资产实物。基于这种把矿产资源的法律属性和经
济属性混合成一个词的现实,于是“矿业权”既作为一种权属在政府部门审批,又作为一种资
产在市场上转让。在许多情况下,其权力属性与资产属性混在一起,导致政府行为与市场行
为混在一起,不利于政府清晰地执行其矿产资源的行政审批和资产监管职能。

国外矿业权和矿资产是两个概念,用两个名词来表示。矿业权(miningtitle或
miningright)是对某一特定矿产地开展矿业活动的法律保障;矿资产(mineralproperty)

是在该矿产地中的矿产资源实物,包括资源/储量、矿床、矿体、矿化、异常、远景区等,
对它们应进行圈定和评估。矿资产有两个基本权属主体: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我国,所有者
是国家,使用者是企业。按照国际惯例,从矿业公司(使用者)的角度,矿资产等于该矿产
地的全部价值减去权利金及其他形式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提取部分。假定该矿产地的全部价值
为Q,国家作为所有者占有P,矿资产R=Q-P。

R是矿资产,而矿业权是对R进行法律保护。矿业权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矿资产通过
市场机制运转。一般说来,矿业权人是全部矿产资源资产价值Q的发现者,但他拥有只是
Q的一部分,即矿资产R,因为它必须对所有者有所支付。站在国家的角度,P是国家(所

有者)拥有的实际资产。Q是国家和企业共同拥有的资产,国家有权从政策和法规的角度进
行宏观调控,但不能进行微观处置。国家还应对Q的实物形态进行宏观调控,以保障国家
经济系统的健康运行。我国由于权属和资产使用同一个名词,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混淆了Q、
P、R之间的资产关系。

在“一级市场”资源出让操作中,有关单位让评估机构再按采矿权评估一次探矿权,从而
获得一个更高的价款,这违背了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有了矿业权和矿资产两个名词,就知道
从资产的角度来看,为什么探矿权资产和采矿权资产没有区别了。例如,某矿产地有1000
万吨煤的控制储量,还有2000万吨煤的推断资源量,还有一块30平方公里找煤远景区,
经评估,这三项价值1亿元人民币。那么,该矿资产的价值就是1亿元人民币。只要没有
进一步的地质勘查工作投入,那么,不论矿业权人被授予的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该矿产地
价值就是1亿元人民币。我们这里讨论的是所谓“二级”市场的矿资产价值问题。

对于“一级市场”,这时候指的是国家的矿资产而非企业的矿资产。国家的矿资产用P
表示。由于P具有多种形式,一部分通过市场运作一次性获取,另外部分可能通过权利金
由政府部门逐年收取,因此在估计P的价值时要明晰二者的关系。P和R都来源于Q,因
此Q定了,P和R实际上就是一个政策调控问题:国家多得一点还是企业多得一点,取决
于国家经济系统的需求和对矿业开发的政策走向。同样,P一旦评估出来,不管是在探矿权
名下,还是在采矿权名下,它的价值是不变的。但是在实际的“一级市场”资源出让操作中,
人们总觉得探矿权价款比采矿权价款低了许多,于是让评估机构再按采矿权评估一次,从而
获得一个更高的价款。如果一个评估机构对同一个矿产地评估出的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
差别很大,这就违背了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同一个对象怎么会评估出两个价值呢?究其原
因,是对矿资产评估不到位或对矿资产的期望值过高造成的。因此,根本不存在通过人工方
式将探矿权升级为采矿权来提高矿资产的价值问题。

将探矿权价款改为采矿权价款出让,是违背《矿产资源法》的。提出探矿权或采矿权的
主体应该是申请者(矿山企业),而不是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的任务是对企业申请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进行审批。企业申请探矿权或采矿权要
遵照两权的申请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包括矿产资源法规、资源/储量分类、可行性研究
要求和环境评价规定等,申报必要的材料,进行说明和论证。如果由政府来选择两权,那么
是否也由政府按照上述法规、规范标准来进行它所选定的矿业权类型准备材料和进行技术经
济论证呢?政府显然不应做,也做不到这一点。因此,是申请探矿权还是采矿权,涉及地质
勘查和矿山开发阶段的一系列基本规律,不是随意主观确定的,政府应该把自己定位为两权
的审批者,而不是两权的决定者。

为了在矿产资源管理中准确地表述矿产资源的法律属性和资产属性,建议在矿法修改中
确立以下术语:矿业权分两级: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资产,不分级。这样,在涉及法
律的场合,使用“矿业权”一词;在涉及经济的场合,使用“矿产资源资产”一词。这就同国际
的表述方式接了轨,避免了一词两用带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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