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伊斯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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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伊斯兰法
一、伊斯兰法的含义、产生与发展,Δ伊斯兰法的渊源以及主要特点。伊斯兰法、伊斯兰国家法、伊
斯兰法学。
二、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Δ五大宗教义务。伊斯兰民、商法。Δ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刑法,法院组
织、诉讼程序。
三、伊斯兰法的历史地位。
思考题:
1、说明伊斯兰法的含义,渊源和主要特点。
2、伊斯兰法规定的五大宗教义务是什么?
3、试比较伊斯兰婚姻家庭法与基督教教会法,我国古代法中的有关规定。
附八:古代伊斯兰法律制度
伊斯兰法是一种封建性的宗教法,伊斯兰法与伊斯兰教、伊斯兰国家法律、伊斯兰法系有密切的联系。
伊斯兰法是在伊斯兰教和阿拉伯的统一国家形成过程中产生的。6-7世纪阿拉伯人处于氏族制度解体时期,
战争不断,社会混乱。公元610年穆罕默德在阿拉伯人原始宗教基础上,借鉴犹太教和基督教的某些因素,
创立了伊斯兰教,对规范当时社会秩序起了积极作用。伊斯兰教不仅建立在信仰基础上,而且还建立在行
为基础上,要求穆斯林按真正规定的方式生活。随着伊斯兰国家的出现,伊斯兰教就成为现实生活中的法
律规范。伊斯兰法的渊源包括《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等形式,另外,哈里发的行政命令,世俗的习
惯法,外来法律因素也是伊斯兰国家的法律形式。伊斯兰法与伊斯兰教密切联系,宗教教义与法律高度合
一。形成了法律宗教化和宗教法律化;伊斯兰法具有特殊的发展道路,教法学家在其中作用重大,造就了
法律学说化和学说法律化的特点;伊斯法的神启性质决定了它的原则上的严格性,但要适应丰富多变的生
活,又必需在实践中保持灵活性,这就使伊斯兰法具有了在理论上的排他性和实践中的非排他性;伊斯兰
法适用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情况差异很大,渊源形式又多种多样,从而形成了伊斯兰法内容的多样性
与适用中的分散性。
宗教义务在伊斯兰法中占首要地位,基本义务是独信真主,绝不崇拜其它神灵,只有认真履行念功、
拜功、斋功、朝功、课功五种义务,才能从内心和行动上证明自己是合格的穆斯林,即信仰真主、服从先
知的人。同时,为传播伊斯兰教而进行圣战也是每个身心健康的男性穆斯林应尽的义务。另外,伊斯兰教
还有许多关于宗教生活习惯的清规戒律。
伊斯兰的世俗法律受历史习惯和罗马法影响很大。所有权的获取分为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两种形式并
区分了所有与占有的不同。土地全部为国家所有,但可分不同情况进行分别占有。买卖契约普遍流行标准
契约形式,并要求严格履行契约,禁止利息行为。在家庭婚姻关系上,伊斯兰法允许一夫多妻,男尊女卑,
准许离婚,并规定了独特的休妻制。刑法还没有形成犯罪的一般概念,没有区分民事侵权责任和犯罪的界
线,只把犯罪分为“经定刑罚”犯罪,酌定刑罚和对杀人伤害的处理三种情况。诉讼举证和刑罚都保留较
深的古代遗迹。
(伊斯兰法补充资料)
现代的伊斯兰法的改革
伊斯兰教国家宪法的产生,始于19世纪下半叶。1876年,奥斯曼帝国首次制定宪法。该宪法以比利
时宪法为基础,宣布伊斯兰教为国教,确立了两院制和君主立宪政体。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奥斯曼帝国
解体,分裂出来的国家大都沦为英法殖民地。二战以后,获得独立的国家宪政运动进一步发展,其共同特
点是:确认了国家主权和民族独立原则;确立了分权原则;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强调伊斯兰的原则和
精神;宪法的不稳定和发展的不平衡。
奥斯曼帝国在1850年公布了一部《商法典》,基本抄袭法国商法典,没有什么伊斯兰传统。一战以后,
伊斯兰国家民商法进一步发展。土耳其于1926年仿照《瑞士民法典》制定了《土耳其民法典》。首次以西
方国家婚姻家庭法取代传统的伊斯兰婚姻家庭法;于1929年还仿照法国法律颁布了《海商法典》。伊朗于
1920—1930年公布的《伊朗民法典》的前三个部分,深受法国、比利时和瑞士民法典影响。而埃及1948
的民法典却明确宣布“沙里阿”是法律渊源之一,并以“沙里阿”的原则精神为准则对法国、德国、意大
