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电厂建设审批程序的规定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1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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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5月北京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0]78号(限国内印发)主编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施行日期:2010年9月1日中国电力出版社2010年5月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关于批准发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通知建标[2010]78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电监会各派出机构: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修订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原1997年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力发电厂、变电所部分)》同时废止。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编制说明本《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 207号)要求,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原《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进行修订和补充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近年来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有关合理、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为指导思想,结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和总结2000年以来电力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生产运行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相关建设项目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最新成果,以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的建设标准为编制原则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关于加强核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核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和落实核电工程建设各相关单位主体责任,保障工程质量,确保核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核电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核电安全。
核安全是核电的生命线,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电行业最重要的政治责任。
质量是保证核电安全的物质基础,建设期的质量就是运行期的核安全。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确保核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核电工程建设质量的极端重要性,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方针,以对国家、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更加严格认真做好核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核安全。
二、切实落实核电工程质量责任制度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简称核电集团)、核电厂营运单位(简称建设单位)、核电工程总承包单位(简称总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核电工程质量负有终身责任,要严格遵守《核安全法》《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核安全和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有关要求,认真履职尽责,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核电工程质量。
(一)核电集团对核电工程质量负有领导责任。
要建立核电建设全面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界定总部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的质量责任,按照责权利一致原则,规范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关系。
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从绩效考核、机构设置、选人用人、资源配置等方面,全面落实质量管理各项要求。
建立和实施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各参建单位参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加强对各核电项目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核电工程质量总监派驻制度。
(二)建设单位对核电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主体和质量的总责任方。
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3日起实施。
市长胡忠雄2013年7月3日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湖南省新能源产业振兴实施规划(2010-2020年)》对发展核电的要求,加强对不可再生的核电厂址资源保护,确保桃花江核电厂址条件符合核电建设和运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是指在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及周边区域统一设定一定范围的保护区,并控制该区域内除核电相关设施以外的大型开发性项目建设和人口机械增长,确保厂址相关条件符合核安全、核应急等核电建设和运营要求。
第三条核电厂址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依法管理、严格保护、保障权益的原则。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单位要统筹协调,维护厂址保护区内的群众和核电企业的权益。
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应当配合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宣传。
规划保护区内居民有权知晓区内的环境状况。
第四条湖南桃花江核电项目益阳市领导小组负责核电厂址保护工作总体部署,湖南桃花江核电项目益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核电工作办公室)负责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桃江县桃花江核电项目工作办公室负责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核电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文件概述

核电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文件概述摘要:核电站技术难度高、工艺复杂,由不同模块的系统设备组成,其背后又有海量的核电文件作为支撑。
通过对核电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文件进行管理,我们就可以对设备质量实现控制。
本文主要对核电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文件类别进行概述,这有助于我们对核电项目执行文件建立整体概念,对保障核电设备顺利交付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核电设备文件管理1.前言核电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在全球能源格局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虽然受数次核事故的影响,核电发展进入了低迷期,但是人类对于能源的需求一直存在,所以核电又不断得到重视。
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30多个国家核地区建有核电站,核电提供了全球10%以上的供电需求[1]。
核电站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大,周期长,伴随建设期间产生大量的核电文件。
