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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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的意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的意见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这些矛盾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地化解,就会进一步扩大,甚至演变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了有效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应建立健全一个全面、系统、高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制。

这个机制应该包括从社会矛盾的早期预警到纠纷排查、协商、调解、诉讼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安排。

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的预警工作,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及时掌握社会矛盾的动态。

同时,要加强高风险区域和领域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对重大纠纷进行深入分析、精确定位、快速解决,避免矛盾扩大化。

其次,应构建一个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除了传统的诉讼和仲裁方式外,还应推广协商、调解、和解等非诉讼解纷方式,并为其提供更多的支持和资源。

政府应加大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化解纠纷的能力。

同时,要积极发展第三方纠纷解决机构,如法律援助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提供更加便捷和专业的法律服务,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友好解决。

第三,应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舆论引导和矛盾化解过程的公开透明。

舆论引导不仅能够有效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还能够在解决纠纷时凝聚社会共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要做到信息公开和透明,让当事人和公众了解到矛盾纠纷处理的全过程,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得到切实落实。

最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多方参与。

政府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构,提供更多的经费和资源支持。

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也应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发挥其所长,共同推动社会矛盾的解决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才能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检调对接机制的基础与模式——以检察机关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为视角

检调对接机制的基础与模式——以检察机关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为视角
加公平 、 公正 , 且 当事人 在心 理上 更容易 接受 。检 调对 接机
制的适用 , 更 好地 发 挥检 察 机关 参 与社 会 管理 中 的积极 作
用, 充分 地 实 现 了执 法 办 案 法 律 效 果 与社 会 效 果 的 有 机 统一。
复杂多元 的社会 环 境 , 优 化检 察 权在 参 与社 会 管理 中的行 使, 是 司法改革的必然产物 。 2 . 检调对接 机制 的现实 意义 。检调对 接 机制 作为 行之
会, 它成为各种类 型的组 织解 决其 内部 纠纷 的主要 手段 ; 在
官方衙 门的“ 公堂 ” 上, 地方官在解决 民间、 民事纠纷时 , 调解
害人的心理创伤 , 将社会矛盾化解 于萌芽状 态。二是 以实质 正义保障 当事人利益 , 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 。检 调对接 机制 的 适用, 可 以对 轻微 刑事 案件 涉及 的 民事赔 偿部 分先 行调 解 ,
J u n ., 2 0 1 3
V0 1 . 2 6 No . 2
第2 6卷
第 2期
【 检察建设 】
检 调对接机制 的基 础与模式
— —
以检察 机关创 新社会管理工作 为视角
孙 琳
( 天津市宝坻 区人 民检 察院 , 天津 3 0 1 8 0 0 )
[ 摘
要] 检调对接机制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途径 的有效突破 , 是“ 枫桥 经验” 的继承和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3—1 8
作 者简介 : 孙
琳( 1 9 8 1 一) , 女, 黑龙 江大庆人 , 天津 市宝坻 区人 民检察 院法律政 策研 究室助理检察员 。
人再社会化 ; 另一方面 通过 与被 害人商 谈 , 加害人 认识 到 自

充分发挥控申检察职能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充分发挥控申检察职能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充分发挥控申检察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摘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关健词]检察;控申;社会;管理;创新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及其创新,是党中央为了准确把握我国当前社会深刻变化,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应有之责,是对检察业务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我们作为基层检察院,要责无旁贷地贯彻中央精神,按照省、市检察院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服务经济社会大局,主动融入社会管理创新把“以人为本”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公正执法,为民服务”的执法理念,从维护检察机关的声誉和形象的高度,从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更新观念,注重和谐,着力化解矛盾纠纷;强化人民利益至上的群众观念,推动三项制度的不断深化实践,耐心对待每一位来访者,站在来访者的角度去考虑和处理问题,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切实做到为群众排忧解难,避免在接待环节引发新的矛盾。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检察机关必须牢牢抓住服务中心大局这一关键,紧紧围绕市委、区委“三个转型”发展战略,不断探索更加科学、务实、高效的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全方位地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首先,要进一步强化打击职能。

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等重要领域、重点企业、重大项目中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犯罪的查处力度,为经济发展铲除“蛀虫”。

同时,要把执行法律的严肃性与执行政策的灵活性结合起来,使对案件的处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适应和促进经济发展需要。

其次,要进一步强化保护职能。

加大?“四走进”的工作力度,不断扩充载体外延和载体内涵,坚持以“建立联系、建立服务工作机制、建立服务对象档案,为包保企业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的“三建一办”方式,定期走访调研、主动开展创新服务,确保服务效果和质量。

