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与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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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与质证

浅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与质证

浅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与质证提要:在审判实践中,笔者感到,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质证、认证仍是个需要认真探索的课题。

特别是如何准确把握当事人举证与法官的调查取证之间的情况界限是一个关键问题。

笔者在此结合审判实践工作,谈谈自己几点粗浅的看法,求教于同行。

一、关于对民事审判方式的几点反思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之前,法官对证据的收集、调查大包大揽,而当事人处于相对消极被动状态。

这种过于倚重法官职权作用的审判方式存在着明显的弊病:第一,不利于法官公正审判。

主观上,法官包揽收集、调查证据的工作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一旦法官在证据的收集、调查中投入太多的精力,他就很难对自己收集的证据保持超脱状态,也很难改变预先根据这些证据得出的结论,由此形成的判决就不容易做到客观公正。

第二,不利于培养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

即使法官根据自行收集、调查的证据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决,但当事人双方对这些证据并不了解,对其客观性心存怀疑,庭审调查、辩论又仅仅是走走过场,故对判决结果难以信服。

第三,影响法院的工作效率。

法院的工作以审理判决为核心,如果把大量的精力投入调查收集证据,势必大大影响整个审判工作的效率。

面对日益增多的民事经济案件,法院将不堪重负。

第四,当事人易对法院产生依赖心态及诉讼惰性。

在诉讼开始后,当事人往往心安理得地等待法院替自己查明案情;而当其一但败诉,或指责法院未深入调查,或指责法院偏袒对方,却从未反省自己的诉讼请求是需要必要证据支持的。

当然,作为诉讼参与人其也确实无从得知法官定案的证据来源。

由此可以看出,述审判方式已不再适应当今改革开放的社会形势,亦难与国际上通行的审判方式相接轨,更不利于培养广大人民群众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审判的公开性、公正性难以得到真正的体现。

鉴于以上问题,民事审判方式开始由纠问式向辩论式过渡。

这一审判方式要求法官尽量保持中立,不再承担主要的查证责任,改由诉讼当事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即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有责任就其所主张的事实予以最充分的证明。

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然⼈与⾃然⼈之间因⼈⾝或者财产关系产⽣纠纷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纠纷,提起诉讼就需要提供证据,那么民事证据三性怎样进⾏质证?下⾯由店铺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质证的,要由当事⼈提出疑问,然后由另⼀⽅进⾏答辩回答对⽅的疑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并由当事⼈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

第⼀百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发⾔;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答辩;
(三)第三⼈及其诉讼代理⼈发⾔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最后意见。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质证的,要由当事⼈提出疑问,然后由另⼀⽅进⾏答辩回答对⽅的疑问。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质证

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质证

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质证
1. 收集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应当充分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 组织证据: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和编号,以便在庭审中能够清晰地呈现给法官和对方当事人。

同时,制作证据目录,列明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内容等信息。

3. 分析证据:对证据进行仔细分析,判断其证明力和可信度。

对于一些关键证据,可以请教专业人士或律师,以确保对证据的理解和运用准确无误。

4. 质证技巧:在庭审中,要善于运用质证技巧。

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可以通过盘问、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方式进行质证。

同时,要注意语言表达和逻辑推理的准确性。

5. 证据保全:如果担心证据可能被毁损、灭失或篡改,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可以有效地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6. 证人证言:如果案件中有证人,要提前与证人沟通,确保他们能够按时出庭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言。

在庭审中,要对证人进行适当的引导和质询。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运用和质证是胜诉的关键。

要充分准备、精心组织证据,并善于运用质证技巧,以提高胜诉的概率。

如果对证据的运用和质证过程感到困惑,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起诉时的证据鉴定与质证

起诉时的证据鉴定与质证

起诉时的证据鉴定与质证在司法诉讼过程中,证据的鉴定与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起诉时的证据鉴定与质证的正确应用不仅可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也能够提高诉讼效率。

本文将从起诉时的证据鉴定与质证的定义、作用以及具体应用等方面进行阐述,并探讨其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中的应用。

一、证据鉴定与质证的定义及作用1. 证据鉴定的定义及作用证据鉴定是指法庭对争议的证据进行审查、检验、评估和推论的过程。

它的目的是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可信度和相关性,并对其进行权威性的评价。

通过证据鉴定,可以为法官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从而帮助法官做出正确的裁决。

2. 证据质证的定义及作用证据质证是指当事人将其收集到的证据提交给法庭,通过证人作证、书证、物证等方式将其呈现给法庭,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证据质证的目的是通过法庭的审查和认可,使其成为法庭认可的事实,从而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并影响法庭的裁决。