核电站建设最重要的是核安全问题,而核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就是全过程的记录和管理,文件就是最重要的载体。
核电文件是核电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过程中形成、收集并保管的作为证据和信息的记录[2]。
核电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文件类别主要有五大类,从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出发,分别是工程管理类文件、设计接口文件、制造检验类文件、质保和质量控制类文件和调试运行类文件。
所有文件须经公司文档管理部门统一生效发布,应使用规范的格式和唯一的文件编码,对不同类型文件用分类流水号进行区分。
下面着重介绍一下这五大类文件。
1.工程管理类文件工程管理类文件包括一般信函、IED清单、三级进度计划、供应商月度进展报告、适用文件清单和不符合项管理程序等,关注合同执行的日常交流、进度和文件体系等方面。
一般信函用于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日常事务交流。
IED清单是 Index of Engineering of Documents的缩写,即工程文件索引,等同于文件大纲,是为了在合同执行前明确互相所需要的文件,以便卖方及时提交和升版。
IED清单又可进一步分为买方IED清单和卖方IED清单。
卖方IED清单主要是由供应商自主设计且需提交买方审查或备案的文件,买方IED清单内容一般包括技术规格书、适用的法律法规、企标程序等。
核电厂前期工作流程课件

址。
可行性研究阶段
深化技术、经济和环境等方面 的评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通过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 审查。
核安全审查阶段
根据国家核安全法规和标准的 要求,对核电厂的建设进行全 面审查,确保符合要求。
环境影响评估阶段
对核电厂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可 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制定核电厂前期工作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救 援设备和救援程序等要求,确保在突发事件或事故发
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应急预案
定期对核电厂前期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 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前期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
前期工作文档管理
文档编制
根据核电厂前期工作的需要,编制相应的文档,包括项目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确保文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03
CATALOGUE
核电厂设计与技术方案确定
初步设计与技术方案编制
确定核电厂建设规模和目标
根据市场需求、能源规划和国家政策,确定核电厂的发电规模、 建设地点和预期投产时间。
开展初步设计
进行厂址勘察,评估地质、气象和水文条件,设计核电厂布局、总 平面布置和主要工艺流程。
编制技术方案
根据初步设计,确定核电厂采用的技术路线、主要设备和工艺技术 要求。
核电厂开工申请与审批
03
向相关部门提交核电厂开工申请,并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在获得批准后,正式启动核电厂建设工作。
05
CATALOGUE
核电厂前期工作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
质量控制体系建立与实施
质量管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加快我委法治机关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0件规章(见附件1)和《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等103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主任:徐绍史2016年1月1日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30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及时间│发布部门│├──┼────────────────────┼─────────────────────┼────────────────────┤│1│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计资[1983]116号1983年2月2日│国家计委│││办法的通知│││├──┼────────────────────┼─────────────────────┼────────────────────┤│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1990]1215号1990年8月18日│国家计委│││的通知│││├──┼────────────────────┼─────────────────────┼────────────────────┤│3│国家物价局发布关于委托职工价格监督检查组│价检字[1990]811号1990年10月10日│国家物价局│││织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4│关于颁发《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管理│能源政法[1992]955号1992年10月4日│能源部│││规范》等三个规范的通知│││├──┼────────────────────┼─────────────────────┼────────────────────┤│5│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电建[1995]36号1995年1月19日│电力工业部│││知│││├──┼────────────────────┼─────────────────────┼────────────────────┤│6│关于颁发《核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电计[1995]202号1995年4月7日│电力工业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7│关于印发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的通│国经贸运[1995]466号1995年8月31日│国家经贸委、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业│││知││部、建设部、劳动部│├──┼────────────────────┼─────────────────────┼────────────────────┤│8│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计价格[1995]1628号1995年10月24日│国家计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关于印发《电气化铁路配套电力工程管理办法│计建设[1995]1954号1995年11月14日│国家计委│││》的通知│││├──┼────────────────────┼─────────────────────┼────────────────────┤│10│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计建设[1996]673号1996年4月6日│国家计委│││定》的通知│││├──┼────────────────────┼─────────────────────┼────────────────────┤│11│关于发布《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电计[1996]280号1996年4月26日│电力工业部│││知│││├──┼────────────────────┼─────────────────────┼────────────────────┤│12│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力部令[1996]第6号1996年8月21日│电力工业部│├──┼────────────────────┼─────────────────────┼────────────────────┤│13│关于印发《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电计[1996]737号1996年11月13日│电力工业部│││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14│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1996]第9号1996年12月2日│电力工业部│├──┼────────────────────┼─────────────────────┼────────────────────┤│15│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计投资[1996]2801号1996年12月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6│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电建[1997]79号1997年2月5日│电力工业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7│关于颁发《电力行业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标准》│电安生[1997]53号1997年2