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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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各市管企业:为贯彻落实好《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3〕12号)文件精神,市国资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推动市管企业清理低效资产压缩管理层级突出主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作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5日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3〕12号),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工作,促进国有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现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科学谋划,统筹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上市1、科学制定五年规划,明确总体方案、路线图、时间表。

按照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意见的总体部署,各市管企业要科学制定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工作的五年规划,提出各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分时间节点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工作。

2、确定重点培育对象,找准用力方向。

各市管企业要确定重点培育的核心骨干企业和优势中小企业,加强资源整合,按照上市公司标准打造股份制公司。

研究核心骨干企业股份制公司改造的方式和工作方案,通过对标查找短板,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引入具有相应优势的战略投资者,推动核心骨干企业股份制改革,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在三年内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报告行为,明确报告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办法》中所列六类重大报告事项,原则上要以监管企业(单位)名义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的形式报市国资委,由国资委办公室统一收文并进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第四条国资委各有关职能处室不能直接接收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的报告文件。

职能处室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的报件要及时交由办公室登记,按照有关程序批办;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所属子企业的报件要及时退回,并告之退回理由和办理程序。

第五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所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按照程序一事一报。

涉及审批、审核、核准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

第六条国资委对审批、审核、核准的重大报告事项要一事一批。

坚持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涉及审批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和主任审批,特别重大的审批事项提交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涉及审核、核准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分管主任审批,其中对影响大的重大审核、核准事项由分管主任提出审签意见后,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批。

职能处室根据办公会和分管主任的签批意见草拟批复文件,履行机关内部审批程序后,交由办公室规范、成文并以国资委文件的形式给予回复。

同时,对重大报告事项要在机关内部及时沟通,并对办复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通报。

第七条国资委内部对重大报告事项的承办分工为:规划发展处负责发展规划、重大投资事项的承办;产权处负责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和转让核心技术事项的承办;改革改组处负责资产重组事项的承办;经营预算处负责重大融资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含企业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对外担保、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事项的承办;研究室负责《董事会报告》、著名品牌事项的承办;统计评价处负责财务决算和审计事项的承办;业绩考核处负责工资分配实行“两低于”、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单位资格和条件事项的承办。

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

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

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X府发〔X〕8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安排,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切实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完善监管体制机制,适应X发展振兴和国有资本战略布局调整需要,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建设“大美X、区域中心”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市场导向,权责明晰。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确立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统筹安排,重点突出。

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行使国有股东权力,优化国资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激发企业改革发展的动力和创新转型活力。

分类监管,放管结合。

实行分类监管和考核,提升国有资本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按照权责明确、监管高效、规范透明的要求,依法放权,科学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突出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系统性、协调性,有序推进相关配套改革,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积极性。

二、大力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三)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体。

明确授权县国资办作为国有资产监管统一责任主体,对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保障国有资产监管的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

同时,通过公开招考、遴选等方式,配齐财务管理、审计、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必要的工作力量,确保有人办事。

现由县级其他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另行制定具体方案,纳入集中统一监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24•【字号】津政办发〔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15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24日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为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和自然资源部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目标,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分类别、有级差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平衡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收益;保障入市土地权能,盘活空闲、废弃和低效利用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通过试点,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改革成果,为全面深化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制度、政策和措施保障。

二、试点任务(一)强化规划引领作用1.推进规划编制。

加快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统筹并合理安排入市的规模、布局、开发强度和开发时序等,完善功能配套,促进集聚发展,探索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规划编制方法。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武清区人民政府、静海区人民政府、蓟州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区属国有不动产清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区属国有不动产清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区属国有不动产清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南开政办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区属国有不动产清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开政办发〔2022〕1号各委、局、办,各街、公司: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开区区属国有不动产清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29日南开区区属国有不动产清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落实市委巡视整改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指示精神,不断完善和规范区属不动产管理行为,全力防范化解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区制定区属不动产专项清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如下:一、主要任务对全区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企业的国有不动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重点清理整治非法占用、低价出租、转租转借问题、无证无契房屋底账登记遗漏问题、房产调拨划拨不到位问题,各单位确保实现全覆盖台账式管理,国有不动产资产管理无遗漏,分类解决好各类历史遗留问题,规范日常管理行为,堵塞各种管理漏洞,全力防范化解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颗粒归仓工作目标。

