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和澳门自由刑之比较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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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与澳门罪刑法定原则之比较

大陆与澳门罪刑法定原则之比较
发展 。而罪刑 法 定 这个 话 题 , 是在 对 两 地 法 律进 行
所谓 真 正 的罪刑 法 定 原 则 。 建 国 以后 , 我们 虽 然 试 图与 旧时代一 刀 两断 , 但传 统 的习惯 积 重难返 , 罪刑 法定 原 则在 我 国的 蹒 跚前 行 就 很 能 说 明 这 个 问题 。 15 9 o年 7月 中央人 民政府 法 制 委员 会 起 草 的《 中华
原则 , 定 了一种 严 重 背 离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的从 新兼 规 从 重 原 则 。 人 欣 慰 的是 , 陆学 界 对 于 旧刑 法 中 让 大
规 定 的禁止 ; 不利 于行 为人类 推解 释 的禁止 ; ③ ④绝 对 不定 期刑 的禁 止 ; ⑤法 律 明确性 的要求 。
罪 刑 法 定原 则 在 中国 大陆 的确 立 , 实来 之 不 着
易 。作 为 有着几 千 年 封 建 文 化 的 中华 古 国 , 们 缺 我
乏法 治 的本 土 资 源 , 普 天 之 下 , 非 王 土 , 土 之 “ 莫 率
滨 , 非王 臣” 出于对皇 权 的绝对 崇拜 , 莫 , 很难 想 象人 们会 有 限制刑 罚权 的念 头 , 以说 , 建 中国根 本无 可 封
斗争 的 副产 品 。经过 不 断 的 进 化 和试 错 , 这种 思 想
逐渐 发展 壮大 , 至今 日, 已然 成 为文 明世界 的支 时 它
配性 理念 。
刑事 责 任能力 和 责任 年龄 以及刑 罚 的种类 和 执行 方 法 、 罪 的犯 罪构 成要 件都 做 了明 确规定 , 且它 还 个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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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l 第 2期 2卷
20 0 6年 4月
中南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E .S U H N V ( O I L S I C .C NT O T U I . S C A C EN E)

内地与澳门刑事政策比较研究

内地与澳门刑事政策比较研究

内地与澳门刑事政策比较研究作者:张登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5期摘要:所谓的刑事政策就是国家对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所处以的刑罚和刑事态度,包含刑罚与形式态度两个方面的内容。

刑事政策从最初的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功效上,随着保障人权基本理念的发展,引申出了刑事政策应与人权保障相结合的内涵。

关键词:内地澳门形势政策作者简介:张登,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60-01一、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一)刑事政策基本概念刑事政策从字面意义理解来看,就是刑事法律的政策,但其内涵远比字面意义要丰富。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原则的总和。

”①国内不同的学者对刑事政策的概念有着不同的阐述,刘仁文教授认为:刑事政策是指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围绕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所采取的策略和措施,以及对因此而牵涉到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被害人所采取的态度。

②因而从学者普遍的定义可以认为,所谓的刑事政策就是国家对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所处以的刑罚和刑事态度,包含刑罚与形式态度两个方面的内容。

(二)刑事政策对人权保障的意义理性主义的刑事政策运动,发韧于欧洲十七八世纪的启蒙思想,贝卡里亚、费尔巴哈、边沁等人以刑罚权的来源为逻辑起点,对专制主义刑罚的任意、专横进行了严厉批判,认为刑罚只有在有效和必要时才是正当的。

③在当代民主法治社会,刑事政策是否符合自由、正义和人权的标准,能否经得起人道主义的检验是刑事政策的合理性、正当性的重要标准。

同时也只有构建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框架和体系,并且在制定和执行刑事政策的过程中充分注重犯罪人的权利保护,才能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④二、内地与澳门刑事政策比较研究(一)大陆地区刑事政策基本内容我国大陆刑法学师于大陆法系,并以我国特定的国情为依托,是一部颇具大陆特色并含有创新的社会主义法的刑法。