二、起诉时的证据鉴定与质证的程序起诉时的证据鉴定与质证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证据收集与整理当事人在起诉前应根据案件情况,主动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以及可能的证人证言等。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当事人还应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证据被篡改或损坏。

2. 证据鉴定申请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向法庭提出对特定证据进行鉴定的申请。

在申请中应详细说明需要鉴定的证据、鉴定的目的以及所需的鉴定方法和专家。

3. 证据鉴定与鉴定意见的认可法庭会对证据鉴定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鉴定。

若同意鉴定,法庭将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进行证据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是否真实可信以及与案件相关性来认可鉴定结果。

4. 证据质证与质证意见的认可一旦证据鉴定结果获得认可,当事人可以将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进行质证。

质证的过程中,当事人需按照法庭的规定,通过传唤证人、提供书证和物证等方式将证据呈现给法庭,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 反驳与辩论在证据质证完毕后,对方当事人有权对证据进行反驳,并通过陈述事实、举证、质证等方式来消除对方证据的威慑力。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程序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它涉及到当事人在庭审环节中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出示、辩论和鉴定的程序。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程序,并探讨其作用和注意事项。

一、证据质证的程序证据质证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出示证据在庭审中,当事人可以根据事实的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

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出示证据时,应当明确指明证据的具体内容,并在庭审中进行解释。

2. 辩论证据当事人在证据质证过程中,有权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辩论。

辩论可以从事实的真伪、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证据的完整性等方面展开。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提问、陈述理据等方式进行辩论。

3. 证据鉴定有些证据可能需要通过鉴定才能确定其真实性或者关联性。

在庭审中,当事人可以提请法庭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相关的鉴定工作。

鉴定结果将作为证据质证的一部分,对案件的判决产生重要影响。

4. 法庭调查在证据质证过程中,法庭有权进行相关调查。

法庭可以要求补充证据、听取专家意见等。

法庭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证据信息,为案件判决提供依据。

5. 陈述意见在证据质证结束后,当事人可以针对证据质证的结果进行陈述意见。

陈述意见通常涉及对证据的解释以及对案件判决的请求。

法庭在作出判决前,应当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

二、证据质证的作用证据质证是民事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事实证据质证可以帮助法庭确定案件的相关事实。

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对证据的合理辩论,法庭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2. 保障程序公正证据质证程序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保障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辩论,并有权提供自己的证据。

这样可以避免一方在庭审中垄断证据,保证了各方的平等权利。

3. 提供法律依据证据质证的结果是法庭判决的基础。

法庭将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鉴定结果,结合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裁决。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是当事人通过证据呈现和辩论论点来支持自己的案件主张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和方略,以提高自己的辩论效果和说服力。

下面将介绍一些在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中的技巧和方略。

一、质证技巧:1.清晰而有力的开场陈述:当事人在开场时,应清晰地表达自己的主张和要证明的事实,使法官和陪审团对自己的观点有初步的了解。

2.证人质证技巧:当事人在质证证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a.事先准备好质证问题,确保问题与自己的案件主张直接相关;b.尽量避免使用带有主观判断的问题,而是应该让证人自己陈述事实;c.使用开放性的问题,以便证人能够提供详细和准确的回答;d.控制好质证的时间,避免过长而导致证人不耐烦或流于废话。

3.物证质证技巧:在质证物证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a.保证物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在法庭上被对方质疑;b.使用鉴定报告或专家意见来证明物证的价值和证明力;c.事先准备好物证的说明和解释,以便在庭审中能够清楚地向法官和陪审团展示物证的意义。

4.书证质证技巧:在质证书证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a.确保书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在法庭上被对方质疑;b.使用合适的法律规定来证明书证的效力;c.在质证过程中,遵循证据呈现的基本原则,如逐页、逐段、逐句呈现。

二、辩论技巧:1.确定核心论点:当事人在辩论中应确定自己的核心论点,并合理地展示和论证,以增强说服力。

2.运用逻辑思维:当事人应运用逻辑思维,进行严谨的论证。

可以使用事实与推理、因果关系等方式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对方的观点。

3.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强调自己案件中的关键证据,以及这些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密切关系,来增加证据的说服力。

4.反驳对方观点:当事人应尽可能准确地抓住对方的观点来进行反驳,无论是批判对方的证据还是对其论点的推理。

5.合理利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应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合理利用它们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辩论。