二、组织架构成立南开区区属国有不动产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孙剑楠区长副组长:聂伟迅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刘亚男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胡学春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建国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于建政副区长、公安南开分局局长张志华副区长成员:高峒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唐娜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冯文军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刘国栋区委督查室主任张洪公安南开分局副局长李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主任陈岩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黄振怀区司法局局长芮雪区财政局局长刘美乐区审计局局长郑晓辉市规划和资源局南开分局局长常建军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南开区区属国有不动产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委,办公室主任由李胜同志兼任,成立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副处级领导干部进入专班,专班专项推动各单位高效落实领导小组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清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克难攻坚,提升清查整治工作实效。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津财会〔2018〕95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津财会〔2018〕95号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厅〔2017〕107号,以下简称“市委107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精神,为做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含公益类但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杜绝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根据经批准的改革方案,依据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处置、运营和监管工作。

经营类事业单位自改革方案批准之日起至改革完成之日止,原则上其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抵押、担保等可能影响资产权属关系的活动。

原由市级主管部门管理的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实施监管,转制单位应当与原主管部门脱钩。

原为国有企业管理的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则上由该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经营类事业单位债权债务,实际发生的抵押、担保等责任应当一并划转移交,原则上由转企改制后的企业承接。

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坚持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有机统一,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二、政策规定(一)资产清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津政办函〔2017〕167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6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9日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

为加快推动本市市属国有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底前,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存续发展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全部完成公司制改制工作,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二、规范操作(一)制定改制方案。

市属国有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二)严格审批程序。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情形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新时期市政府国资委加强国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新时期市政府国资委加强国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新时期市政府国资委加强国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新时期市政府国资委加强国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出资企业、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新时期市政府国资委加强国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11月2日市政府国资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政府国资委2020年11月2日新时期市政府国资委加强国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的重要指示精神,市政府国资委从监管理念、监管重点、监管方式、监管导向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根本性转变,以绩效目标考核为指挥棒贯穿国资监管始终,按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对出资企业特定时期特定事项进行重点监管的原则,着力推动我市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开创新时期国资监管工作新局面,特制定国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一)坚持以管资本为主,构建国有资本规范化专业化监管体系。

以法律为准绳、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推动国有资本规范化专业化管理。

(二)健全国有资本运作的监管制度和机制。

强化公司章程管理,规范董事会运作,注重通过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加强产权登记、产权流转、资产评估、财务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加大对国有资本重大运作事项的管控力度。

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运作的动态监管,对企业运行关键环节和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动态监测和实时监管。

(三)强化战略规划引领,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产业发展规划,引导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投资,通过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强化主业管理、核定非主业投资比例等方式,管好国有资本的布局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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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8〕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工作的整体部署,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密切协调配合,确保顺利平稳推进。

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导和带动作用,为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工作方案一、我市国有资产分布及监管情况(一)全市国有资产的分布情况。

截至2007年底,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共有3331户,资产总额9268.6亿元,所有者权益3341.6亿元,全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612.4亿元,利润总额138.6亿元。

其中,市属国有企业2781户(主要集中在65家集团公司),资产总额8728.8亿元,所有者权益3178.2亿元,主营业务收入3506.6亿元,利润总额136.1亿元。

在市属国有企业中,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单位是19家工业集团公司和产权交易中心(所属企业共1012户),资产总额2431.1亿元,所有者权益719.8亿元,主营业务收入1955.1亿元,利润总额60.0亿元,分别占市属国有企业的27.85% 、22.65%、55.75%和44.09%;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106.4%;净资产收益率为6.4%。

在市属国有企业中,市国资委委托其他部门和机构监管企业(共1769户企业,主要分布在45个集团公司)资产总额6297.7亿元,所有者权益2458.4亿元,主营业务收入1551.5亿元,利润总额76.1亿元,分别占市属国有企业的72. 15% 、77.35%、44.25%和55.9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103.5%;净资产收益率为2.4%。

(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情况。

2004年6月,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市国资委,明确了市国资委对市人民政府出资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部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监管方式。

4年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指导18个区县全部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完善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积极搭建出资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和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的国有资产监管三层架构,明确了各层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初步形成了全市国有资产监管“两级所有、三层架构”的组织体系。

二是按照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津政发〔2005〕60号),组织制定下发了54个规范性文件,形成了全市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体系,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是围绕国有经济功能定位,编制了天津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到2010年国有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调整的总体目标,明确了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点任务,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企业重组。

四是以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为重点,采取兼并重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主辅分离等多种形式,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采取计划内破产、计划外破产和整体分流安置职工的方式,加快劣势困难企业的退出步伐。

截至2007年底,已累计退出困难企业608户,42.15万名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面达到9 1%,比市国资委成立前提高了49个百分点。