试析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方法

试析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方法

LegaI S ys t emA nd Soci et yf叁箜』圭塾垒竺!堡!!里型i鲞圈簋蟹豳圈试析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方法‘郑道群陈静王若铭摘要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系统中是一个重要的子系统。

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检察权的运行原则和追求目标,是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相一致的。

然而我国当前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检察机关必须在依法、充分履行现有职能的基础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从而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关键词社会矛盾刑事政策法定职能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65.02一、当前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在社会变革中同样面临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纷。

归纳起来,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一)非常态司法诉求仍然突出近年来,随着社会关系的多样化,多方面利益的冲突,人民来信来访日益增加,信访总量不断上升,集访呈现新的态势,表现为同一案件当事人汇集在一起集体诉求,或者不同诉求的案件当事人汇集在一起向检察机关集体施压。

疑难信访更加突出,尤其是有些信访当事人精神受刺激后,片面考虑问题,法制观念淡薄,对其宣讲法律政策无济于事,他们往往固执于自己诉求,稍有处理不慎,就可能引发缠访闹访,诱发新的社会矛盾。

(二)非理性施压手段时有出现有些信访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服,不是理性的对待问题,依法寻求处理,而是把怨气发泄于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对检察人员产生了对立情绪,长期越级上访,向基层施加压力,试图以捷径方式解决问题,这样,即使下级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处理其信访问题,也难以取得信访当事人的信任,长期下去,可能形成信访积案,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三)非直接利益冲突愈加明显部分群众因体制内难以寻求到对其权益的保护,制度性权威一定程度也被弱化,体制外寻求纠纷解决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出现了“非直接利益”参与群体司法诉求的情形,甚至还出现了“民间权威”。

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探析——以某市J区检察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为分析样本

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探析——以某市J区检察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为分析样本

[摘要]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以司法体制改革和“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格局为契机,检察机关利用检察建议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通过纠正违法、社会治理等类型的检察建议发挥检察力量。

通过分析某市J 区检察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发现还存在刚性不足、边界不明等短板,需要在提高检察建议的治理效能、在数量上均衡化检察建议、合理划定检察建议的边界、检察建议成为智慧化检务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2020)06-0015-07社会治理创新是提升国家治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即要求在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进行创新。

一般来说,国家治理包括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当然社会治理需要政府治理的主导和市场治理的反哺,同时社会治理为政府治理和市场治理提供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社会治理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在理念上,从“管理”向“治理”的嬗变。

“管理”是单向的,是上级通过行政命令对下级和普通民众的管理,虽然下级和普通民众也有相应的路径向上级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但是,从整体上讲,制度并没有赋予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平等主体地位。

“治理”在制度上赋予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从单向的流动变为双向的交流,真正唤起民众治理社会的热情。

二是在主体上,从“单一”向“多元”转变。

最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格局,提升社会治理的效能和现代化水平。

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战斗中,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社会组织、社区、普通民众积极配合,各部门联防联控,最终取得了疫情防控战役的胜利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1]。

一、检察机关利用检察建议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一)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一项措施检察机关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新的关键时期,检察机关也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创新社会治理作出自己的检察贡献。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意见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意见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意见为认真抓好全国和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央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和石家庄市司法局《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分工意见。

一、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完善“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1、完善“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

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和配合,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协调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质量和公信力。

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进法院调解室、仲裁室和信访室,减少民间纠纷进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数量,降低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成本。

全年矛盾纠纷调解率要达到98%以上,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调解协议履约率要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基层科;分管领导:刘书林)2、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发展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四个延伸”:即网络向全方位延伸,重心向排查预防延伸,内容向热点难点问题延伸,组织领导向问责延伸。

完善制度,形成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进一步加强“两新组织”调解委员会建设。

(牵头单位:基层科;分管领导:刘书林)3、加大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力度。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观念,最大限度地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中。

充分发挥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专业优势,组织和引导他们参与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

进一步发挥律师在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作用,通过法律文书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提出法律建议等形式,减少矛盾纠纷产生。