内地与澳门贿赂犯罪立法比较研究

内地与澳门贿赂犯罪立法比较研究

内地与澳门贿赂犯罪立法比较研究内地与澳门贿赂犯罪立法比较研究贿赂犯罪是全球范围的严重社会问题,对于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本文将对内地与澳门两地的贿赂犯罪立法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其立法差异以及对于贿赂犯罪惩治的效果。

首先,我们来看内地的贿赂犯罪立法。

内地对贿赂犯罪的立法主要以《刑法》为基础,其中包括贿赂罪、商业贿赂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

根据《刑法》,贿赂犯罪分为主动贿赂和被动贿赂,以及行贿数额的不同情况,判罚力度也有所不同。

此外,内地也有专门的反贪污法规定受贿罪和行贿罪。

内地贿赂犯罪立法相对健全,对于贿赂行为的惩罚较为严厉。

与内地相比,澳门的贿赂犯罪立法相对较新。

由于历史原因和澳门的特殊地位,澳门直到近年才开始着手制定针对贿赂犯罪的法律。

目前,澳门的立法主要以《刑法》、《律师法》和《公务员法》为基础,其中包括了贿赂罪、行贿罪和受贿罪等罪名。

澳门的贿赂犯罪立法相对来说还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在惩治贿赂犯罪方面,内地和澳门在立法目标和执行效果上存在差异。

内地早在1980年代就开始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制定了一系列的反贪污法律和政策,并建立了反腐败机构,积极开展反贪污工作。

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和执行的不断加强,内地对贿赂犯罪的打击成效明显。

然而,澳门在立法和执行方面相对滞后,尽管近年来有了一定的改善,但与内地相比仍存在差距。

贿赂犯罪立法的目标是惩罚犯罪行为并起到威慑作用。

然而,仅仅靠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营造社会风尚和加强教育宣传。

内地在反腐败工作中注重从源头上预防贿赂犯罪的发生,加强反腐败教育宣传,并建立了举报制度,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反贪污工作中。

相对而言,澳门在这方面的努力还不够充分,需要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宣传和教育。

总结起来,内地和澳门在贿赂犯罪立法方面存在差异。

内地的贿赂犯罪立法相对完善,打击成效明显,但仍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特别是在预防贿赂犯罪方面。

大陆刑法与港澳台刑法犯罪故意论文

大陆刑法与港澳台刑法犯罪故意论文

大陆刑法与港澳台刑法犯罪故意论文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大陆刑法与港澳台刑法犯罪故意论文,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成立所需要的法律要件以及对犯罪进行惩罚的方法等,均应由刑法加以明文的规定,以下就是由为您提供的大陆刑法与港澳台刑法犯罪故意。

若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无论给社会造成多大的危害,都不得认定为犯罪和处以刑罚。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通俗的讲,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自然理论说,三权分立说,心理强制说。

1.自然理论说。

自然理论以理性,天赋人权为基础,要求国家崇尚人权,自由,权力让渡,要求国家对犯罪的刑罚在法律上事先明文规定,从而限制国家刑罚权的任意发动。

2.三权分立说。

洛克主张把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高于其他权力,处于支配地位。

三种权力必须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不能集中到君主或政府手中。

孟德斯鸠则把政权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且这三种权力应当由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并且相互制约,因此,为了防止罪刑擅断,在立法和司法分立的情况下,犯罪与刑罚明文规定才可以保证公民的正当权益,防止权力的滥用。

3.心理强制说。

费尔巴哈是心理强制说的首倡者。

他认为人之所以违法是由于犯罪能够给行为人带来快乐,或者说是由于受到违法潜在快乐的诱惑。

于是使违法行为中蕴含某种痛苦,就会使已具有违法精神动向的人不得不在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痛苦和快乐之间进行细致的权衡,当违法行为所蕴含的苦大于其中的乐时,主体便会基于舍小求大的本能,回避大于违法之乐的乐,自我抑制违法的精神动向,使之不发展成为犯罪的行为。