五是对全市国有企业进行了全面清产核资,核销了历史资产损失,摸清了家底,建立了覆盖全市的国有资产统计评价体系。

加强产权管理,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近3年来进场交易的产权转让项目共计3638宗,成交额928亿元,比标的评估值增值127亿元,增值率达到15.9%。

六是围绕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按照以规划管方向、预算管流向、考核管导向的工作思路,对直接监管集团公司建立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紧密挂钩的一整套考核办法,不断完善“强激励、硬约束”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是向直接监管集团公司外派了监事会,通过多种方式,实行动态监督,发挥了较好作用。

同时,综合运用纪检、监察、审计、监事会等资源,规范企业经营者行为。

经过4年来的工作,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基本建立,规章制度体系基本完善,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国有资产总量规模进一步扩大,运营效益明显提高。

与市国资委成立前相比,国有企业户数减少1086户,减少了24.6%;企业资产总额增长1.2倍;所有者权益增长1.3倍;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2倍;利润总额增长2.1倍;累计创造就业岗位20万个。

二、充分认识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扩大市国资委直接监管范围的必要性(一)扩大市国资委直接监管范围,有利于推进我市行政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行政行为”和“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要求。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因此,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扩大市国资委直接监管范围,是推进我市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政府部门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资委出资人职能。

(二)扩大市国资委直接监管范围,有利于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做强做大。

市第九次党代会强调,要“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通过完善市场竞争环境,实行以产品为龙头的资产重组,推动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培育一批销售收入百亿元、千亿元的大集团”。

从北京、上海、重庆等城市情况看,三市在2003年成立国资委时,按照“三统一、三结合”(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将市政府各委办局下属的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市属金融类企业,一次性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对市属企业实行了统一监管。

运行4年来,三市在较大范围、更宽领域对市属集团公司实施调整重组,使国有资本集中度提高,布局结构趋于合理,集团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基本实现了大资源、大配置。

扩大市国资委直接监管范围,统一资源配置,有利于推进全市国有资本的整体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国有资本向关键领域、重点行业集中,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和带动作用;有利于打破行业、产业界限,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骨干带动作用。

(三)扩大市国资委直接监管范围,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扩大市国资委直接监管有利于明确出资人与出资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利于建立全市统一的制度体系和执行保障体系,实现用制度管资产、管人、管事,用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监管行为;有利于建立全市统一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体系,通过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行质量和效益,促进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扩大市国资委直接监管范围的总体思路、工作原则和方法步骤(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和“三统一、三结合”的要求,借鉴外省市做法,进一步明确出资关系,统一监管方式,扩大市国资委直接监管范围,采取由市委、市政府一次批复整体方案,分步实施的办法,将委托监管企业整建制转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充分利用全市国有资源,加快推进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做强做大企业,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导和带动作用。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

认真落实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市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2.进一步落实出资人职责。

市国资委作为直属特设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国家统一对市人民政府出资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部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3.统一监管方式,分步实施。

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全部纳入市国资委直接监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分步实施的方法,首先将委托政府组成部门监管的国有企业纳入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其他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监管的国有企业适时纳入直接监管。

4.积极稳妥推进。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纳入直接监管企业资产的完整性、人员的稳定性、财务的真实性、经营的连续性。

(三)方法步骤。

1.2008年将委托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监管的32家集团公司和部门直属的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国有企业转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

纳入直接监管的集团公司包括分布在市发展改革委4家公司、市商务委11家公司、市建委3家公司、市交委2家公司、市农委5家公司、市经委4家公司、市科委2家公司、市财政局1家公司(名单见附件1)。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中,除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资产暂不纳入2008年直接监管范围外,其他经营性企业全部转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按照产业相近、行业相关的思路整合进入集团公司。

上述企业共涉及资产总额1295.9亿元,所有者权益418.3亿元,分别占委托监管企业的2 0.6%、17.0%。

2.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将委托监管的其他企业转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

其中包括委托市建委监管的8家集团公司,委托市交委监管的1家集团公司,委托政府派出机构监管的4家集团公司和委托市财政局监管的8家地方金融企业,以及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的独立核算国有企业(名单见附件2)。

上述企业用2年时间分步纳入市国资委直接监管。

在市国资委指导下,抓紧理顺各集团公司、金融机构内部资产关系,整合其他独立核算企业,成熟一批,纳入一批。

在转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之前,暂由市国资委委托相关部门和机构监管,市国资委重点对企业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等重大资产变动事项实施监管。

上述企业共涉及资产总额4945.9亿元,所有者权益2026.5亿元,分别占委托监管企业的78.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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