月13日│电力工业部│││(试行)的通知│││├──┼────────────────────┼─────────────────────┼────────────────────┤│18│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计价费[1997]698号1997年4月24日│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19│关于印发铁路货物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计价管[1997]2272号1997年11月17日│国家计委、铁道部│││费项目及清理整顿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20│关于全面推行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电综[1998]115号1998年3月9日│电力工业部│││的通知│││├──┼────────────────────┼─────────────────────┼────────────────────┤│21│印发《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计投资[1998]815号1998年5月12日│国家计委、财政部│││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2│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国经贸电力[1999]72号1999年2月2日│国家经贸委│││知│││├──┼────────────────────┼─────────────────────┼────────────────────┤│23│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计基础[1999]382号1999年4月7日│国家计委│││办法》的通知│││├──┼────────────────────┼─────────────────────┼────────────────────┤│24│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计基础[1999]383号1999年4月7日│国家计委│││》的通知│││├──┼────────────────────┼─────────────────────┼────────────────────┤│25│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计价格[1999]1074号1999年8月17日│国家计委│││办法》的通知│││├──┼────────────────────┼─────────────────────┼────────────────────┤│26│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计价格[1999]1610号1999年10月14日│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27│关于印发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还草的粮食供应│计粮办[2000]241号2000年3月14日│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暂行办法的通知││、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8│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2001年7月4日│国家计委│├──┼────────────────────┼─────────────────────┼────────────────────┤│29│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等4部委局令[2002]第42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2002年11月8日│汇管理局││││││├──┼────────────────────┼─────────────────────┼────────────────────┤│30│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2005年6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核电标准规范与法规清单

核电标准规范与法规清单在现代社会,核电作为一种高效、清洁的能源形式,在全球能源结构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然而,核电的开发、建设和运营必须遵循一系列严格的标准规范与法规,以确保其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将对核电标准规范与法规进行详细的梳理和介绍。
一、国际核电标准规范与法规1、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标准国际原子能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核安全标准和导则,涵盖了核设施的设计、运行、安全评估、应急准备等方面。
其中,《核安全标准丛书》是最为重要的一套标准,为各国的核安全监管提供了参考。
2、美国核电标准美国在核电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成熟的技术,其核电标准在国际上也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制定的核动力装置相关规范,如《ASME 锅炉及压力容器规范》中的第Ⅲ卷“核设施部件建造规则”,对核反应堆压力容器、管道等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提出了严格要求。
3、法国核电标准法国是核电大国之一,其核电标准主要由法国核设施安全局(ASN)制定。
法国的核电标准注重技术创新和安全管理,在核反应堆设计、燃料循环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二、国内核电标准规范与法规1、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是我国核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核安全的责任主体、监管体制、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等重要内容,为保障核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2、行政法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核事故应急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3、部门规章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等部门规章,详细规定了核电厂在设计、运行等阶段的安全要求和管理措施。
4、标准规范我国的核电标准规范体系涵盖了核电厂的选址、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维护退役等全生命周期。
例如,《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规范》等。
三、核电标准规范与法规的重要性1、保障核安全严格的标准规范与法规能够确保核设施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核电站作为一种特殊的能源发电站,其建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
厂址的选择对于核电站的稳定运营至关重要,因此厂址选择的安全规定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安全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地理环境的选择核电站最好建立在自然环境环保、地质环境合适的地区。
厂址应位于地势高,地质条件安全、顺水流方向的地方。
应选取避开火山、地震、风暴、洪水等自然灾害及人为污染的地区。
厂址应当远离居民区、工业区和污染源。
厂址的周围应设有限制区域和应急区域等,以保障工作人员和周围居民的安全。
二、水资源的利用核电站建在水资源丰富的地区,要充分利用水资源。
厂址选择的附近有充足的水源以确保核电站水使用和散热的需要。
为了保证核电站运行时不会影响周围环境,也要重视对水资源的节约利用。
厂址的选址应该考虑到水质、水量、河流流速、水深等因素。
三、土地资源的利用核电站的建设需要占用一定的土地资源,要求土地资源从事轻度农业和林业或者畜牧业等农业经营项目,厂址要在地理环境和土地利用方面达到安全和稳定的标准。
考虑土地的连通性、坡度、土质等因素为其建设提供必要的依据。
四、核电站的防御设施核电站应建设充足的防御设施以应对恶劣的自然和人为灾害。
厂址要合理安排安全区,建立安全设备,作好核事故应急预案,减少风险,保护场内工作人员和周围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支持核电站建设缺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支持是不可行的。
厂址选择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资料需要通过政府部门进行,这将是堡垒。
核电站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标准和建设程序,确保核电站的建设符合国家的安全和环保标准。
厂址的候选方案要经过国家相应的安全审查,确保核电站的建设安全。
结论核电站厂址的选择关系到核电站的运行安全和稳定性,是成败之大。
厂址选择的安全规定方面还需要加强政府监管和公众监督。