费氏通过法律这一途径使市民确认痛苦与犯罪不可分,即确定一定的违法行为必将招致一定的刑罚制裁。

所以,为了达到威吓的目的,费尔巴哈主张刑法必须明确和确定。

自由刑

自由刑

自由刑是以剥夺或限制罪犯人身自由为主要内容,对罪犯施以教育矫正的刑罚方法。

“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说到自由也是一样,因为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

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 作为主体, 才是现实的⋯⋯动物按本能行动受内在的东西的驱使,从而也是实践的。

,但动物不具有意志,因为它并不使自己渴望的东西出现在想象中。

”——黑格尔自由刑的范围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关于自由刑的种类各国及各地区规定不同:法国刑法曾作了重徒刑、轻徒刑、拘留、监禁、徒役等的区分,但在1994年刑法典规定了徒刑(reclusion)、监禁(imprisonment)、拘押(detention)三种自由刑。

德国刑法也曾规定了重徒刑、轻徒刑、监禁、拘留四种自由刑形式,但在1969年修改后统一规定为“自由刑”。

俄罗斯1996年刑法规定了剥夺自由的新刑种,如拘禁、终身剥夺自由和限制自由。

我国台湾地区自由刑分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

我国香港地区自由刑只有监禁刑。

我国澳门地区在《澳门刑法典》适用之前一直沿用的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中规定的自由刑有两种:徒刑和监禁;而新刑法典废除徒刑与监禁之别,只规定了一种自由刑,即徒刑。

相比较而言,我国大陆除规定与以上国家和地区相似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自由刑外,还规定了具有自己特色的自由刑——管制。

大陆与澳门自由刑之比较大陆与澳门虽为一国之土,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它们却有因社会制度不同而产生的殊有差异的刑法制度。

大陆与澳门在立法上均规定有短期自由刑,这是据以研究比较的前提。

而比较研究的一个重要特征乃是对研究对象在对照分析的基础上予以概括。

如前所述,《澳门刑法典》通过“混合制”的立法模式将短期自由刑包容在徒刑内,它的最低起点为1个月。

该刑法典另一条又规定:“科处之徒刑不超逾6个月者,须以相等日数之罚金或以其他可科处之非剥夺自由之刑罚代替之……”(注:参见燕人、东山:《澳门刑法总则概论》,澳门基金会,1997年10月第1版,第100页及次页。

澳门与中国内地劳工法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毕业论文

澳门与中国内地劳工法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毕业论文

澳门与中国内地劳工法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毕业论文澳门与中国内地劳工法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摘要澳门与内地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澳门来内地投资的商人越来越多,去往澳门务工的内地工人也在增多,了解彼此的劳动法规显得非常有必要,特别是澳门在2008年新颁布的劳动法律,与之前的相比变动较大。

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两地的政治、经济体制差距较大。

目前对两地劳动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学者并不多,完全不能够满足两地人们往来的需要。

对两地的劳工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十分具有现实意义。

澳门与内地的法律制度虽然同属于大陆法系,但是在立法上的差距还是挺大,对澳门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也是有理论必要的。

本文从各自劳工法律制度沿革开始,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双方的不同点与相同点,并指出各自的优点,以期以后在两地劳动立法过程中能够互相借鉴,共同完善,造福两地劳动者。

关键词:澳门;内地;劳工法;比较研究AbstractMacao and the mainland's economic increasingly interlinked, Macau businessman come to invest in the mainland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the number of workers from mainland go to Macao work is also rising. To get to know each other's labor laws and regulations appear very necessary, especially the Macao issued the new labor law in 2008, and there are a lot of changes in that law. Because of historical reasons, there is a big gap in their political and economic systems. Currently the scholars who are able to research the labor legal systems of both is not much, completely can not meet the needs of people. It’s very realistic to compare their labor law systems. Although Macao and the mainland’s legal systems are both belong to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This paper began with their own labor law systemevolution, analysis of the differences and the similarities by the way of comparative research, and points out their advantages. Hope that both labor legislation can draw from each other in order to process and perfect together, then benefit both laborers. Key words: Macao; mainland; labor law; comparative research 目录引言 (1)一、澳门与内地劳工法法律制度概述 (1)二、两地在劳工法律上的差异之比较 (3)(一)关于试用期的不同规定 (3)(二)保守企业秘密与竟业禁止上的不同规定 (4)(三)在限制外劳上的规定不同规定 (5)(四)劳动合同的解除的差异 (6)(五)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不同 (7)(六)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的差异 (8)三.澳门与内地在劳工法律制度上的相似之研究 (10)结语 (11)参考文献 (12)引言澳门于2008年通过了新的《劳动关系法》,这对于澳门劳资双方关系的调节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内地的学者对这部的法律的研究比较少,尤其是与内地的劳动法律制度一起进行比较研究。