谈基层检察院如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谈基层检察院如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正 义 的追 求 目标 ,都 说 明检 察 机 关 发 挥
1 格 落 实 矛 盾 纠 纷 首 问 首 办 责 任 . 严 制 和责 任 追 究 制 。 照 “ 主 办 、 负 责 ” 按 谁 谁 的要 求 . 取 规 定 案 件 办 理 时 限 , 确 质 采 明 量 标 准 和化 解 调 处 办 法 ,与 办 案 干 警 签
社 会 矛 盾 时 .必 须 处 理 好 惩 罚 犯 罪 和维 护 公 平 正 义 以 及 国 家 本 位 和 个 人 本 位 的
持 、 解 和 帮 助 . 断 提 高 当 事人 的息 诉 理 不
满 意率 , 低 重 复 来 信 来 访 率 , 化 解 调 降 使
处 工作 逐 步 纳 入 良性 循 环 的轨 道 。
有 效机 制
历 史 性 和 政 策 性 ,是 全 局 问题 的综 合 反 映, 化解 社 会 矛 盾 、 进 社 会 和谐 是 一 项 促 涉 及 方 方 面 面 的 系统 工 程 . 党政 机关 和
检 察 机 关 应 该 将 矛 盾 化 解 工 作 贯 穿 检 察 职 能 的 各个 环 节 ,创 新 调 处 化 解 的
充 分 发 挥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及 社 会 公信 力 等 优 势 , 极 参 与 到 调 处 群 体 性 、 合 性 事 积 综 件 中去 , 调 社 会 综 合 力 量 . 实 加 强 与 协 切 信 访 、 委 、 法 委 等 相 关 单 位 的 沟 通 和 纪 政 联 系 , 立 经 常 性 的 协作 网络 。 检 察环 建 使
三 、 行 职 能 . 社 会 矛盾 化 解 贯 穿 履 将
订 案 件 办 理 责 任 书等 办法 ,使 每 一 起 案
件 都 能 首 次 办 理 成 功 , 留后 遗 症 , 实 不 切

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工作机制的改进

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工作机制的改进

[ 中图分类号 ] F 3 [ D 8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7 — 50 2 1 )3 00 — 3 6 2 10 (0 2 0 — 13 0


社 会 管理 创新 的基 本概 述
主义 和谐 化社 会建 设进 程等 过程 中发 挥着 至关 重要 的作 用 。检察 机关 作为 社会 管理 创新 的主体 与基 本 参 与 者 , 当从 工作 机制 的哪 些方 面进 行改 进 , 其 应 使 工作机 制 能够 不断适 应 变化 发展 的社会 管理 创新 新
议 提 出 了包 括社 会 管 理 创新 在 内 的 三项 重 点 工 作 , 这意 味着 社会 管 理创 新工 作 正式 被纳 入 了我党 精 神 文 明的纲 领性 建 设 当 中 , 我 们 在 社会 主义 现代 社 是 会 建设 中需要 始 终 坚 持 的道 路 。 当前 , 国 的社 会 我
管理 创 新是 强化 社 会 管 理 权 责 , 动 我 国经 济 社 会 推 全 面稳 步发 展 的最 基 本 途 径 , 时在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同
科学 发 展观 、 定不 移走 可 持续 发展 道路 , 动社 会 坚 推
收 稿 日期 :0 2— 6— 8 2 1 0 2
社会 、 拟情 景所 带动 的犯 罪行 为正 在悄然 滋生 , 模 不

要 求 呢? 笔者结 合 实 践 工作 经 验 , 就这 一 问题 谈谈
自己的体会 。
二 、 察机 关作 为社 会 管 理 创 新 主体 的必 要 性 检
分 析
检 察机 关从 本质 上来 说是 国家 法律 监督 机关 的 种表 现形 式 , 社 会 管 理 活 动 的管 理 质 量 与 管理 对 效 率负 有直 接责 任 。2新 时 期 的 检察 机 关 不 仅 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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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创新
摘要:检察机关是重要的争议处理机关之一,在化解社会矛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机制创新是检察机关发挥解决社会矛盾功能的重要保障和必要条件。

因此,要千方百计的推动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创新,具体来讲就是要创新解开群众心结的工作机制;要创新法律服务工作机制;要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关键词:检察环节;社会矛盾;机制创新
检察机关是重要的争议处理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多措并举、群策群力、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社会矛盾争议处理机制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经之路,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意。

一、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创新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当前社会矛盾的复
杂化,多样化,尖锐性等特征决定了检察环节机制创新的必要性。

突出重点,强化职责,坚持不懈的推进机制创新刻不容缓,已成为时代发展之必然选择。

首先,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创新是应对日趋复杂、尖锐、多样的社会矛盾的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利益关系日趋复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

越级上访,进京上访,妨害社会稳定的事件时有发生。

此等事件一但发生,甚至被媒体放大以后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这就考验着
我党的执政能力,关系着社会秩序的稳定,甚至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而化解社会矛盾则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既是长远的基础工作,也是当前的紧迫任务。

检察机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在化解社会矛盾中责无旁贷、不可或缺、义不容辞。

其次,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创新是由检察机关的重要地位决定的。

检察机关是重要的争议处理机关,也是社会稳定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解社会矛盾中肩负着重要而神圣的职责。