利、日本的民法典进行比较选择、博采各家之长。法典增加了许多传统伊斯兰法的内容,但又有一些无视
传统而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规定。
传统伊斯兰的“经定刑”违反人道主义精神,近现代大多数伊斯兰国家对刑法都做了较彻底的改革,
并采用西方国家的一些刑法制度,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三类,同时对罪名做了大量修改。近现
代伊斯兰国家的世俗法院不断发展,建立起多层审级的法院系统。同时,伊斯兰国家参照西方国家的法律
普遍颁布了程序法,作为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程序依据。
婚姻家庭和继承关系的法律历来是宗教管辖的领域,在伊斯兰法的改革中,这一领域的法律改革起步
较晚。进入20世纪以后,各伊斯兰国家采取了不同的改革方式,主要有“选择的方法”,即在新的立法中
从古代法律中选择具有现代适应性的规则;“捏合的方法”,即把不同法学派的部分规则嫁接捏合在一起,
形成一条新规则;排除“沙里阿”法院对某些案件的管辖权;“重开伊智提哈德之门”,即对古代法的规则
做出适应现代生活的解释,由此创立新规则;通过政府立法输入新的内容。通过改革,伊斯兰国家对多妻
制普遍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严格限制了丈夫单方面休妻制,并规定了离婚的理由,给予妻子一定的离
婚权;禁止童婚制;清除了不同宗教的亲属之间不得相互继承的障碍,并在妇女继承方面做了保护性规定。
当代伊斯兰法系
伊斯兰法系是伴随着伊斯兰教的广泛传播而形成和发展起来。在伊斯兰教占统治地位或影响较大的国
家或地区,伊斯兰法大都程度不同地得到适用。近代以来,伊斯兰世界经历了一系列重大法律改革,但当
代伊斯兰法系情况十分复杂,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伊斯兰法系的“继承人”,如沙特阿拉伯、阿曼、阿
联酋等阿拉伯半岛的国家;二是伊斯兰法系与其他法系的混合物。大多数伊斯兰教国家属于这一类,如埃
及、叙利亚、伊拉克等国家,其法律制度深受西方的法律制度影响;三是其他法系的“过继子”,最典型的
是土耳其和印度,已基本废除了伊斯兰法而加入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行列。
从动态角度看,伊斯兰法系是一个“活中有死”和“死中有活”的过渡性法系。一方面,传统的伊斯
兰法经过现代化改革,已渐趋衰落,不仅大部分国家已成为伊斯兰和西方法律的混合物,而且还有少数国
家已彻底抛弃了伊斯兰法。因此,伊斯兰法系表现出“活中有死”的趋向;另一方面,传统的伊斯兰法在
伊斯兰国家仍有重要影响。不仅有少数国家至今仍然坚持着伊斯兰法的传统,而且各伊斯兰教国家在婚姻
家庭和继承法方面的改革基本上没有脱离伊斯兰传统,西方社会的弊病和文化被广大穆斯林所抵制。同时,
伊斯兰教的信徒在世界上有八亿多,近几十年一些国家重新恢复伊斯兰传统精神,提倡“原教旨主义”,主
张实行“伊斯兰法治”,引发了新的伊斯兰运动,呈现出伊斯兰法系改革中“死中有活”的历史景象。总之,
只要伊斯兰教在一些国家还被广泛地接受和推崇时,伊斯兰法就一定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第八章 英国法
Δ一、英国封建法律体系形成时期,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和演变的主要原因和基本过程、制定法的发
展。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英国法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与变化。现代英国法发展变化的特点。
Δ二、英国法的渊源。普通法、衡平法各自的概念、形成过程和主要原则;制定法的含义、种类以及与
判例法的关系;习惯、学说作为法律渊源的特点和条件。
Δ三、英国宪法的渊源、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特征、历史地位。
四、Δ财产法的含义、财产的分类、地产制与信托制;Δ契约法、对价制度;Δ侵权行为责任原则;
家庭法和继承法、社会立法、刑法、诉讼法。各法的特点及其主要内容。
Δ五、英国法的历史地位。普通法系的形成和特点;英国法的影响。
思考题:
1、简述普通法在英国的形成过程。
2、英国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有哪些?
3、简述英国宪法的渊源和主要原则。
4、什么是衡平法?它是主要内容有哪些?与普通法是什么关系?