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罚金刑之比较

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罚金刑之比较

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罚金刑之比较作者:李文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4期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罚金刑之比较李文超摘要本文以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罚金刑为基本视点,在对两者进行对比与分析的基础上,详细介绍刑法罚金刑具体使用情况、刑法罚金刑基本适用原则以及数额裁量方案、刑法罚金刑具体执行程序等内容,期待可以成为相关人士学习和参考的重要指标,从而不断优化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罚金刑,使之能够充分体现其使用价值。

关键词内地刑法澳门刑法罚金刑基金项目:澳门科技大学基金项目《跨域法律协调与合作——以大中华区为中心的研究》,项目编号:0323。

作者简介:李文超,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澳门科技大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025-03一、前言现行澳门刑法由1996年开始颁布实施,该法典中表现出十分浓厚的大陆法律体系特征,并以一国两制方针作为基本前提。

基于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来说,两者在独立性方面存在着相同点,而两者的不同点则主要表现于刑法罚金刑执行情况、地位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

为了优化内地的刑法罚金刑,应当要对澳门刑法罚金刑进行有效借鉴,再结合内地实际状况,确保刑法罚金刑各项内容都能满足实际需求。

二、刑法罚金刑具体适用情况(一)刑法罚金刑具体适用范围基于刑法罚金刑具体适用范围来说,主要涉及到刑法罚金刑犯罪事实及其犯罪主体,本次研究重点探讨刑法罚金刑具体适用情况和犯罪性质、轻重罪之间的关系。

内地刑法在罚金刑方面涉及到的罪名包括一百八十四个,其适用范围基本特征如下:第一,罚金刑具体适用范围囊括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经济罪以及财产性质犯罪等。

第二,较之故意犯罪类罚金刑来说,过失犯罪当中罚金刑基本适用率明显偏低。

第三,较之重罪类罚金刑来说,轻刑类罚金刑基本适用率明显偏低。

第四,在对相关单位造成犯罪事实的基础上,需要单位进行处罚,处罚方式为罚金。

澳门刑法基本立法形式属于第三种立法,因此其罚金刑基本适用范围十分广阔。

试析内地与澳门刑法中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之比较

试析内地与澳门刑法中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之比较

试析内地与澳门刑法中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之比较论文摘要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制度在内地、澳门刑法中均有规定。

两地虽同属大中华法域,但二者的法律环境和所属法系都有所不同,因此,无论是在法律规定或是理论见解上,两地都存在相同或相异、以及值得彼此借鉴学习之处。

本文采用比较的方法,对内地和澳门刑法中的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进行比较浅析。

论文关键词内地刑法澳门刑法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作为犯罪的两种未完成形态,是各国刑法中普遍存在的刑法制度。

由于内地与澳门分属不同法系,刑法理论基础有所不同,两地对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本文试就两地刑法中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规定及理论见解进行比较研究。

一、犯罪未遂(一)关于犯罪未遂概念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根据该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实行阶段由于意志以外(欲而不能)的原因未完成犯罪(未既遂)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澳门《刑法典》第21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作出一己决定实施之犯罪之实行行为,但犯罪未至既遂者,为犯罪未遂。

”根据该规定,澳门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进入实行阶段后未至既遂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从上述内地和澳门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定义中,可以发现,导致犯罪未得逞(未至既遂)的原因的不同,是两地犯罪未遂概念区别之所在。