检察机关是反贪污,反渎职的主要国家机关,具有净化社会风气,维护公正廉洁的重要使命,其职责的行使有利于塑造官员公正廉洁的浩然正气,有利于维护官员自身良好形象,有利于官民关系的和谐,更有利于诸多社会矛盾的顺利化解。

检察机关是诉讼阶段重要的争议处理机关,担负着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重要职责,具有限制人身自由,提起公诉的权力,此种职责的正确行使有利于案件的侦破,有利于发挥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公平正义的维持,更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步骤。

检察机关是控告申诉机关,当法律的滞后性等缺陷,个人的主观性等缺点暴露的时候,其职责的行使有利于化解冤屈,伸张正义,创造一个公正廉明的法制社会。

检察机关具有的权力,肩负的职责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突出地位,本着公正执法、廉洁自律的原则处理社会矛盾是顺利化解矛盾的必然选择。

二、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创新的方法
(一)创新解开群众心结的工作机制
物质决定意识,但意识的反作用也是强大的。

让群众在思想上支持我们的工作,心服口服,是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案结事了的重要法宝。

这就需要我们创新解开群众心结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新型工作方法,在矛盾接访调解中逐步形成能感受、能倾听、能沟通、能说理的”四能”化解矛盾的方法,并将之推广运用到检察工作的每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修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首先,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

了解矛盾是化解矛盾的第一步,也是基础工作。

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与群众沟通,才能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这就要求我们创新与群众沟通的工作机制,细化与群众联系的时间、方法、目标等要求,提高检察官的工作水平,热情接待、耐心倾听、认真办理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和申诉,切实了解群众之所思所想并尽力满足他们的正当要求。

对于群众的正当诉求,一定依法办理;本部门负责的,一定负责到底;职能管辖力所不能及的,要告知来访群众到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反映,并要向有关部门反馈情况。

对于有关部门推诿扯皮、敷衍应付,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媒体炒作的,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形成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的社会环境。

其次,要做好说服说理工作。

理是法的题中之意,道理讲明白了群众才能知法、懂法、守法。

要把释法说理工作贯穿案件立案、审查、抗诉到再审的所有办案流程,促使大量纠纷得以解决。

应当建立法律文书说理与当面释法说理相结合的息诉工作机制,要注重在
办案的各个环节做好息诉说理工作。

应当对息诉工作的案件范围,息诉工作的责任主体、基本程序、基本方法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应当实行息诉工作考核制度并加大此项工作的推进力度。

再次,要完善案件调解工作机制,寻找简便易行,群众乐于接受的案件处理方法。

调解制度具有简便易行、双方合意的特点,既有利于问题的快速解决又有利于解决群众的燃眉之急,是处理纠纷的重要方法。

应当建立完善检察领域的调解制度,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实行工作理念从”偏重抗诉”到”注重息诉”的转变。

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轻微犯罪案件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主持调解工作,引导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

对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检察院审查认可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可以由检察机关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和当事人近亲属、朋友参加的公开的听证和质询会议,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智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

(二)创新法律服务工作机制
创新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建立检察职能向基层延伸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驻所检察室、法律服务室和检察工作联络点建设,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工作程序要实现从”被动受理”到”主动办理”的转变。

群众通过社区联络站或者联络员可以约见检察官进行申诉咨询或法律咨询。

地区联络室的建立是有效的案源发现机制,使一些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纠纷及时纳入到检察机关的
监督审查范围,同时也为群众提供了畅通的群众申诉渠道,有利于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表达诉求,成为防范社会矛盾激发的’减压阀’。

各个基层联络室要主动加强与各级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联系和协作,积极开展矛盾纠纷的预防、调查、调解、处理工作,使检察工作更加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社会。

与各新闻媒体合作开办法制节目,大力推进开放、透明的检务公开工作,加深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认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检察机关各部门要建立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更大社会矛盾的案件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反映。

各办案部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提请或不提请抗诉、初查、立案或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等重要决定时,案件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必须根据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在决定作出后的态度,综合案件整体情况,对可能引发更大社会矛盾的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并确定预警等级,做到每案必评估、风险早预警、预警有预案、矛盾早化解,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社会矛盾。

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普遍关注的案件等要重点关注,以免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形成案前风险评估、案中说理答疑、案后责任追究的格局,全面做好案件处理工作。

建立风险评估考评系统,严格相关规章制度,对于风险评估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及单位给予表彰,作为典型加以学习,并将其先进经验总结推广。

对于因风险评估工作不到位而引发严重后果的部门及单
位要组织学习并予以处理,以此提高各个部门及单位参与风险评估工作的积极性。

作者简介:费义梅(1984-),女,汉族,山东日照人,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预备检察官,主要从事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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