5、简述判例的基本性质。
6、试述英国财产法的概念与特点。
7、试述英国契约的分类和约因的概念。
8、试述英国法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演变。
9、试述英国家庭法的主要特点。
附九:英国法律制度
一、英格兰法律制度的产生和演变
公元1066年,法国北部的诺曼底公爵威廉率军征服了英国,在伦敦加冕称王,是为威廉一世,由此加
速了英国封建化进程。因为英国王权实行了“我的陪臣的陪臣也是我的陪臣”的政策,王权势力比较强大,
从而使英国没有出现封建割据局面,而是建立了以强大王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国家政权。诺曼底的征服
造成了英国特殊的政治经济状况,使英国法律走上了一条与欧洲大陆各国不同的独特发展道路。
普通法的形成。威廉征服英国以后,为了缓和与被征服者的矛盾,加强集权统治,公开宣布保留盎格
鲁撒克逊人原有的习惯法,以示其为英国王位合法继承人。但是,原有习惯法极其分散,不利于国家的统
一管理。于是 ,国王便设立了中央司法机关——王室法院,定期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并对各地方的司法
和行政活动进行监督。国王享利二世时进行了司法改革,扩大了巡回法官的权限和管辖范围,削弱了领主
的审判权。巡回法官在各地审判案件时,除了遵循王室法令外,主要依据当地的习惯法。在强大的中央政
权支持下,通过长期的巡回审判实践,在原来的习惯法基础掺合了诺曼人的习惯,以判例的形式,把全国
各地分散的习惯法逐步统一起来,大约从公元13世纪起形成了全英国普遍适用的共同的习惯法,这就是普
通法。普通法一词最初也是基本的含义,仅指由王室法院所适用的通行于全国的习惯法,普通是相对于不
统一的分散的地方习惯而言。普通法是一种判例法,它的规范和原则都包含在大量的判例之中。
衡平法的产生。公元12-13世纪,英国经济迅速发展,出现了普通法没有规定的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
现象,急需有与其相适应的新法律予以调整。普通法是以土地为中心的纯粹农业经济的产物,无力调整商
品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商品货币关系。于是,按照自古以来的习惯,臣民直接请求国王保护。国王把这类案
件委托给御前会议,由御前会议的秘书,掌玺大臣——大法官负责处理。大法官也无法可依,就依据其个
人良心所认为的“公平”,“正义”原则自由裁量。这样,在普通法之外又产生了衡平法。开始衡平法极不
稳定,因人而异,公元14世纪专门设立了衡平法院,于是衡平法与普通法一样采取先例主义原则,慢慢发
展成为一种英国特有的不成文的判例法。
在英国法中,普通法与衡平法并存,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并存。两种法律体制并存,相互补充,但是
也有矛盾。到17世纪,确立了衡平法优先的原则,18世纪末又将衡平法院和普通法院一起纳入“最高法
院”二者的对立与冲突最终结束。
制定法的发展。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不成文的判例法。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称为制定法,
包括国王的立法和国会的立法。中世纪英国颁布的制定法很多,有1215年《大宪章》,1235年《麦顿条例》,
1258年《牛津条例》,1290年第三次《威斯特敏斯条例》等等。制定法在英国法的整个体系中只居次要地
位,起到补充,解释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中世纪确定了制定法效力优于判例法的原则,但制定法只有通
过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重新肯定”之后,它才能进入英国法的体系。
英国法的发展
16世纪,代表王权的星宫法院和衡平法院迅速发展,与普通法院发生冲突。其中,著有《英国法总论》
的法学家柯克用资产阶级精神解释普通法,并提出普通法至高无上的主张。1641年国王撤销了星宫法院,
在王权和议会之间形成妥协。产业革命以后,英国整顿和改革了旧的刻板繁琐的诉讼程序,精简和改革了
旧的分散重叠的法院组织,同时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进入20世纪以后,英国制定法的比重的作用上升,
并逐渐趋于系统化;以后又对司法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二、英国宪法制度
(一)英国宪法的渊源主要有:1、一般制定法。其中重要的有1215年《大宪章》、1628年《权利请愿
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91年《王位继承法》、1911年和1949年《议会法》
等。 2、法院判决。 3、宪法性惯例。
(二)英国宪法的主要原则有: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制、法治原则。
(三)英国宪法的基本特点和主要内容。英国宪法的特点是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宪法渊源多样和分
散。主要内容有:1、肯定了英国的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议会是唯一的立法机关,
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司法独立,法官审判只服从法律。2、规定了臣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0世纪以
来,英国宪法适应现代需要,发生了一系列变化:1936年的《退位法》和1937、1943、1953年国会先后
制定的《摄政法》,对国王的权利和继承做了进一步规定;议会和内阁之间实际权力发生了某些调整,委托
立法增多,一些立法权由议会转入内阁;选举制度进一步改革;两党政治成为一项基本的宪法制度;文官
地位得到提高。
三、英国财产法
在封建时期,英国的土地关系以分封租佃为主要特征。国王虽然是名义上的全国土地所有人,但是在
实际生活中英国地产分为完全保有地产和非完全保有地产,构成英国封建的土地制度。15世纪开始的圈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