内地刑法要求犯罪未遂必须是由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而澳门刑法则认为行为人意志以内或意志以外的原因均可导致犯罪未遂。

可见,内地刑法在表述上以犯罪未既遂是否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作为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实行阶段中的犯罪中止的关键,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明确区分为两种不同的彼此独立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而澳门刑法则认为,无论意志以内或意志以外的原因都可导致犯罪未遂,将内地的犯罪中止也视为犯罪未遂的一种表现形式,把犯罪未遂划分为意志以外原因导致的障碍未遂(内地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和意志以内原因导致的中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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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和澳门自由刑之比较研究大陆与澳门虽为一国之土,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它们却有因社会制度不同而产生的殊有差异的刑法制度。

这既是一个客观存在,也是我们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

观察具有异质色彩的澳门自由刑制度也是在镜子里照观自己的一种方式,本文作者试图从自由刑的比较中寻找差异和认同。

一、对自由刑单一化的理解历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注:参见李贵方:《自由刑比较研究》,XX人民1992年版,第82页。

)狭义的自由刑单一化,是指各种不同类别自由刑(徒刑与监禁、重惩役与轻惩役、苦役监禁与一般监禁等)的单一化。

广义的自由刑单一化不仅包括各种不同类别自由刑单一化,而且还包括有期自由刑与短期自由刑或者有期自由刑、短期自由刑与终身自由刑的单一化。

就狭义的自由刑单一化而言,有必要作一概括的“史的回顾”。

1995年以前,澳门适用的是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

依照该《刑法典》,徒刑与监禁是两种类别不同的自由刑。

被判处徒刑时“互相之间应绝对和完全地隔离,不准交流通讯,除年老或生病外,须牢中进行强制性劳动。

”(注:参见米健等:《澳门法律》,澳门基金会,1994年版,第151页。

)其期限为2年以上24年以下,遇有惯犯、累犯实施重罪的场合,徒刑的最高期限不超过30年。

监禁作为一种惩教性刑罚,最低刑期为3天,最高刑期为2年。

对于被科处监禁刑的人,不强制劳动。

(注:参见米健等:《澳门法律》,澳门基金会,1994年版,第151页。

引书。

)这里,徒刑与监禁不仅其刑期不同,而且行刑条件与处遇也极具差异。

有的学者认为,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将自由刑分为徒刑和监禁,是同葡国刑法制度演变史有关。

(注:参见米健等:《澳门法律》,澳门基金会,1994年版,第151页。

引书。

)毫无疑问,自由刑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即处在产生、发展、消亡的不断变化之中。

因此,只有从彼此之间的历史性相互中才能正确加以理解。

进一步说,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要求,在分析任何社会、法律现象时,都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X围内。

1886年《刑法典》及其相关联的两个刑事法律均是19世纪颁布的。

(注:指1852年《刑法典》和1867年7月1日法律。

)在19世纪的欧洲大陆,各国刑事立法规定两种或多种类别不同的自由刑,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在这方面,法国、德国的刑事立法尤为突出。

例如,依照当时的《德国刑法典》,自由刑分为徒刑(包括重惩役、轻惩役)、城堡监禁、单独监禁。

多种不同类别自由刑的出台,既是为了适应同各种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也是报复刑观念起支配作用的结果。

因为当时某些类别的自由刑具有明显的摧残、折磨、报复罪犯的性质。

现以法国的重惩役为例。

依照刑法典,(注:指1810年《法国刑法典》。

)判处重惩役者,应令其服艰苦之劳役;如劳役性质许可时,应上脚镣,或将犯人每两人以链连锁之;判处无期重惩役者,应在公共场所,用烙铁在右肩上烙一印记;判处无期重惩役、有期重惩役者,在上述刑罚执行前,应先执行枷项之刑,送至公共场所示众一小时等。

法国作家雨果在其代表作《悲惨世界》中对主人公在矿山采石场上服刑的描述,便是这种情况的真实写照。

葡萄牙作为欧洲大陆法系的国家,一方面,它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了法国、德国立法的影响,如将自由刑分为徒刑与监禁;另一方面,葡国又有不同于欧洲其他国家立法的自身特点。