关于民事诉讼案件举证质证的几个小技巧

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处理过的大大小小民事案件不下几百件,在举证、质证的问题方面,总是在寻找一些技巧,尤其是案件走向对己方不利的情况下,总要有办法通过争议焦点归纳、举证责任分配、质证等为己方当事人争取利益。

因此,在这几百个案件处理过程中,积累了几个小技巧与大家分享,共勉。

一、争议焦点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一)争议焦点的确定邱联恭说过:“在确定争点之前,法官不得判断证据。

”我们认为审判应当从整理争议焦点开始,逻辑思路应为先整理争点,再分配举证责任,最后对证据予以认定。

争议焦点的确定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是首要问题,而在庭审时法官归纳完争议焦点,双方一般不会提出什么异议。

笔者认为,如果想要引导案件向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首先,至少代理案件时能够先一步将争议焦点明确,围绕争议焦点准备证据,其次,在庭审时对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提出一些“有力”的看法。

就如前不久笔者代理的一起商事仲裁案件,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对我方有利,笔者窃喜,对方代理律师就非常有经验,特意强调了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超裁的可能,并且一二三四归纳出为何会超裁,有理有据,同时,他也将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换了一种说法表达,明显比较中立,仲裁庭也采纳了他的观点。

由此可见,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但是第二百二十六条也有后半句:“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也就是说,争议焦点的内容不仅仅是法官说了算,作为代理律师也有很大的发挥空间,因此,在技巧上一定要对争议焦点有充分的准备。

虽然说到法院应当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但是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如果不能说出“有力”的意见,并不会影响到法院对争议焦点的判断,因此,作为代理人要有充分的准备和对案件事实的把握,甚至包括对争议焦点的理解问题,争议焦点是诉辩双方有分歧、有争议的。

举证责任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4)

举证责任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4)在明确了我国现阶段民事诉讼模式属混合式这个前提之后,我们再来看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如何处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人民法院的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包揽取证显然是与审判方式改革背道而驰的,但是将收集证据的责任一概推给当事人,也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不出证据,不是必然要承担败诉后果,而要看举不出证据的原因。

11最高人民法院于98年7月6日公布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向人民法院的证明责任转移的连接点进行了例举:“l、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可以看出,《规定》对连接点的例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的例举相比较有了一些变化,但仍保留了“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这一弹性条款,更进一步说明了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必须保留职权主义,不能照搬当事人主义,而应兼采两者之长。

《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条对人民法院的证明责任的规则进行了详细地规范,使人民法院的证明活动高效有序运作.从法理上看,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

然而,现代民事诉讼目的论具有多重性,那么我国应如何确定民事诉讼目的呢首先,民事案件事实审理应当追求客观真实仍是最高理念;其次,基于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诉讼的促进、诉讼经济等因素的考虑,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必须兼顾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同时赋予当事人自由、平等地追求此二利益的机会。

12在我国民事诉讼目的论中,发现和保护真实是我们的传统做法,但是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的保护却很不足。

第六讲 举证、质证、审查判断证据


1.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举证时限制度规定的
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2.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七、举证时限的意义

1.固定证据; 2.整理争点,固定争点; 3.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2)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
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 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 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 明是否清楚。 (3)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4)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 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 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 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2.举证时限的法律效果:证据失权,即视为放弃举证;
3.举证时限的范围:必须在法院审理期限范围内确定; 4.举证时限的目的:限时举证,提高诉讼效率。
二、举证时限制度中法院的释明职责
含义:法院有义务向当事人解释举证时限、 举证内容、证 明责任及法律 后果。
1. 法院的通知义务:应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
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 致的。
5.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
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证据质证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是通过各种方式来确立或推翻当事人的主张,进而为法庭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过程以及其相关的要点和规则。

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需要利用各种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然而,这些证据只有在通过合法的质证程序后,才能得到法庭的认可和采信。

二、证据质证的准备工作在庭审之前,当事人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确保证据的有效质证。

这包括收集、整理和备案证据材料。

同时,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避免使用无效的证据给自己造成不利影响。

三、证据质证的程序1. 证人证言的质证证人证言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亲眼目睹或知情的人向法庭提供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陈述。

证人证言在质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在证人证言中,应确保证人的身份真实可信,并与被质证的证据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

证人的陈述应当基于亲身的经历和观察,而不是凭借传闻或猜测。

- 当质证证人证言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提问来引导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不过,提问应当遵循相对开放和中立的原则,不得对证人进行引导、教唆或者捏造证词。