通过国家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的透明化,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保障厂址的选择和核电站的建设在较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法规体系的支撑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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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电厂建设审批程序的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核电工业的发展,加强对核电厂规划工作和
项目建设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核电厂的建设为国家大型重点项目。因此,必须纳入国家
计划,由国家统一规划、立项建设。
第三条 核电厂建设的基本程序包括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项
目设计、建设准备、土建施工和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直到竣工险收等
过程。除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外,不允许擅自简化程序和超越阶段审
查、审批。
第二章 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核电厂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联合所
在省(市)政府和相应的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设计院
编制。由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 核电厂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必须对厂址进行预
评审,并将预评审意见作为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一起上报。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应根据批准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
设单位联合所在省(市)政府和相应的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上报。由
国防科工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即完成立项)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必须为开展可行性研究准备相
关的条件,主要包括:
(一) 立项目法人,建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二) 开展现场有关资料的调研、试验、勘察和测量等;
(三) 与主要设备供应商开展谈判,并签订意向书(正式合同只有在
可行
性研究报告书批复后才能签订)。通过谈判确定核电厂的技术方
案;
(四) 进行总平面设计,并进行评审;
(五) 局部开展征地和四通一平等前期工程;
(六) 落实筹资方案等。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由企业法人的营
运单位负责组织编制、上报。可行研究报告的编写应选择有资质的工程
设计单位参加,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有关规定。《厂址选择报告》、《选
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查批准。可研阶段的《劳
动安全卫生论证报告》由国家劳动部会同国防科工委审查、批准。国防
科工委在接到《厂址选择报告》、《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劳
动安全卫生论证报告》的审批意见后,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批
准。
第九条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
营运单位负责编制,并上报国防科工委。由国防科工委审核后报国家计
委,由国家计委审批。
第四章 项目设计和建设准备
第十条 项目设计工作是整个工程决定性环节,是组织土建施工和
安装的依据,并直接关系着工程质量和以后的运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书批准后,营运单位应择选有设计资质的工程设计院(也可以是进行
可行性研 究报告编写的设计院),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和
要求,并根据必要而准确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项目的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是项目设计的第一阶段,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
有关规定。《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建造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
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查。初步设计阶段的《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由国家劳
动部会同国防科工委审查、批准。初步设计由国防科工委会同有关部门
进行审查,批准后报国家计委。
第十二条 营运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进度要求,完成主设备
订货合同和开展建设的各项准备。在发布主要设备和主体工程施工的招
标文件前,必须将招标方案报国防科工委,在定标前,将评标结果报国
防科工委。
第十三条 营运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向国防科工委提交项目开工申
请书,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核电厂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只有当国防
科工委批准开工报告,并报国家计委备案。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初步安
全分析报告》、《建造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批准并颁
发建造许可证后,才能正式开工。
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完成了主要工程的征地和场地平整;
(二) 完成了施工道路、水、电、通信等施工设施;
(三) 土建施工和安装单位已经确定,并完成了相关的临时建筑,
准
备了施工设备和进行连续施工的材料;
(四) 营运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了审查,并
批准;(五) 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能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六) 工程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完成相关管理程序;
(七) 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开工审计已经完成;
(八) 营运单位与所在省(市)确认了上网协议和购电协议等。
第五章 土建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核电厂土建施工、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各阶段,必须接
受国防科工委的监督检查,和接受国家环保总局的核安全监督。每季度、
每年必须向国防科工委报告项目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状态,
并随时报告各阶段重大的工程问题。
第十五条 核燃料进厂前,营运单位应向国防科工委和国家环保总
局上报《核材料许可证申请书》。经国家环保总局核准,国防科工委批
准,并颁发《核材料许可证》。
第十六条 营运单位应组织编写《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装料前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评审。在装料前应提交
《核电厂首次装料申请书》,经评审批准后,国家环保总局颁发《核电
厂首次装料批准书》。
第十七条 营运单位众核电厂首次达到满功率之日起,经十二个月
的试运行,必须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并附
送核电厂的《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运行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等文件,经评审批准后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
第十八条 在核电厂正式批准运行前,营运单位应向国防科工委提
交《核电厂验收申请书》,核电厂验收条件是:(一) 取得了《核电
厂运行许可证》;
(二) 完成了项目竣工图;
(三) 完成了项目竣工决算;
(四) 完成了竣工验收的证明文件。
核电厂的竣工验收应由国防科工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委员会
进行验收后报国家计委批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解释、补充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O年月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