反映到自由刑上,它的种类不多,报复色彩也不那么浓厚。

各种不同类别自由刑实行单一化的实质在于,把性质不同的自由刑予以合并,废除具有折磨性、野蛮性的自由刑类别,使服刑人在行刑设施内得到大致相同的待遇。

(注:参见李贵方:《自由刑比较研究》,XX人民1992年版,第85页。

)这样的单一化反映了刑罚观念的深刻变革,即由报复刑观念转向教育刑观念,体现了自由刑的人道与进步。

正因如此,各种不同类别自由刑的单一化已为国际社会所倡导,但并没有制定统一实施单一化的进程表。

德国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单一的自由刑取代了徒刑(重惩役与轻惩役)、城堡监禁、单独监禁。

葡国经过1936年和1954年的监禁制度改革,虽然在形式上仍保留徒刑与监禁,但其内容已发生了深刻变化,不再以沉重的苦役劳动为行刑要素。

由于规定判处监禁的人也必须在服刑时从事劳动,徒刑与监禁的差异缩小了,“仅仅表现在监禁的时间长短和刑罚的后果不同。

”(注:参见米健等:《澳门法律》,澳门基金会,1994年版,第151页。

)以上是经过多次修订的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关于自由刑的一般规定。

对其进行简要的“史的回顾”,既是为了说明澳门与它的渊源关系,同时也是意图反衬1995年《澳门刑法典》的相应规定。

新刑法典废除徒刑与监禁之别,只规定了一种自由刑,即徒刑,它的刑期“一般最低1个月,最高25年”。

有的观点认为,新刑法典已实行自由刑的单一化。

(注:赵秉志、高德志主编:《澳门法律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7年版,第259页。

)其实,这个结论应是通过纵的比较中得出的,否则,就无从谈起。

从我国大陆方面看,自本世纪初以来,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刑事立法规定的主刑中,只有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之分,而无徒刑与监禁、重惩役与轻惩役之别。

这似乎是我国大陆刑事立法的一个传统。

从这个意义上讲,大陆不存在狭义的自由刑单一化的问题。

该法律现象的形成,自然是由复杂的主客观因素相互、相互作用所决定的。

如前所述,设计并制定各种不同类别的自由刑,是报复刑观念的产物。

当时的立法者企图通过狱中“艰苦的劳动、艰难的食物、坚硬的床”来强化自由刑的威慑功能,借以遏止犯罪的恶性增长。

19世纪下半叶以后,教育刑异军突起,并逐步取代了报复刑。

葡国对自由刑所作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与此有关。

在中国大陆,自由刑赖以存在、发展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思想条件完全不同于欧洲。

新中国成立以后,教育改造功能很受重视,这从徒刑的结构成分的相互关系中便可以看出。

这种结构成分及其相互关系表明了这样一种思想,即改造罪犯是改造人类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从思想和感情上是反对具有折磨、报复性质的徒刑类别的。

1979年和1997年刑法没有区分不同类别的徒刑,就是这种认识在立法上体现。

至于终身自由刑、有期自由刑与短期自由刑的单一化,则需要在对比中加以说明。

从维护基本权利和“构成澳门刑事法律制度支柱”的价值观出发,1995年《澳门刑法典》明文规定禁止终身自由刑,即“具有永久性之刑罚”。

(注:参见《法令》第58/95/m号。

)因此,这个层面的单一化,对澳门来说,是特指有期自由刑与短期自由刑的单一化。

澳门新刑法典关于自由刑规定的特点在于,它采用“混合制”的模式将短期自由刑包括在有期自由刑内,并使用一个名称,即徒刑。

这表明澳门已使短期自由刑与有期自由刑单一化了。

在我国大陆则是另一种情形。

依照1997年《刑法》,有期徒刑、拘役(短期自由刑)与无期徒刑是具有不同的内部规定性的独立刑种。

它们虽然彼此,但把它们区分开来的因素是强大的。

从这一点看,大陆没有实现有期徒刑、拘役与无期徒刑的单一化。

在系统修订刑法的过程中,有人建议“取消拘役刑,降低有期徒刑的下限可保证各刑种的相互衔接,适应惩罚罪犯的实际需要”,(注:引自《廉政建设与刑法功能》,法律1991年版,第366页。