- 在质证过程中,如对证人的身份、证言的真实性等有争议,法庭可以要求证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者进行相关的反质证。

2. 书证的质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如合同、协议、信函等。

在质证书证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要点:- 质证书证时,应当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具有直接相关性,并且应当是合法获取的。

- 在法庭质证书证时,当事人可以通过阅读、分析、比对等方式向法庭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

同时,可以请求目击者或相关人员在庭审中出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做出证明。

- 如质证的书证为复印件或副本,当事人应当确保其与原件的一致性,并对其副本的获取程序和真实性进行解释。

3. 鉴定或技术性证据的质证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可能需要鉴定机构或专家提供技术性证据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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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与质证]
[内容提要]:在审判实践中,笔者感到,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质证、认证仍是个需要认真探索的课题,浅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与质证。

特别是如何准确把握当事人举证与法官的调查取证之间的情况界限是一个关键问题。

笔者在此结合审判实践工作,谈谈自己几点粗浅的看法,求教于同行。

一、关于对民事审判方式的几点反思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之前,法官对证据的收集、调查大包大揽,而当事人处于相对消极被动状态。

这种过于倚重法官职权作用的审判方式存在着明显的弊病:第一,不利于法官公正审判。

主观上,法官包揽收集、调查证据的工作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一旦法官在证据的收集、调查中投入太多的精力,他就很难对自己收集的证据保持超脱状态,也很难改变预先根据这些证据得出的结论,由此形成的判决就不容易做到客观公正。

第二,不利于培养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

即使法官根据自行收集、调查的证据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决,但当事人双方对这些证据并不了解,对其客观性心存怀疑,庭审调查、辩论又仅仅是走走过场,故对判决结果难以信服。

第三,影响法院的工作效率。

法院的工作以审理判决为核心,如果把大量的精力投入调查收集证据,势必大大影响整个审判工作的效率。

面对日益增多的民事经济案件,法院将不堪重负。

第四,当事人易对法院产生依赖心态及诉讼惰性。

在诉讼开始后,当事人往往心安理得地等待法院替自己查明案情;而当其一但败诉,或指责法院未深入调查,或指责法院偏袒对方,却从未反省自己的诉讼请求是需要必要证据支持的。

当然,作为诉讼参与人其也确实无从得知法官定案的证据来源。

由此可以看出,述审判方式已不再适应当今改革开放的社会形势,亦难与国际上通行的审判方式相接轨,更不利于培养广大人民群众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法学论文《浅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与质证》。

◆分享好文◆审判的公开性、公正性难以得到真正的体现。

鉴于以上问题,民事审判方式开始由纠问式向辩论式过渡。

这一审判方式要求法官尽量保持中立,不再承担主要的查证责任,改由诉讼当事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即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有责任就其所主张的事实予以最充分的证明。

不举证或举证不力的一方承担败诉风险。

在庭审方式中,改由当事人示证,双方质证,法官听证认证。

上述审判规范的改革有利于革除旧的审判方式的弊端,极大地提高了审判的透明度与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无疑是人民司法的一大进步。

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并不尽如人意,特别是一些当事人利用法官只听证,不主动取证这一制度的变化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出一些值得注意的行为倾向。

例如有些当事人在诉讼代理人的参与下向法庭提供伪证,伪证的形式也不仅仅限于证人证言,还有一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书证。

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法官是否应参与调查取证,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取消法官调查取证的权利,完全保持中立状态;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只听证、认证而不参与质证。

这样做可以保证法律上的公正,即只承认证据形式上的真实,而客观上是否真实并非法官所追求的目标。

笔者认为,上述这种主张存在着明显的弊病:第一,不利于查明事实真相。

以笔者承办的案子为例,如果法官完全不参与调查取证,仅要求当事人凭个人的能力去对抗法人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材料无疑难度是非常大的。

而法庭仅凭一方提供的虚伪证据定案,又势必有失执法公正。

第二,鼓励了在诉讼中弄虚做假的行为。

以此种方式投机胜诉
者,如以此为“经验”再行讼事或加以推广,如败诉方亦从中吸取“教训”,学着做假,长此以往必将使人民法院丧失威信,对法律的公正性亦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

第三,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法官完全消极听任当事人双方辩论,难免会使审判纠缠于细枝末节,既可能遗漏主干,又使多种证据产生“胶合”状态,造成诉讼效率有所下降。

反思过去和今天的审判经验及教训,笔者认为,一种科学的审判方式应该汲取过去及今天审判方式的优点,革除其弊端,在法律原则准[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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