)但未被采纳。

我们认为,该建议的实质是将拘役与有期徒刑单一化,但并不废除6 个月以下的短期自由刑。

在保留短期自由刑的情况下,仅从一种立法模式转向另一种模式,即由“单独制”转向“混合制”,并不能消除其弊端,甚至也谈不上限制短期自由刑问题。

因为限制短期自由刑须有相应的配套的立法规定,它与采用的立法模式无直接的关系。

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单一化,实际是取消无期徒刑并相应提高有期徒刑的上限,如30年、40年等。

无期徒刑(又称终身自由刑、终身剥夺自由等)的存废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热门话题,它的动力来自对人道主义的追求。

尽管人们从哲学、伦理、法学、人类学、精神病学等不同视角对无期徒刑开展了持久的抨击,但从立法上废除无期徒刑的国家与地区却寥寥可数。

这既耐人寻味,又说明无期徒刑是利弊掺杂的集合体。

改革开放以来,大陆上的犯罪现象呈增长的趋势,其中重大刑事犯罪现象占相当的比重。

这是我国大陆目前不能废止无期徒刑的最重要的原因。

大陆刑法上确立无期徒刑,具有适应同重大刑事犯罪现象作斗争需要的合理性,但它的结果却有矛盾的性质。

其一,依照1997年的刑法,无期徒刑规定的方式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规定了死刑的犯罪,除极个别条文以外都同时规定将无期徒刑作为选择刑;二是将无期徒刑规定为法定最高刑,在这种情况下同时规定将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选择刑。

对于挂死刑的犯罪来说,将无期徒刑作为选择刑具有限制、替代死刑的功能。

从这个意义上讲,无期徒刑具有伦理上的积极意义,显现出人道主义的精神。

但另一方面,尽管存在着减刑、假释制度,服刑人因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质和个性特征仍需在社会严格隔离下服很长时间的刑。

现代人类学和心理学研究成果表明,经过长时间的服刑,犯人会发生个性的衰退,甚至很难指望他能够重新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

我们在注重无期徒刑的限制、替代死刑功能的同时,在客观上却可能产生违背我们意愿的消极后果,这显然是相互矛盾的。

其二,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的终身自由。

因此,它只适用于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但又不必判处死刑的犯罪人。

将这样的犯罪人永久地或长时间与社会隔离,有助于刑罚的一般预防。

1997年的刑法第81条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也是更多地出于一般预防的考虑。

另一方面,我们的理论又坚定地主X改造包括无期徒刑犯在内的一切可以改造的服刑人。

这涉及复归改造犯罪人的目标问题。

实践经验表明,犯人永久地或长时间在狱中服刑,将会使这一目标的实现复杂化。

我们认为,尽管无期徒刑具有前述的矛盾性质,但大陆保留这一严厉刑种仍是十分必要的,并且为社会公众所拥护。

在当今的中国大陆,对任何重大社会问题的决策都必须遵循一个准绳,那就是要看你的主X是否符合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

在这个问题上,大陆与澳门的看法是不同的。

大陆虽然十分重视无期徒刑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两面有机结合,但目前似乎倾斜于它的一般预防方面,澳门的情况则与此相反。

这个差异,是由两个社会全部主客观因素决定的复杂的历史过程的不同在立法上的反映。

终身自由刑、有期自由刑与短期自由刑的单一化,在本质是一个动态系统。

它的各个构成要素及其系统与环境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转换时的相互、相互作用不能个别地、孤立地来理解,而只能从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加以理解。

离开这些孤立地评价有期自由刑、短期自由刑与终身自由刑单一化的作用,就会导致僵死的抽象。

二、大陆与澳门在立法上均规定有短期自由刑,这是据以研究比较的前提。

而比较研究的一个重要特征乃是对研究对象在对照分析的基础上予以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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